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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法治中国建设动员的主体权威

现代化历史表明,绝大多数后发国家的成功现代化,都是在中央政体的领导下完成的,这可能与现代化得以实现的外在环境有密切的关系。“现代化需要一个稳定和有秩序的环境,经验和理论表明,这样的环境通常是由一个强有力的具有现代化取向的中央政体提供的。” [1] 这至少表明,在有效推进国家现代化的过程中,中央政体具备着某些优势,而这些优势往往离不开中央政体本身所具备的强大凝聚资源能力。据此,基于法治中国建设的启动和推进采取自上而下模式这一事实,我们做出这样的判断:由于法治中国建设的进程主要是由执政党推动的,这本身就要求执政的政治主体具备足够的能力以推动法治,因此,若推动法治的主体性动力在根本上是执政党,并且执政党在现实中也确实具备推动法治的能力,那么,这种力量究竟是如何构成并发挥作用的呢?对此,从政治动员主导者自身方面可以给出的解释是,政治动员主导者已经完成了权威性建构,从而具备强大的政治资源凝聚能力,为开展政治动员奠定了重要的主体性基础。政治动员主导者的权威性建构之所以重要,是因为“这种权威关系到社会组织网络对动员内容的参与程度,也关系到社会秩序变迁的形态” [2]

作为政治动员的主导者,执政党能够成为法治建设的主导力量,其所具备的基本条件包含了价值理念、组织体系和权力框架。这三个基本条件承担的功能是不一样的,价值理念旨在维持意识形态一致性,组织体系则有利于保证动员主导者内部的行动一致性,权力框架对动员能力的实现具有决定性作用。执政党能够在法治中国建设进行政治动员中具备基本条件,与其政治资源凝聚能力所包含的要素是一致的。通常,决定政府与政党凝聚政治资源能力的主要要素包括三个,即决定凝聚资源有无道德感召力或思想支配力的意识形态、凝聚资源效率的组织网络和凝聚资源效果的权力结构。其中,意识形态是维持政治动员主导者内在凝聚力和外在思想影响力的精神要素;组织网络是维持政治动员主导者集体结构的形式要素;权力结构是维持政治动员主导者的外在实质要素。显然,政治动员主导者的三个基本条件所担负的功能,与凝聚政治资源能力三个要素之间的结构关系在实质上具有一致性,它们共同维持了政治动员主导者的权威性。 nlw2/Qj2VD/nS++3HcyB2Mfkcu9mrUzeDfx/WmplfMZsOt4AF7PTSDxCLsMJmfJ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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