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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明清两朝海禁与广州贸易

从太祖朱元璋在位时起,海禁政策就是明朝一项有“定制”的国策。据《皇明世法录》记载,当时凡走私者一旦被官府发现不但货物与交通工具皆要没收,还要受到“杖一百”的处罚,如果携带军器出境甚至要处以绞或斩的极刑。 更有甚者,明政府甚至要求“禁濒海民不得私出海”,“人民无得擅出海与外国互市” 。为禁止平民私自开展海外贸易,明政府更是下令将所有尖底帆船改为平头船,如有违规擅自建造两桅以上的大船者除正犯要处以极刑之外,全家都要“发边卫充军” 。除了严禁出口贸易之外,明政府也禁止民间私自购买香料等进口货物。当时民间的宗教活动经常使用进口香料以及苏木,明政府为此专门规定“民间祷祀禁止用松柏枫桃诸香,违者罪之” ,“凡私买或贩卖苏木、胡椒至1000斤以上者,具发边卫充军,货物并入官” ,1401年(建文三年),明政府又进一步扩大了禁止使用进口香料的范围,不只贩卖进口香料要受到惩处,留存香料也是犯禁之事,“番货番香等物……其见存者,限三个月销尽,三个月外仍前存留贩卖者,处以重罪”

在加强对民间贸易管控的同时,明政府也加强了沿海各地的守卫力量,强化海禁政策的执行力度。对于守卫边塞及港口要地的官军,规定“如有假公事出境交通私市者,全家坐罪”,且“凡把手海防武职官员,有犯受通番土俗哪哒报水,分利金银货物等项,值银百两以上,名为买港,许令船货私入,串通交易,贻患地方,及引惹番贼海寇出没,戕害居民,除正犯死罪外,其余俱问受财枉法罪名,发边卫永远充军” 。在严刑峻法之下,沿海官兵几乎到了“见船即捕”的地步,只要在海船上发现藏有兵器,不管其是否来自外洋进口,一律没收,逮捕货主,甚至船上载有“米谷鱼盐之类(亦)一切厉禁” 。在如此严格的海禁政策之下,走私贸易的风险越来越大,为抵御官军,走私船的武装程度也越来越高,到明英宗正统年间,由部分武装走私者演变而来的倭寇扰边问题越来越严重。福建巡海按察司检事曾奏报:“旧例濒海居民,私通外国,货易番货,漏泄军情,及引海贼劫掠边地。”英宗因“比年民往往嗜利忘禁”,遂命“刑部申明禁之”,并规定“正犯极刑,家人戍边,知情故纵者罪同” 。至明末嘉靖年间,倭寇规模进一步扩大,许多海商如王直、徐海等亦混杂其间,明朝海禁也进入最严格的阶段。在福建、浙江两省,连下海捕鱼和海上航行都遭到禁止。

虽然海禁政策日益严苛,但作为国家规定的“贡道”主要中转港的广州,明政府却采取了较为灵活的政策。洪武初年,明政府严控对外贸易,令“番商止集(广州)舶所” ,规定广州为占城、暹罗、爪哇、满剌加、真腊、苏门答腊、古麻剌、柯支等东南亚朝贡国贡使入境口岸 。1523年(嘉靖二年),发生了日本大内氏与细川氏因争夺贸易巨利,竞相派出贡使为争夺朝贡贸易权,导致相互攻杀焚掠宁波城的事件,史称“争贡之役”。事件发生后,1527年(嘉靖六年)10月,明政府接连下令裁撤浙江市舶司与闽市舶司,广州成为清朝在东南沿海一带唯一的贸易口岸。1566年(嘉靖四十五年),嘉靖帝崩,皇子朱载垕继位,改元隆庆。福建巡抚都御使涂泽民趁机上奏明中央政府开放海禁,明中央政府下令“准贩东西二洋”,史称“隆庆开关”。海禁废除之后,虽然广州港不是指定的民间贸易港口,但朝贡贸易的再次兴盛还是令广州的贸易地位更为凸显,当时的广州“几垄断西南海之航线,西洋海舶常舶广州”,海外贸易获得空前的发展。

