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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网络空间成为继陆地、海洋、天空、外空之外的第五空间,是人类活动的共同空间。截至2021年3月,全球网民总数达51.68亿,互联网普及率达65.6% [1] ,截至2021年6月底,中国网民总数达10.11亿,普及率达71.6%。 [2] 网络空间日益成为信息传播的新渠道、经济发展的新引擎、国家主权的新疆域。但是网络空间充斥着大量的色情、虚假、歧视、侵犯隐私等不良内容,存在着赌博、诈骗、贩毒等犯罪活动。2016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强调,要依法加强网络空间治理,加强网络内容建设。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强互联网内容建设,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2018年8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指出,要“科学认识网络传播规律,提高用网治网水平,使互联网这个最大变量变成事业发展的最大增量”。加强网络内容建设,提高治网水平,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加强互联网内容的治理。

互联网内容传播的载体主要有文字、声音与影像。无论是静态的影像还是动态的视频,其传播效果远比单一的文字或声音要强。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各种新兴媒体的崛起以及5G时代的来临,影像制作与传播的门槛极大降低,新媒体影像传播时代已经到来。截至2021年6月,我国网络视频用户达9.44亿,占网民总数的93.4%。手机网民规模达10.07亿,上网比例为99.6%。短视频用户达8.88亿,用户使用率为87.8%。网络直播用户达6.38亿,用户使用率为63.1%。 [3] 影像载体在传播信息、监督社会、引导舆论、娱乐大众、社交互动、服务用户等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影像失真、谣言、低俗、歧视、色情、暴力、诈骗、侵权等社会伦理问题与违法犯罪问题。治理这些问题不但十分必要,而且迫在眉睫。

进入新媒体影像传播时代,手机与网络影像传播产生的社会伦理问题,既是一个复杂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紧迫的现实问题。无论国内还是国外,手机与网络在传播影像方面存在的社会伦理问题的确不少。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如果不重视新媒体影像传播的社会伦理问题,就会影响该国该民族的社会风气乃至社会稳定,影响下一代人的健康成长。传统媒体伦理理论已经难以解决新媒体发展应用所带来的伦理问题,因此,探讨新媒体语境下影像传播的社会伦理问题及其治理,既是现实的需要,也是学界的需要。

本研究打破原有新媒体影像伦理研究的思维定式,运用美德伦理、功利主义、义务论、正义论和话语伦理等五种经典伦理理论来分析新媒体影像传播的社会伦理问题,从而为有效减少新媒体影像伦理问题的产生提供理论指导。与此同时,通过化解伦理冲突、达成伦理共识、构筑自律基础、强化他律手段、加强协同治理等治理举措,为新媒体影像传播的社会伦理问题提供治理方略,打造一个清朗的网络空间,有利于个人的成长、组织的发展、社会的稳定与国家的兴旺。

第二节 主要概念与研究范围

一 主要概念界定

(一)新媒体

新媒体(new media)概念是1967年由美国哥伦比亚广播电视网(CBS)技术研究所所长戈尔德·马克(P.Goldmark)首先提出的。它的产生是相对于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而言的,其“新”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此类媒体诞生的时间不长,强调今日之“新”;二是此类媒体是在数字技术、移动技术、信息处理技术与网络技术等新技术推动下产生的新的传播方式与传播界面。可见,新媒体是个相对的、动态发展的概念。新媒体的主要特征有:信息的海量性与共享性,传播的交互性与即时性,用户的个性化与社群化,平台的开放性与平等性,语境的虚拟化与碎片化等。

对于新媒体的定义,国内外众说纷纭,没有定论。美国《连线》杂志认为新媒体是“所有人对所有人的传播” [4] 。匡文波认为“数字化”“互动性”是新媒体的根本特征。 [5] 彭兰认为,“新媒体”主要指基于数字技术、网络技术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或通信技术,具有互动性、融合性的媒介形态和平台。在现阶段,新媒体主要包括网络媒体、手机媒体及其两者融合形成的移动互联网,以及其他具有互动性的数字媒体形式。 [6] 新传媒产业联盟秘书长王斌认为:“新媒体是以数字信息技术为基础,以互动传播为特点、具有创新形态的媒体。” [7] 可见,从不同的角度,对新媒体的理解也不同。在本书中,新媒体主要是指网络媒体与手机媒体。

(二)影像传播

影像是用来传递信息与表达情感的具象语言符号,它与文字、声音一起成为大众传播的重要语言符号。影像形式主要包括静态的图片与动态的视频。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盛希贵认为影像有广义和狭义之分,而且在不同学科有不同的意义。狭义影像是指摄影影像,包括静止摄影影像(photo-image of still photography)、电影影像(photo-image of motion picture)、电视影像(television photo-image)等。 [8] 本书中所指影像,其内涵与盛希贵教授所认为的狭义影像内涵大致相同。

传播是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现象,多数传播学者把传播定义为社会性信息的传递过程。传播类型一般分为自我传播、人际传播、组织传播与大众传播。自我传播是指发生在个人内部的传播活动,是人自身对信息的处理加工过程,例如自言自语、自我反省。人际传播是指人与人之间的信息传递活动,包括面对面的传播与非面对面的传播两种形式,例如商业谈判、网上聊天。组织传播是指组织与其成员、组织与部门、部门与部门、组织与环境之间的信息传递活动,例如宣传部召开年度宣传工作会议,要求各媒体机构领导参会。大众传播是指通过大众传媒向受众传递信息的活动,例如报纸、广播、电视向受众传递新闻。无论哪种类型的传播,都要运用一种或几种符号作为中介,信息才能得以传递。以大众传播为例,报纸主要靠文字兼图片来传播信息,广播主要靠声音来传播信息,电视主要靠图像兼声音与屏幕文字来传递信息。

影像传播是指运用影像符号进行信息传递的活动。无论是自我传播与人际传播,还是组织传播与大众传播,都可借助影像符号来进行信息传递。随着智能手机、数码相机、数字摄像机与互联网的普及应用,影像传播成为人们日常传播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短视频传播成为人们社交的重要手段。

(三)伦理与道德

对于“伦理”与“道德”两个概念的理解,学术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伦理”与“道德”是同义词,视二者内容为同一,可以通用,均是指人际行为应该如何规范。另一种观点认为二者有联系也有区别,不能完全等同。

从西方词源学意义来说,伦理与道德是同一的,都是指外在的风俗、习惯以及内在的品性、品德。“伦理”的英文是“ethic”或“ethics”,道德的英文是“moral”“morality”。“ethic”(伦理)源自希腊文的“ethos”一词,“ethos”意为“品性”“人格”“风俗”“习惯”。后来罗马人新造一个词“moralis”来翻译“ethics”,它源自拉丁文的“mores”一词,原意是“习惯”与“风俗”的意思。 [9]

从中文词源对伦理的解释来看,《说文解字》中解释:“伦,从人,辈也,明道也。”“理,从玉,治玉也。” [10] 可见,伦是指人的血缘辈分之关系。伦理,就是指调整人际关系的条理与规则。“道”的本义为道路。《说文解字》中解释:“道,所行道也。”引申为规律和规则。“德”的本义为得。伦理学专家王海明在《伦理学导论》一书中认为:道德是具有社会效用的行为应该如何的非权力规范。 [11]

伦理学专家何怀宏对“伦理”与“道德”两个概念作了较深入的分析。他认为“伦理”与“道德”两个概念大致相同,可以互相换用。但是,二者还是有一些细微差别的。“道德”更多地用于人,更含主观、主体、个人、个体意味;而“伦理”更具客观、客体、社会、团体的意味。 [12]

美国学者菲利普·帕特森、李·威尔金斯认为对“伦理”(ethics)与“道德”(morals)做一区分很重要。“伦理”是建立在某些得到普遍接受的准则上的理性过程,而“道德”是宗教领域的用语。道德体系不是伦理的同义词。当一个道德体系中的因素相互冲突时,伦理就开始起作用了。与其说伦理解决的是对与错的矛盾,不如说解决的是同样吸引人(或同样令人厌恶)的价值观念之间的矛盾,并决定如何在二者之间作出取舍。 [13]

伦理学专家高兆明对伦理与道德作了明确的区分。他认为从黑格尔的哲学思想中可以体会到:“伦理”强调的是社会性与客观性;“道德”侧重于个体性与主观性;“伦理”指的是一种客观的社会关系,“道德”则指的是个体对这种客观社会伦理关系及其要求的体认、践行,以及在此基础之上所形成的个体情感、意志。在与“道德”相区别意义上的“伦理”,本质上就是“社会伦理”。“社会伦理”一词是个复合短语,不是偏正短语。用“社会伦理”一词表达“伦理”,主要是为了更突出地表达“伦理”的社会性、客观性之特质。 [14]

新闻传播学者展江认为“伦理”与“道德”两个概念有明晰的区分。他认为,如果一看就明白对与错,这就是道德问题。伦理问题是存有争议的、需要讨论的问题。 [15] 伦理学专家王海明认为伦理是指具有社会效用的行为之事实如何的规律及其应该如何的规范。 [16]

在本书中,作者倾向于“伦理”与“道德”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这一观点。

(四)新媒体影像传播伦理

在新媒体影像传播实践中,涉及影像创作者、传播者、接受者以及新媒体平台影像传播经营者与服务提供者等不同行为主体之间的关系,涉及这些行为主体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如何规范协调好这些关系,这就与新媒体影像传播伦理有关。新媒体影像传播伦理是指新媒体影像传播行为事实如何的规律与应该如何的规范,也就是新媒体影像传播中的“实然”与“应然”。实然是指影像传播中的实际状况,应然指影像传播过程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与道德规范。具体来说,新媒体影像传播伦理是指利用数字设备所制作的影像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传播活动时所应遵循的道德观念、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其主要研究传播主体在新媒体影像传播时所面临的伦理问题和困境,如影像低俗、影像失真、影像煽情、影像歧视、影像窥私、影像欺骗、影像侵权等。

(五)治理

“治理”(Governance)在国外最早是个经济学上的概念,“公司治理”或“现代公司治理”涉及经济领域。后来,英美学者将其引入政治学领域,在政治学中开始流行,用以分析政府治理和国家治理;社会学中用来分析社会管理和社会治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正式提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改革新思路,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的转变,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由“社会管理、国家管理”到“社会治理、国家治理”,从这些提法的改变中可以看出国家施政理念的重要转变。管理与治理有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有:其一,主体不同,管理的主体是单一的,治理的主体则是多元的;其二,性质不同,管理是强制性的,治理更多是平等协商的;其三,权力运行的方式不同,管理是自上而下的,治理更多是平行的;其四,互动方式不同,管理是垂直式单向的,治理是平行式多向的;其五,作用的范围不同,管理的范围侧重于政府权力涉及的领域,治理侧重于公共领域。 [17]

二 研究范围

伦理学研究的方法、角度和重点可以有种种不同,从而使人们理解或强调的伦理学的形态也有种种不同。本著作研究的范围如下图0-1所示:第(1)圈伦理学可分为规范伦理学和非规范伦理学两大类:规范伦理学包括一般的规范伦理学原理和应用伦理学;非规范伦理学包括描述伦理学和元伦理学。 [18] 第(2)圈应用伦理研究主要研究伦理在某一领域的具体运用,例如医学伦理、环境伦理、科技伦理等。第(3)圈传媒伦理属于应用伦理的一个领域,主要研究传媒在信息制作与传播过程中涉及各方利益的道德原则、道德评价及其行为的规范等,例如新闻伦理、广告伦理。第(4)圈影像传播伦理研究则属于传媒伦理研究的一部分,主要研究影像制作与传播过程中涉及的伦理问题、伦理冲突、伦理抉择、伦理原则、伦理评价等,例如电视伦理、电影伦理。第(5)圈新媒体影像传播伦理研究则属于影像传播伦理研究范围,只是把研究的范围进一步缩小,主要研究新媒体传播影像伦理的表现。具体来说,本书主要研究手机与网络传播影像表现出的社会伦理问题及其如何治理。

