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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汉语方言法律保护面临的问题

目前,我国汉语方言保护面临的问题是多方面的,既有生存空间的问题,又有保护力量的不足问题,更有方言自身的价值问题。这些问题会影响方言保护的开展与实效。因此,分析这些问题有利于我们开展方言的法律保护工作,并有利于加强方言立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一 方言生态濒危且生存空间渐窄

目前,我国许多方言都处于濒危状态。如,据左秀兰、吕雯钰对胶东方言的调查,便显示该胶东方言正处于濒危状态。 [13] 方言濒危体现为方言的使用人数大大减少,尤其是会说的年轻人正在减少。根据现有学者的分类,汉语方言危机可分为“替换型”和“蜕变型”。 [14] 前者是指方言原来的使用者转用强势方言或普通话,濒危方言会被强势方言或普通话替换;后者是指弱势方言在受到强势方言的影响和冲击之下,逐渐磨损、丢失自己原有的一些比较特殊的成分,同时不断吸收强势方言的成分,使自己的语言系统朝着强势方言的方向发展演变。 [15] 在我国,这两种类型的方言濒危现象越来越多地呈现在我们面前。比如,在怀化市鹤城区最近十几年,由于普通话的推广,普通话已经成为民众的主要交际和传播工具, [16] 从方言角度而言便是“替换型”方言濒危的体现。而“蜕变型”方言濒危更是司空见惯。比如,我们随处可以发现“年轻人的方言和爷爷辈不一样了” [17] 以及“塑料普通话”的现象, [18] 即是方言蜕变的结果。此外,方言的遗失也十分严重:虽然某种方言使用人数仍然众多,但许多方言的词汇已经遗失,导致许多词汇表达已经不能用方言表述,而只能用普通话类推方言语音。 [19]

不仅如此,方言的生存空间也日益狭窄。狭窄的方言空间,既是方言濒危的原因,又是方言保护必须克服的瓶颈。具体而言,方言生存空间受到压缩的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尤其是我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颁布后对普通话的大力推广;二是改革开放后因经济发展所引起的大规模的人口流动。

(一)普通话的强势推广压缩了方言空间

自1952年《国务院关于推广普通话的指示》颁布之始,在全国全面推广普通话,到2000年正式建立了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为核心的一套维护和推广普通话的法律制度,普通话的推广取得了辉煌的成就。“目前全国能说普通话的人口比例估计可能达到60% 左右,城镇能说普通话的人口比例可能达到 70% 左右” [20] 。“推广普通话的结果是扩大其使用范围,无疑其他语言的空间就会缩小。” [21] 普通话对方言空间的压缩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只能使用普通话从而限制了其他语言的使用,这导致在许多场合方言失去使用的机会。比如,方言在行政部门、学校、广播电视等公共场合鲜有使用的空间,而这些场合往往是体现语言价值的最重要场合。二是普通话的推广导致语言接受者在接受普通话后对方言的放弃。比如,怀化市鹤城区最近十几年,由于普通话的推广,普通话已经成为民众的主要交际和传播工具,普通话的使用已由过去采用行政手段推广演变为民众的自觉选择,并逐渐淡化和疏远方言。 [22]

(二)社会变迁恶化方言环境

方言空间的减少,除与普通话的推广有关外,还有社会变迁的原因。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全国范围内的人员流动日益频繁,尤其是大规模的人口迁移和人员的长期异地务工,使得不同语言相互碰撞,语言相互影响,打破了原有封闭的方言生态。在这种社会变迁中,为了更方便地交流和自身更好地发展,越来越多的人纷纷接受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和生活语言,并以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其子女,由此而对方言产生了较为不利的影响:一是导致使用方言的人群减少,尤其是在新生代中方言的使用日渐减少;二是因原有封闭的方言生态空间被打破,方言受其他语言尤其是普通话影响而导致方言变异甚至与普通话趋同。可见,方言的生存环境越来越恶劣,其生存空间越来越被压缩。

二 方言保护力量薄弱

目前,国家和社会对汉语方言的保护与关注程度,远不能与少数民族语言的保护同日而语,更远逊于普通话。普通话与少数民族语言,均有多层次的法律法规予以保护和支持,唯独汉语方言缺少立法上的保护,其主要原因是缺少足够的力量推动。在这方面,既没有相关的政策支撑,也没有来自民间的支持,民间对方言所持的态度也往往不同。

(一)缺少必要的国家政策支撑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成立以来,十分重视语言政策。对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国家历来重视,各级国家机关不断出台各类推广和鼓励通用语言文字的政策,并于2000年颁布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予以法律保障。对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由于我国鲜明的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政策,国家一直重视少数民族语言,积极支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保护和发展,不仅在宪法中规定了少数民族语言地位,在诸多法律中也规定了少数民族的语言权利(如诉讼中少数民族当事人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并有权要求提供翻译),还在少数民族自治区或自治州专门立法规定了少数民族的语言权利和语言保护措施。相反,对方言不仅没有政策和法律保护方面的规定,还对方言的使用做了种种限制。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关于方言的唯一规定是第16条。该法第16条规定了可以使用方言的情形: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这一规定也意味着在国家机关、广播电视部门、影视、出版、教学、研究中,通常只能使用普通话。这种表面上授权使用方言而实质上限制了使用方言的规定,严重压缩了方言的生存空间:既减少了方言的使用空间,又降低了方言的价值。除此之外,还有更多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方言的使用作了明确严格的限制。比如,2004年10月13日,国家广电总局发布《关于加强译制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管理的通知》,禁止播放方言版的译制片;2005年10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再次发布《关于进一步重申电视剧使用规范语言的通知》,由此可见方言的受限。尽管近年方言的保护问题引起了一些重视,但对方言的保护更多地停留在教育部和国家语委层面, [23] 尚未上升为国家政策。因此,有必要改变方言在夹缝中求生存的状况,在国家层面予以相关政策支持,并推动立法。