1644年“明清鼎革”,清王朝在入主中原后为维持其统治的稳定,在对外关系方面延续了明朝的海禁政策。当时的《大清律例》规定:“凡沿海地方奸豪势要及军民人等,私造海船,将带违禁货物下海前往番国买卖,潜通海贼同谋结聚,及为乡导劫掠良民者,正犯比照谋叛已行律斩首。” 顺治皇帝还曾下令东南沿海文武官员,要求严禁民间海外贸易,为海外商船提供粮食补给或与“逆贼”进行交易“或地方官察出,或被人告发,即将贸易之人,不论官民,俱行奏闻正法,货物入官,本犯家产尽给告发之人”。如果地方官员盘查不力,一律革职从重治罪,地方保甲如藏匿罪犯“不行举首,皆论死” 。令下之日,闽、粤等地沿海居民不得不挈妻携子避退内地,沿海一带几乎片瓦无存。当地地方官员还在沿海地区掘沟立墙为界,严令“寸板不许下海,界外不许闲行,出界以违旨立杀” 。清廷以严酷的禁律断绝沿海官民与外界的联系,从而形成了清初的“锁国体制”。

明末与清初“锁国体制”下所禁绝的贸易形式都是政府无力控制的民间海上贸易,对于朝贡贸易,明清两代都视其为国威远布海外,万邦来朝的直接象征。在这样的政治考量之下,广州港的地位始终较为稳固。特别是在明清鼎革之际,清政府为怀柔藩王,更是一度对广州贸易采取开放的态度。1650年(顺治七年)尚可喜率清兵攻陷广州之后被清政府封为平南王镇守广东。广州港的贸易控制权也就此落入尚可喜父子手中。尚氏父子控制广东之后,允许外国商人进行私市贸易,并对私市贸易征收税款,“其所属私市私税,每岁所获银两不下数百万” ,仅此一项已令尚氏父子富甲一方。为了扩充财力维持其割据统治,尚氏父子又进一步要求其控制下的广州港在进行“贡舶”的同时,也开展“走私”贸易。1653年(顺治十年),暹罗国有船至广州,请求开展朝贡贸易,当时在尚可喜幕府中任参将的沈上达与监课提举司白万举一起说服尚可喜以此为契机开展对外互市贸易。尚可喜向清中央政府奏请开市得到允许,于是就利用明朝市舶馆场地作为外国商人居住和贸易之地“厚给其禀,招纳远人” 。据樊封《夷难始末》所载,开市贸易之后沈上达与白万举(白有珩)总理关榷税务,二人“钩稽锱黍,无微不至” 。这是尚可喜控制广州港后互市贸易之肇始,通过沈上达与白万举控制盐课市舶提举司衙门“钩稽锱黍”,尚可喜获得了巨额的贸易税收。至康熙初年,清政府为提防南方与海外明朝残余势力,“海禁”政策越发严厉,甚至贡舶船只亦无法进入广东海口,贡舶贸易完全断绝。但在尚可喜等人的庇护下,海上走私贸易又大有抬头之势。尚可喜的幕僚沈上达利用尚氏父子的支持逐渐成为势力极大的走私商人。据李士桢奏告,沈上达借外藩贡舶船只无法入港之机,“打造海舡,私通外洋,一次可得利银四、五万两,一年之中,千舡往回,可得利银四、五十万两,其获利甚大也”

大量外洋商品凭借沈上达等人的走私贸易大量进入广州,贸易额不断增加。不但大量外洋商品涌入国内,以生丝、瓷器、茶叶等为主的商品也大量输出,从具体输出品结构上看,经广州港出口的外销商品主要有如下几方面。