图0-1 新媒体影像传播伦理研究关系图

需要指出的是,图0-1仅仅表明了新媒体语境下影像传播伦理研究只是伦理研究领域中的一小部分,并非表明它处在伦理研究领域的核心位置。

第三节 文献综述

一 国内文献综述

(一)中国社会伦理道德体系的思源——中国古代伦理思想

伦理与哲学一元同脉,伦理思想在中华文明中源远流长。社会起源是伦理学信念体系的源头,中国古代伦理思想是中国社会伦理道德体系的根源。当下,谈伦理学必以西方伦理思想见长,却忽略了在中国文化情境下古代传统伦理思想对现当代中国社会伦理所产生的影响。中国新媒体影像传播的社会伦理问题植根于中国文化、阈限于中国情境,中国现当代社会文化的繁荣根源于中华传统文化精华,中国政客、民众生活中的伦理语言多处表征于古代哲思语录。由此可见,以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伦理哲思为始,梳理中国传统文化伦理思想文献和著作,对于从源头探讨中国新媒体影像传播的社会伦理问题及其治理有其必要性。

中国古代伦理思想包含六个主题:天人、善恶、修养、兼独、义利、知行,与西方伦理的德性、义务、功利、正义等思想精神基本相通。 [19] 这些伦理思想和见解经过历史长河的洗礼,逐渐被规则化、法典化、一般化,成为带有宗教意义和规约性质的社会德行条款而普遍得到认可。

“天人”是中国古籍中关于人的存在的本体论问题,也是中国其他伦理思想论证的本源和普遍性前提。《尚书》《论语》《老子》《墨子》等著作中的多篇均有着墨,其中,屈原《天问》一篇最为直接、典型,对于天地分离、阴阳变化、自然人世、神话传说、战乱纷争等一系列事物和现象提出了疑问。

“善恶”是关于人性论问题的探讨,关于性善论、性恶论的探究从古至今从未停歇。在《荀子·性恶》《礼记·乐记》以及王充《论衡·本性》、王安石《性情论》等篇章中均有各大家独到见解论述。其中,荀子的《荀子·性恶》集中阐明了人性邪恶的人性观,批判了孟子所主张的“性善论”。

“义利”关系是伦理学的基本关系问题,“根据切入问题层面不同,相应展开为现实利益与道德原则、个人与社会关系、欲望与精神、物质生活与人生价值关系等问题。中国传统伦理思想中,义利之辨与理欲之辨联系在一起” [20] 。《论语》曰:“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这是中国古代伦理义利之辨的集中概括。《老子》《墨子·非攻》《列子·杨朱》《孟子·梁惠王上》《庄子·秋水》等均着笔墨,专门就仁义、公私等义利关系问题进行了论辩和探讨。

“兼独”在中国古代伦理思想中独树一帜。《论语·卫灵公》曰:“君子矜而不争,群而不党。”《老子》曰:“欲上人,必以言下之;欲先人,必以身后之”。《墨子·兼爱》以大量笔墨阐述“以治天下为事者,必知乱之所自起,焉能治之。”“兼独”思想的价值在于针对处理“个人与他人关系”中“如何自处”进行了思考,并作了回答。“如何自处”的思索延伸为现代伦理学上的人我问题、群己问题,成为新媒体影像传播引发社会伦理问题的本源。在新媒体影像传播环境中,传播主体在面对和处理伦理问题时,“兼独”或可以作为一条以自律为核心的内在规约。

“修养”简言之即“修身”“养性”,它是在“天人”“善恶”“义利”等基础伦理哲思上的延展。不同于西方文化中“净化”“洗礼”等一系列宗教范畴的讨论,中国古代圣哲在哲学范畴内对“修养”进行了多番辩论和探讨。《论语·学而第一》中,曾子曰:“吾日三省吾身:为人谋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不信乎?传不习乎?”传颂至今,仍为自省佳句。《中庸》《孟子·告子上》《荀子·修身第二》均就“修养”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和论辩。

“知行”就是认知见诸行动,思想与行为相统一。这一特点优于西方伦理学思想,它将伦理学与认识论接驳,把伦理和道德从理论层面延伸到实践层面,并且特别强调“道德践履”,《朱子语类》卷九“论先后,知为先;论轻重,行为重”,很好地体现了中国古代哲人对知行关系的主张。关于知行关系的论辩,中国古代哲思中王阳明的核心思想“知行合一”最为著名,他反对将“知”“行”分开,认为“必说个知,方才行的是”和“必说个行,方才知得真”,要不就是冥行妄作,要不就是茫茫荡荡,主张“一念发动处,便即是行了。”

在与西方“德性、义务、功利、正义”等伦理思想精神交融中,中国古代“善恶、义利、知行”等伦理思想经过长期发展演变,逐步被用于指向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处理这些关系的基本规则。

(二)新媒体影像传播伦理文献研究对象与研究内容

伦理与道德的关系交织,人们通常把伦理看作是对道德标准的寻求。自影像产生之初,针对影像伦理道德的争议便不绝于耳,影像色情、影像暴力等突出的社会问题也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近年来,新媒体呈现出强劲的发展势头,新媒体影像传播也给社会带来了诸多伦理新现象、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探讨、分析和解决。

为了解国内关于“新媒体影像传播的社会伦理问题及其治理”的期刊文献研究情况,鉴于中国知网(CNKI)数据库文献面广、量大、集中,其收录文献的整体性、全局性等方面能够满足分析需要,以中国知网为文献来源,以“新媒体伦理”“影像伦理”“手机传播伦理”“网络视频伦理”“网络图片伦理”“社交媒体伦理”“视频直播伦理”等为主题词,检索得到334篇文献。根据对文献整体分析,近十几年来,国内新媒体影像传播的社会伦理研究内容,主要可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1.新媒体影像传播的社会伦理研究对象聚焦:社交媒体

新媒体主要包含手机媒体、网络媒体两类,社交媒体兼具手机媒体与网络媒体的优势,具备即时、便捷、高效等特点,是当下网民最常用于创作、发布和分享影像的网络平台。针对目前国内新媒体影像传播的社会伦理研究文献的关键词分析显示:一是目前新媒体影像传播的社会伦理研究主体聚焦于社交媒体;二是社交媒体影像传播的社会伦理问题研究聚焦于微博。

新媒体影像传播的社会伦理研究主体聚焦于社交媒体。

社交媒体(Social Media)是网民自发贡献、提取、交流、传播资讯和信息的网络平台,作为网民参与网络活动的最活跃平台,自主、自发、自愿参与是其区别于其他媒体的典型特征。社交媒体给网民提供了极大便利,同时,其引发的社会伦理问题也引起了不少研究和关注。一是基于用户使用心理探讨社交媒体影像传播伦理问题。近年来,社交媒体功能更加强大,平台更为完善,表情包、微视频等影像传播成为一大特征,一些研究者基于网民用户的使用动机、心理等,探讨其使用影像传播所引发的社会伦理问题及其治理对策。如《信息伦理视角下的大学生微博用户使用动机研究》一文,通过问卷调查法,发现大学生微博用户使用动机的信息伦理存在不注重自身隐私保护、行动上忽略保护他人著作权、辨别能力不强等问题,提出了加强大学生信息素养建设、信息伦理理论渗透、技术监督控制等对策。 [21] 二是探讨用户使用社交媒体进行影像传播的伦理底线。“底线思维”通常被作为面对、处理并解决问题的最后一道关口。社交媒体群体复杂、波及面广、动态难控,不少研究者将“伦理底线”作为探讨解决伦理问题的保守方式,如《论自媒体传播的底线伦理问题》(贾磊磊,2010)、《视觉媒介的表述底线》(梁刚,2014)、《微博反腐中侵权风险的成因及化解》(孙德超、孔翔玉,2013)、《网众传播时代的表达自由与社会责任》(黄朝钦、彭芳,2016)等文均强调了媒体使用中的社会伦理底线。其中,梁刚在《视觉媒介的表述底线》一文中指出,视觉文化盛行的时代,影像越来越成为“谋杀真实的凶手”,强调了重新校正视觉媒介的修辞策略和表述底线的必要性 [22] ,这是聚焦影像传播“伦理底线”的探索性研究。刘甲库在《新媒体信息伦理的消解与证成》中,就信息伦理失范现象的规避与控制,专门提出要在加强心理伦理教育过程中强化构筑底线伦理,坚持无害原则、普遍性原则、个体性原则。 [23] 三是探讨社会媒体影像传播伦理与公共利益。在历史的各个时期,言论自由历来被当作公民和底层人们维护自身利益的一把利刃。自社交媒体诞生以来,公民言论自由虽得到了最大化彰显,但是呈现出了“脱缰”之势。针对社交媒体影像传播出现的诸多社会伦理问题,国家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举措调控和管制媒体发展。为此,言论自由与公共利益的亘古话题历久弥新,引发研究者探索网民使用社交媒体传播影像中的言论自由限度、公共利益尺度等问题。黄朝钦、彭芳在《网众传播时代的表达自由与社会责任》一文中,将社会责任分解为底线责任和责任愿景两个层次,并指出底线与理想、低调律人与高调律己相结合应是网民作为社会化媒体的使用主体承担社会责任的一种合理选择。 [24] 《社交媒体公共讨论中理智与情感的传播机制——基于新浪微博的实证研究》则运用实证量化方法,以新浪微博网民表达为数据,分析指出情感代替理智成为微博公共讨论中心,二者不再对立,在微博公共表达促进公共利益诉求和加强社交网络紧密度中发挥重要作用。 [25]

社交媒体影像传播的社会伦理问题研究聚焦于微博。

历经科技发展浪潮,社交媒体发展成为包含社交网站、微博、微信、博客、论坛、播客等种类。其中,微博、微信、自媒体分别居于研究前三位,微博影像传播的社会伦理问题研究最为集中。一是探讨微博使用中的伦理失范问题。作为网民参与公共讨论的前沿阵地,微博在公共领域中发挥的作用不容小觑,其伦理问题也引发了一批研究者集中关注。如《试论新媒体时代的传媒伦理失范现象、原因和对策》提出了新媒体法制建设和自律体系建设的必要性,并从传媒从业者的视角,对如何加强其伦理建设提出建议。 [26] 《新媒体信息伦理的消解与证成》则指出新媒体“缺场交往”方式引发的践踏隐私权、虚假信息泛滥、个人信息泄露等伦理问题,分析了新媒体情境下伦理消解的影响因素,并提出加强伦理教育、完善法规、善用新媒体技术等重构伦理规范的办法。 [27] 二是公众人物使用微博的伦理问题。公共人物,尤其是意见领袖在微博、微信等微舆论场的重要位置无须赘言,其行为对普通网民使用微博的伦理行为产生直接影响。胡泳在《我们需要什么样的网络意见领袖》一文中,指出了意见领袖对中国互联网论辩伦理和交往伦理的决定性作用,并提出意见领袖要善于运用“对话式”方式确立并发挥影响,以及微博名人要学会倾听,掌握一些必要的技术性对话原则。 [28] 还有一些研究者就新闻职业工作者微博使用行为的伦理困境进行了探索,如《论记者在微博上的媒介使用行为及其新闻伦理争议》 [29] 《媒介融合时代记者个人微博叙事的伦理困境》 [30] 等。三是微博反腐、政治的伦理探讨。自微博诞生以来,其在网民政治参与、建言献策,尤其是反腐败等政治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不少研究者专门就微博参与政治的伦理问题进行了研究,如孙德超、孔翔玉在《微博反腐中侵权风险的成因及化解》中指出,微博反腐困于真假信息难辨、谣言传播难控、法制不健全,存在侵犯公职人员隐私权的伦理风险,应当建立并完善微博反腐的行为规则,健全责任追究机制,明确社会伦理诉求底线等。 [31] 《微博政治伦理研究》 [32] 、《微博时代的执政风险及其应对》 [33] 等文也均就此进行了研究。