(二)社会各界对方言保护的态度不一

对方言保护乏力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社会各界对方言保护的认识和态度不一。虽然近年方言保护的呼声渐起,但仍有许多人士反对方言保护,认为方言既不利于交流,又不利于普通话推广,更不利于青少年未来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甚至有学者认为,“大力提倡方言教育是‘一种文化逆流’” [24] 。与反对保护方言相比,社会大众更多的是对方言保护持不关心和无兴趣的态度。比如,汪涵在接受采访中被问为何选择由自己一人全资做“響應”项目而不是找朋友帮忙时,回答称“他们” [25] 可能没有兴趣且投资毫无回报。 [26] 此外,对于大多数公众来说,还尚未认识到方言保护的需要和意义。因此,在缺少国家政策层面支持的情况下,若想通过自下而上方式来推动立法保护方言,不仅将面临资源有限的困境,还要面对来自社会各界的相关阻力。于此,则有必要消除对方言保护的误解,并对方言的法律保护进行科学定位。

三 方言价值的有限性

语言具有工具价值与经济价值。语言是人类交往的工具,语言的使用范围决定了其工具价值的大小,使用范围越大其工具价值越大,反之则越小。“语言经济价值表现为使用一种语言能带来的经济效益……语言的经济价值大小由该语言承载的经济信息的数量和价值决定。” [27] 而语言承载的经济信息的数量和价值往往是语言所依附的权力、财富、信息等社会结构所决定的。因此,语言依附的社会结构越多则经济价值越大。语言的工具价值与经济价值决定了语言的生命力,愈是有工具价值和经济价值的语言愈是容易被人们所接受,英语的流行和汉语近年在国际上的日益强势无疑印证了这一命题。汉语方言使用范围小,仅限于特定地域或来自特定地域的人群,工具价值有限;同时,大多数方言依附的社会结构十分有限,因而汉语方言的经济价值亦十分有限。正是由于方言的工具价值与经济价值有限,使方言难以保持对原语使用者的吸引力而被逐渐放弃使用,改用普通话或其他更大价值的方言。由此而使得方言保护异常艰难,甚至导致方言的保护工作招致反对。比如,有些人认为,实施方言教育会影响其孩子未来的发展。这是方言濒危的重要原因,也是方言保护的最大的困境。因此,如何在汉语方言工具价值和经济价值有限的情况下,引起国家和社会的重视并积极保护,是我们必须思考和解决的问题。对此需要:一方面放大汉语方言的文化价值,以引起各界乃至国家重视并推动立法;另一方面积极开发汉语方言的经济价值。如此,才能弥补其工具价值与经济价值不足的缺陷。

当然,目前有些方言(如粤语)仍然具有很强的工具价值和经济价值。但根据已有的调查来看,“粤语的地位受到了来自多方面的挑战,甚至有广州本地的儿童已不能说一口流利的粤语了” [28] 。可见,目前看似工具价值和经济价值较强的方言也同样需要予以保护。如果不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原来具有较高价值的方言,其价值也会逐渐减弱,甚至濒危,如满语仅仅在清朝灭亡后不到一百年便已经被联合国认定为“极度濒危语言” [29]

四 方言保护措施未能标本兼治

目前,在方言保护研究中,不乏系统且全面的保护建议。比如,主张应采取多方位支持式、活态传承式和可持续发展式保护措施。 [30] 但是,这些建议除了泛泛而谈外,实践中也难以落实和产生实效。因为,这些建议并没有触及方言保护的保护动力和语言自觉等根本性问题。

一是方言保护的动力问题。学者大都提出由国家和政府提供整套的制度和资金保障,并由政府联合其他主体来实施保护。这一保护方案是必要的。但是,单纯依靠政府及其他外部力量来保护方言,是无法从根本上起到对方言的真正持续保护。如同扶贫一样,不仅需要国家与社会救助,还需要自救,否则会滑入“脱贫又返贫”的困境。何况,国家对方言保护给予的投入不够。即使方言保护问题在未来能引起国家和政府的重视,但国家和政府能投入方言保护的力度究竟有多大则是一个不确定性问题。

二是语言自觉问题。有学者提出要增强公众(原语者)的参与,培育公民的语言自觉意识。 [31] 比如,主张宣传方言的重要性、鼓励家长教育其子女使用方言、鼓励学校开设方言课程,等等。然而,究竟如何才能引导公众参与,如何让原语者在全球化、现代化的时代仍然坚持使用方言(哪怕是私人空间)却是一个问题,尤其是在方言的工具价值和经济价值日益降低的今天,仅仅通过宣传方言的重要性,就能说服公众花费时间和精力来掌握一种对其个人发展并无益处的语言,显然,这种可能性并不大。这恐怕也是诸多学者和公众反对学校实行方言教育、反对广播电视及公共交通使用方言的原因。如果仅仅提出公众参与保护方言、提高公民保护方言意识而无实际的语言利益的话,从某种程度上说,只能是一种无实质意义的空谈。 /8dGfXrWWDMGmP1ueO3O0XRRRjrYEv7ltKk+OnB9UneZvNTCOAY1Ltj71ajVY9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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