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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汉语方言的特征

对汉语方言进行立法保护,需要先了解其特征,否则创建的法律保护制度难以具有针对性。目前,不少学者对汉语方言的特征进行了语言学上的分析和论述。比如,从汉语方言的分区、发音特征方面进行特征分析。 [1] 这些语言学上的特征分析有利于方言的具体保护实践,但这些研究成果对于我们应如何开展立法的帮助并不大。在此,本章并不涉足方言的语言学特征,只探讨与方言开展法律保护有关的特征,且主要通过在外与其他国家的方言相比较、在内与我国少数民族语言的比对而进行。

一 弱政治性

语言保护问题是近代国际社会提出的。与语言保护问题一同出现在人类视野的还有语言权利问题,语言权利是语言主体在对其语言予以保护时所依凭的法理基础。语言权利的出现,是语言问题被“政治化”的结果, [2] 这一“政治化”也使得语言问题进入法律视野。可以说,近代的语言问题都是伴随政治建构而产生的, [3] 语言问题背后常常具有浓厚的政治性。语言保护的政治性是多方面的,既有殖民时代殖民者对被殖民地的语言侵略(包括殖民统治结束后所留下的语言问题),也有各国内部不同语言主体之间对语言空间和资源的争夺。前者,如印度、南非等国对其官方语言的选择以及各民族语言地位的安排;后者,如前南斯拉夫联盟内部语言纷争、加拿大魁北克省关于法语与英语资源的分配。在我国,语言的政治性充分体现在国家对少数民族语言的保护和汉语普通话地位的维护问题上。国家为维护民族团结,积极主动制定民族语言政策,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予以保护;为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大力推广普通话并制定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可见,语言保护通常具有很强的政治性。

然而,与其他国家的方言及我国少数民族语言保护相比,汉语方言却呈现出弱政治性。在我国,鲜有因方言的使用和地位问题而引起政治冲突的。即使近年方言保护问题进入人们视野,但也几乎仅基于留住“乡音”“乡愁”和保护传统的文化情怀,而不是基于政治上的诉求。这与我国人民长期以来形成的历史心性和长期的中央集权制度有关,尤其是在汉民族内形成的集族群、政治、地域、文化于一体的“华夏”历史心性为核心的炎黄子孙观, [4] 使得各地汉族人民都高度认同汉族的整体性与统一性(即使方言不同);而长期的中央集权制对中国文化的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 [5] 在语言上,体现为长期的中央集权内化了各地对官方语言的高度认同,默认了官方语言对自身方言的优势地位和各自方言的非正式地位,以至于人民乐意并主动接受官方语言的教育,甚至以会说“官话”而自豪。因此,尽管我国地域辽阔,各地汉族习俗不一、方言有异,但是,由于人们对华夏身份与国家权力高度认同,使得在汉语方言方面的政治需求甚小,对方言的保护更多的是源于文化与乡音的情怀。

汉语方言的弱政治性,有利有弊。弊在于:对方言的保护由于缺少政治力量与政治团体的支持,容易被国家和社会所忽视,从而使方言保护缺少有力的主体来整合各方力量和资源,使得方言保护只能是碎片化的民间行动(当然,近年来方言保护逐渐获得官方的重视);利在于:不会因语言问题而产生政治冲突,国家对普通话的全面推广能够顺利进行而不会遭受民众的抵触,同样,对方言的保护问题也不会有政治上的分歧和冲突,有利于开展保护和发掘工作。

二 多层次性、不均衡性与种类多样性

我国幅员辽阔,汉语方言十分丰富且复杂纷繁,具有多层次性的特征。目前,汉语方言总体上被划分为七大方言区,即官话方言、吴方言、湘方言、赣方言、客家方言、粤方言、闽方言七大方言。 [6] 在各大区方言之下还有具体分区,比如,闽方言又可分为闽东、闽南、莆仙、闽中、闽北五大方言。 [7] 更为复杂的是,在南方,五里不同音,十里不同调。同一方言区内,不仅各市县之间方言不同,甚至各相邻乡镇之间、各相邻村庄之间的方言亦有差异。

