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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法治中国建设动员的内在张力

执政合法性必然涉及政治秩序的建构类型问题。如果建构法理型的政治秩序是法治建设的一个基本目标,那么通过政治动员所进行的法治建设,又会对实现这个目标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从公共治理转型来看,以法治为导向的国家与社会治理的现代化,本身就包含着合法性问题。法治中国建设启动、推进的过程,特别是政治动员现象,展示了法治与政治的微妙关系,体现出了法治建设与政治动员的存在性共生与功能性矛盾:尽管法治在存在状态上与政治动员是一种共生关系,但作为手段又与法治存在着功能性的矛盾。在以政治动员方式推进的法治中国建设中隐含着的法治与政治近似悖论性的关系中,实现党规党法与政党权力的内部法治化有着重要意义。

一 法治建设与政治动员的存在性共生

法治中国建设实际上是一场政治的转型。显然,这种转型不能通过暴力革命实现,通过暴力革命所实现的政权更替不可能造就稳定的法治局面。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是由执政党借助政治权力推动的一场自我政治转型。要推进这样的转型,政治动员是必不可少的,没有政治动员,法治就无法推进;在这种前提下,法治建设必须首先允许政治动员存在建构于法治之外的“顶层设计”。

(一)政治动员对于法治的推动

从法治与政治动员各自的内容,特别是政治动员包含了运动式治理方式来看,二者之间有可能产生学理上的冲突。“法治是理性的,它是以民主为基础,以保障人权为核心而建立起来的有序的、常态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而 ‘运动’恰恰与法治相反,它具有激情性、阶段性,属于非常态管理的不稳定的工作模式。” [21] 然而,法治中国建设推行的现实情况恰恰是,法治正是通过政治动员的方式推进的。也就是说,有序的、常态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正是通过非常态的、不稳定的管理来推进的,并且也只有这种方式才能推动法治。在中国的体制性管理模式中,有效的外部压力与持续的内部动力是形成高度的法治认同的前提。不过,从外在方面来看,持续的政治动员正在推动着法治前进,法治能够推进到何种程度,能否取得预期的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治动员的有效性和持续性。

(二)法治对于政治动员的接受

法治建设必须以动员的方式展开,不然法治本身的推进就缺乏重要的政治动力。但是,以政治动员的方式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并非法治的常态,而法治又没有办法期待更为可能的、更具有力量的动力机制。因此,在法治中国建设的政治动员中,就始终存在着一种无法有效解决的问题:法治是否具有最高的权威。有学者将一般的政治权威分为法的权威、机构的权威、职位的权威和人格的权威四个层次。如果将政治权威理解为政治上有权威的主体,那么上述划分为四个层次的政治权威实际上指的就是“政治的权威”,法、机构、职位、人格只是显现或代表政治的四个不同的要素。职位权威与人格并不一定就会结合在一起。人格权威和职位权威具有韦伯理论中的克里斯玛型或传统型统治的特点。机构的权威实际上是主体的权威。法的权威才具有法理型统治的性质。法的权威的地位在中国当前的政治统治正当性谱系中出现上升是毋庸置疑的,但政治权威与法治的关系在这种上升中显得极为微妙。“从根本上说,政治权威的合法性提供了政治权力 ‘正当’‘合法’运转所必需的政治资源和民众基础。” [22] 法治对于政治权威所能够提供的政治资源和民众基础,都显得力不从心,遑论获得一般公众的自愿服从。

二 法治建设与政治动员的功能性矛盾

从功能上说,政治动员虽然可以推进法治建设,但也具备可能破坏法治的潜在因子,对政治动员本身进行法治上的限制是有必要的。这种必要性就隐藏在法治与政治动员的功能性矛盾中。

(一)以政治动员推进法治建设存在着二律背反

民主是一项政治追求,既是现代政党与现代国家建立正当性的一个重要政治基础和价值理念根据,也是试图克服现代官僚机制的一个重要手段。通过政治动员的手段追求民主,具有克服和弥补官僚机制僵化的作用。而正是基于政治动员的这一价值,政治动员在中国民主进程中就扮演了一种悖论性的角色。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的历史来看,即便不考虑当时的特定背景,我们也有理由相信,这种以非民主的运动治理方式来追求民主的现象,呈现出中国民主进程的二律背反悖论。这个悖论对于法治的影响就是,以政治动员这种运动治理方式来追求民主,无论民主是否能够实现,法治本身都将是难以实现的。这是因为,在民主政治实现的过程中,民主的法治化建设被严重削弱,从而使所追求的民主本身能够实现的价值变得不稳定,降低了民主所给出的承诺的可信度。

如果我们将目光投射到更为广阔的社会,那么,我们就会看到,在法治与政治动员这一国家治理模式对比的背后,是国家、社会的现代化进程与政党这一特殊主体之间的一种特殊关系:“中国的现代化不是以自主性的社会为动力的,而是特定政治权威即政党推动的。这种由政治权威推动的现代化对权力集中有着天然的偏好。” [23] 当前,执政党的目标是实现国家与社会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但是,这种现代化追求是由政治权威推动的、以规范化与限制权力为目标的法治现代化,恰恰与政治权威的结构与趋势发生着某种碰撞,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法治的作用力。正如以非民主的运动治理来追求民主会造成民主的二律背反一样,以非常规、非制度化的政治动员来推动常规化、制度化的法治,本身也是一种二律背反。

(二)法治必然对政治动员施以某种限制

什么是法治、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及如何建设法治,在根本上取决于政治决断。在此意义上,法治建设本身就是最重要的政治建设。对于法治中国建设来说,最核心的问题是如何处理党与其他主体的关系,更进一步说,是如何看待党的领导问题。党对国家的领导不是党对国家职能和地位的取代,而是将党的意志转化为国家的意志。从我国的政治制度来看,最根本的就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完成从政党意志到国家意志的转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运行机制,在根本上由人民决定。人大代表是一个联系器,需要负责将群众和决策中枢联系起来。但是在实际的政治制度运作过程中,各级人民代表较难承担联系群众和决策中枢纽带的政治角色:“当然,这与执政党倾向于通过政治动员、利用政治动员的方式进行社会治理有关。政治运动对于政府体制层面的制度和规范,很大程度上产生一种冲击和排斥的作用。” [24] 执政党的政治动员机制在根本上仍然属于一种政治运动的方式,这种方式在根本上是不受规范的,其存在的意义之一即在于它不受规范却能打破规范形成的体系。由于宪政和政府体制在本质上都是一种规范化运作,需要遵循法治的要求,因此,政治动员就隐藏着对法治的排斥和消解。 [25] 为了真正地维持法治的存在和运行,政治动员的色彩必须逐步淡化,使得政治权力的运行最终进入法治的轨道。 lmfjPElDSpIifvJ+nKuAxo3ZaANcbO4dqffpR2tzQ+h9jFeNCmTyeoEidAY+nK2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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