一 生丝及丝织品

生丝及丝织品是17世纪前后广州港最大宗的输出品。经由广州出口的丝织品不但数量巨大,而且种类繁多。作为此一时期广州港口输出的最大宗商品,不仅因为其输出量大,而且流通范围相当广泛,种类繁多。顾炎武在《天下郡国利病书》中谈到生丝及丝织品贸易时曾说,东西两洋夷者都喜欢中国的绫罗丝绸,但外国不养殖桑蚕,只能进口中国生丝再织造锦缎。 顾炎武所言“东西两洋夷者”是指东洋日本以及大西洋暹罗、柬埔寨、顺化、哩摩诸国。 实际上,除“东西两洋夷者”之外,欧洲国家对中国生丝的需求量也很大,荷兰、葡萄牙、英国等国商人也在广州从事生丝贸易。当时不但生丝出口额较大,丝织品如绸缎、纱绫、罗纱等,出口数量亦不少。

顾炎武指的西洋实际上就是今天的东南亚地区。当时广州交易的生丝大部分是出口到东南亚地区的。而生丝流通的最主要形式就是“朝贡贸易”。在17世纪,暹罗船是朝贡贸易的主力,此外,婆罗洲、马来、马尼拉、苏门答腊、安南、苏禄群岛、爪哇等地每年也有数十艘商船以朝贡为名携带当地特产来到广州交易生丝及丝织品。 [1] 大量的生丝出口甚至改变了东南亚地区人们的衣着习惯,当时的马来西亚人“衣服装饰亦受中国之影响,摩罗妇女所服之有袖短衫与宽大衣裤、玻璃珠、各式礼帽、雨衣、履底等皆由中国传入” 。除东南亚地区之外,生丝也大量经由广州港出口到欧洲。最早来到广州港开展生丝贸易的欧洲人是葡萄牙商人。据《亚细亚葡萄牙》记载,在17世纪初葡萄牙商船的货箱每箱可以容纳100匹丝绒绸缎,或者150匹绢纱,而每年都有5000余箱这样的生丝及丝织品运往欧洲。 [2] 继葡萄牙之后,荷兰商人于1656年来到广州。几乎与荷兰商人同一时期,英国商人也加入到广州的生丝贸易活动中来。“1698年9月,麦士里菲尔德号至广州购入5800600两货值之商品,其中生丝及丝织品价值4652400两,占总货值的80%” ;“1700年7月,麦士里菲尔德号再至广州购入208951465两货值之商品,其中生丝及丝织品价值157158265两,占总货值的75%” ,同年又有英国商船“孟买商人号抵达广州获得所希望购取生丝的数量”

二 瓷器

瓷器是除了生丝及丝织品之外,17世纪广州对外出口的又一大宗商品。与生丝一样,瓷器的出口量也很大,出口地区广泛,产品种类丰富。17世纪中国的瓷器产业进入了一个高速发展时期,瓷器的应用领域更广,制瓷工艺水平不断进步,瓷器的商品化程度日益提高。这一时期,青花瓷制作技术逐渐成熟,成为出口瓷器的主要品类。珐琅彩、粉彩等品类的海外需求也很大。欧洲商人、日本商人以及东南亚商人大量出口青花瓷、珐琅彩以及粉彩瓷器,从中获利颇丰。

前引《海防迂说》中,徐光启谈到日本“彼中百货取资于我,最多无若丝”,而“次则瓷”。 这反映了当时日本对中国瓷器的需求量较大的事实。有记录显示,仅明1635年(崇祯八年),荷兰商人经广州中转,运往日本的中国瓷器就超过13000件。其中所占比例最大的是青花瓷,超过1/3。日用品盛器与饮器是出口瓷器品种,占到总数的2/3。而到1637年(崇祯十年),瓷器出口量在两年内猛增到25万件。