2.新媒体影像传播的社会伦理研究内容聚焦:道德规范与社会责任,新闻法规与隐私权

综合国内新媒体影像传播文献研究整体情况,由伦理失范问题引发对传播伦理规制和策略等探讨,是国内研究者研究新媒体影像传播社会伦理问题及其治理的基本思路。国内新媒体影像传播的社会伦理研究文献的关键词分析显示,在针对新媒体影像传播的伦理失范现象分析介绍的基础上,国内新媒体影像传播的社会伦理研究内容主要包含两部分:一是新媒体影像传播伦理规范与社会责任;二是新媒体影像传播中的新闻道德与隐私权。

(1)新媒体影像传播道德规范与社会责任

新闻伦理就是用来规定记者们该如何避免伤害他人或给他人带来痛苦的成文或不成文的伦理准则。 [34] 这是基于底线伦理的视角,即不伤害原则下对新闻机构不成文伦理规范的认知和界定。道德规范则是指引人们以正确或最好的方式去行动的行为准则和道德原则。道德规范中的自我决断原则、绝对命令原则、无知之幕、功利原则、中庸之道原则与从事大众传播职业的人密切相关。 [35] 通过以上五种原则“教化”新闻从业者拒绝被他人或组织利用,避免采取欺骗等错误方式,无差别地对待每个社会个体,传播符合最大多数人最大利益的消息,并在受众知情权与公共安全之间谋求平衡。

不同于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介,新媒体使用主体多为普通网民,其面临着传者角色与社会角色冲突、自由传播与社会责任冲突等伦理问题 [36] ,其社会公器的角色被社交媒体淡化,不少研究者从伦理规范与社会责任层面出发,就新媒体影像传播如何规避和治理社会伦理问题进行了多番探讨。

其一,功利主义下的新媒体影像传播伦理:“利益第一”或“最大幸福”?伦理学上,边沁的功利主义伦理思想简言之就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功利原则与最大幸福原则是其核心原则。在此基础上,研究者又将功利主义谨慎地分为积极功利主义,即“增加……的幸福”,消极功利主义,即“减少……痛苦或不幸”。 [37] 功利原则下,新媒体等大众传媒需要考虑,传播某一内容所产生的好处要大于其所产生的危害。 [38] 《试论新媒体时代的传媒伦理失范现象、原因和对策》一文指出,市场经济“利益第一”原则导致传播“星、腥、性”娱乐化倾向严重,对用户生活造成困扰和伤害,而数字符号的“庇护”使得传播者难以得到惩戒,需要政府、技术、传者等多方面共同解决。 [39] 多数研究者否定了“利益第一”的经济主导原则,但是由于新媒体现实传播环境下“最大幸福”原则的履行存在一定难度,他们并没有对“绝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予以强调。

其二,绝对命令原则下的新媒体影像传播伦理:“诚信缺失”或“避免欺骗”?伦理学绝对命令原则下,人们应该按照普遍适用原则行事,而没有例外,即正确的就是正确的,不论结果如何。这一原则应用在新媒体等大众传播领域中,要求传播者避免采取欺骗等错误方式进行新闻信息传播活动。 [40] 网络虚假、欺骗性信息的最大表征即谣言。自微博、微信等新媒介诞生以来,虚假信息充斥泛滥,谣言传播难以遏制。近年来,政府出重拳打击网络谣言,但是“树欲静而风不止”,随着网络开放性进一步提升,谣言问题仍是网络清朗环境的最大困扰之一。

谣言的本质是虚假、欺骗性信息,是源于诚信缺失对社会公德伦理底线的冲击。田旭明针对网络谣言引发的社会伦理焦虑,基于应用伦理学视角,从推动社会公平正义伦理实践转化、加强政府行政伦理建设、强化网络媒体和网民的责任伦理意识、健全伦理他律机制四个方面,提出网络谣言伦理焦虑的消解机制。 [41] 针对网络谣言传播问题,《网络谣言与社会诚信伦理》一文强调诚信的德性伦理胜过法律的强制性,提出诚信伦理是根治网络谣言的道义源流。伦理学绝对命令原则要求新闻传播活动遵循“避免欺骗”的要旨,诚信伦理思想与此异曲同工。

其三,因势利导下的新媒体影像传播伦理:“素养缺失”或“德行有用”?

德行,即康德所指的“合乎律令”的行为 [42] ,即社会既提供明晰的善的价值目标,同时又有有效利益手段促使人们祛恶向善。“关于德性的养成,在长期的他律、习惯性行为中,有可能使人们养成在自觉考虑社会行为准则、道德要求背景中考虑个人的正当利益。而当这种思考本身也变成习惯时,人们的心理认知结构、情感均发生了重大跃迁。这种心理认知结构的变化是由他律转化为自律、自由的最隐蔽机制,是道德境界提升的真实依据。聪明的社会组织与社会控制方法,不是高谈阔论、简单灌输,而是因势利导。” [43]

针对新媒体影像传播伦理问题,应保持社会道德价值引导与利益诱导的一致性。对于二者,诸多研究者更关注德行的教化作用,即传播者“影像素养”或“媒介素养”。周建青提出,传者影像素养不高是导致影像传播伦理冲突的五大因素之一,要规避影像传播伦理冲突,自律甚于他律,使传者将影像传播道德规范内化于心并自觉遵守。 [44] 严三九则提出,受众媒介素养是传媒伦理建设水平的主要因素,传媒从业者要加强“新媒体素养”,提高新媒体使用能力和管理能力。 [45] 《从媒介素养到媒介伦理——新媒体时代公民的传播抉择》中提出,面对“公私含混”的新媒体舆论生态,公民媒介素养与媒介伦理一脉相通,媒介伦理不该划分专业和非专业界限,而应该成为所有致力于社会正义的传播者的集体自觉。 [46] 多数研究者均强调提高新媒体传者伦理自觉和媒介素养,但是针对如何因势利导提升传者的“集体自觉”,不少研究者仍停留于浅议层次,并未见合乎传媒生态发展变化与影像传播伦理实践的行之有效方法。

(2)新媒体影像传播中的新闻法规与隐私权

新闻道德倾向于自律视角,依赖的是新闻从业者、普通网民等参与新媒体影像传播的组织和个人对自身行为的审视,不具强制约束力,更多是道义上的规约。隐私权则更倾向于他律视角,侵犯隐私权已经在新闻法律法规层面进行了相应惩戒和保障,具备强制约束力。针对新媒体影像传播“知情权与隐私权冲突”等社会伦理问题,一些研究者专门从新闻道德和隐私权方面进行了分析。

其一,新媒体影像传播伦理问题治理:“法治”还是“德治”?

不少研究者将“法”与“德”作为新媒体影像传播伦理问题治理研究的一体两面,从两个主体方面进行了多层次分析:一是以法律法规的强制力规避影像传播伦理问题;二是从公平正义、社会诚信等网民素养的伦理视角讨论网络伦理问题治理。例如,针对网络谣言引发伦理问题,梁芷铭表示,以国家暴力机构和法的强制力治理网络谣言是治标不治本的权宜之计,诚信伦理才是根治网络谣言的道义源流。 [47] 这实际上又回归到“法治”还是“德治”的问题,但这两者并非悖论。多数研究者认为,“法”与“德”的结合,加之网络过滤等技术,是新媒体影像传播伦理问题治理之法。针对伦理与法律的两难问题,张国钧指出,中华伦理法从制度上实行伦理豁免,伦理豁免所蕴含的智慧,即本乎伦理,使法律植根于本真,圆满履行其重要使命;出于人性,保证法律有合法性、合理性,而成为良法;善待人情,即顺应人之常情,规制不当之情,保证法律真正被认同和遵守,真正有效力和生命力。 [48]

其二,新媒体影像传播伦理问题治理:保障“知情权”还是“隐私权”?

网民知情权就是网民知悉、获取新闻、信息等自由与权利。隐私权即公民私人生活、信息等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传媒侵犯隐私权有四种不同的方式,侵扰某人独处或隐居、未经允许发布私人信息、以错误角度报道失实信息、未经同意将他人名字形象等用于商业目的。 [49] 国家社会既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也保护公民隐私权不被侵犯。然而,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已经成为新媒体影像传播面临的主要伦理冲突之一。周建青指出,新媒体影像传播伦理冲突存在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保障知情权的关键在于公开信息,保障隐私权的关键在于保护信息。以“随手拍”为例,拍客不能以牺牲隐私权为代价获得知情权的满足,可以通过调整拍摄角度等拍摄技巧方面,保护自身正当利益。 [50] 李光辉提出,针对知情权与隐私权的“二难命题”,有赖于建立一种更为广阔的视野,确立“把人作为目的”这一基本原则,并给予个体权利以充分的尊重与保护,在大众传媒的道德选择中获得一条有效途径。 [51]

(三)新媒体影像传播伦理研究主要引述理论

1.社会责任理论:媒介义务与公共利益

“社会责任”概念天然与普遍伦理、道德原则相联系,它是指以民主社会的需求为基本前提的特定媒介规范理论对于媒介的要求,媒介的社会责任包含在出版自由、与真实及正义相关的普遍性伦理以及道德原则之中。 [52] 这一概念与“媒介义务”和“公共利益”两个概念息息相关。 [53] 作为传媒工作者的指导原则,媒介伦理特别重视媒介在社会中所扮演的公共角色。 [54]

《当代广告道德规范研究:责任伦理视角》一书,将责任原则作为广告道德规范的核心理念专门予以阐述。责任原则是“最高善”向度与“具体善”向度的统一,它将“绝不明知有害而为之”作为道德底线,遵循责任原则,才能成就受众信任。 [55] 基于责任伦理的基本广告道德是诚信,基于道义论、功利主义、责任伦理的诚信观,充分彰显了广告诚信的责任伦理价值。广告活动中责任—权利的互动关系应该是“诚信—信任”关系,而信任的基本依据是被信任者的行为(行动)是出于责任与合于责任的。因此,应该基于信息供给方的诚信分析,建立广告诚信—信任机制。 [56]

国内研究者将社会责任理论运用到新媒体影像传播的社会伦理研究中,并提出了独到见解。2015年,周建青针对一些新媒体影像传播主体的影像素养不高、自律性差、伦理意识淡薄等种种问题,提出要通过强化社会责任的自由精神,强调承担社会责任的“积极自由”,以及净化社会风气的务实精神、追求社会正义的人文精神、增进社会和谐的专业精神,提高影像传播主体的社会伦理责任。 [57]

2.“把关人”理论:坚持正义与伦理底线

把关人,英文Gatekeeper,也称为守门人,起着审查、筛选、过滤媒介信息的作用。在大众传播过程中,把关人具有隐形性、依附性、追加性、完善性等特点,其把关行为受到政治、法律、经济、社会、文化、技术,以及信息自身和组织自身等各种因素影响。 [58] 基于他律视角的“把关人”理论,历来被作为“筛查”不当新闻信息、保障媒介职业操守和社会责任的一道屏障,因此,“把关人”角色在塑造健康网络传播环境中也被赋予较高期望。

