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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理型政治秩序的建构

在执政党的领导和主导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体现了执政党建构法理型政治秩序的勇气和追求。以政治动员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是执政党自身面临的一次重大执政合法性转变考验。法治正是应对政治合法性问题的一个重要手段,而法治所导向的则是法理型政治秩序的建构。以法治建设重构执政合法性,从法治动员议题的认同角度来看,是将法治纳入政治意识形态;从制度建构的角度来看,则有通过法治解决(政治)制度信任危机的功效。 [9] 意识形态与政治统治的合法性都属于政治的合法性,对于执政党来说,就是政治统治的合法性问题。政治统治合法性的反面是政治合法性危机。政治的合法性危机可以通过类型学的分析来加以认识,而所谓的危机也是“危”中有“机”,这一事实可以对执政者提出政治合法性的形态或类型的转化问题。

一 政治信任的法治根基

(一)法理型的政治治理

政治统治的合法性问题,是政治问题中最核心的伦理问题。但合法性并不仅仅是一个理论问题,而是直接关切现实并对政治统治的维持产生根本性影响的实践问题。对于政治统治的合法性类型,不同的学者提出了不同的类型学划分。其中,德国著名的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Max Weber)从政治现代性的视角,根据合法性的基础,提出了关于政治统治合法性类型的三重划分,即克里斯玛型、传统型和法理型。 [10] 韦伯明确承认,这三种政治统治合法性的类型只是一种理想状态的区分,在实践中并没有哪个政体会完全符合某一种类型,而往往以某一种类型为主,同时掺杂其他类型的特征。换句话说,韦伯清醒地意识到,他的三种类型划分只是一种理论上的分析工具。尽管如此,韦伯的理论划分除了能够对于认识现实世界中的真实政治统治有所帮助外,也能够为现代社会中各不同政治统治类型的转型提供一定的方向性提示。

依据韦伯的观察,从历史演进趋势来看,大多数国家的政治统治合法性正在向现代的法理型统治转变,或者已经实现了这种转变。这在某种意义上也就意味着,法理型的政治统治不但是现代社会的主流,而且肯定具有相当程度的合理性。那么,法理型政治统治的合理性究竟在哪里呢?至少从维持长期政治统治的可能性来看,法理型比克里斯玛型和传统型更具优势:法理型政治统治改变了传统政治信任的基础,在现代多元社会中有足够的力量应对社会中产生的政治统治合法性危机。“总之,在现代社会中,政治的运作离不开社会力量的支持;政治合法性的基础既不是 ‘卡里斯玛’,也不是神授,而是世俗化的法制权威,而这种权威来源于公众的同意。至此,如何维持公众的 ‘一致’或 ‘同意’就成为现代政治社会化的重要任务。” [11] 如果法治的权威来自于公众的同意,而公众的同意又总是带有民主的意味,那么,公众的同意中就隐含着对于政治统治者的信任问题。这种信任,不但包括对政治统治者这一主体的信任,还包含着对意识形态和制度的信任。

(二)制度的信任危机

信任原本指的是人际关系中一个人对他人的信赖,是人对他人在心理上的信赖,并且这种信赖可以提供可预期性。“信任是一种独特的 ‘商品’,因为随着频繁地使用,信任会增加而不是枯竭。但是,信任取决于一个人对他人将如何行动的期待的信心。” [12] 信任可以产生合理的期待。这就意味着,心理上信赖关系的形成,必须建立在一定的信任基础上,否则无法形成有效的期待。熟人之间因为经常打交道,容易形成相互间的期待。但是,个体之间的交往并非全部都是在熟人之间进行的,陌生人之间的信赖关系是否可以建立起来?一个具有整合力的社会,必然是一个可以为陌生个体之间提供基本信任关系的社会。一个社会的存在,不仅仅是由群体、调整群体间关系的制度机制和规范机制、经济基础等来维持的,心理机制也是一个社会得以维持的基本要素之一,信任又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心理机制。“信任是降低不确定性和简化复杂性的机制之一,是维系人际和谐的心理基础,是建构社会秩序的重要媒介。” [13] 从政治的角度来看,当民众对于政治主体信任降低时,就可能对其政治统治的合法性也连带产生怀疑。在此意义上,信任危机实际上是一种合法性危机,会给政治稳定和社会稳定带来负面影响。

当个体成为政治系统中的一个元素,而这个政治系统又是一个刚性的系统,那么,对个体的政治不信任就有可能被放大为对政治系统的不信任,从而容易形成制度性不信任。一旦社会出现了制度性不信任,那么这种危机就会是社会性的信任危机。制度的不信任与一般个体之间的信任关系不同,因为个体对制度的不信任并不一定会否定其对其他个别个体的不信任。然而,一旦个体对政治在某一方面产生了制度不信任,要让其对制定、执行该制度的主体再产生真正的信任就不太可能了。因此,对个体之间的信任并不一定会带来对制度的信任,但制度不信任肯定会降低个体之间的信任。从维持社会运转的角度来看,制度性不信任一旦出现,肯定会增加社会的沟通成本和个体之间的交易成本。由于制度不信任特别是政治上的制度不信任会连带性地带来合法性危机,因此,一个社会必须得提供让社会成员之间得以建立制度性信任的机制。在现代社会,法治是具有这种功能的机制。在政治中所阐发的现代法治,其实从政治的视角来看就是法理型的政治统治。“‘信任一项制度’意味着知道其构成规则、价值及准则为其参与者所共有,而且他们认为这些规则、价值、准则是有约束力的。信任制度也意味着信任政府,信任政府当然应该信任特定政府的规范性主张。” [14] 所以,建立法治信任首先要建立社会成员对于法治的制度信任,只有这样才能在法治的基础上建构出政府的权威。由于法治首先是一种制度信任,因此,对于法律内在精神原则的信任,才有可能上升为法治信仰,也只有在法治不但在制度上而且在思想意识上成为社会基本共识和行为规则的社会中,政治秩序的建构才会是以法治为导向的。

