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际上最为通用的国家层面的碳排放核算标准是由政府间气候变化委员会(IPCC)制定的。IPCC是评估与气候变化有关的国际科学机构,于1988年由世界气象组织(WMO)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成立,其主要是向决策者提供气候变化的科学基础、影响和未来风险的定期评估,以及气候变化适应和减缓方案。
IPCC就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提供了一系列的指南,包括《1996年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2006年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国家温室气体清单优良做法指南和不确定性管理》《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优良做法指南》等。其中,《1996年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2006年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是全球各国用于编制其温室气体清单的主要依据,也是很多地方层面(省、州、市)碳排放核算方法学的重要指南。目前,绝大多数国家都已经使用《2006年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
《2006年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以下简称《2006年指南》)是应《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的邀请编制的,旨在用来更新《1996年指南修订本》和相关的《优良做法指南》,它们提供了国际认可的方法学,可供各国用来估算温室气体清单,以向《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报告。 [1] 《2006年指南》一共五卷(图2-1),包括《第1卷:一般指导及报告》《第2卷:能源》《第3卷:工业过程和产品使用》《第4卷:农业、林业和其他土地利用》和《第5卷:废弃物》。
图2-1 《2006年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
资料来源:https://www.ipcc-nggip.iges.or.jp/public/2006gl/chinese/index.html。
2019年5月,IPCC发布了《IPCC 2006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2019修订版》。2019年修订版对《2006年指南》进行了更新、补充和阐述,主要目的是根据最新科学研究对《2006年指南》中已经过时或不清楚的地方进行补充,例如,完善了活动水平数据获取方法,强调企业级数据的影响;首次完整提出基于大气浓度(遥感测量和地面基站测量)反演温室气体排放量,进而验证传统自上而下清单结果的方法。此外,提出温室气体清单和其他清单的关系,认为协同建设国家温室气体和大气污染物清单具有重要意义。 [2] 所有上述指南可以在IPCC网站上获取。
针对城市温室气体核算的研究从21世纪初就已经开始。全球范围看,一些城市已经编制了温室气体清单并制定了减排目标,近年来多家国际机构也尝试开发城市温室气体清单编制的国际标准,力求推进城市温室气体清单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3] 美国加州2008年发布了Local Government Operations Protocol For the quantification and reporting of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inventories,宜可城地方可持续发展协会(ICLEI)2009年发布了International Local Government GHG Emissions Analysis Protocol (IEAP),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2010年发布了International Standard for Determining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for Cities等。但上述机构一直无法达成共识,长期以来城市温室气体排放的核算和报告一直缺乏国际通行的规范标准。
图2-2 《城市温室气体核算工具指南》
2012年,世界资源研究所、C40城市气候领导联盟、宜可城地方可持续发展协会、世界银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联合国人类住区规划署(UN HABITAT)首次达成共识,共同研究开发一个全球范围内统一的城市温室气体核算和报告标准。这一标准《城市温室气体核算国际标准(测试版1.0)》( Global Protocol for Community - Scale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 Pilot Version 1.0,GPC)于2012年5月发布。 [4] 目前,GPC已经成为全球广泛使用的城市温室气体核算标准之一,替代了其他城市层面的碳排放核算标准,成为世界上使用最广泛的城市温室气体核算标准。