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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一 著述缘由:我国语言文字法律事业的非均衡发展

自2000年《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施以来,我国语言文字事业发展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该法对于提高国民素质和国民语言能力、促进教育发展,加强语言文字的规范化管理、推行依法行政、营造和谐语言生活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增强国家软实力和民族凝聚力,都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1] 不过,在看到成就的同时我们也应意识到现实的不足。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制建设和成就,对于我国整个语言文字事业的发展来说,只是“半壁江山”,语言文字事业不可忽略国家非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制建设问题。如果说《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价值取向与目标是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促进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及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 [2] 那么,非通用语言文字事业的建设同样有着丰富的政治、经济、文化价值,它蕴含着文化和权利的多样性、公民语言文字权利平等和自由价值,关系着文化的传承与认同,影响着我国各民族各地区语言文字的和谐发展。长期以来,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形成、改革开放的推进和社会变迁的影响加大,国家对通用语言文字予以大力推广,非通用语言文字则未能受到国家和社会的足够重视,公民的非通用语言文字权利受到一定程度的削弱,一些非通用语言文字甚至面临着日益严峻的生存状况。 [3]

从法治的视角观察国家非通用语言文字法律制度,可以发现尚存在如下一些方面的问题:

一是关于国家非通用语言文字的宪法地位或宪法权利属性尚不明确。我国《宪法》尽管有关于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规定,但该规定并不是关于语言文字权利方面的规定。《宪法》中涉及语言文字的条款主要有两处:一处是在民族政策中规定了民族语言政策(《宪法》第4条),另一处是在发展教育事业和提高人民科学文化水平条款中规定了“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宪法》第19条第5款)。可见,《宪法》中缺少明确的关于公民非通用语言文字权利保护的宪法条款。

二是国家非通用语言文字及权利缺少相应的法律制度安排。目前,不仅非通用语言文字没有直接而明确的宪法条文依据,而且非通用语言文字权利的法律制度也相应地缺位。这种缺位,不只表现在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专门关于针对种种非通用语言文字的立法,还表现在即使有规定也只是有某些零星的规定且难以得到实施。

三是语言文字的法律制度安排在通用语言文字与非通用语言文字之间表现出资源分配的明显不均。在我国现有的语言文字法律制度中,非通用语言文字处于一种严重的弱势地位。虽然现行的语言文字法律规范体系中都强调了公民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但是,在资源的分配中却向通用语言文字严重倾斜,通用语言文字的发展得到大力支持、奖励、提倡和鼓励,对非通用语言文字却并未采取同样的扶持政策,其发展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或诸多因素的制约。从这一立法支持取向来看,非通用语言文字在立法上可以说受到了某种非均衡的“差别待遇”。

四是在实践中国家非通用语言文字权利侵权现象频现。由于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通用语言文字的重视和法律制度对非通用语言文字权利保护的缺失,频频出现国家公权力侵犯公民非通用语言文字权利的情形。如2004年国家广电总局发出《关于加强译制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管理的通知》,禁止播放方言版的译制片; [4] 又如,2007年12月,广东媒体报道广州市番禺区的小学禁止校园内讲粤语,2009年8月至2010年3月,广州地铁3号线和5号线取消粤语站台广播。 [5] 以上这些现象,只是“问题丛林”中的部分问题。这些问题并不仅仅是非通用语言文字问题,而是关系到整个语言文字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建设问题。对此,既需要对非通用语言文字法律体系进行从无到有、从零碎到系统化的建设,又需要对已有的通用语言文字法律制度进行调整。

本书正是基于这一历史和现实的境况,在梳理我国语言文字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就国家非通用语言文字立法问题展开专门研究,以期就此提出些许见解和建议。

二 概念范畴:“国家通用”与“国家非通用”之关系

本书所称“非通用语言文字”,即国家非通用语言文字的简称,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下简称通用语言文字)相对而言。自2000年《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颁布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定概念得以确认,与之相对应的就是除“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之外的“国家非通用语言文字”。我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普通话和规范简体汉字,因而我们所称的“非通用语言文字”,指的是除普通话和规范简体汉字以外的其他语言文字,包括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特定人群语言文字(如盲文、手语)、特定地区语言文字(如各地方言及港澳台地区所使用的语言文字)以及外来语言文字等。由于这些非通用语言文字具有一些共同的特征,如均为少数人使用、非官方地位或非全国通用、处于弱势地位等 [6] ,因而本书统一以“国家非通用语言文字”整体概括之,简称“非通用语言文字”。