二 法治政治的制度优势

通过推行法治最终形成的理想政治秩序,应该是法理型的政治秩序。这种政治秩序也就是通常所谓的法治政治。有学者将法治政治的本质归结为民主政治,认为主权在民是民主政治的核心,是多数人参与的政治,是权力受法律控制的政治,是服从多数保护少数的政治。 [15] 法治政治当然具有一些学者强调的政治权威的合法、政党行为的法治性的特点。 [16] 但这种理论分析对于中国的政治现实是否适用呢?有学者将中国的法治与政治看作是法理型权威和魅力型权威两种合法性观点的矛盾和冲突。 [17] 其实,将中国的政治看作魅力型权威的合法性,显然并不确切。法治与政治之间的根本差异,实际上是法律和权力谁更具有最高权威的问题。如果推行法治是为了建立法理型的政治秩序,那么,在政治与法治的关系中,理想型的政治就需要以法治为基础,而为了真正地实现法治,政治就要在充当法治原动力上发挥推动作用,尽管这种推动在某种意义上正是要通过法治给政治添加规范性因素,以限制权力的肆意。因此,为了实现法理型的政治秩序,政治权力必须赋予法治的底色。对于政治来说,由于法治在根本上转化了政治的正当性基础,所以,法治在对政治进行肆意的限制和约束的同时,也就更有利于维护社会主导型的政治稳定。

(一)法治有利于政治约束

至少就目前的状况来看,在中国推行法治,必须依靠政治的力量。但是,如果推行法治的目的之一是要建立法理型的政治秩序,那么,就必须得对政治本身进行约束,实现政治的法治化。约束政治权力,是实现政治法治化进而建立法理型政治秩序的先决条件。中国的法治在根本上是通过执政党的力量来推行的。那么,执政党有着什么样的内在品质,可以保证其有能力推进中国的法治,并且最终通过法治实现自身的法治转化呢?有学者认为,“实际上,通过强有力的政党推行依法治国方略,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需要的不是纯粹的技术中立性,而是牢靠的政治品质和对整个组织忠诚的职业伦理”。 [18] 这从本质上建构了法治与政治之间的一种密切关系,牢靠的政治品质和忠诚的政治职业伦理,恰恰是意识形态建设不可忽略的内容;而从更广的范围来看,则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目标之一。问题的关键还是遵守什么样的政治品质和政治职业伦理。从法治的角度来看,这样的政治品质和政治职业伦理应该体现政治权力依据法治运行的自我约束特点。在此意义上,法治在本质上是一种政治自我约束的机制。

另外,依靠政治来推进法治,还必然涉及推进方式的问题。法治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使命,但要完成这项尚无先例的伟大事业,就必须形成一个强有力的领导核心。这个推进法治的领导核心,自身首先要崇尚法治、敬畏法治,也就是说,只有首先实现执政党的政治领导的法治化,才有可能推进整个国家、社会的法治化。党的领导的法治化,在根本上就是实现党的意志的国家化,而非让国家成为党的意志的执行机构,更非党的意志对于国家机构的直接支配。

(二)法治有利于政治稳定

在法理型的政治秩序中,政治的规范基础应该是法治。这不仅要求政治本身得到法律的合法化承认,还要求一切政治主体的政治行为都应该在法律规范的限度内进行。确实,一切政治在根本上是权力的划分,但法治之下的政治权力不再是肆意的,而是受到了法律的支配。法治在对政治进行规范的同时,实际上也在对政治进行保护,这是因为法治是一种包括政治主体在内的所有主体都必须一体遵行的规范性范畴,法治在对所有主体行为进行规范的同时,也保护所有主体以法治为根据实施所有合法行为。在此意义上,法治实际上具有合法化和保护的功能。

从保护政治的角度来看,法治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学者基于自己设计的分析模型,提出了如下假设:“法治为受损害的公民提供了一个经济的和具有稳定期待的争端解决工具,因而他们倾向于选择司法途径实现对自身利益的救济,而非法律之外的抗争,由此社会的稳定得以一种积极的方式长期保持。” [19] 经过检验,这种假设基本上是成立的,即“实行法治的政治收益是可观的”。如果通过法治这种积极的方式可以实现社会的动态稳定,那么,法治就还可以通过社会稳定来促成一种社会主导型的政治稳定。建立基于法治的政治信任,无非为了建立法理型的政治秩序。在这种理想型的政治秩序中,相对于政府主导型的政治稳定模式,社会主导型的政治稳定无疑会大大降低政治治理的成本,并且在根本上建立一种内生性的稳定:“在这种模式下,利益冲突在社会层面,通过社会自身的调节功能得到缓解,而政府通过程序化的方式化解社会矛盾、满足政治利益诉求、强化政治认同,这是一种内生性的稳定。政治动员强调的是主流文化的生成和政治认同,压力的缓解和力量的聚合,促成社会主导型政治稳定。” [20] /3MvximWUicbT/tQ7TI15oOvegCAR53pcYYZEJckCLBJr1IQrizB7m5T9O35vIG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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