除了上述作者机构之外,GPC还邀请了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WBCSD)、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英国标准协会(BSI)、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地球环境战略研究机关(IGES)/国立环境研究所(NIES)、碳披露项目(CDP)、亚洲清洁空气中心(Clean Air Asia)、世界自然基金会(WWF)、R20以及市长盟约(Global Covenant of Mayors for Climate & Energy)等作为指导委员会成员。GPC最初于2012年发布测试版,随后在全球35个城市进行试点,试点规模小至社区,如德国的Morbach、美国的Los Altos Hills,也包括东京、里约热内卢、伦敦等超大城市。 [5] 后基于试点反馈进行完善,最终于2014年底在利马发布。目前,全球有7000多个城市已经使用或者承诺使用该标准 [6] 。
GPC在原则和计算公式上与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一致,这里不再赘述,只简要介绍其不同于IPCC指南的要求。GPC要求城市使用两种不同,但相互补充的方法报告其排放。
第一个方法是“范围”框架。城市可以全面报告在城市地理边界内发生的活动所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并将排放来源归类为“范围一”排放:指发生在城市地理边界内的排放,即直接排放,例如生产过程中燃烧煤炭、城市内供暖过程中燃烧天然气、城市内交通造成的排放等;“范围二”排放:指城市地理边界内的活动消耗的来自电网和集中供热系统的电力和热力(包括热水和蒸汽)相关的间接排放;“范围三”排放:指除“范围二”排放以外的所有其他间接排放,包括上游“范围三”排放和下游“范围三”排放。直接排放是指发生在城市地理边界内的排放,间接排放是指由城市地理边界内的活动引起,但发生在城市地理边界外的排放。
图1 所有温室气体排放源及“范围”示意图
资料来源:WRI:《城市温室气体核算工具指南(测试版1.0)》,2013年。
第二个方法是城市框架。城市框架计算城市地理边界内发生的活动所导致排放的温室气体总和。它覆盖了范围一、范围二和范围三排放源。城市框架有两个完整性不同的报告水平。BASIC报告水平包括几乎所有城市的排放源(固定式能源、边界内交通以及边界内废弃物),且计算方法和数据已较为成熟。BASIC+报告水平的排放源覆盖范围更广(除基本水平覆盖范围外,还包括工业生产和产品使用、农业、林业和其他土地使用、跨边界交通、能源传输和配送的损耗),且涉及更具挑战性的数据收集和计算过程。
资料来源:GPC。
表1 GPC标准涵盖的排放源和范围
续表
√本标准覆盖的排放源
BASIC报告所要求的排放源
BASIC+报告所要求的排放源
本地总量所要求的,但BASIC/BASIC+不做要求的报告(斜体)
其他范围三所包括的排放源
不适用的排放
资料来源:GPC。
温室气体核算体系(GHG Protocol)的目标是为温室气体的核算提供方法和标准。在众多世界知名企业的配合下,世界资源研究所与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从1998年开始合作开发温室气体核算体系。《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企业核算与报告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是这套体系中最有影响力的标准之一。第一版于2001年9月发布,得到了全球许多企业、非政府组织和政府的广泛接受与应用。许多行业、非政府组织和政府的温室气体计划采用该标准作为其核算与报告系统的基础。北美的气候登记处、ISO 14064-1标准和英国政府颁布的自愿性报告指南都采用了《企业标准》。
这套《企业标准》为制作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的公司和其他类型的机构提供了标准和指南。它涵盖了《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六种温室气体:二氧化碳(CO 2 )、甲烷(CH 4 )、氧化亚氮(N 2 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和六氟化硫(SF 6 )的核算与报告。标准和指南是为了实现以下目标:帮助公司用标准化的方法和原则,编制真实并公平反映其温室气体排放的清单;简化并降低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的成本;为企业提供用于制定管理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有效策略机制的信息;帮助提供参与自愿性和强制性温室气体计划所需的信息;提高不同公司和温室气体计划之间温室气体核算与报告的一致性和透明度。
《企业标准》对碳排放核算的主要要求包括设定组织边界、设定运营边界、跟踪长期排放量以及报告温室气体排放量。
企业进行业务活动的法律和组织结构各不相同,包括全资企业、法人合资企业与非法人合资企业、子公司和其他形式。进行财务核算时,要根据组织结构以及各方面之间的关系,按照既定的规则进行处理。公司在设定组织边界时,应先选择一种合并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方法,然后采用选定方法界定这家公司的业务活动和运营,从而对温室气体排放量进行核算和报告。
企业报告时,有两种不同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合并方法可供选择:股权比例法和控制权法。企业须按照下文所述的股权比例法或控制权法核算并报告合并后的温室气体数据。如果报告的企业拥有其业务的全部所有权,那么不论采用哪种方法,它的组织边界都是相同的。对合营企业而言,组织边界和相应的排放量结果可能因使用的方法不同而有所不同。至于运营边界,无论是全资企业还是合营企业对合并方法的选择都可能改变排放的归类。
