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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碳排放核算边界与范围

在核算过程中,为了更清晰地界定排放源,需要对核算对象的核算边界进行界定。按照不同的依据,碳排放核算边界有多种分类方法,本书仅介绍常见的几种。

一 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

直接排放(Direct emissions)是指来源于核算边界内的全部温室气体排放,包括比如化石燃料消费、工业生产过程和内部固体废弃物处理产生的排放。间接排放(Indirect emissions)是指由核算边界内部活动引起、来源于核算边界外部的排放,如处于核算对象外部但是在核算边界内消费的一次能源生产设施、电力设施等排放源的排放。

这种分类方法严格按照排放源的地理位置分类,为国家以下各层面(如州、省、企业)的碳排放核算规则所通用。学术文献中经常出现的另一种分类方法,即“边界内排放与跨边界排放”,与该方法内涵一致。 [2]

二 范围1排放、范围2排放和范围3排放 [3]

核算范围(Scope)的概念最初由世界资源研究所在关于企业碳排放核算中首次提出,其目的是通过划分排放源的范围以避免重复计算,目前该划分方法在各个领域的核算中得到广泛的应用。

(一)范围1:直接排放(Scope 1:In-boundary emissions)

范围1是指边界内的所有直接排放,主要包括边界内部能源活动(工业、交通和建筑等)、工业生产过程、农业、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废弃物处理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从生产、消费的角度,范围1排放可分为在边界内生产和消费的碳排放、在边界内生产而在边界外消费的碳排放。

(二)范围2:能源间接排放(Scope 2:In-boundary heat/electricity use)

范围2是指发生在边界外的与能源有关的间接排放,主要包括为满足边界内消费而外购的电力、供热和/或制冷等二次能源生产所产生的排放。

(三)范围3:其他间接排放(Scope 3:Out-of-boundary energy consumption)

除范围2以外的其他所有间接排放。指由边界内部活动引起,产生于边界之外,但未被范围2包括的其他间接排放。例如从边界外购买的所有物品在生产、运输、使用和废弃物处理环节的碳排放。主要包括边界间的交通排放(例如国家碳排放核算中的国际航班、邮轮所引起的碳排放),边界间贸易进口隐含的碳排放。

将碳排放核算的三个范围总结如表3-1。

表3-1 碳排放核算范围

专栏3-1 碳排放核算体系边界

结合三种排放核算方法(领土边界、生产和消费)和三个排放范围,Z.Liu,Feng,et al.(2015年)定义了四个系统边界(System boundaries)来解释区域排放(详细见表1):

系统边界1即范围1的排放;系统边界2包括范围1和范围2的排放;系统边界3包括范围1和3的排放;而系统边界4是指基于消费的排放(或碳足迹)。

可见,IPCC领土边界排放量与范围1和系统边界1排放量一致。领土边界排放(即范围1和系统边界1)可通过排除隐含在进口产品、热力/电力和边界内航空/航运/旅游中的排放量,呈现一个国家/地区边界内实际排放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值得注意的是,不少研究中核算的范围2排放,其实是体系边界2,即范围1和范围2加总的排放。

表1 碳排放边界体系

资料来源:Liu,Z.,Feng,K.,Hubacek,K.,Liang,S.,Anadon,L.D.,Zhang,C.,& Guan,D.,“Four System Boundaries for Carbon Accounts”, Ecological Modelling ,2015.

三 内部过程排放、上游过程排放和下游过程排放

对过程/流程进行分类是基于产品和服务的生命周期视角或者价值链视角。内部过程排放指消费品在辖区内的直接排放,包括能源消费、工业生产过程、农业、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等领域。上游过程排放是指用于消费的产品在生产、加工、运输等供应链上游环节的排放,包括一次能源生产、电力生产及进口的产品和服务。下游过程排放指产品在消费以后的处理环节过程中产生的排放,如固体废弃物处理、废水处理等,另外还包括在内部生产,但用于出口的产品和服务所产生的排放。 [4] V+3uPXwcSnGPbl+JrQBHeovtaXfaQGFwVXPgpD5fr/9NIX/95VN4QM8tG2fFLwQ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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