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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公共产品理论

一 大卫·休谟——“搭便车”现象

1739年,古典学派大卫·休谟在著作《人性论》中论述了“搭便车”的现象,并讨论了如何处理超越个人利益的公共性问题。这个问题后来被总结为“集体消费品”。休谟认为,在某些只能通过集体完成的事情上,因人自利的天性,只能依靠国家和官员来使每个人不得不遵守法则。其中有个著名的“公共草地排水”例子:两个邻居商定共同浇灌一块他们共同拥有的牧场,因为他们都非常清楚,如果他们都不完成自己的那部分工作,那他们将最终失去整个牧场。然而,对于赞同任何同样行动的一千个人来说,判定他们是否做出同样的努力将是非常困难的,实际上也是不可能的。对他们来说,执行如此复杂的设计并采取一致行动将是非常困难的,因为每个人都会寻求托词以使自己免得承受由此带来的麻烦和花费,而使其他人承担全部成本。 [6] 这表明了在类似事情上公共利益维护和政府参与的必要性。

二 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原理

继大卫·休谟之后,1776年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对政府职能进行了更为深入的研究。他认为,自由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能够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政府只需充当“守夜人”的角色即可。政府的职能包括:第一,保护社会,使其不受其他独立社会的侵犯;第二,尽可能保护社会上每个人,使其不受社会上任何他人的侵害或压迫;第三,建设并维护某些公共事业及某些公共设施。 [7]

三 瓦格纳——“公共支出不断增长法则”

1882年,瓦格纳对19世纪的许多欧洲国家、日本和美国公共支出增长情况进行考察,提出“公共支出不断增长法则”,又称为“政府活动扩张法则”。具体表述为:由于人们对公共产品的需求弹性较高,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随着人均收入的提高,人们对法律、警察、金融、教育、文化和医疗等公共产品的需求将不断增长,并且超过人均收入的增长,政府支出规模因此也相应增长,这一观点又被称为“瓦格纳法则”。瓦格纳最早从实证的角度研究并证实了政府的公共产品供给职能呈不断扩大的趋势。

四 林达尔——公共产品概念的提出

1919年瑞典人林达尔在其博士论文《公平税收》中首次提出“公共产品”一词,他分析了两个消费者共同纳税分担一件公共产品的成本的问题,指出每个人在总税额中应纳份额与他从该公共产品消费中所享有的效用价值相等。这些税收份额即为他的税收价格,即著名的“林达尔价格”,其形成的供求均衡称为“林达尔均衡”,这不仅解决了公共产品供给所需费用的来源问题,也极大地促进了西方公共财政理论及公共产品理论的形成与发展。

五 萨缪尔森——公共产品的区分

一般认为,现代经济学对公共产品的研究是从新古典综合派的萨缪尔森开始的。1954年萨缪尔森在《公共支出的纯理论》中,对公共产品进行定义:公共产品是指每个人对这种产品的消费都不会导致其他人对该产品消费的减少。相对而言,私人物品是指:如果一种物品能够加以分割,因而每一部分能够分别按照竞争价格卖给不同的人,而且对其他人没有产生外部效果。萨缪尔森还对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的最优化供给均衡问题进行比较分析,公共产品无法像私人产品一样可以通过竞争性的市场定价机制找到供给均衡点。通过假定存在很有洞察力的人(伦理上的观察者),知道个人的偏好函数,以此解决公共产品个人偏好的显示问题。萨缪尔森是第一个能够严格区分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提出纯公共产品定义的经济学家。