当一家公司按照拥有或控制的标准确定了组织边界后,需要设定其运营边界。这要求识别与其运营相关的排放,将其分为直接与间接排放,并选定间接排放的核算与报告范围。为了对温室气体进行有效、创新的管理,设定综合的包括直接与间接排放的运营边界,有助于公司更好地管理所有温室气体排放的风险和机会,这些风险和机会都存在于公司价值链内。
直接温室气体排放是指来自公司拥有或控制的排放源的排放。间接温室气体排放是指由公司活动导致的,但发生在其他公司拥有或控制的排放源的排放。直接与间接排放的划分,取决于所用设定组织边界的方法(股权比例或控制权)。图2-3说明了一家公司组织边界与运营边界之间的关系。
图2-3 公司的组织与运营边界
为便于描述直接与间接排放源,提高透明度,以及为不同类型的机构和不同类型的气候政策与商业目标服务,《企业标准》针对温室气体核算与报告设定了三个“范围”(范围1、范围2和范围3)。本标准详细定义了范围1和范围2,以确保两家或更多公司在同一范围内不会重复核算排放量。对于重复计算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温室气体计划,这些范围划分适用尤其有帮助。
各企业须至少分别核算并报告范围1和范围2的排放信息。
·范围1:直接温室气体排放。直接温室气体排放产生自一家公司拥有或控制的排放源,例如公司拥有或控制的锅炉、熔炉、车辆等产生的燃烧排放;拥有或控制的工艺设备进行化工生产所产生的排放。生物质燃烧产生的直接二氧化碳排放不应计入范围1,须单独报告(见第9章)。《京都议定书》没有规定的温室气体排放,如氟氯碳化物、氮氧化物等,须不计入范围一,但可以单独报告(见第9章)。
·范围2:电力产生的间接温室气体排放。范围2核算一家企业所消耗的外购电力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外购电力是指通过采购或其他方式进入该企业组织边界内的电力。范围2的排放实际上产生于电力生产设施。
·范围3:其他间接温室气体排放。范围3是一项选择性报告,考虑了所有其他间接排放。范围3的排放是一家公司活动的结果,但并不是产生于该公司拥有或控制的排放源。例如,开采和生产采购的原料、运输采购的燃料,以及售出产品和服务的使用。
公司经常发生收购、资产剥离和合并等重大的结构性变化,这些变化改变一家公司的历史排放特征,从而难以对不同时期的排放量进行有意义的比较。为了保持长期的一致性,或者将“相似的与相似的”进行比较,有可能需要重新计算历史排放数据。
公司可能需要跟踪长期排放量以实现多种商业目标,其中包括:公开报告、设定温室气体排放目标、管理风险与机会以及满足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需要。对不同时间的排放量进行有意义和一致的比较,要求公司设定一个业绩基准点,据此比较当前的排放量。这个业绩基准点称作基准年排放量。为了一致地跟踪长期排放量,在公司发生收购、资产剥离和合并等重大结构性变化时,可能需要重新计算基准年排放量。
一份可信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会完整、一致、准确和透明地反映所有相关信息。尽管编制一份严格、完整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清单需要花费一定时间,但经验和知识的积累将有助于数据的计算与报告。因此,建议公开的温室气体报告包括以下方面:
·以公布时所能取得的最优数据为基础,同时说明其局限性。
·指出被识别出来的、以往年度排放量的实质性差异。
·应计入企业选定排放清单边界以内的总排放量,并与企业参与的温室气体交易信息区分出来报告。
项目层面的碳排放核算标准以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方法学最为全面。CDM允许发展中国家的减排项目获得核证减排量(CER),每个核证减排量相当于一吨二氧化碳。这些核证减排量可被工业化国家交易和出售,并用于实现《京都议定书》规定的部分减排目标。该机制促进可持续发展和减少排放,同时在工业化国家如何实现减排限制目标方面给予它们一些灵活性。CDM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适应基金的主要收入来源。该基金是为了资助特别易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京都议定书》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适应项目和方案而设立的。适应基金由CDM发布的核证减排量征收2%的资金。 [8]
CDM方法学分为五类:大规模方法学、小规模方法学、大规模造林和再造林方法学、小规模造林和再造林方法学以及碳捕集和封存(CCS)项目方法学。如果按照行业划分,CDM项目方法学又可以分为15类:能源生产、能源输配、能源需求、制造业、化工行业、建筑业、交通、采矿业、金属生产、燃料逃逸排放、卤代烃和SF 6 生产与消费的逃逸排放、熔剂使用、废弃物处理、造林与再造林和农业。所有CDM方法学可以在UNFCCC网站上获取。
CDM项目方法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应用该方法学所需的定义、方法学的适用性、项目边界、建立基准情景的方法、证明和评估额外性的方法、计算减排量的方法、减少排放量的程序和监测方法。下面以两个方法学进行说明。
表2-1 AM0019可再生能源发电替代火电项目(除生物质)
续表
表2-2 ACM0006生物质发电和供热整合方法学
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