三 茶叶

在17世纪茶叶并不是广州港出口大宗商品的主力,直到18世纪前期,茶叶才逐渐成为广州港贸易舞台上的主角。欧洲人对茶叶的需求之高到了“茶叶是上帝,在他面前其他东西都可以牺牲”的地步。当时在广州的法国商人罗伯特·康斯坦特甚至说:“茶叶是驱使他们前往中国的主要动力,其他商品只是为了点缀商品种类。” [3]

最早在广州开展茶叶贸易的是荷兰人。荷兰东印度公司几乎垄断了18世纪早期的欧洲茶叶。1729年,荷兰商人自广州购入货物总价值超过28万荷盾,其中茶叶总值超过20万荷盾,占到货物总价的80%。1730年荷兰商人在广州购入商品价值超过23万荷盾,茶叶所占比重超过了86%。1731年,荷兰商人在广州购入商品总价值相比前年翻了一番,超过了52万荷盾,其中茶叶所占比重有所下降,占总货值的63%。1732年,荷兰商人在广州购入商品总值超过56万荷盾,其中茶叶总价值接近40万荷盾,这一数字已经是1729年荷兰商人在广州购入茶叶总值的一倍。 [4]

英国商人在广州开展茶叶贸易的时间要稍晚于荷兰商人,茶叶贸易的规模相较于荷兰商人也更小。1715年“英船达特茅斯号前往广州,所带资本52069镑,仅用5000镑购买茶叶” [5] 。茶叶在欧洲的流行让英国商人意识到扩大贸易规模是有利可图的。从1716年开始,茶叶逐渐成为英国商人在广州购入的最大宗商品。同年,两艘英国商船从广州购入300担茶叶,其价值是前一年英国商人采购茶叶价值的7倍有余。 [6] 此后,英国商人采购茶叶的规模迅速扩大,“1722年输出茶叶4500担、1723年输出6900担、1730年增至13583担” 。除了荷兰商人以及英国商人之外,“在18世纪,其他欧洲国家如法国、瑞典、丹麦、美国的对华贸易中,茶叶所占的中国货值比重也高达65%—75%不等” [7] 。茶叶在很短时间内就超过了生丝及瓷器,成为出口欧洲的最大宗贸易货物。

四 棉布及糖

在生丝、瓷器、茶叶之外,棉布及糖的出口在广州港的贸易中也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叶显恩在研究18世纪中叶至19世纪的广州贸易时写道:“值得注意的是土布和食糖在18世纪、19世纪之交以后,日显重要。” 而实际上,棉布及糖作为广州港主要贸易商品的历史可以上溯到17世纪末。棉花种植区域的扩大以及棉纺织技术的进步,为明代棉纺织业的发展提供了充分的保障。棉布在明代已经取代了丝、麻、毛织品,成为普通人最主要的衣料来源。到明万历年间,棉纺织业已经达到了“棉布寸土皆有……织机十室必有” 的程度。在江南地区逐渐出现了很多棉纺织较为发达的地区,其中松江地区更是成为当时全国最大的棉布生产中心。据统计,明晚期仅松江府一地的棉布年产量就达2000万匹的程度。到清中叶时期,松江地区的棉布年产量已经超过了3000万匹。 棉纺织业的发达以及棉布的商品化为棉布的出口提供了最根本的保证。明末时期,松江地区生产的棉布已经出口到日本、东南亚以及欧洲地区,特别是日本,当时日本社会对中国棉布的需求量极大,以至于到了“大抵日本所须,皆产自中国” 的程度。西川如见在其《华夷通商考》中也提到,当时中国江浙地区以及福建、广东等地生产的棉布也经由广州大量出口到日本。 东南亚地区进口中国棉布的历史更久。从中国出口的棉布与丝织品在很长一段时间里都是当地居民最重要的衣料来源。当西班牙人在17世纪来到菲律宾之后竟然发现当地居民因为基本都使用中国衣料而不再种植棉花织布。为改变这一点,西班牙人曾试图禁止当地人使用中国丝绸和其他中国纺织品,但效果非常不理想,“中国商人收购菲律宾的棉花,转眼就从中国运来棉布” 。由此可见当时中国与东南亚地区之间的棉纺织品贸易兴盛的程度。