国内研究者将媒介“把关人”理论运用到新媒体影像传播的社会伦理研究中,进行了诸多探讨。研究者认为,传媒“把关力”削弱已经成为导致新媒体影像传播社会伦理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2012年,沈月娥在《新媒体伦理缺失及其体系构建》一文中,指出传媒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新媒体的及时性也将把关力削弱,传受一体化也削弱了把关人的力量,导致媒介传播伦理缺失。 [59] 在此基础上,也有不少研究者认为把关人的伦理担当不失为规避传媒伦理问题一种策略。《受众利益最大化与恪守新闻伦理》一文提出,在传播对象是客体事实,其成品是主体事实的背景下,把关人需具备力排众声喧哗的勇气和坚持正义的底线伦理担当,应将浅层次的“应该”向符合受众利益最大化的深层次“应该”转化。 [60]

(四)新媒体影像传播伦理研究之主要研究方法

由于哲学伦理的特殊性质,传播伦理现象常常与社会环境因素边界模糊、交织不清,传播伦理研究难以通过设计准确、系统、直观的控制性变量而进行量化研究。因此,传播伦理研究多采用定性研究方法收集资料,以回答“传播伦理现象和问题是什么”“为什么出现这样的现象”及“如何作出应对”等研究问题。

1.“多案例”的案例群研究方法

案例分析法通过对案例进行翔实描述、理性拆分、系统解析,理清案例各个动态因素的相互作用过程,分析案例情境脉络,从而获得较为合理、整体和全面的观点,是研究者分析新媒体影像传播伦理问题采用的主要研究方法。

汪露、展江、彭桂兵等多名学者专门针对运用案例分析法进行新闻伦理研究编纂专著,提出了独特见解。2018年,汪露编著的《新闻的边界:〈新闻伦理与法规〉案例选编》中保障知情权、言论自由的边界、新闻采编的边界、媒体的自律及消息来源等各章节均从案例分析着手,以新闻伦理案例的整理、分析、评价,探讨新闻采写编的约束。2014年,展江和彭桂兵编著的《媒体道德与伦理·案例教学》专门针对媒体道德伦理课程教学进行了分析,提出媒体道德伦理研究更适合采用“案例群”教学分析方法,而不像商学和管理研究中针对单个大案例分析方法,指出了新闻伦理案例研究方法上的独特之处,为后续研究指明了方向。

目前,采用案例分析法进行新媒体影像伦理研究的文献可分为两类,一是采用典型单案例研究。这种方法对案例选择要求较高,研究者多选择社会影响大、波及范围广、现象典型突出、反映问题集中的经典案例,但多作经验性分析,不同于管理学上的案例研究法。例如,《新媒体时代新闻伦理实践的困境及取向——从“陈永洲事件”谈起》一文,以《新快报》“陈永洲事件”为案例,分析认为媒体从业人员需要面向不断扩展的媒介生态系统、争议性事件开展新闻伦理实践,从而增强媒体机构公信力。 [61] 二是采用“小案例”“多案例”的案例群研究。这种方法对案例选择要求较低,且研究者可根据研究具体需要,综合调整运用各具体案例。目前,相比单一案例,更多研究者采用“多案例”“小案例群”的方法进行新媒体影像伦理研究,如《伦理学视野下新媒体影像传播的社会伦理问题探析》(周建青,2015)、《试论新媒体时代的传媒伦理失范现象、原因和对策》(严三九、刘峰,2014)等文,均采用了多个传播伦理小案例以提炼和佐证观点。

无论是单案例研究法,还是多案例研究法,目前的新媒体影像传播伦理“案例群”研究方法独树一帜,但与拥有规范、严谨程序的案例研究法相去甚远。

2.内容分析法

拉扎斯菲尔德和贝尔森认为,内容分析法是对于传播所显示出来的内容进行客观的、系统的和定量的描述的研究技术。 [62] 内容分析是由表征的有意义的语句推断出准确意义的层层推理的过程,基本目标是决定所研究内容某一项目的频数,或决定某一类别在整个研究内容中所占的比例等。

相比被研究者广泛采用的“多案例”的案例群研究方法,部分研究者也在新媒体影像传播伦理研究中运用了内容分析法。周葆华等人就新媒体的社会责任表现,以腾讯网为个案,建立了新媒体社会责任的考察框架,综合运用内容分析(N=2982)和问卷调查法(N=3858)进行分析发现,腾讯网在内容质量建设、法律和道德规范、公益和辟谣等方面体现出了承担社会责任的积极探索,其在加强内容规范、加强舆论监督、承担文教责任等方面也存在提升空间。 [63]

作为一种系统、定量的方法,内容分析法有其必然遵循的严谨程序,要经过选取研究单位、界定目标总体、抽取样本、确定编码体系、编码成数据库、统计分析数据的研究步骤,其中,抽样和编码是两个关键环节。但是,目前运用内容分析法的新媒体影像传播伦理研究文章,其样本选取、信息编码等仍不够规范。李明、陈可薇等人认为,在新媒体环境下,定量内容分析法遇到方法规范的缺失和挑战,包括样本的代表性和客观性难以保证,海量信息与网络无边界带来的抽样困境,以及新媒体的超文本形式和网络语言的复杂性使得类目建构和编码操作模糊化等问题。 [64] 惠恭健、李明则指出,传统媒体内容分析法不能完全适用新媒体研究,其在实施抽样、确定分析单位、收集资料和信度检验等方面已发生了显著变化,“内容分析自动化”是内容分析法网络研究应用发展的新趋势。 [65]

(五)新媒体影像传播伦理研究专著、核心文献及高产作者

1.新媒体影像传播伦理研究专著

新闻伦理学发展伊始,国内学者介绍并翻译了一些西方媒介传播伦理相关著作,美国源流译著显著影响了国内新媒体影像传播的伦理研究,如克利福德·G.克里斯蒂安等(Clifford G.Christians)《媒体伦理学:案例与道德论据》,以及尼古拉·尼葛洛庞蒂(Nicholas Negroponte)《数字化生存》、尼尔·波兹曼(Neil Postman)《娱乐至死》等。

2000年左右,国内学者开始对国内媒介伦理、影像伦理等进行系统性思考和探索,陆续出版了本土新闻传播伦理研究专著,例如《新闻伦理学简明教程》(蓝鸿文,2001)。2006—2007年是国内新闻传播伦理著作的高产期,5部本土新闻传播伦理著作陆续出版,它们是:《在叙事中成就德性》(汪建达,2006)、《传播伦理学》(陈汝东,2006)、《传媒伦理学导论》(郎劲松,2007)、《新闻传播伦理与法规教程》(陈绚,2007)、《传播与伦理:大众传播中的伦理问题研究》(邓名瑛,2007)。这一时期的著作,从新闻传播伦理的导论、简明介绍,发展为对新闻传播伦理的更深层次探索。其中,《新闻传播伦理与法规教程》深入挖掘了新闻传播活动中伦理与法规的交互关系和深刻内涵,重点介绍了人们如何在法律法规层面规范自身新闻传播活动,并集中探讨了新闻信息传播行为的法律制度,为研究者从伦理与法规关系视角研究新闻传播伦理问题提供了参考。《传播与伦理:大众传播中的伦理问题研究》则从新闻传播、广告传播、娱乐传播、网络传播、跨文化传播等多个版块,就其产生的伦理问题分别进行了深入分析,为大众传播的社会伦理问题研究提供了较为全面的视角。

新闻传播伦理研究对案例十分重视,相关学者专门就新闻传播伦理案例进行了选编整理,《媒体道德与伦理·案例教学》《新闻的边界:〈新闻伦理与法规〉案例选编》是其中两本代表性专著。2014年,展江和彭桂兵编著《媒体道德与伦理·案例教学》,专门针对新闻传播伦理教学,提出媒体伦理教学的案例选编方法。他们主张媒体伦理研究与教学不同于商学研究,不能简单选择一个大案例,而应该采用案例群方法。此外,还就伦理与道德、伦理理论应用,以及虚假新闻、隐私保护、记者暗访等事例进行了分析,并分析了媒体伦理道德与媒体法律问题的微妙关系等。2018年,汪露在其著作《新闻的边界:〈新闻伦理与法规〉案例选编》中,尝试由案例入手,就保障知情权、言论自由的边界、新闻采编的边界、媒体的自律及消息来源等五个方面,分别整合多个伦理案例,并进行分析、评价。两本专著分别从案例教学、案例研究两个领域贡献了智慧,对新闻传播伦理研究运用案例研究方法作出了指引。

此外,华中科技大学信息与传播学院牛静针对新闻传播伦理理论与实践案例进行了多番本土化研究,陆续出版了《视频分享网站著作权风险防范机制研究》(2012)、《新闻传播伦理与法规:理论及案例评析》(2015)、《全球媒体伦理规范译评》(2018)、《新媒体传播伦理研究》(2019)《新闻传播伦理与法规:理论及案例评析(第三版)》(2021)等多部新闻伦理学相关著作。其他与媒介伦理、新闻伦理等相关的新闻传播学著作,如《新闻传播法教程》(魏永征,2002)、《媒介载道》(郑根成,2009)、《新闻传播学大辞典》(童兵,2014)等,在研究探讨新闻传播伦理问题时,也常被研究者引证。

2.新媒体影像传播伦理研究核心文献及高产作者

核心文献是反映一个研究领域的既有知识结构和主题演变的核心指标,高产作者则直接体现该领域较权威学者及其成果,以及该领域的学术共同体、作者间的合作关系和社会关系等。

针对被引文献作者、来源、被引频次、下载频次和发表时间等指数统计,且以被引频次进行排名,剔除不包含“新媒体伦理”“影像伦理”等检索词的文献,保留不包含“新媒体伦理”“影像伦理”等关键词但研究内容实为新媒体影像传播伦理研究的文献,前15位高被引文献信息见表0-1。由于论文关键词设置差异,以及无法穷尽检索本领域文献等因素影响,检索结果存在一定误差。

表0-1 国内新媒体影像传播伦理研究高被引频次文献(前15位)

续表

根据检索得到的文献数据,高被引文献集中出现于2012—2015年期间,与新媒体实践发展相符,说明新媒体影像传播引发的社会伦理问题伴随着新媒体实践蓬勃发展,受到了研究者的日益关注。目前,国内该领域高被引文献既探讨伦理问题,也强调伦理问题的治理,且侧重于伦理问题解决和治理举措,具体聚焦于新闻专业主义、社会责任教育、新媒体伦理体系建设等方面。

刘丹凌(2012)的《困境中的重构:新媒体语境下新闻专业主义的转向》一文被引频次最高,文中指出新闻伦理是新闻专业主义的四大内部向度之一,新媒体技术造成新闻从业人员职业身份的深层焦虑,新闻制作权泛化和信息扩容则带来新闻的次级化以及传统新闻伦理的沦陷。新闻专业主义正在“传统新闻业集体转型、职业新闻人身份重构、新闻价值标准以及新闻伦理重建”的语境中转向和重构。 [66] 针对新媒体伦理缺失及其体系构建,沈月娥提出,应从新媒体特征、媒介把关力、新媒体道德体系等方面着手,着重培养和强化媒介行业的专业理念和道德意识,完善新媒介的伦理评价机制和监督机制。 [67]

从作者发表论文情况来看,检索数据前60名高被引文献中,周建青发表了4篇论文,其中,《新媒体影像传播的伦理冲突及其影响因素研究》一文明确指出新媒体影像传播中存在的四种伦理冲突:传者角色与社会角色的冲突、影像新闻价值与人文关怀的冲突、自由传播与社会责任的冲突、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提出造成冲突的主要因素:经济利益驱动、把关难度大、主体影像素养不高、主体心理失控、新媒体影像传播伦理规范的缺位。 [68] 这对其他研究者以及新媒体影像伦理的后续研究具有参考意义。高被引文献中,该领域其他研究者高被引文献量基本在2篇以下。

