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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研究意义与方法

法治中国建设的政治动员问题,是一个具有重要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需要综合运用多种学科知识进行跨学科研究的重要议题。

一 研究意义

根据当前中国国家治理从运动式管理向法治化治理转型这一政治背景,针对法治中国建设的政治动员这一具有学术与现实、法治与政治意义的现象展开研究,深入探究法治发生、推进的政治动力的内在机理,从而透视中国当前的法治进程及其背后的政治意蕴,从选题上来说具有新颖性和理论挑战性。

研究法治中国建设的政治动员现象,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对于当前中国的法治与政治的关系问题,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切身感受,而根据国家公共治理转型这一背景来具体分析法治中国建设的政治动员现象,并且进行系统的理论表达,可以从中窥见和把握这个时代变革的律动。透过法治建设政治动员这一点,法治与政治在中国法治推进过程中的微妙关系,其所隐含的一些内在问题甚至悖论现象,都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揭示和解释。研究法治中国建设的政治动员现象,就是要通过政治动员这一政治的侧面,来描绘和展示法治中国建设背后的政治动力,并分析其内在结构和类型样态,从而在政治动员的理论结构中,为把握我国的法治问题提供一个系统的理论框架,作出一定的理论贡献。

研究法治中国建设的政治动员现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作为一种与运动式管理相对的常态化规范治理方式,法治是国家社会建设的一种最佳模式。在国家的现代化转型和现代社会的建构过程中,作为改革顶层设计的规划者、领导者和推进者,执政党在维护社会稳定、政治稳定与秩序的同时,同样面临着合法性基础的转变与巩固问题。政治认同的重塑不但需要政治动员主导者本身的转型以及政治动员方式的转变,也需要动员对象的真切回应与支持,从而在现代社会中构建一种政治动员主导者与动员对象之间的回应与互动的良性关系。通过法治意识形态的建构以改变人的思维与行为,形成“意识—机制—行动”的逻辑,建立一种法治框架内的政治秩序和行为模式,这些既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着,也在影响着我国的法治进程,塑造着我们的法治图景。描绘法治中国建设的政治动员现实,展示其内在逻辑结构,构成了观照和反思我国法治进程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而最终目的则是通过治理方式的转型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立法治政府、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让法治真正成为中国人的“习惯成自然”的生活方式。

二 研究方法

在国家治理转型的背景下研究法治建设的政治动员,既涉及在一个合理的结构模型中设定各要素及其相互关系,又需要在一个过程中把握所发生的变化,并探索这种变化所发生的原因,还涉及对与法学、政治学、管理学等学科相关的社会现象进行理性分析。因此,只有在多角度、多学科原理的综合运用中,在宏观与微观视角的有机结合中,法治中国建设与政治动员之间的关系才能得到有效的疏理。

1.定性研究法。法治是当前中国法学研究中的重大理论问题,法治议题对塑造当代中国的政治形态发挥了重要作用。政治动员、合法性基础和政治认同等本身就是政治学研究的重要内容。因此,从内容上看,“法治”与“政治动员”是法学基础理论与政治学中重要的研究课题。理论法学与纯粹的政治学理论都特别重视对基本概念的界定,概念的梳理往往能够促成理论的证成,因此对于法治中国建设政治动员过程中所出现的基本概念、基本逻辑、基本理论等都需要有平允、深刻的学理提炼。正是在此意义上,通过对“政治”概念与“法治”概念的爬梳,特别是通过将法治中国建设的政治动员现象纳入具有社会学意义的结构框架,就可主要凭借定性的方式勾绘出当代中国政治进程中法治建设的基本面貌,也可以在更深的层次上把握法治中国建设的政治动员结构。

2.比较研究法。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滥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运动式政治动员的基本意识形态,并受到改革开放之前政治动员和实践话语的影响,因此要深刻分析当代法治建设中所面临的问题及解决的思路,就必须在政治沿革特别是政治文化沿革的过程中树立起比较研究的视野。通过比较的视野,透过特定的时空背景,以法治为切入点,把发生在不同时间内的政治动员现象放置在同一个权力场域中进行研究,就可以提炼出中国法治建设政治动员的一般逻辑条件。

3.跨学科研究法。从国家治理转型的背景出发研究法治中国建设的政治动员这一社会现象,从涉及的学科背景来看,政治学、法学方法将是最基本的方法。公共治理是公共行政学的核心问题,而公共行政学又是管理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在公共治理转型的背景下,研究法治中国建设的政治动员现象,必然会涉及管理学方法,如激励方法等。法治中国建设本身就是现代国家与社会转型的一部分,涉及法治意识、法治认同等有关社会意识、社会心理问题,因此,研究法治中国建设的政治动员现象,又需要社会学方法的支撑。而评估法治中国建设的政治动员效果,则会涉及法治的激励、约束与监督机制问题,涉及对法治的理念供给与制度供给的评判,甚至还与法治运行的社会资本相关,因此,研究法治中国建设的政治动员现象,还需要运用制度经济学的方法。

总之,法治中国建设的政治动员现象,从研究方法的角度看,是一个涉及定性研究、比较方法运用,以及法学、政治学、管理学、社会学、制度经济学等跨学科研究方法综合运用的课题。


[1] 郭学德:《试论中国的“政府推进型”法治道路及其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1期。

[2]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8页。

[3] 中共中央宣传部编:《法治热点面对面:理论热点面对面2015》,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4—5页。

[4] 中共中央宣传部编:《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2016年版)》,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73页。

[5]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 〈决定〉 学习辅导百问》,学习出版社、党建读物出版社2014年版,第27页。