六 布坎南——俱乐部产品的提出

1965年布坎南在《俱乐部的经济理论》中指出,萨缪尔森定义的公共产品是纯公共产品,现实社会中大量存在的是介于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之间的准公共产品或混合产品。俱乐部产品就是这样一种产品,一些人能消费,而另一些人被排除在外。布坎南使用成本效益分析,得出俱乐部成员的最优规模。他指出,俱乐部成员的最优数量是有限的,而且随着俱乐部产品数量的边际收益的变化而变化,并且俱乐部的所有者能够固化他们的价格,接收新成员,只要每个成员的边际收益不小于他们的边际成本,俱乐部通过接收愿意支付的新成员而达到规模最优。 [8] 布坎南对“俱乐部”产品的定义使得公共产品的概念更加接近现实,具有较强的实用性。

七 马斯格雷夫——公共产品的三分法

到20世纪50年代末,美国著名经济学家马斯格雷夫在其著作《财政学原理:公共经济研究》,第一次引用“公共经济学”的概念,完成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特征的描述,阐述为:一种纯粹的公共产品在生产或供给的关联性上具有不可分割特征,一旦它提供给社会的某些成员,在排斥其他成员对它的消费上就显示出不可能或无效性。“任何人都同等地消费,不管他是否为此付费。”进一步,在萨缪尔森的公共产品理论之上提出产品的三分法,即产品可以认为私人品、公共品和有益品,在“非私人品”中又区分了公共产品和有益品,公共产品是由于市场无法自发地提供公共产品的最优数量,是政府在尊重个人偏好的情况下提供的;有益品是政府强制个人消费的政治经济产品,带有消费的强制性。

八 斯蒂格利茨——公共产品理论框架的形成

1999年美国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斯蒂格利茨教授对公共经济学领域进行分类,提出三个主要类别的研究问题:一是公共部门从事哪些活动,以及这些活动是如何组织的;二是尽可能地理解和预测政府经济活动的全部结果;三是评价政府组织公共经济活动的各种政策。至此,成熟的公共产品理论框架体系已经完全形成。

纵观西方公共产品理论的演变过程,最为突出的特征是公共产品供给市场化理论。自西方公共产品思想产生以来,存在的普遍共识是公共产品的性质以及政府的职能决定政府是公共产品供给的唯一主体。公共产品的产生是由于市场失灵的存在,而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可以避免“搭便车”行为,也可以提高公共产品的供给效率。随着公共产品理论与实践的不断发展,政府作为公共产品供给的唯一主体思想逐渐被公共产品供给市场化的思想所取代。

九 公共产品理论与应急预算的关系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概念界定及其不确定性、紧急性、严重的社会影响及难以有效预防等特征,这决定了突发公共事件一旦爆发,就会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带来严重的灾害和破坏,因此公共安全是最重要的一种公共产品,而突发公共事件的灾后应急机制即公共危机财政应急机制,具有提供公共安全服务、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作用,具有极强的正外部效应。这意味着生产者的成本大于收益,利益外溢。由于私人部门以追求私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单纯依靠市场机制本身无法使受益者付费或使受害者获得补偿,从而导致社会收益、私人收益、社会成本与私人成本之间产生差异。保险市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风险,但是由于保险市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诉求,使得保险市场倾向于关注没有外部性的领域。同时,保险是分散风险、互助共济的一种机制,需要投保人支付一定保费后才可享受相关保障,但是对于弱势群体和弱势产业而言,无力支付高额保费。另外,个人也不具备消除公共危机带来的外部负效应的主观偏好和足够的客观能力。

政府部门作为公共服务提供者、公共政策制定者,承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将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从现代社会公共危机的特点来看,只有政府才具备在公共危机管理中承担领导责任和主要责任的能力。财政部门作为执行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部门,是公共危机应急机制的最后一道屏障,也是国家应急反应机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承担配置社会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职能,从财力保障和政策支持方面给予应急管理支持。而应急预算制度在谨慎评估未来可能发生的突发性支出的基础上,做出相关收支安排,直接关系到政府应对公共危机时能否发挥应有的作用,能否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o7IzTBtV8KN4XzLK3yT1qhvNW42aAdRAAmtv16tHb2wqyzozh61IeW+nJr20I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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