在中国与日本,以及中国与东南亚地区之间从事棉布贸易的商人既有本地商人,也有欧洲商人,但经营中欧之间棉布贸易的商人基本上都是欧洲商人,其中又以英国商人居多。从18世纪30年代起,英国东印度公司就已经派遣贸易船只赴广州“购买南京手工织制品,特别指定幅宽一英码的南京棉布” 。到19世纪初,中英间的棉布贸易规模逐渐超越瓷器,棉布成为仅次于生丝、茶叶的第三大出口商品。当时的英国人也承认,“中国土产的‘紫花布’,无论在质地和成本上,都优于曼彻斯特的棉布”

明末清初时期,广州港口的糖出口量已有一定规模。据日本学者岩生成一统计:当时由中国商人贩运到日本的各种糖类制品的数量平均每年接近170万斤。虽然这些糖类制品中包含一定来自东南亚地区的砂糖,但由广州出口的中国糖仍占到日本进口砂糖的绝大部分。 欧洲也是经由广州港出口的各类糖制品的重要目的地。17世纪,在中欧之间从事糖类制品贸易的主要是荷兰商人,进入18世纪,英国商人逐渐取代了荷兰商人,成为从事中欧之间糖类制品贸易的主力。

17世纪,虽然日本与欧洲也是广州港出口商品的主要目的地,但广州港出口的商品最大的买家都来自东南亚地区。各国商人从广州贩运大量的生丝、棉布、瓷器、糖到暹罗、越南等地区,从这些地区购入香料至广州贸易。从广州港输入的香料种类丰富,其来源几乎遍及东南亚地区,当时人们将东南亚地区称为西洋,“西洋交易,多用广货易回胡椒等物,其贵细者往往满舶,若暹罗产苏木,地闷产檀香,其余香货各国皆有之” 。虽然欧洲和日本的商品也在广州港随处可见,但来自东南亚的香料始终在广州港进口商品结构中占有一席之地。早在1374年(洪武七年),明廷所积“三佛齐胡椒已至四十余万数”,且“今在仓椒又有百万余数” 。即便如此,东南亚各地以朝贡贸易为名输入的香料数量依然可观。1378年(洪武十一年),彭亨贡胡椒两千斤、苏木四千斤及檀、乳、脑诸香料等 ;1382年(洪武十五年),爪哇贡胡椒七万五千斤 ;1387年(洪武二十年),真腊贡香料六十万斤,又暹罗贡胡椒一万斤、苏木十万斤 ;1389年(洪武二十三年),暹罗贡苏木、胡椒、降真等十七万一千八百八十斤 。据统计,仅洪武年间,东南亚地区以朝贡为名输入的香料就达96万余斤。明代对香料的需求十分巨大,以明廷内需为例,正统初年,内务府每年要消耗香蜡3万斤,这一数字到弘治年间已经突破10万斤的大关。 1550年(嘉靖二十九年),内务府供用库要求户部从广州催征购入“内用香品”,包括“沉香七千斤、大柱降真香六万斤、沉速香一万二千斤、速香三万斤、海添香一万斤、黄速香三万斤……” ,据学者统计,仅内务府供用库所征之香料,到明中后期已经到了动辄二十余万斤的程度。对于数字如此庞大的内用香料,明政府制定了一整套储运制度:“凡进苏木、胡椒、香蜡、药材等物万数以上者,船至福建、广东等处,所在布政司随即会同都司按察司官格视物货,封堵完密听候,先将番使起送赴京,呈报数目。” 除了将大宗香料运送至北京之外,明政府还在南京内务府储存一部分硫黄、胡椒等香料。 对于胡椒、苏木等数量较多的香料,明政府除了内廷使用之外,也将其作为对官员的赏赐。低级文武官员一般都会在年节庆典时受赐一定的胡椒与苏木,甚至普通百姓也会获得胡椒、苏木的赏赐。 除用作赏赐之外,苏木与胡椒也被用作俸禄折支,永乐至成化年间,“京官之俸,春夏折钞,秋冬则苏木胡椒,五品以上折支十之七,以下则十之六” ,此尤可证明香料输入量之大。到清中叶,经由广州港进口的东南亚香料数量不断扩大,经广州输入之东南亚香料仍不断增加,“雍正七年后,皆通市不绝” 。胡椒等香料已经成了市场上寻常可见之物。

