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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农村合作金融的内涵及特点

一 农村合作金融的内涵

(一)合作金融的内涵

合作金融是以合作社为中心,将合作经济思想作为出发点,在一定地域或产业范围内搭建起来的互相协作、互利互助式的“合作性”资金融通体系,是合作经济的一种重要表现。合作金融既是合作经济的必要组成又是金融领域中合作经济的体现。在其他国家,合作金融组织也被称为信用合作社、信用组合或合作银行。在理论研究和实践中学者通常使用“合作金融”来指代合作金融组织。

合作金融是一种以合作为根本出发点的资金融通形式。宏观上合作金融与商业金融、政策性金融构成一个大的金融体系,微观上三者又是互不相同的金融系统。合作金融最通俗的概念是:经济社会中的个体,将提高经济状况作为出发点,以合作原则组合在一起,目的是得到某些经济利益或融资,而且要为入股社员提供某些服务的一个资金融通行为。合作金融特殊性体现在以下三点:一是合作性。合作性是合作经济组织经营过程中需共同遵循的原则。这一原则是合作金融最根本的特征,也是其区别于商业金融和政策性金融的根本依据。二是互助性。合作金融将分散的资金资源集中起来,通过互助的方式实现社员之间的互相协作,以此来提高合作组织整体的竞争能力和资金运转能力。三是灵活性。合作金融的经营范围和最初的分散性使得它可以便捷地为社员进行服务 。四是地域性。合作金融的活动范围和主要需求对象的所在地域主要分布在农村和经济欠发达的乡镇。综上,我们可以发现合作经济与金融互相结合产生了合作金融。

(二)农村合作金融的内涵

合作金融既是合作经济的表现形式,也是金融领域中合作经济的体现。其秉承合作经济思想,是在一定地域或产业范围内建立起来的合作、互助式的资金融通方式。农村合作金融是按照合作互助原则,由农村的中小企业或农户组建的,为特定区域农民提供融资服务的资金合作组织。之前很多研究者在研究农村合作金融时把我国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合作金融的主要内容。尽管农村信用社在创立的初期确实由农民个体入股形成,但近些年随着各地农村信用社商业化的改革,大多数的信用社已经转型成为正规的商业银行。2006年伊始,我国开始逐步放宽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准入条件,各类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不断涌现,为我国农村金融发展注入活力。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是相对于传统的农村信用社等组织而言,由农民和农村中小企业通过自愿入股组成,采用民主自治原则,专为出资社员提供融资业务的合作经济组织。

二 农村合作金融的特点

农村合作金融作为一种特殊的农村地域的资金融通方式,有其内在的本质规定性。农村合作金融主要在服务主体、管理模式及运营目标上有别于其他金融形态,农村合作金融具有三大基本特性:客户与所有者合一、管理的民主性、运营目标的非营利性及互助性。

(一)客户与所有者合一

客户与所有者合一,即合作金融主体的同一性,合作组织成员拥有客户和所有者的双重身份。农村合作金融成员既是顾客又是股东的制度设定,是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共有、共用、共享”性质的保证。金融服务对象就是内部成员这一点,使得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易于掌握授信对象的资信,降低信贷业务决策成本,在没有抵押担保的情况下完成对其成员授信。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成员之间的较强的社会联结性与地缘性,导致任何成员恶意信贷违约行为发生的概率极低,任何成员恶意欠债不还都会受到其他成员排斥和持续有效的社会惩戒,让失信成员的社会名誉遭受巨大的损失,可见“客户与所有者合一”可有效约束农村合作金融成员信贷违约。

(二)管理的民主性

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日常运行采用民主选举、民主监督及民主决策的“三民”管理制度。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主要执行“三会制度”。成员代表大会是其最高权力组织,通常该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规模较大的合作金融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由部分成员代表构成,成员代表大会依照章程规定,代表全体成员行使相关的权力。例如,将合作金融组织的章程进行制定或完善;选举、更换机构内的监事理事等人选;审议批准该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重要文件(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及亏损弥补计划等);审议制定及调整组织内工作人员的薪金报酬等。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每一位成员都具有一票基础表决权。如果个别社员投资额度较大,他可以拥有限额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合计通常不得超过农村金融合作组织全体成员基本表决权总额的20%。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监事会成员应由组织内成员、外部资金捐赠人以及向其提供融资的其他金融机构组成。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成员数一般不低于3人。监事会根据合作金融组织的内部章程规定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授权,对农村金融合作组织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内部的经理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其监事。

由组织内成员构成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理事会,其理事成员应大于等于3人,其中包括1名理事长,理事长同样是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会的职能及议事规则由合作金融组织内部章程决定。

(三)运营目标的非营利性及互助性

农村合作金融目标的非营利性和互助性则是指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开展信用融资活动时,其经营导向不是以商业化或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而是给内部成员提供便利借贷资金和相应服务以实现互助合作。为全体内部成员提供互惠互助的资金支持是农村合作金融的根本价值所在,是农村合作金融的灵魂。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内部成员之间往往存在血缘、地缘和业缘上的相互联系,成员彼此之间交往较密切,相互间存在着利益关联,这就让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成员间具有天然的认同感和心理上的归属感,对增进组织内部的和谐具有正向作用。对于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内的贫困成员来说,他们除了缺乏资金支持,更缺乏致富的项目和技术支持及社会认同,因而在某种意义上,加入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既可以给农村这些弱势社会群体带来低成本的资金支持,也可以让他们融入合作社开发的农业生产项目,学会生产技术,从根本上摆脱贫困,从而增强社会认同感。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具有为其成员创造独特社会价值的能力,可以更好地从社会功能的角度阐释为什么市场经济已经高度发达的美国、日本和欧洲诸多国家的农村合作金融没有被商业金融取代,没有走向衰亡。 tPBACw0DbCHOhA3AxCg/RFRXgPi/Cf1tSSzzAN69RMnCuhSSIuyjMaah2+DbCq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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