二 国外文献综述

新媒体影像传播伦理问题及其治理研究涉及影像伦理、媒介伦理、互联网治理、网络治理等方面的内容。因此,为了能够全景式地呈现国外相关研究,采用多主题词方式在Google学术索引展开检索,这些主题词主要有:“new media ethics”“digital image ethics”“Internet/network media governance”“new media governance”“social media ethics”“mobile phone media ethics”“webcasting”等。为了使相关文献更切合研究主题,选择边检索边手动剔除不相关、不太相关文献。在逐篇阅读并梳理这些主题文献的基础上,发现国外的新媒体影像传播伦理问题及其治理相关研究主要有两方面内容:一是新媒体影像传播伦理方面的研究,包括新媒体(社交媒体、手机、网络直播等)伦理、媒介或传播伦理以及影像伦理研究,二是互联网/网络媒体治理研究。下文将主要围绕新媒体影像传播伦理与新媒体治理两方面展开综述。

(一)新媒体影像传播伦理研究

过去二十几年传统媒体迅速转变为包含数字化、计算机化和网络化信息和通信技术的新媒体。这种转变引发了对新媒体的积极和消极影响以及其他问题的关注和讨论。麦克卢汉(Marshall McLuhan)对信息技术的理论研究丰富了对社会变革的历史认识。他认为,在一定时间内占主导地位的媒介相对塑造了我们认识和理解周围世界的方式,因此,研究社会背景,有利于理解媒介技术。 [69]

社交网站、视频共享网站、维基、博客等都是由于Web 2.0概念和新媒体技术而发展起来的。通过社交网络,全球数百万人建立在线本地、区域和全球社区,以传达他们共同的兴趣和活动、传播信息以及各种基于网络的互动交流。使用新媒体和社交网络(例如MySpace、Facebook、LinkedIn、Habbo、Twitter,Nexopia等)对社会、文化和政治产生影响,而这推动研究人员调查各种相关问题,例如:社会认同、隐私、远程学习、社会资本、网络的社会心理影响、网络空间的滥用、社会地位和信息获取等。还有许多不端上网行为导致了负面和有害的情况,例如:政治欺骗选民、自杀、诽谤和侵犯隐私、网络犯罪等等。

此外,新媒体的发展意味着新闻伦理正在经历从传统的职业道德到混合媒介伦理的艰难过渡。专业记者和公民记者都在努力重新界定媒介道德,并讨论是否以及如何使现有规范(如准确性、验证性和客观性)适应新的媒体环境。然而,尽管存在价值观冲突,越来越多的负责任的记者融合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特点,正在发展一种适用于离线和在线的媒介伦理。

新媒体影像传播伦理研究属于媒介伦理研究范畴,遵循着媒介伦理研究的发展轨迹:在新媒体发展初期,学者们主要关注和讨论的是传播技术带来的转变所产生的积极和消极影响或其他相关问题;随着新媒体技术的不断变革,相关研究更关注新媒体对社会、文化和生活所带来的巨大影响;当新媒体逐渐普及时,学者的研究视角则趋于理论化,逐渐探索适用于新旧媒体的影像传播伦理。当然,在新媒体发展初期也有学者关注新媒体对其他方面的影响以及媒介伦理规范问题,但总体来讲,人们每一个阶段所关注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下面将从这三个方面综述新媒体影像伦理的相关研究。

1.新媒体对媒介伦理实践的影响研究

在新媒体发展的初期,学者主要探讨技术本身所带来的影响而导致旧的伦理问题有了新维度或者新的伦理问题与挑战。库珀(Thomas Cooper)认为每种新技术都会在其创造的环境中蕴藏着一种作用,重新排列其渗透的社会秩序。 [70] 库珀指出这些影响与伦理问题大多密不可分:新技术能够放大、创造、延续或者检索现有的伦理问题,但是这种影响及其所产生的具体问题无法预知。传播技术变革也遵循着这种变化规律,其所产生的伦理问题及其影响已经渗透到传媒业、社会生活等方面。

德尔兹(Mark Deuze)和约书亚(Daphna Yeshua)认为互联网思维方式使互联网记者在专业自我认识方面面临着一系列的伦理困境,但互联网记者就此问题却没有达成共识:有人认为在线环境显然对新闻生产形成新威胁;其他人对线上运用传统新闻业的道德规范非常有信心。 [71]

德尔兹认为互联网对世界各级的信息社会产生了重大影响,特别是在线的新闻实践,然而他们同时发现研究人员与在线记者低估了这种新的叙事方面对传统新闻编辑室的生产制作方式的冲击,并指出他们虽然清楚互动性的重要性,但是却没有接受这样一个事实:持续的交互破坏了“我们写,你读”现代新闻的教条,并且在整个过程中对某些核心价值观产生了影响。 [72] 因而,他们根据在线新闻的特征——超文本性、互动性、多媒体性,提出一个理论模型,并在此基础上试图评估在线新闻媒体的新发展对新闻生产及其文化所产生的广泛影响。

新闻工作者的专业身份是随着世界各地民主选举国家的新闻业历史发展而出现的。他们声称自己在社会中具有独特的角色和地位,并且坚定捍卫其职业意识形态。这种对职业意识形态的拥护也可以追溯至新闻学研究所有相关文献,并且学者们往往会把形成这种意识形态的基石或多或少视为理所当然。德尔兹认为这种典型的新闻主义意识形态只是典型的、理想的价值观,在当前的文化和技术发展的背景下,已经发生变化并受到挑战。多元文化主义和多媒体的形态正是这种发展的见证。 [73] 德尔兹的研究最终发现在新媒体环境中新闻工作者对自我认知的看法会比这种典型的记者职业身份的认知更具有意义。

随着不同形式的新媒体不断涌现,学者们对新媒体的研究逐渐从针对新媒体所引发的伦理问题和挑战转向聚焦某种新媒体对媒介伦理实践的影响研究。从文献来看,国外研究比较关注博客和社交媒体的研究。

关于博客的研究,被讨论比较多的是如何在博客上运用传统的媒介伦理规范或者是否有必要形成博客自身的伦理规范的问题。

辛格(Jane Singer)对主流媒体的记者使用博客如何影响长期的新闻规范与实践展开探讨,并分析了20个涉及政治或公民事务的相关博客内容,发现记者在博客中发表言论的情况很普遍,并且通过这种高度互动参与的形式寻求成为“把关人”。 [74] 辛格认为博客使用早期,就把“规范化”纳入其中,并在某些方面加强传统的新闻规范与实践。

库恩(Martin Kuhn)针对博客与主流媒体融合的情况对博客的道德规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展开持续的讨论,并借鉴新的技术伦理学研究提出博主的探索性调查的基本准则。 [75] 库恩所提出的道德实践准则充分认识到互联网技术的交互性与人为因素对博客伦理的核心价值的重要影响。

博尔穆特(David Perlmutter)指出博客正在成为传播信息、编辑评论和塑造公众舆论的新媒体平台,由此引发一个主要争议:博客在多大程度上,甚至是否需要道德准则。 [76] 博尔穆特等人对30个政治类的博客进行定性分析,发现只有少数人有遵循道德规范的意识,认为这些博主最重视的是准确性、可信度和规则三个因素,但进一步研究发现,尽管伦理对于博主来说很重要,但博客伦理和可信度要求却难以实施。

有关社交媒体的研究,学者们比较关注数字化参与的伦理道德问题,尤其是隐私和版权保护问题。

香农(Bowen Shannon)对广为讨论的社交媒体案例展开系统的案例分析,并发现使用社交媒体的消极方面和最佳实践方法。 [77] 在他的分析中,伦理理论作为分析这些案例的方法,揭示与每个案例相关的伦理原则,在此基础上推断十五个相关的规范的伦理准则,深入讨论数字化参与中的伦理道德问题。

社交媒体成为越来越受欢迎的研究工具,并且为研究者提供新的机遇,也为机构审查委员会(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s,下文简称IRBs)提出了新的挑战。到目前为止,几乎没有相关指导方案来回应IRBs应如何审查涉及社交媒体的问题。莫雷诺(Megan Moreno)回顾社交媒体研究中的常见风险,并认为研究人员在编写研究协议时应考虑这些风险。莫雷诺采用观察性研究、互动研究和调查/访谈研究三种常见的研究方法,聚焦隐私、知情同意以及保密等社交媒体的相关问题,其目的是为研究人员和审查其协议的人员详细检查相关道德和监管问题提供具体指导准则。 [78]

齐默(Michael Zimmer)和普罗菲利斯(Nicholas Proferes)系统分析了有关Twitter数据的收集和使用的相关研究,对2006年至2012年期间使用Twitter作为数据收集和分析的主要平台的382种学术出版物进行内容分析,发现基于Twitter的研究越来越多地考虑虚拟社区所面临的新型的伦理挑战,其中尊重隐私与Twitter用户期望的有关问题争论最多,具体包括联系人数据、其他可识别的个人身份信息、地点数据、健康信息等。 [79] 齐默和普罗菲利斯建议应该进一步拓展基于Twitter的研究,确保其中涉及的道德考虑得到适当的承认和权衡。

其他讨论技术或者新媒体环境对媒介伦理实践影响的研究聚焦于新闻实践和记者职业身份方面。

刘易斯(Seth Lewis)和韦斯特隆德(Oscar Westlund)认为虽然媒体和传播学者已经对在媒体和公共生活背景下的大数据展开广泛的理论和实证研究,但对新闻业具体产生什么影响则还需要进一步探讨。 [80] 因此,刘易斯和韦斯特隆德运用认识论、专业知识、经济学和伦理学四个领域的概念来探索大数据在新闻专业逻辑和工业生产中的潜在应用,研究发现大数据的发展对于新闻学的认识方式(认识论)和实践应用(专业知识),以及价值(经济学)和价值观(伦理学)的谈判具有重要意义。

亚瑟(Hayes Arthur)等人发现当前在“人人皆可成为记者”的数字媒体环境中,作为机构角色的记者面临挑战,并且对真实、问责和自主性三种新闻规范价值产生影响。 [81] 他们指出这一系列的问题会影响记者及新闻报道的可信度,但也有助于公民确定所获取信息的可信度。

专业记者对于事实核查与准确性的标准非常高,这也使得他们与业余记者和博主区别开来。菲利普斯(Angela Phillips)认为随着新媒体的发展与普及,新闻“蚕食”(没有归属的、从其他新闻机构获取的材料)的情况导致新闻独家性的丧失,从而影响新闻实践以及职业道德规范的准确性和真诚的标准,并就此建议应建立新的透明度标准来帮助保护新的网络环境、改善新闻业的道德标准。 [82]

2.新媒体对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影响研究

由于传播技术的不断变革,新媒体本身对媒介伦理实践产生的影响逐渐渗透到社会文化生活。学者们试图从理论的角度探索新媒体可能对新闻生产文化以及日常生活的影响。

针对越来越多人使用人类受试者研究模型(the human subjects research model)开展互联网伦理学研究的情况,巴西特(Elizabeth Bassett)和欧里奥登(Kate O'Riordan)质疑这个模型的广泛应用,强调相关研究应该重新考虑互联网的文本性以及更常用于描述互联网活动的空间隐喻的含义。 [83] 他们研究发现,人类主体研究模型适用于电子邮件通信等互联网研究的某些领域,但在一些更为复杂的互联网伦理研究中,还需要考虑文本生产的文化意义。

汉尼茨(Thomas Hanitzsch)指出当前研究对新闻生产文化有广泛的关注,但却很少尝试从概念层面分析新闻文化及其维度结构。因此,托马斯提出新闻文化的概念及其主要维度,包括制度角色、认识论、道德意识形态三个基本要素,并进一步分为七个主要维度:干预主义、权力距离、市场取向、客观主义、经验主义、相对主义和理想主义。 [84]

