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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治中国建设动员的命题确证

由于对法治中国建设政治动员的研究是基于与运动式治理相对的法治化治理层面上展开的,因此,理解政治动员现象就更倾向于从组织管理或社会治理方式的角度切入。 [2] 由于动员概念本脱胎于军事,所以,政治动员在本质上强调的是具有拟军事社会治理色彩的组织管理方式。相对于处于核心地位的组织管理方式,政治动员主导者发动政治动员时所采用的名义、具体的动员方式、对资源的获取和利用、通过政治动员所要达成的目标等,其意义主要就是附随性的。基于这种理解,关于法治建设政治动员问题的研究,将首先阐释组织管理方式意义上的法治建设政治动员,即在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主导下,以国家或政府名义展开的,以法治建设为基本内容的动员。如果把法治建设政治动员当作一个命题来看待的话,那么这个概念的解析需要从事实和价值两个层面展开:在事实层面,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是需由政治动员启动的;在价值层面,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应当通过政治动员来推进。

一 事实命题:法治中国建设需由动员启动

政治在法治中国建设启动与推进过程中是如何发挥作用的,或者说政治是以何种方式介入法治建设的?这个问题如果从政治动员的角度予以把握,结论就是,当代法治中国建设事实上是经政治动员启动的。因此,如果把法治中国建设的政治动员作为一个客观现象进行研究,那么,解释这一现象得以发生的内在机理的框架就是一个理论的“描述”框架而非“规范”框架。

首先,从法治本身的过程看,依法治国是在中国共产党的十五大报告展开两年之后正式被写入宪法的。在入宪之后,法治的精神逐步进入普通法律之中。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述说法才有可能是正确的:“强调制度和法律的作用,强调民主与法制的结合,中国共产党由革命状态下夺取政权的党,变成和平状态下执掌政权的政党,中国共产党在 ‘法理’上宣告了大规模发动群众为代表的政治动员作为治理国家的模式的终结。” [3] 显然,这种法理宣告与事实之间存在着差别,法制只是在规范层面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和倡导,离法治化还有相当的距离,毕竟要真正实现国家治理的法治化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其次,从推进动力看,法治中国建设的核心动力是政治。法治的发生与发展一定有其动力,而这种动力就隐藏在社会结构之中。这个结构不是纯粹的经济结构,经济动力不足以促使法治建设自然地发生。其实,“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的命题在某种意义上就在说明法治的动力机制问题。 [4] 由于市场经济在根本上是要解决政府与市场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问题,而法治是一种追求公平的规范操作,政治不规范会破坏市场的公平秩序,各政府部门如工商、税务等,为经济开路或保驾护航,就既有经济动力又有政治压力(忽略自身的寻租动机与行为)。单纯的经济动因既无法有效解释中国法治的发生逻辑,更无法作为一个分析工具全面反映中国的法治发展过程。这个结构是一个综合了多种要素的结构,而能够把这些要素有效统合在一起的则是政治权威。因此,如果将中国法治的启动点定位于政党意志的话,那么,在政党意志背后也一定存在着社会结构之中的政治动力。从方式上来看,在法治形成和运转的过程中,政治动员正在隐秘地发挥着支配作用。也就是说,法治建设中的政治动员结构首先是由法治被动员这一基本事实决定的。

最后,从国家治理转型看,在中国共产党的革命历史及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后的国家建设史上,政治动员不论是在学理层面还是从实践层面,都曾经产生过深远的影响,从共产党领导的现代化国家建设的角度来说,政治动员是长期以来一直被坚持的、被认为是行之有效的治理模式。对法治建设进行政治动员,实际上是对过去的以政治动员进行社会管理方式的延续。 [5] 法治中国建设的政治动员实质上是在国家治理模式转型的背景下发生的,政治动员就需要在组织管理方式的意义上加以理解。“政治动员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权力技术,动员主导者主要通过宣传教导的方式,辅之以物质刺激和其他手段,引导动员客体接受和认同动员主导者的权威及其价值主张,并在动员客体间构建相互关联的人际网络,促使其展开特定旨向的集体行动,实现动员主导者为之设定的各项目标。” [6] 不过,执政党毕竟不同于革命党,“革命”以夺取政权为目标,“执政”中则包含着国家与社会治理的要求。建立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是中国现代社会转型的一个基本目标,法治正在成为国家与社会治理的模式。