与“非通用语言文字”密切联系的是“非通用语言文字权利”一词,它是语言文字权利的下位概念。“语言权是指自己或自己所属的语言团体,使用其所希望的语言,从事社会生活,不受任何人妨害的权利。” [7] 由该语言权的概念界定可知,语言文字权利不只是限于通用语言文字权利,也应包括使用非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同时,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既明确了语言文字权利,也确立了国家对语言文字的管理权,国家大力支持和推广通用语言文字。这种立法规定,也为非通用语言文字及其权利留下了发展空间。为与通用语言文字权利相区分以及论述的方便,本书将与通用语言文字权利相对应的权利(亦即其剩余的权利)统称为“非通用语言文字权利”。

三 本书写作目标

当前,我国公民的非通用语言文字权利未能得到有效保护,法律实践中存在许多不符合宪法精神和原则的现象。对非通用语言文字进行立法,既是规范和保护、促进非通用语言文字发展的需要,也是“依宪治国”理念的要求。基于此,本书旨在通过对非通用语言文字立法的研究,为构建起以“通用语言文字法”和“非通用语言文字法”为双核的法律体系和制度夯实理论基础,为立法提供方案与建议。

第一,推动通用语言文字与非通用语言文字的整合性立法。我国现有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主要是从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的视角进行的立法,没有体现出对通用语言文字和非通用语言文字的一体化保护。因此,在基本权利立法模式下,有必要制定整合通用语言文字和非通用语言文字的综合性语言权利保护法。在立法理念上,综合立法可考虑以专家建议稿为基础,同时吸纳并借鉴域外立法的最新经验。当然,在具体制度方面也需要依据中国社会的现实和时代发展,做出必要的调适。在立法体例上,要立足中国现实,采取更加灵活的“公私分立”的立法策略: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新媒体、公共服务领域、公共场所等公共领域,既要进一步推进规范化、标准化,强化重点领域语言文字监督检查,又要提供公共服务,履行国家对语言权利的保护义务;在日常生活、地方性文艺创作和表演、少数民族礼俗庆典等私人领域或特殊场合,相关立法则应以强调语言平等、少数语言的使用自由、公权力的不干预或不介入为主。

由此,本书为综合性语言文字立法论证了立法目的与基本原则,亦即应以语言权利保障为核心目的,确立语言多样性、语言平等、语言规范化三大立法原则,国家必须担负起积极义务,应逐步消除目前因公私领域区别导致语言权利承认的差异,建立相关制度以维持母语的使用,确保各种语言使用人的语言权利平等,使珍贵的语言文化资产得以保持可持续发展趋势。与此同时,基于沟通交流的便利,也要强化公共领域语言文字规范化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推动非通用语言文字的专门立法。在特别领域,贯彻语言权利保护理念,还需要对非通用语言文字进行专门立法。要有效应对各种复杂的语言权利及其波及效应,构筑基本权利的制度性保障,还需要在一些综合立法无法覆盖的特别领域当中,依据法律保留和比例原则贯彻语言权利保护理念,分别构建特别领域的语言权利保护制度。应从实际出发,研究国家非通用语言文字专门性立法的现状,对少数民族、特定人群、特定行业及领域以及特定区域的语言文字基本法律制度、政策规定和研究综述进行辩证分析。

第三,进一步推进非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化立法。基于沟通交流和便民服务的需要,非通用语言存在规范化、标准化的问题。因此,要加快制定传统通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基础规范标准,推进术语规范化,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工作。加快研制国家通用手语和通用盲文系列规范标准,规范和推广国家通用手语、通用盲文。研制国家通用手语和通用盲文水平等级标准和测试大纲,逐步开展国家通用手语和国家通用盲文等级测试。

第四,推动网络语言文字规范化。为适应现代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发展,须强化对互联网语言文字使用的规范和管理。倡导文明用语用字,抵制低俗语言,推动社会语言文明建设。网络语言并非一种新的语言形态,而是一种通过新的语言传播平台、借助互联网等新媒体和信息技术而表达的语言文字,网络语言传播相较于传统传播手段,在传播速度、传播范围和影响力等方面呈几何指数增长,无论是通用语言还是非通用语言,如果利用网络平台传播,均会产生网络语言规范化问题。因此,要进行网络语言规范化领域的专门立法,推进网络语言的规范化、文明化。