纳桑加(Goretti Nassanga)聚焦发展中国家新闻业专业化受到新媒体文化冲击所面临的挑战,并据此讨论如何构建有效的媒体监督体制以及满足各方的利益。 [85] 纳桑加分析乌干达的新闻道德准则,认为媒体实践主要受到公众利益的限制,并讨论在新媒体环境中如何确保记者实施准则的问题,进而提出加强媒体教育和提高媒介素养的建议。

社交媒体的普遍使用,尤其是Facebook和Twitter等社交网站,引发了对新兴在线形式的持续伦理反思。社会科学家和心理学家正在收集关于这些趋势的大量经验数据,但较少对其伦理影响展开哲学分析。特别是,很少有人试图探讨传统的伦理理论如何对这些发展产生影响,或者提供什么样的理论支持。基于此,瓦勒(Shannon Vallor)试图解决这一应用伦理研究中的空白,通过亚里士多德的善好生活的理论来探讨网络友谊的伦理意义,并指出人类的繁荣发展主要通过完整的美德友谊来实现。 [86] 瓦勒提取与在线社交媒体相关的“美德友谊”的四个关键维度:互惠、同理心、自我认知和共享生活,并发现在线社交媒体支持和加强友谊,特别是用于辅助而不是替代面对面交流方面。瓦勒的研究肯定在线社交媒体对发展完整的友谊能力的重要性,但也指出这种强大的影响力会使人不安。

拉托内罗(Mark Latonero)和辛赖希(Aram Sinnreich)指出全球数字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促使新的文化形式与实践爆炸式增长,从而模糊传统生产与消费之间的区别,并导致版权法的内容受到冲击。 [87] 在缺乏功能相关的经济和法律框架的情况下,全球社区已经制定了自己的道德标准,以区分合法和非法的新媒体伦理实践。拉托内罗和辛赖希分析2006年和2010年的调查数据,表明随着这些实践越来越普遍,人们用来理解它们的道德框架不断扩散和成熟,越来越关注隐藏在人口统计学特征下的国家、阶级和种族等差异,并且这些差异支撑着用于理解这些新实践的不同价值体系。

詹姆斯(Carrie James)在所著的《无关联的:年轻人、新媒体与道德差距》一书中探讨年轻人、新媒体与道德差距之间的问题,并试图通过研究年轻人如何思考他们在网络生活中的三个主要领域的选择来回答关于“隐私、知识产权、参与式游戏和社交媒体”以及“道德规范在他们的决策中是否存在?”这两个问题。卡丽的研究结果显示,青少年考虑道德问题和困境时采用的是个人主义的观点,并发现他们经常无法理解自己的决定所引起的广泛的社会影响。 [88]

简(Emma Jane)采用案例研究法确定新媒体研究中反诈骗概念可能存在两个主要问题:一是因批评反叛者所产生的刻薄的文本主要属于受众;二是质疑把反诈骗的人类目标指定为文本,从而可能低估道德层面的问题。 [89]

3.新媒体伦理理论探索研究

新媒体伦理理论研究始于媒介伦理理论,后随着新媒体相关的伦理问题不断动摇着传统的媒介伦理。学者们不断根据具体情境展开探索,并从信息伦理、公民道德、全球媒介伦理等方面不断探索适用于线上线下的伦理理论。

媒介伦理方面,以克利斯蒂安(Clifford Christians)、斯蒂芬(Ward Stephen)的全球媒介伦理研究为主。克利斯蒂安指出当代媒介伦理研究始于1980年发表的两个主要出版物,并由此掀开美国的媒介伦理史新的篇章。 [90] 它们分别为麦克布赖德委员会所发表的《多种声音,一个世界》和黑斯廷斯-卡内基对美国职业道德的研究。由此,克利斯蒂安认为媒介伦理确立了五个主要研究领域:理论、社会哲学、宗教伦理、技术与真理,而这五个领域的学术研究历史为今天的媒介伦理研究制定了议程。克利斯蒂安等人从理论视角出发,认为全球媒介伦理的建构是以普世伦理为基础的,并指出这种普遍性植根于生命、真理和非暴力等原准则之中,此外还探讨了全球媒介伦理的各种理论立场。 [91]

斯蒂芬认为全球媒介伦理可以促进跨境的伦理繁荣,并指出要想实现伦理繁荣需要确立更为具体的全球原则。 [92] 斯蒂芬指出促进伦理繁荣可以发展个人、社会、政治和道德四个层次的基本内容,并综合运用发展理论和森(Amartya Sen)的能力理论确定跨越国家的基本能力 [93] ,由此推动全球媒介伦理的发展。

倾听被概念化为开放和对话伦理的一部分,是一种对所有公民开放的道德,并试图跨越边界,且能使用对话来践行的伦理方法。斯蒂芬和沃瑟曼(Herman Wasserman)认为倾听作为一种方法,对于开放和全球媒介伦理来讲,是有前景的。 [94] 斯蒂芬和沃瑟曼认为在全球多样性、不平等和冲突的情况下,倾听是一种独特而恰当的道德规范方式,拒绝道德相对主义又可以适应跨文化差异,因此在倾听模式下,全球媒体可以重新定位伦理。

信息伦理方面,聚焦新媒体实证研究以及如何在网络空间确定伦理问题的研究。库尔德里(Nick Couldry)借鉴协商民主理论,试图打破“数字鸿沟”概念下互联网是一个静态空间的假设,他基于德雷泽克(John Dryzek)“话语设计”的概念,从理论上确定在网络空间中所产生的广泛的伦理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互联网在某种程度上推动民主的公共生活的讨论。 [95]

唐尼(John Downey)和芬顿(Natalie Fenton)通过发展公共领域和反公共领域的概念建构了一个理论框架,并指出该框架为新媒体相关的实证研究提供了问题视角,从而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新媒体在社会中日益重要的作用。 [96]

新媒体传播伦理理论方面,主要基于传统的伦理学理论以及媒介伦理展开适用于新媒体伦理实践的理论探索,从而指明媒介伦理未来的发展趋势。

萨马(Linda Sama)与肖夫(Victoria Shoaf)认为通过互联网向消费者推销商品所引起的道德问题属于公共政策问题,为此他们基于组织决策的四种伦理理论,即功利主义、分配公正、人的道德权利与相对主义理论做了相关研究,发现这些道德理论的效力在新媒体中很大程度上是不存在的,并且就算存在,也主要受到功利主义或相对主义的推动。 [97]

卢比(Catharine Lumby)和普罗普林(Elspeth Probyn)在《远程控制:新媒体、新伦理》一书中,指出媒体与伦理之间的关系必须被理解为动态的,而不是固定的,认为当代的媒介伦理研究需要考虑新兴体裁与技术如何重塑我们的公共领域,以及又如何反过来促使我们重新思考基于我们的道德规范的假设。 [98] 他们指出,传统的媒介伦理的观点认为媒体实践是为了支持普遍合意的政治和社会理想才确立媒体的道德准则,但这些规则没有考虑到传媒实践的现实性与复杂性,更为重要的是只适用于硬新闻与时事新闻,而人们在使用新媒体传播时遇到的道德困境更多的是娱乐有关的内容。

这本书立足于批判这种局限性,提供了更广泛、更具有参与性以及更引人入胜的框架来思考新媒体环境中所面临的道德困境。凯瑟琳和普罗普林邀请了不同的学者试图解决这些问题:目前关于新媒体伦理的讨论有哪些局限性?媒体消费者是否与学术界和媒体评论员一样有相同的道德顾虑?我们是否应该对信息和娱乐媒体有不同的道德标准?我们是否应该加大力度审查在线媒体,或者相反,审查并非严格意义上的传统体裁,如娱乐新闻?

斯彭斯(Edward Spence)和奎因(Aaron Quinn)认为新媒体相当于一个可以连接大量不同的传播者的在线论坛,是具有巨大的传播潜力的现代新闻采访平台与传播途径。 [99] 在此认识下,他们进行检验并展开哲学分析,表明新媒体信息伦理和认识论在哪些方面可以与普世伦理和认识论原则相互协调,哪些不能。他们的研究旨在为新媒体新闻现象的普遍伦理和认知标准的描述和批判性评估提供基础。

福里(Pieter Fourie)假设规范的媒介理论在新的数字媒介领域及其媒介化的生活、社会和世界中失去其启发价值。 [100] 其设定的原因在于规范媒介理论基于媒介伦理原则,主要涉及新闻业,而在新媒体领域,媒体涉及的不仅仅是新闻和作为当前媒体思维的认知范式的新闻。因此,福里提出伦理传播原则而非媒介伦理原则,更适合规范的媒介理论,并在此基础上讨论了“传统的”规范性理论以及作为衡量媒体伦理实践和衡量“传统”规范理论在数字媒体领域中的适当性和适用性的标准。此外,福里还探讨了新媒体的突出特点,包括从大众传播到网络传播的转变,以及对媒体用户转变为媒体制作人的交互性和互联性的强调。福里的研究为媒介伦理转向传播伦理奠定了新规范理论的认识论基础。

4.小结

由于新媒体影像传播伦理研究文献较少,文献检索范围的扩大有利于逐步聚焦新媒体的传播伦理问题。新媒体影像传播伦理及其治理研究的内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新媒体影像传播伦理研究,另一部分是新媒体平台治理研究。前者聚焦内容治理研究,特别是新媒体影像传播所产生的伦理问题;后者主要是新媒体平台治理研究,特别是诸如社交媒体、短视频应用等传播影像平台。内容治理研究分为新媒体本身、对社会生活的影响以及理论探索三方面,概述新媒体影像传播伦理研究的发展轨迹。

具体到新媒体的数字影像传播伦理问题,根据格罗斯(Larry Gross)等人在其所编著的《数字时代中的影像伦理》一书中指出数字化影像经历巨大的变革而由此引发伦理道德方面的探索与反思,其中最显著的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数字化操作技术的普及,不但推动影像所有权的合法性地位的确立,而且也促使人们开始重视影像的知识产权问题;二是影像能够通过互联网瞬时传至全球各地的人们,但却缺少专业的媒体把关,从而引发伦理问题;三是为了适应媒体娱乐化以及媒体竞争的趋势,有关名人隐私的影像越来越多;世界各地的影像监控问题越来越普遍化。 [101] 这些具体问题的研究属于新媒体传播伦理研究范畴,因此有关新媒体影像传播伦理研究属于新媒体传播伦理研究的一部分,聚焦的也是新媒体本身、其对社会生活的影响以及理论探索方面的内容。

(二)新媒体治理研究

新媒体治理研究主要指网络治理、互联网治理、社交媒体治理等方面的内容。网络治理研究起步于新媒体发展之前,主要侧重于组织网络分析。随着新媒体的发展,网络治理研究内容才逐渐出现新媒体环境下所形成的组织网络研究。

琼斯(Candace Jones)等人提出网络治理理论,可以详细解释在什么样的条件下,严格定义的网络治理比较具有优势,并因此可能出现并茁壮成长。 [102] 琼斯等人整合交易成本经济学和社会网络理论,断言治理的网络形式是对资产专用性、需求不确定性、任务复杂性和频率的交换条件的响应;这些交换条件促使企业在结构上嵌入交易,并使得企业能够使用社会机制来协调和保护交易。当所有这些条件到位时,网络治理形式在同时调整、协调和保护交易方面优于层次结构和市场解决方案。