随着欧洲国家对东南亚地区的殖民力度不断加大,欧洲商人几乎垄断了东南亚同日本、中国之间的贸易。从广州港进口的香料虽然名义上仍为保持“朝贡之物”,但实际上有很多是荷兰、葡萄牙等与朝贡外交无关的欧洲商人在从事香料贸易。 [8] 在16世纪早期,据一位葡萄牙商船的意大利船员描述:“船舶往那里 (广州)载来香料……每年从苏门答腊运来胡椒大约六万坎塔罗,从科钦和马利巴里,仅胡椒一项就运来一万五千坎塔罗至二万坎塔罗,每坎塔罗价值一万五千达卡甚至二万达卡。用同样方式运来的还有生姜、肉豆蔻干皮、肉豆蔻、乳香、芦荟……” 仅此一项记录就可知欧洲商人从事香料贸易的规模。另据林次崖记载:“佛郎机之来,皆以其地胡椒、苏木、象牙、苏油、沉速檀乳诸香,与边民交易,其价尤平,其日用饮食之资于吾民,如米、面、猪、鸡之数,其价皆倍于常,故边民乐与为市。” 从此记录可知,当时的欧洲商人并不仅限于旧朝贡贸易体系下的交易方式,而是直接与东南沿海居民开展互市贸易,以香料交换商船所需的补给。这也使大量香料未经统计绕开官府的控制流入市场。

从17世纪开始,荷兰人取代早期来到东南亚地区的葡萄牙人垄断了该地区的香料贸易。荷兰殖民者决定了最适于控制香料生产的地方——例如安波伊纳专种丁香,万打专种荳蔻,特而纳特专种腊梅——并且无情地破坏马六甲其他岛屿一切别的树木,从而把这些口岸的贸易据为己有。 [9] 除了建立殖民地之外,荷兰商人更多地是通过各地的商馆来控制亚洲地区的香料贸易。当时的荷兰商馆遍布锡兰、波斯及巴达维亚等地。而其中以巴达维亚最为重要,荷兰人以巴达维亚为贸易据点,集中大量胡椒、槟榔、蜂蜡等物运至广州港供应中国市场的需要。 据庄国土先生统计,“在18世纪30年代后期,荷兰人每年在广州销售约50万荷磅;在40年代,每年在广州销售胡椒达150万—200万荷磅;在50年代的某些年份,胡椒销售额高达300万荷磅。300万荷磅胡椒约值180000两,相当于荷人在广州购买的茶叶价值”

从18世纪开始,英国东印度公司也开始逐渐介入亚洲的香料贸易。“1738年‘威尔士王子’号提前三个月到马辰,装载了3112担胡椒前往中国销售;‘沃尔波’号也装载1943担胡椒至广州” 。“1770年3艘东印度公司的船只载着980吨胡椒从明古连出发前往广州。第二年,又有3艘东印度公司的商船作同样的航行……1807年,运到广州的明古连胡椒价值为92868两白银” 。英国人贩运香料的规模很快就赶上了荷兰商人,成为东南亚香料出口到中国的最重要中间商之一。在欧洲商人的“勤奋努力”之下,作为当时世界上最大的香料市场,东南亚“大部分香料都销往中国” AUPitSKoKPqSJkbDGhXvOY/hpsYI/pCd4xj316A1CppLHnhx91XqtXicpH0hxoM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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