总而言之,要对实际存在的法治中国建设的政治动员的内在机理进行结构性的揭示和解释,就必须从描述的层面、从实然的意义上来理解法治中国建设的政治动员。在实然的意义上,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无论是在启动上还是在目前的运转上,遵循的都是政治动员模式,这不但是历史的惯性,也有现实的需要。

二 价值命题:法治中国建设需经动员推进

从价值层面来看,法治中国建设也应当经由政治动员来推进。最根本的理由在于,政治动员是有效解决集体行动一致性问题的最佳途径。从公共治理的视角看,通过政治动员来推进法治建设是当前的必由之路。公共治理的核心问题是,为了实现普遍正义,如何在公共资源稀缺这一前提下解决集体行动一致性的问题。理论上,我们只能假设个体缺乏推进法治的动力,即便单个个体完全按照法治的要求行为,也无法期待其他个体或组织能够以同样符合法治的行为同其进行交往与合作,也就无法实现整个国家与社会的法治化。个体推进法治的动力不足,只能由集体(公共组织)通过公共资源的供给为法治输送动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新中国的现代化是以强化社会革命并弱化发展生产力来推进的。“中国现代化这种特殊逻辑必然创造一种特殊的激励机制,这就是政治动员,即执政党诉诸以意识形态合法性为中心价值的一波接一波的政治运动来实现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计划。” [7] 当前,如果不继续采取政治动员的激励机制,就无法有效地积聚和配置公共资源,也就无法形成推进法治建设的合力。

从法治的视角来看,中国缺乏法治的传统,政治动员几乎都是在法治框架之外进行的,或者说是反法治的,甚至法治本身的正当化与快速推进,有时候也是政治动员的产物。政治动员是基于政治目标展开的,法治如果也是通过政治动员发动起来的,那么,法治就应该被相应地理解为政治的一部分。法治实际上是在维持稳定的基础上实现国家与社会变迁的一个重要方式和制度手段。法治化治理的重要意义在于维持动态的稳定、实现社会变迁,并通过社会化降低集体行动的差异性。当然,法治意义上的差异性,不是具体行为的差异性,而是行为方式的差异性,即实现集体中所有成员在行为方式与思维方式法治化基础上的差异性。在此意义上,严格区分政治动员与法治动员是不可能的。例如,有学者将社会动员分为政治动员和法治动员,认为“法治动员是法治社会中的社会动员” [8] 。该学者没有明确说明将政治动员与法治动员相区分的根据,不过从对法治动员的定义来看,其所谓的法治动员实际上指的是法治方式的社会动员,而非以法治为内容或客体的社会动员或政治动员。即其所谓的法治动员虽然含有规范政治运作的内容,但并非旨在从更为宏观的层面揭示法治是如何通过政治动员方式被主体发动起来的。也就是说,该学者所说的法治动员是规范层面与应然意义上的。从法治的要求来看,社会动员无疑也应当实现法治化,不过,实现社会动员的法治化与推动中国法治建设应当经过政治动员的阶段显然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却揭示了通过政治动员推进法治建设这一命题中所包含的深层次矛盾:从政治上看,实现国家与社会治理的现代化,意味着要实现政治治理的法治化,从而建构起法理型的政治秩序;但政治动员这种特殊的权力技术,虽然有利于实现以法治为目标的集体行动一致,却在深层次上构成法治建设的破坏性力量,从而构成法治建设与政治动员之间的张力。 DFTJNdwzCebq/8i/pqD2uDq2PUdbV6HbJalnsh2j0xiqfEFKnBnlpigyTf3E6OC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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