克里金(Erik-Hans Klijn)和科彭詹(Joop Koppenjan)在阐述网络理论和网络管理理论的核心概念的基础上,建议网络管理理论应该建立在几个传统理论之上。在此之后,克里金阐明政策网络方法的理论概念和公理,并认为该框架在战略互动层面以及制度关系层面都具有重要的解释力,从而指出政府的特殊资源及其作为共同利益合法性代表的独特性使其成为网络管理者角色的杰出候选人。 [103] 这一角色意味着以这种方式安排和促进网络内部的互动过程不足以或无法代表问题得到妥善处理、问题以透明和平衡的方式处理。

普罗文(Keith Provan)和凯尼斯(Patrick Kenis)探讨组织网络治理以及治理对网络有效性的影响问题,并针对不同结构特征的网络治理的三种基本模式制定基本命题以及检测每种模式的有效性条件,然后讨论每种模式中固有的紧张关系和管理层在这些紧张局面下可能发挥的作用,最后探究治理的演变过程。 [104]

克里金(Erik-Hans Klijn)和科彭詹(Joop Koppenjan)认为治理网络理论(governance network theory)已经发展成为一种在公共行政管理中占据突出地位的完全成熟的理论。 [105] 然而,新公共治理的出现形成了新的挑战:治理网络和网络治理取代传统的公共管理模式和新公共管理,两者的混合实践将会出现。解决这一问题或其他新的挑战将需要进一步发展治理网络理论,甚至是重塑理论本身。

范伊滕(Michel van Eeten)和缪勒(Milton Mueller)探讨如何应用和扩展网络治理概念来阐明互联网治理研究的问题。 [106] 他们批评了互联网治理概念的普遍化,认为该标签通常适用于对治理影响有限或没有影响的一些正式全球机构的研究,但不适用于规范互联网使用和发展的许多实践活动的研究,例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互连、安全事件响应或内容过滤等。因此,他们指出当前互联网治理的概念化会夸大国家行为者的存在和影响,并破坏了在没有正式的国际制度的情况下理解全球经济中的大规模分布式系统如何得到治理的努力。

在新媒体技术不断变革阶段,学者们比较关注技术控制的问题。网络技术的进步允许当前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实时监控数据包的内容,并决定如何处理它们。如果广泛部署这种称为深度包检测(deep packet inspection)的技术,则有可能改变迄今为止支撑互联网治理的基本假设。本德拉(Ralf Bendrath)和缪勒(Milton Mueller)探讨了互联网治理对深度数据包检测及其周围政治斗争的反应方式。 [107] 这种方式把技术社会学和以行动者为中心的制度主义的理论方法融入技术意识政策分析的新框架中,从而避免了技术决定论和社会建构主义的极端。

在线信息控制的斗争经常在互联网基础设施层面进行。全球化和技术变革的力量削弱了主权国家和媒体内容制作者直接控制信息流动的能力。失去对内容的控制以及法律和市场无法重新获得这种控制,已经将政治和经济战争重新引导到基础设施领域,特别是互联网治理技术领域。这些技术架构的安排也是权力的安排。这种权力向基础设施的转移正在引起人们对互联网架构的政治、协调机构的合法性以及创建和管理这些基础设施的私人订单的重新关注。在这种日益转向控制信息的基础设施的背景下,有人提出了与言论自由有关的问题。德纳迪斯(Laura DeNardis)探讨了治理与基础设施之间的关系,重点关注三个具体的例子,说明内容之战如何转移到互联网治理基础设施领域;利用互联网域名系统进行知识产权执法,使用“kill-switch”方法来限制信息流动,以及终止维基解密的基础设施服务,最后总结了一些关于这种基础设施介入治理对经济和表达自由的影响的一些想法。 [108]

当新媒体技术发展得比较成熟时,学者们关注的焦点逐渐从技术转移到新媒体对组织的互联网治理的影响,特别是社交媒体。

媒体公司越来越意识到其声誉的重要性。为了使自己合法化,他们通过参与媒体治理和企业社会责任活动开始将自己表现为“良好的企业公民”。这些活动的交流对于建立声誉至关重要。然而,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研究全面评估媒体治理与媒体组织的企业社会责任传播活动。英根霍夫(Diana Ingenhoff)和科林(Martina Koelling)旨在填补这一空白,对德国、意大利、法国、奥地利和瑞士选定媒体机构的网站和报告展开审查,结果表明:公共服务的媒体组织在媒体治理方面的比例高于私营媒体组织,这可能是由于公共服务媒体组织因为有公共服务义务而对公众负有更多责任;关于企业社会责任活动的传播,媒体组织关注社会导向的措施。 [109]

尤曼斯(William Youmans)和吉利安(York Jillian)分析突尼斯、埃及和其他地方的暴动问题,认为Facebook和Twitter等社交媒体平台在其中起到创造性使用的作用。 [110] 社交媒体背后的公司信息政策可以抑制活动家并赋予专制政权权力。尤曼斯和吉利安分析Facebook对埃及“We Are All Khaled Said”小组的回应、You Tube对来自叙利亚的视频的政策豁免、摩洛哥对无神论者在线存在的忠诚回应以及叙利亚电子军的活动来说明如何禁止匿名、社区警务实践、政权忠诚者的运动和反对民主倡导者的反叛乱策略。研究结果表明这些问题源于大规模寻求收入的社交媒体企业所面临的设计和治理的挑战。

瓦斯特(Emmanuelle Vaast)和卡甘纳(Evgeny Kaganer)探讨组织如何看待社交媒体的联觉效应(用不同的方式看待同一事物)以及他们如何通过政策(一种组织治理的关键手段)对员工对社交媒体的使用作出反应。 [111] 他们对组织的社交媒体政策样本内容分析表明:现有的四种联觉效应,即可见性、持久性、可编辑性和关联性,可以作为组织中社交媒体的行动潜力;其中组织对可见性和持久性的可承受性的反应远远超过可编辑性的可承受性;此外,研究发现员工和组织之间的关联,从而展示了组织对社交媒体的反应如何从单纯关注风险管理发展到考虑其价值创造潜力。

虽然社交媒体为组织和机构带来了广泛的利益,例如增强品牌参与度,但同时也为声誉和安全性带来了挑战和风险,例如机密性违规。员工在工作中经常使用流行的社交媒体平台,如Facebook和Twitter,导致组织需要制定社交媒体使用准则和指南。指南的制定已经成为当代治理实践的一部分。约翰斯顿(Jane Johnston)探讨社交媒体治理的政策和指导方针的问题,并通过检测来自活跃于社交媒体的企业、政府和第三部门组织样本的20个社交媒体使用准则和指南来研究公司治理方法。 [112] 该研究基于样本中出现的13个共同主题开发了社交媒体治理的基本框架,包括机密性、披露以及社交媒体使用的公私分歧,同时借鉴社会契约理论来讨论负责制定和实施社交媒体使用准则和指南的管理人员的主要影响。

辛克莱(John Sinclair)等人探讨因素评估(impact assessments,简称IA)中的电子政务和社交媒体,以及这些可能对有意义的公众参与作出的贡献。该研究文献和案例来源于香港和加拿大。这些案例和文献表明,IA中的电子政务主要用于共享信息而不是对话交流;社交媒体主要由参与者用于分享信息,但也用于组织自己和他们对IA案例的输入;此外,研究发现创新使用虚拟云环境可以进行协作、网站启动的建设、签署并提交重点关注当地环境的公开请愿书。 [113] 基于此,约翰就关于如何更好地联系线上参与和传统IA公众参与提出建议。

Facebook和Twitter等社交媒体的兴起为员工提供了分享工作相关信息的平台和方式。社交媒体治理政策的实施越来越多地用于协调处理此类行为的风险与机遇。范登伯格(Annelieke van den Berg)和韦尔霍温(Joost Verhoeven)为了揭示管理者试图管理这些行为的动机,与不同组织的10名沟通经理进行半结构式访谈,结果发现沟通模式与管理者所观察的预防和推进的重点有所不同:采用对话交流模式的管理者主要以推广为重点,并强调改善利益相关者关系;采用单向模式的管理者主要以预防为重点,并强调社交媒体的风险(例如,员工发布相互矛盾的信息的风险)、企业沟通和混淆利益相关者等。 [114] 范登伯格和韦尔霍温认为社交媒体治理因监管重点而异:在预防计划中,管理者通常试图通过将社交媒体限制为仅供私人使用来重新获得控制权;在促销重点中,管理人员培训重点促进员工与工作相关的社交媒体使用以及各种扩展。

总的来讲,新媒体治理主要强调技术控制、制定使用新媒体的行为准则以及对组织管理及其管理者的影响研究。

三 文献评析

根据对国内外相关文献的分析,新媒体影像传播伦理研究形成了以微博、微信、Facebook和Twitter等社交媒体为主要研究对象,以道德规范、社会责任、新闻法规、隐私权等为主要研究内容,以社会责任理论、“把关人”理论、媒介伦理等为主要引述理论,以“多案例”的案例群研究法为主要研究方法的研究格局。国内外学者出版了多部新闻传播伦理研究专著,该领域高被引文献聚焦于新闻专业主义、社会责任教育、新媒体伦理体系建设等伦理问题解决和治理举措。

目前,国内外新媒体影像传播伦理研究在范畴界定、研究方法、理论等方面存在局限性。一是对新媒体影像传播伦理范畴界定不一,存在“新媒体伦理”“媒介伦理”“传播伦理”“媒体伦理”等多种表述,缺乏统一且清晰的内涵。二是忽略了伦理基本原则和方法的使用。在分析新媒体影像传播的伦理问题时,大部分研究者忽略了伦理学基本原则和思想的引入,多“就事论事”,解决办法多停留在法律法规、社会责任培树、媒介素养教育等方面,没有将伦理基本原则与思想应用到伦理问题分析解决中去。三是研究呈现碎片化,缺乏系统性与整体性。大多数学者聚焦于网络暴力、网络色情、网络谣言、泄露隐私等不良内容的研究,而对网络内容恐怖、诈骗以及煽动宗教极端主义、宣扬民族分裂等违法犯罪内容的研究较少。从治理主体来看,国内研究基本上是围绕政府如何管控互联网来展开,而对互联网企业、社会组织(互联网协会、技术社群等)、网民等治理主体的研究太少,这与长期以来政府在互联网内容治理中一直担任“主角”有关,主体之间协作互动的研究更是缺乏。在网络内容治理机制研究方面,没有形成一个合理的框架系统,对涉及的网络平台运营商、内容发布方与用户的治理鲜有研究,主要集中在政府以及政府的宏观措施如何对互联网平台加以监管。四是研究方法较单一。大部分文献采用案例群方法,运用内容分析法的文献较为单薄,且部分没有做到科学、规范、严谨。研究方法以定性研究为主,鲜有运用定量研究方法,运用模型构建与实证研究的更少。

综观已有文献,新媒体影像传播的社会伦理问题尚可进一步探讨或突破之处有:一是运用多种经典伦理理论从不同角度分析新媒体影像传播中存在的伦理问题,为最大化减少伦理问题与化解伦理冲突提供方法与思路。在新媒体影像传播实践中可借鉴德性伦理、功利主义、义务论、正义论、话语伦理等经典伦理理论与方法,以规避伦理问题的产生。二是基于跨学科理论开拓新媒体影像传播社会伦理问题研究的新境界。从已有的研究成果来看,大多数文献是从传播学角度来研究的,而运用其他学科理论展开研究的成果较少。新媒体影像传播的社会伦理问题与治理涉及公共管理学、传播学、政治学、法学、心理学、社会学、伦理学、计算机学等诸多学科,因此,需要借鉴多学科理论与方法进行研究。三是综合运用多种研究方法,定性研究法与定量研究法相结合。比较法、案例法、问卷调查、深度访谈、模型构建、统计分析法等研究方法都值得运用到新媒体影像传播的伦理问题研究中。