四 本书的主要内容

本书以探讨汉语方言、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手语盲文、网络语言文字以及其他非通用语言文字的具体立法路径为内容,共由七章组成。总体结构可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也即第一章,分析非通用语言文字立法的基础理论问题,拟从理论与实践的角度分析非通用语言文字的立法基础,审视立法的合法性和立法的需求;第二部分,即第二章至第六章,分别对汉语方言、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手语盲文、网络语言文字及其他非通用语言文字进行分析和论述,并提出立法建议;第三部分,即第七章,对非通用语言文字法律制度和体系构建提出总的建议。本书各章内容简介如下:

第一章我国非通用语言文字立法的基础分析。指出非通用语言文字立法的理论基础在于民主、语言平等权及语言多样性,分析了其宪法依据与立法现况。

第二章汉语方言立法研究,着重分析了汉语方言的特点、面临的问题、保护的必要性,提出汉语方言法律保护的具体路径在于放松行政管制、扩容给付行政、引入行政指导、文化法的协同保护以及合作治理。

第三章我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立法研究,着力探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法制现状、在司法中的地位及其实现、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法律体系的构建与制度完善。

第四章手语盲文立法研究,着重分析了我国手语盲文的法制现状与主要问题,提出手语盲文立法要先行先试,克服技术难题,创制成熟的手语盲文方案,保障手语盲文的教育推广与无障碍服务。

第五章网络语言文字立法研究,着重分析了我国网络语言文字的现状与问题、立法现况、使用自由及其限制,完善法律规制的对策。

第六章其他非通用语言文字立法探讨,从语言文字规范化和标准化的视角,对繁体字、异体字与外来语立法进行了探讨。

第七章我国非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体系与制度构想,着重探讨非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体系、主要框架、立法目的、基本原则、法律责任与权利救济等。


[1] 参见《深入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全面推进语言文字事业科学发展——刘延东国务委员在纪念〈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颁布1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教育部门户网站,http://www.moe.edu.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s6151/201201/129762.html,2016年7月18日访问。

[2] 参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1条、第5条。

[3] 比如,汉语方言正在萎缩,参见付义荣《论汉语方言的萎缩——以安徽无为县傅村为例》,《集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3期;少数民族语言不同程度上处于濒危的状态,参见乌兰那日苏《我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法律保护现状及立法探讨》,《理论研究》2007年第3期;盲文事业的发展不足制约了视障者对盲文出版物的使用等,参见李晓东《我国视障者的媒介使用及大众媒介的无障碍供给研究》,《浙江传媒学院学报》2014年第4期。

[4] 刘飞宇、石俊:《语言权的限制与保护——从地方方言译制片被禁说起》,《法学论坛》2005年第6期。

[5] 翁金箱:《当前中国语言权立法状况之分析——以近年来的语言事件为契机》,《政法论坛》2011年第2期。

[6] 需要说明的是,“少数人使用”“弱势地位”是相对于我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而言的。我国人口基数大,加之一些地方地域特色鲜明等因素,决定了很多非通用语言使用人口是相当多的,有些非通用语言在一些地方也表现出相对强势(如粤语)。但是,一种语言在更强势的语言面前,尤其是在权力的介入和市场经济的作用下,是脆弱不堪的,而且其消亡速度也是很快的。如满语作为清王朝的法定国语,在清王朝灭亡后不到百年间,便成为世界极度濒危语言(参见裴钰《解读“世界濒危语言地图”》,《社会科学报》2009年4月23日第8版)满语的萎缩在清王朝时期就已经开始。这证明,虽然满族是我国第二大少数民族,而且是当时的统治者,但在更强势的汉语面前仍然处于弱势地位。事实上,作为我国经济最发达地区的粤语也已经出现萎缩现象(参见冯杰《从粤语受到的冲击看社会与语言的共变及方言的保护问题》,《语文学刊》2011年第2期)。

[7] 施正锋、张学谦:《语言政策及制定“语言公平法”之研究》,前卫出版公司2003年版,第136页。 4nUcSQHMX0pm89yrsDdbBTyEmfZ+5i5bfXh3g9tzOsg8XPQoHuP5yOo0Pl035Qs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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