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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在“多元一体”的语言文字大家庭中,“一体”是主线和方向,“多元”是要素和动力,两者辩证统一。“一体”的“主线和方向”引领着语言文字大家庭的共通性,其核心要义在于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这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语言法制基础。“多元”的“要素和动力”要求尊重语言文字的多样性,对少数民族语言、汉语方言、手语盲文等非通用语言实施存续保护。也就是说,推广普通话与保护母语乡音并行不悖、相辅相成。

我国语言资源的多样性,是体现中华文化多样性和丰富性的重要载体。我国种类繁多的少数民族语言,寄托着乡愁的方言,便利特殊人群的手语盲文,传承守正创新传统文化的繁体字和异体字,展示包容和开放精神的外来语以及富有时代气息的网络语言文字,无不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形成和发展的历史谱系与文化多样性、开放性和时代性的体现。这些非通用语言文字,既有老祖宗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又有因应时代发展的新生事物,都是需要像花朵一样精心呵护的人类语言资源。

以少数民族语言的存续保护为例。在“多元一体”的文化格局指引下,一方面,要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大力推行国家通用语言。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9月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指出:“语言相通是人与人相通的重要环节,语言不通就难以沟通。既要求少数民族学习国家通用语言,也鼓励在民族地区生活的汉族群众学习少数民族语言。少数民族学好国家通用语言,对就业、接受现代科学文化知识、融入社会都有利。”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少数民族语言尤其是濒危语言的保护,推进语言资源保护工程,加强“双语”教育,培养“双语”人才,实施“语言文字筑桥工程”,使得各民族语言文字始终在相互对话、沟通和碰撞中交汇、交融、交流,强化各民族间文化认同,最终铸牢“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语言文字法制建设取得了突出成绩,普通话推广和教育卓有成效。然而,我国的非通用语言文字立法严重滞后,公民的非通用语言文字权利保障仍有待提升。对非通用语言文字进行立法,既是规范和保护、促进非通用语言文字发展的现实之需,也是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必然要求。非通用语言文字立法,应关切实质民主原则下的少数群体和弱势群体的语言权利,确保推广普及通用语言文字与语言多样性的均衡。鉴于此,本书专门研究除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外的非通用语言文字立法问题。本书首先论述非通用语言文字立法理论基础与现实基础,然后以各论的形式分别论述了汉语方言、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手语盲文、网络语言文字、繁体字与异体字以及外来语的立法理论与实践问题。

作者谨识 jmGsDdqwk/ne3FT7d15sDtYm23+HnLMUQxRPgT1vL140V2ruda/zOZrelzcqdcR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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