第四节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一 研究思路

本课题按照由微观到宏观、由具体到抽象、由现象到本质、由问题到对策的指导思想进行研究,具体思路如下:

在明确基本概念与研究范围,梳理国内外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全书按照“问题篇—理论篇—治理篇”的逻辑思路进行。问题篇按照“问题表现—问题原因—问题危害”的思路进行研究,理论篇按照“美德伦理—功利主义—义务论—正义论—话语伦理”的思路进行,治理篇从“化解伦理冲突—达成伦理共识—构筑自律基础—强化他律手段—加强协同治理”五个方面展开。

全书研究思路如下图0-2所示。

图0-2 研究思路

二 研究方法

1.跨学科视野的伦理问题治理理论与方法

新媒体影像传播社会伦理问题的治理,不是哪个行业或部门的治理,而是需要综合治理,因此,对其的研究涉及多个学科,主要有公共管理学、新闻传播学、法学、计算机科学、社会学、伦理学等。在研究过程中,需要吸收这些学科的有关理论与方法进行综合研究。既可以运用伦理学中的功利主义、义务论、正义论、话语伦理等不同的伦理方法研究如何规避新媒体影像传播的社会伦理问题;也可以运用公共管理学的协同治理理论来研究政府、互联网企业、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多方主体如何协同共治新媒体传播的社会伦理问题。

2.建构模型或模式法

利用建模法研究新媒体影像传播道德价值推导模式、融贯权衡模式、伦理原则分析框架。在传播学与管理学的研究中,采用构建模型或模式的方法比较普遍,但在新媒体影像传播伦理问题治理研究中,鲜有人运用这种研究方法。模型或模式都是用图像形式对某一客观现象简化的描述,以表明事物组成部分的相互关系,其最大特点就是具象化。在本研究中,通过构建模型或模式,形象直观地告诉新媒体影像传播者在面临伦理冲突时如何正确抉择,从而避免伦理问题的产生。

3.案例研究法

通过剖析新媒体影像传播伦理问题治理中的经典案例,以便更好指导新媒体影像传播的实践。所选案例可以是个案,也可以是群案;可以是中国的,也可以是外国的。对案例的分析要有不同的视角,既有理论视角,也有实践视角,分析要到位。

第五节 研究内容与创新点

一 研究内容

全书分为问题篇、理论篇与治理篇,共14章。

1.问题篇共4章,在概述新媒体影像传播环境与现状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了新媒体影像传播社会伦理问题的表现、原因及其危害。主要内容有:

(1)从政治、经济、社会和技术四个方面分析新媒体影像传播的环境,从用户市场、制作技术、行业发展、传受主体、监督管理等方面分析了新媒体影像传播发展现状。

(2)从八个方面分析新媒体影像传播社会伦理问题的表现:影像低俗、影像失真、影像煽情、影像歧视、影像窥私、影像欺骗、影像暴力、影像侵权。

(3)从主体自律、经济利益、技术把关、监管机制、伦理法规等五个方面分析了产生这些社会伦理问题的原因:其一,影像传播主体综合素养不高,自律意识淡薄;其二,影像传播主体过度追求个人名利,缺乏社会责任;其三,网络技术无法有效拦截问题影像,网络空间伦理问题溯源难;其四,网络空间监管机制缺位,监管主体单一,监管方式简单,惩处力度偏弱;其五,网络伦理法规缺乏系统性与前瞻性,呈现碎片化与不完善。

(4)从个人、组织、社会、国家四个方面阐述了新媒体影像传播社会伦理问题的危害。主要有:损害主客体个体利益与组织管理的有效性,污染社会风气,影响主流价值观的形成,破坏社会良序,诱发社会危机,有损民族的团结与国家的稳定。

2.理论篇共5章,分别论述美德伦理、功利主义、义务论、正义论、话语伦理五种规范伦理学理论在新媒体影像传播中的价值与局限,以及如何运用这些经典伦理理论指导新媒体影像传播实践,探讨新媒体影像传播社会伦理问题的解决之道。主要内容有:

(1)美德伦理:关注传播美德的道德理论。阐述美德伦理发展概况,分析美德伦理在新媒体影像传播中的价值与局限。美德伦理在新媒体影像传播实践中的应用体现在三个方面:新媒体影像传播主体应施以善行,以追求幸福生活为目的;通过实践智慧培养理智分析新媒体影像传播问题的能力;逐渐细化新媒体影像传播的美德。

(2)功利主义:新媒体影像传播中追求利益最大化。功利主义以“利”为核心,主张行为利益最大化。“利益最大化”是功利主义思想衡量新媒体影像传播行为是否道德的基础标准。从新媒体影像传播实践出发,分析功利主义的价值与局限:功利主义既主张以社会整体利益为重,注重传播效益,但也追求短期利益,忽视少数人利益。规则功利主义可以要求公民从微观、中观、宏观三个层面审视新媒体影像传播行为:微观上正确对待一般规则与特殊规则;中观层面在可普遍化规则中追求最大传播效益;宏观层面则在社会道德规则体系中化解影像传播伦理冲突。

(3)义务论:新媒体影像传播中可普遍化的道德律令。义务论的核心价值彰显道德价值的应然性与必然性,但却割裂经验与理性的内在联系,片面强调行为动机,忽视道德义务的具体化与层次性,导致自律精神过于苍白。在新媒体影像传播实践中运用义务论的途径包括:确立普世伦理,设定新媒体影像传播的伦理底线;彰显人文关怀理念,贯彻以人为本的传播原则;完善内在自律机制,提高影像传播主体的道德修养。

(4)正义论:新媒体影像传播中确保公正传播的契约。契约论者判断行为是否道德的标准是“行为是否遵守了契约”,这种契约是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如果违背或者失约就被视为不道德行为。非自利契约论主要代表罗尔斯的正义论为新媒体影像传播提供了有益参考。正义论的价值在于重视平等自由,追求公正传播;其局限在于注重形式伦理,超越现实传播。在新媒体影像传播实践中应恰当应用正义论,确保做到公正传播。正义论思想揭示了新媒体影像公正传播的原点,还为新媒体影像传播揭示了平等自由的价值追求,同时其所倡导的公平机会原则,则有利于缩小不同传播主体之间的信息鸿沟,其差别原则的运用,有助于保护新媒体影像传播中的弱者。

(5)话语伦理:新媒体影像语言伦理的可普遍化。哈贝马斯的话语伦理理论从影像语言的视角为分析和解决新媒体影像传播社会伦理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在话语伦理可普遍化原则、平等性原则、话语实践伦理原则等基本原则下,哈贝马斯为我们设想并呈现了理想的对话交往环境的图景,为理性传播提供正面指引,为现代文明社会“标准”影像话语体系的构建指明了方向。其不足主要是忽略现实传播情境,理论设想超然于传播实践。话语伦理的应用主要体现在探索建立公共领域的制度性、规约性和权威性的新媒体影像语言规范,形成新媒体影像传播平等、合作、礼貌的对话交往生态,在传统文化与新媒体技术的有机耦合中营造理性影像交往环境。

3.治理篇共5章,从“化解伦理冲突、达成伦理共识、构筑自律基础、强化他律手段、加强协同治理”五个方面展开分析,探求新媒体影像传播的社会伦理问题的治理方略。主要内容有:

(1)化解伦理冲突:构建新媒体影像传播的伦理抉择模式。新媒体影像传播伦理冲突主要表现在:传者角色与社会角色的冲突、影像新闻价值与人文关怀的冲突、自由传播与社会责任的冲突以及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引起这些伦理冲突的主要因素有:经济因素、技术因素、传者因素、心理因素、社会因素。解决新媒体影像传播伦理冲突的有效方法:基于道德价值推导模式构建新媒体影像传播的伦理抉择模式。

(2)达成伦理共识:构建新媒体影像传播伦理原则。基于公共道德理论、责任伦理学,构建公民新媒体影像传播伦理原则:不伤害原则、公正原则、前瞻性责任原则。运用融贯的方法,并综合各种理论和原则的有效因素为原则的权衡和细化服务,从而为识别、判断并解决新媒体影像传播伦理问题提供一个伦理理论分析框架。新媒体影像传播伦理原则的实现路径有三:建构开放型的新媒体影像传播社会伦理体系,建构信任型的新媒体影像传播伦理体系,建构规范型的新媒体影像传播者的自我调节机制。

(3)构筑自律基础:践行新媒体影像传播道德规范。针对新媒体影像传播的行为主体,从体现责任要求的肯定性表述(应该如何做)与体现道德底线的否定性表述(不能如何做)两个方面构建了具有实践性与前瞻性的新媒体影像传播道德规范。推动外在道德规范与内在自我意识有机统一,使得新媒体影像传播者道德规范“内化于心”;培育传播主体的“德性”,实施德行,达到新媒体影像传播行为的崇高伦理境界。自我道德评价与社会道德评价是调控新媒体影像传播伦理的内外有效手段。

(4)强化他律手段:技术监控、行政监管、法制保障的有机结合。新媒体影像传播的社会伦理问题治理的他律手段主要包括技术监控、行政监管和法制保障三方面。技术监控作为防范新媒体影像传播社会伦理问题的主要屏障,主要应用了主动监测和积极防御两种技术手段;行政监管作为解决新媒体影像传播社会伦理问题的重要举措,主要通过日常监管、专项治理等综合监管方式使行政监管常态化;法律保障则作为消解新媒体影像传播社会伦理问题的最后防线。

(5)加强协同治理:新媒体影像传播社会伦理问题的治理之道。基于“协同治理”理论和方法,分析新媒体影像传播社会伦理问题协同治理的难处,并提出协同治理的目标。加强协同治理主要表现在:(1)构建合作共治机制,倡导政府、行业、社会组织与公众多方参与。即:构建协同合作机制,确立协同治理目标,制定协同合作规则。(2)创建对话协商机制,加强不同治理主体之间平等协商。即:明确理性公开平等原则,提升不同治理主体间的对话协商智慧;营造信息共享对称氛围,提升不同治理主体间的科学决策能力;建立深层合作互信体系,提升不同治理主体间的协同预警能力。(3)强化协同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即:创新新媒体影像传播政府监管机制、行业监管机制与公众监督机制。

二 创新点

1.运用美德伦理、功利主义、义务论、正义论、话语伦理等五种经典理论,深入分析了新媒体影像传播的社会伦理问题及在实践中如何运用这些经典理论以尽可能降低影像传播伦理问题的产生,为传媒伦理研究者提供了新的研究思路与方法。

2.构建了两个新媒体影像传播伦理模式与框架。(1)新媒体影像传播伦理抉择模式:道德价值推导模式;(2)基于融贯权衡与细化视角,构建了新媒体影像传播伦理原则的分析框架,为新媒体影像传播提供理论指导。

3.针对新媒体影像传播的行为主体,从体现责任要求的肯定性表述(应该如何做)与体现道德底线的否定性表述(不能如何做)两个方面首次构建了具有实践性与前瞻性的17条新媒体影像传播道德规范,为新媒体影像创作者、传播者、接受者与运营服务者提供了行为准则,有益于降低新媒体影像传播的社会伦理问题的产生。

4.引入协同治理理论研究新媒体影像传播的社会伦理问题的治理,打破了以往研究中的理论思维定式,并紧密结合我国互联网内容治理的实际情况,从共建协同合作机制、创建对话协商机制、创新不同监管方式等方面来治理新媒体影像传播的社会伦理问题,强调政府、互联网企业、社会组织、公众等多方主体共建共治共享清朗的网络空间。


[1] 数据来源于https://www.internetworldstats.com/stats.htm。

[2] 数据来源:第4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http://www.cnnic.net.cn/hlwfzyj/hlwxzbg/hlwtjbg/202109/t20210915_7154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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