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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气候变化经济学的理论属性

从经济学属性认知上讲,气候变化是外部性问题,也是“公地悲剧”问题或公共物品问题;从公平视角来看,气候变化涉及发展权问题,也是发展本身的问题;从不确定性和风险认知上看,气候变化时间跨度特别长,全球变暖的潜在社会经济影响具有高度不确定性。正是因为有认知上的多元化,不同学术部门,甚至同一学术机构或同一个学者,在考虑学科归属时视角各异,有的把它当作环境经济学问题,有的把它视为公共经济学研究范畴。如果从不确定性下资源的代内与代际分配涉及公平与效率范畴,气候变化也可归入发展经济学、规范经济学、制度经济学以及福利经济学。显然,气候变化经济学具有交叉性、复合性、综合性。

如果考察气候变化的本源,显然是一个具有典型意义的外部性问题,因为气候变化是以地表温度升高为表征,科学观测和分析表明地表升温与大气二氧化碳浓度升高相关联。气候变化经济学分析的逻辑则为:全球地表增温是由温室气体排放引起的,但温室气体排放者不承担这个成本,而是由他人、社会和后代人承担,所以是外部性问题。如果属性这样认定,经济学处方很简单,就是外部成本内部化,通过征收碳税,将二氧化碳排放的收益与气候变化产生的外部成本以税收的形式抵消。排放没有收益,当然就不会排放了;即使有排放,从社会收益视角看,碳排放在抵消外部成本后还有收益,是净收益。这一处方看似简单,但认知并不完全准确,也存在操作困难。气候变化的外部成本难以核算,也缺乏一个全球政府来实施外部性内部化的气候政策 [8]

气候变化似乎是一个“公地悲剧”问题。大气二氧化碳排放空间没有边界,谁都可以自由排放,排放所产生的收益归排放者,排放引发的气候变化,则由全体承担。如果气候变化从属性上看属于“公地悲剧”,处方也很简单,符合产权经济学范式,明确大气排放空间的产权,然后建立碳市场,通过产权交易实现碳排放数量的效率配置。但是,产权途径也有其局限,不能解释气候变化的全部和复杂性。我们没有一个世界政府,谁来确认产权?大气空间的使用在一定范围内有着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因而排放空间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 [9] ,产权难以界定分割,而且涉及发展权益问题,产权途径解决不了问题。

如果说全球碳排放空间是公共物品,那么碳排放空间的使用不能由市场竞争实现帕累托最优,而应该由政府负责。

气候变化实质上是一个发展问题,因为碳排放权本质上是发展权的一部分。碳排放的数量和水平,无论从历史还是现实上考察,都与生活品质、发展水平呈线性关系。所以,碳排放关乎发展权,发展权就具有人权的内涵,不能够被剥夺,要公平享有。如果这样,处方也比较简单,就是人均分配;如果考虑历史排放,人均历史累计排放,公正公平分享占有。但是,什么是碳排放权?还存在理论上解释的困难,因为碳排放不是一个必需品,没有碳排放的能源服务,照样能够保障生活品质。所以,碳并不重要,关键在发展。在实践中还存在怎么界定排放责任、如何实现公平与公正的分配这一问题。

气候变化是发展问题,就成为发展经济学命题,因为气候变化是因发展而产生的,通过发展可以减缓和使得适应能力有根本提升。但是这一认知也存在学理和政策上的困境,因为高碳能源在发展过程中能够提供最低成本的能源服务,与碳减排形成冲突,而且富人、发达国家的排放水平高。从发达国家的文献分析看,高排放的富裕国家的减排难度也比较大;发达国家实际上减排的幅度和速度远低于预期,没有能够给低排放的发展中国家作出示范。实践中问题更多更复杂。谁应该做什么?应该做多少?如何做?就成为制度经济学、规范经济学的问题,这个处方要求什么呢?通过谈判达成国际协议,明确法定条款,规定法律义务。从1990年开始气候变化多边谈判、1992年达成《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到1997年《京都议定书》的缔结,再到2015年达成《巴黎协定》,这些都是从制度经济学层面作出的国际气候制度安排。

对于气候变化这样一个不确定性问题,达成协议需要很多妥协。但是,气候变化的风险是没有任何妥协的,它是一种自然存在,在我们遵循气候制度的情况下,出现风险怎么办?不承担国际义务者、搭便车者,例如2000年布什政府退出《京都议定书》、2017年特朗普政府退出《巴黎协定》,怎么办?气候变化经济学,还需要从气候风险视角来考察我们怎样应对气候变化,进行系统的经济学分析。全球增温对于自然生态系统和人类社会经济系统有着巨大的负面影响,经济损失具有非线性,存在着长尾效应,长尾概率不是特别高,但是风险越来越大,系统崩溃的风险需要管控。正如汽车保险是小概率事件,但一旦出现,就是确定性事件。正是因为这样,斯特恩在气候变化经济学分析中,采用风险管控的成本收益分析,防范气候变化引致的可能的灾难性风险。

关于气候风险的研究,在气候变化经济学领域里应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理论上存在不确定性和贴现率到底应该如何选取的问题,过低的贴现率存在代际不公平,对成本分摊也带来了困难。温室气体排放空间利用有明确的社会经济运行或者分配目标,社会可以作出最优的选择。根据福利经济学的希克斯—卡尔多补偿原理,即使有损失,也可以通过补偿平衡。如果收益能够补偿损失,福利水平还有提升,则是社会优化的体现。20世纪70年代以后,美国学者罗尔斯提出正义论,在“无知面纱”即做社会选择的人不知道自己将来是穷人、富人,抑或能人、笨人,基本的社会选择标准就是“最大—最小原理”,使社会最弱势部分群体的收益或者他们的福利最大化。气候变化风险研究在实践上也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风险究竟有多大?有多快?信息仍然不完整。

可见,对气候变化经济学属性的认知不同,有着不同的经济学分析途径。从目前研究看,涉及碳税、碳预算管理、碳市场、碳公平原理研究、气候风险管控研究。斯特恩关于气候变化经济学评估的分析,在2006年完成后受到了国际社会广泛的关注,也有很多经济界、理论界的质疑。为回应这些质疑,斯特恩2007年在《美国经济评论》上写的一篇长论,对气候变化经济学进行解读,其中最关注的一点在于选用0.1%的低贴现率,使得未来的风险在当前也是一个巨大的损失。因而得出结论,需要每年拿出1%—5%的GDP用以防范气候风险,就可以保证气候的安全。这样一个分析研究关键在于信息本身的问题。强调外部成本内部化的环境经济学研究,应该说汗牛充栋,数量巨大。通过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发现碳的市场价值,通过定价,实现碳减排。在气候变化经济学研究中,美国学界是外部成本内部化最典型的代表,哈佛、斯坦福的一批学者非常明确地将温室气体排放定义为外部性问题,强调效率优先,避免涉及公平和发展权益问题。而发展中国家的学者多考虑公平与发展权益问题。可见,气候变化经济学的理论认知与分析,有着明确的国际政治立场站位,其内在的或深层次的,是政治与权益内涵。 FMksISWs6yMAiutDXIvYFCO067c9z/Xiz5Ewg+rWy5fHlpm+HHq2AnoVrFuQRxx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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