[6] 参见张静《阶级政治与单位政治——城市社会的利益组织化结构和社会参与》,《开放时代》2003年第2期。

[7] 参见上官酒瑞、程竹汝《革命党领导下的中国政治特征及其效应》,《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12年第1期。

[8] 宋玉波、陈仲:《公共性: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根基》,《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5年第4期。

[9] 冯志峰:《中国政治发展:从运动中的民主到民主中的运动——一项对建国以来110次运动式治理的研究报告》,《甘肃理论学刊》2010年第1期。

[10] 冯志峰:《中国政治发展:从运动中的民主到民主中的运动——一项对建国以来110次运动式治理的研究报告》,《甘肃理论学刊》2010年第1期。

[11] 董少平:《乡村治安治理中的组织与权力——湖北省江汉派出所案例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华中师范大学,2014年。

[12] 吴开松:《当代中国危机动员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华中师范大学,2006年。

[13]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与国家关于法治的最核心的表达,这个表述明确了法治之于国家建构的目标意义和价值。

[14] 刘旺洪:《社会管理创新与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法学》2011年第10期。

[15] 夏锦文:《当代中国法律革命的动力》,《法学评论》2001年第2期。

[16] 王锡锌:《公众参与和中国法治变革的动力模式》,《法学家》2008年第6期。

[17] 参见李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展动力探究》,《社会科学战线》2016年第12期。

[18] 杨炼:《论依法治国动力机制的嬗变》,《长白学刊》2015年第1期;梁清海:《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政府推进型法治建设》,《中国司法》2015年第9期。

[19] 郭道晖:《中国法治发展的历程与社会动力——纪念82宪法颁布30周年》,《河北法学》2012年第8期。

[20] 基本的理由是五个必然选择:即回应外部世界严峻挑战的必然选择;加快法制变革步伐;发挥本土政治资源优势;正视中华民族历史积淀;解决市民社会动力缺失等。参见公丕祥《当代中国区域法治发展的动力机理——纪念中国改革开放四十周年》,《江苏社会科学》2018年第4期。

[21] 参见王锡锌《公众参与和中国法治变革的动力模式》,《法学家》2008年第6期。

[22] 参见周尚君《地方法治实验的动力机制与制度前景》,《中国法学》2014年第2期。

[23] 欧阳景根:《作为制度变革的法治建设模式:一种统摄性法治理论的建构》,《政治学研究》2015年第4期。

[24] 参见龚廷泰《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发展的法治实践动力系统》,《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年第5期。

[25] 参见李勇军《政治动员的形成机制与范式之比较研究》,《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4期。

[26] 如,有的从政治过程来理解政治动员,认为“政治动员是获取资源来为政治权威服务的过程”([美]詹姆斯·R.汤森、布兰特利·沃马克:《中国政治》,顾速、董方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02页);有的将政治动员理解为政治活动,“所谓政治动员,简单说就是执政党或政府利用拥有的政治资源,动员社会力量实现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目标的政治活动”(林尚立:《当代中国政治形态研究》,天津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71页)。

[27] 参见戴超、李永刚《女性解放与政治解放的互动——以土地革命时期的农村妇女动员为例》,《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学报》2013年第4期。

[28] 罗佳:《话语权力与情感密码:网络政治动员的意识形态审思》,《理论与改革》2019年第5期。

[29] 在关于政治动员的政治学研究中,多数学者用动员客体来表示动员对象。无论是动员客体还是动员对象,实际上指的都是人,并且都是相对于动员主导者而言的,在此意义上两者似乎没有什么区别。不过,动员客体这一概念似乎预设了被动性,贬低了其主观意志特别是对于政治动员主导者的认同作用,也与现实中的反向动员不符,因此,用动员对象来指称似乎更合适一些。

[30] 参见张晓磊《突发事件应对、政治动员与行政应急法治》,《中国行政管理》2008年第7期。

[31] 参见侯晓光《村民自治研究——基于清末民国时期与改革开放时期的比较》,博士学位论文,中国政法大学,2014年;黄东东《三峡库区开发性移民与工程性非自愿移民法的构建思路》,《重庆社会科学》2008年第3期;杜宴林、马亮亮《法治模式中“合作社”的文化动员》,《当代法学》2007年第4期。

[32] 参见龙太江《从“对社会动员”到“由社会动员”——危机管理中的动员问题》,《政治与法律》2005年第2期;龙太江《从动员模式到依法治国:共产党执政方式转变的一个视角》,《探索》2003年第4期;李建兴《治理视阈下中国共产党政治动员的优化》,《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5期。

[33] 参见王志远《法治与政治稳定——中国经验的定量分析:1996—2010》,《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年第2期。

[34] 参见龙太江《从动员模式到依法治国:共产党执政方式转变的一个视角》,《探索》2003年第4期;李丹《从“运动政治”到“法治政治”——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治体制转型的路径分析》,《人民论坛》2011年第9期(中)。

[35] 参见侯晓光《村民自治研究——基于清末民国时期与改革开放时期的比较》,博士学位论文,中国政法大学,2014年;张义纯《法治视角下村民政治冷漠原因探析》,硕士学位论文,陕西师范大学,2007年。

[36] 李建兴:《治理视阈下中国共产党政治动员的优化》,《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5期。

[37] 参见孙远东《政治动员与政策过程》,博士学位论文,苏州大学,2008年。

[38] 李里峰:《中国革命中的乡村动员:一项政治史的考察》,《江苏社会科学》2015年第3期。 V+UGM0GK5LTeBGSfdI6um+YTv3hjE4Otf7O3QpfWTuuahpmdZd99wAEjU/V836p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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