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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马克思的法律思想与批判性

辩证法,在其神秘形式上,成了德国的时髦东西,因为它似乎使现存事物显得光彩。辩证法,在其合理形态上,引起资产阶级及其空论主义的代言人的恼怒和恐怖,因为辩证法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着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即对现存事物的必然灭亡的理解;辩证法对每一种既成的形式都是从不断的运动中,因而也是从它的暂时性方面去理解;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1872年第二版跋》

马克思的法律思想具有十分鲜明的批判性,这一特性仅从马克思法律思想部分重要文本的题目就能够感受到,如《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和《哥达纲领批判》等,更为重要的是,当把马克思的法律思想同其他传统以及现代意义上的诸多法律思想进行比较时,其批判性的特点会变得越发明显。作为伟大的思想家,马克思不仅对部分涉法现象、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进行了批判,更对法律和法学本身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批判。

正如在法学理论研究中不能无视马克思的法律思想那样,在研究马克思法律思想时也不能无视马克思法律思想的批判性。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前后兴起的批判法律研究运动中,一些法学家直接或间接地受马克思法律思想批判性的影响,将其作为该运动的重要思想渊源之一。尽管批判性只是马克思法律思想的外在特征,并非马克思法律思想的内在,但作为最为重要的外在特征之一,批判性应该能够成为深入马克思法律思想内在、深刻认识马克思法律思想的关键角度。中外学界对马克思法律思想的概括众说纷纭,如“法律自然主义”“法律与社会理论”“法律实证主义”等,通过对马克思法律思想的批判性进行研究,也将会对马克思法律思想的“科学抽象”问题有所贡献。

“批判”一词,曾在政治运动中被广泛使用,最终使之变得让人“望而生畏”,逐渐被国内学术界有意无意地搁置。然而,作为一种学术传统的批判,绝不同于政治意义上“上纲上线”的“批判”,而是一种对观点和理论的追问、审慎判断和系统性分析,并以之为基础寻求更为客观、全面、精准和正确的结论。批判的学术传统源远流长,如著名的“苏格拉底诘问”(Socratic Questioning)抑或“苏格拉底方法”(Socratic Method),对西方学术数千年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20世纪七八十年代兴起的“批判性思维”运动,至今仍在持续之中。

马克思法律思想的批判性与批判的学术传统有着内在关联,应以批判的学术传统为背景来认识其法律思想的这种批判性。只有这样,才能更加科学地认识马克思的法律思想所表现出的批判性,才能以之为基础对马克思法律思想的批判性进行综合研究,最终由批判性的视角进入马克思法律思想的内在,并发掘马克思法律思想的批判性对于法哲学、法律科学的发展以及法律秩序塑造的时代价值。 R8OH/ynUZWO86awZjgzUnKOugFVhyAqdsNhK67ex1MGmp28MQG8OVpKhBkddurC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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