汉语方言体系的多层次性,导致了我国汉语方言分布的不均衡性和种类的繁多性。我国汉语方言南北分布存在很大差异,在北方尽管各地方言略有差异,但是,基本上接近普通话,这主要缘于普通话“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 [8] 。在南方,则“五里不同音,十里不同调”,各地方言差异大,不同村镇之间尚能勉强交流,但不同县市之间则常有沟通困难,不同省之间的方言更是天壤之别。如此,方言的不均衡性,首先,体现在使用人数上,在北方以及南方的第一层级的方言上,使用人数较多,而层级较低的方言,如市县乃至村镇层次的一些方言使用人数则相对有限;其次,不同方言背后所承载的文化也十分不均衡,我国民间语言艺术基本上以第一层级的方言为载体,如越剧、秦腔、黄梅戏等,而其他小众方言所承载的文化艺术则相对有限。在规模问题上,由于汉语方言的多层次性,加之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使得低层次的方言种类众多,数量庞大。

汉语方言的多层次、不均衡、种类繁多的特征,使得汉语方言在保护时面临着重重困难。规模大、形式多,使得保护力量不足;多层次、不均衡性,使得方言保护工作异常复杂,方言保护必须面临诸如保护到何种层级、是否全部平等保护、是否只保护人数较多或文化依附较多的方言等诸多问题。每一个问题都充满了价值判断,而法律正是一个价值选择与排列的结果。因此,汉语方言的这一特征增加了法律保护的难度。

三 不成熟的文字体系

虽然我国汉语普通话具有与之相对应的汉字,但是在汉语方言中却并没有完全与之相对应的文字,汉语方言更多的是以口语体系呈现 [9] 。在有些方言中,虽然不少语音能有对应的汉字,但总体上“大都能说不能写” [10] ,而且在语法结构上略有差异。具体来说,方言和汉字的关系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有些汉字无法用方言表述,二是有些方言没有对应文字。前者出现的情况较少,后者出现的情况较多,这在文学作品中也常出现:在一些文学作品中,作者在遇到使用方言却无对应汉字时,常常通过借用同音汉字来表示,如贾平凹在其作品中所借用的“灵醒”“发瓷”“日弄”等词表达商洛方言 [11] 。这些词所表达的意思与我们所理解的本字意思具有本质不同,甚至难以理解。对此,有学者将此种现象称为“形同实异”,即尽管所借用的字,在形式上与汉字相同,而表示的意义却完全不一样。 [12]

汉语方言的这一特性,限制了方言保护的方式,增加了汉语方言保护难度。在方言保护方式的选择上,方言的口语体系特征使得只能通过维持一定使用人口和通过制作有声语料库等方式来保护。前者是活态保护,而后者则是预防性和抢救性保护。在问题难度上,首先,口语语言的语言使用一旦中断,则难以恢复;相反,具有文字的语言则由于其具有完整的语义记载和诸多的文字作品,保护则相对容易。而且,在当代,文字还可以通过标准音标等方式来保存。其次,口语体系语言由于缺少对应文字,易于流失,也容易在其他语言的影响下发生演变。即使现代科技可以建立语料库,但这种语料库记载是缺少特定的语言背景和环境的语音记载,而且也不可能记录完整的语言生活。因而,这种口语方言一旦灭失,便难以再恢复日常使用。在语言复兴的案例上,我们无不称赞希伯来语在以色列的复活,但是,我们绝不敢想象若希伯来语没有文字,它是否还能复兴到今天的程度。因此,方言不成熟的文字或口语体系特征决定了我们只有通过“活化”的保护方式才能从根本上保护好方言。

汉语方言,除以上特征外,还具有与其他诸多语言一样的特征。比如,语言是文化的重要载体,等等。但这些特征并没有凸显汉语方言与其他语言的不同特征,故在此不一一论述。 DdR+JCwyScSAbwvxfjELKVJh/Q5tTmOoCSyeg8zdLuNNtx6FMNF9BXheWe1IwQ+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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