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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社会治理发展历程与方位

朱涛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

改革开放四十余年来,中国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的发展道路,不仅在经济领域的成就举世瞩目,成长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而且在社会治理方面也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和实践,积累了宝贵的经验。纵观我国社会治理的变迁历程,总结我国社会治理改革的基本经验,对于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 社会治理的改革与探索(1978—2012年)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宣告将党的工作重点转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社会治理为适应市场化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需要,从放松“管控”开始,逐步向现代社会“管理”接轨,社会管理体制机制等议题也不断进入改革进程中。

1.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改革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农村地区推行生产承包责任制,生产大队和生产小队自然解体,人民公社体制已不适应生产承包责任制的要求。1982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改革农村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体制,并确立农村基层政权为乡(镇)。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要求各地有步骤地实行农村政社分开的改革,恢复乡人民政府体制。在乡以下,将原来的生产大队、生产小队改建为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全国范围内的人民公社改制全面铺开。至1984年年底,全国各地建立了9.1万个乡(镇)政府,92.6万个村民委员会。 [1] 人民公社制度在改革中退出了历史舞台。1987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肯定了各地自发组建村民委员会的做法,并将村民委员会规定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将村民自治用法律形式予以确认。1998年11月,经过约十年的实际运作和经验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颁布,进一步完善了村民自治制度,将村民自治的内容概括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同时,明确了村党组织对村民自治的支持和保障作用,规定村党组织在村级组织中处于领导核心地位。2006年1月1日起全面取消农业税后,意味着村级组织代表国家为村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责任更加明确了。

在城市,198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重新公布了《城市街道办事处条例》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机构和职能得以恢复。在社区建设上,1986年民政部首次把“社区”概念引入城市管理,提出在城市中开展社区服务工作,标志着我国社区服务和建设工作的开始。1989年1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重申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此后,我国各地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居民委员会制度,城市居委会发挥着越来越多的功能。一是工作范围逐步拓宽,拓展到社区的方方面面,包括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办理公共事务、调解民间纠纷等;二是居民自治水平不断提高,普及居委会直选,推动社区工作人员的专业化,将社区居民议事会等制度引入社区自治过程中;三是居委会动员居民和辖区单位普遍开展了便民利民的服务活动。2000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指出大力推进社区建设,是新形势下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做好群众工作和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是面向新世纪我国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途径。这一文件标志着此前多年的试验探索阶段宣告结束,社区建设被作为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的重要思路和重大举措。社区建设的核心已经不是社区服务,而是管理体制的创新。 [2]

2.户籍管理改革

改革开放以来,严格限制人口流动的户籍管理制度开始松动,户籍制度在城市化进程中不断调整。1984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的通知》,规定:“凡申请到集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和亲属,在集镇有固定住所,有经营能力,或在乡镇企事业单位长期务工的,公安部门应准予落常住户口,及时办理入户手续,发给《自理口粮户口簿》,统计为非农业人口”。这一规定明确了农民自理口粮入镇的条件、程序和待遇,标志着在户籍意义上原本紧闭的城乡人口流动大门开始打开。1985年7月13日,公安部颁布了《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对流动人口实行《暂住证》制度,允许暂住人口在城镇居留,公民具有在非户籍地长期居住的合法性。

1992年8月,公安部发出《关于实行当地有效城镇居民户口的通知》,受此影响,全国各地兴起了户籍制度改革的实践。浙江、广东、山东等地先后开始试行“当地有效城镇居民户口”,即“蓝印户口”,“蓝印户口”介于正式户口和暂住户口之间,管理的基本思路是在当地有效,按常住人口管理,统计为“非农业人口”。当时全国各地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地方性城镇户口,如上海市1994年2月颁布的《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指出,“在上海投资人民币100万元(或美元20万元)及以上、或购买一定面积的商品房、或在上海有固定住所及合法稳定工作者均可申请上海市蓝印户口,持蓝印户口一定期限后可转为常住户口” [3] 。2001年3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县以下放开户口限制,我国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全面展开。该《意见》进一步放宽了农村户口迁移到小城镇的条件,将城乡户籍改革的权限下放到各地方政府,使地方政府有了一定的改革主动权。不过,小城镇户籍改革关注的还是那些已在小城镇工作、生活的人口,当时改革的目的还未定位在农村城镇化上。而2011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则指出,要引导非农产业和农村人口有序向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转移,逐步满足符合条件的农村人口落户需求,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加强社会治安工作,稳定社会秩序是改革开放之初社会治理的重点。1982年1月,中共中央在《关于加强政法工作的指示》中要求,为了争取治安情况根本好转,必须加强党的领导,全党动手,认真落实综合治理方针。 [4] 1991年3月,中共中央决定成立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协助中共中央、国务院领导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下设办公室,与中央政法委机关合署办公。同时,各级政府也按要求设立相应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配备专人负责。这样,全国自上而下建立了体系化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全国的社会治安工作进入了新的阶段。2001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做出《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提出要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把严打、严管、严防、严治有机结合起来,要坚决纠正“重打轻防”的错误倾向,切实把思想观念、工作重点、警力配置、经费投入、考核奖惩机制等真正落实到“预防为主”上来,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认真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5] 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强调,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加强和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这是在总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的重要补充。从此,“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16字方针”明确成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方针。

4.社会管理的提出与发展

“社会管理”一词最早出现在1998年《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中,强调政府的基本职能在于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将社会管理明确为政府的四项主要职能之一。在第五部分“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中指出,“要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改进社会管理,保持良好的社会秩序”。在这里,社会管理被列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具体途径。

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提到“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深入研究社会管理规律,完善社会管理体系和政策法规,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这是中央文件首次提出“社会建设”概念以及“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16字方针”。社会管理的“16字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同时改变了以往强调单一政府管理的模式,突出政府、社会和公民的协同管理,标志着执政党对社会管理认识的深化。

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要求的角度提出了建设更加健全的社会管理体系的要求。在重申“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的同时,提出了“要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的新要求。2011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再次重申“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16字方针”。

总体上,1978—2012年,随着人民公社制和单位制的不断瓦解,以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为代表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诞生并走向完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人口在城乡之间的流动和迁居日益频繁。同时,在市场化改革的大潮下,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多发频发,社会治理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应对和消解经济市场化所衍生的各种消极、负面后果,带有较强维稳色彩。 [6] 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改革也进入社会领域,社会管理、社会建设等概念的提出,标志着党和国家意识到社会发展与经济发展的不协调,已经成为这一时期的主要矛盾。 [7] 因此,统筹经济和社会发展,使经济和社会平衡协调发展,是时代向我们提出的重大课题。

二 新时代的社会治理(2012年至今)

2012年,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这一表述首次提出了要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并增加了社会管理需要“法治保障”,表明社会管理要与法治相结合,形成了社会管理体制的“20字方针”。同时,党的十八大将社会管理和民生并列为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提出要把社会管理和社会建设统一起来,以“创新社会管理”来促进社会建设,并要提高社会管理的科学化水平,积极鼓励社会主体参与到社会管理中来。

2013年,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提法上首次将“社会管理”转化为“社会治理”,并专列一章部署创新社会治理体制。这是中国共产党在党的正式文件中第一次提出“社会治理”概念,标志着我们党执政理念的新变化。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关键在体制创新。”用“社会治理”来取代“社会管理”,虽然是一字之差,背后其实是关于权力的属性、功能和运作方式,以及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的重新理解。社会治理中的“治理”,意味着彻底放弃基于计划体制而来的国家(政府)包办单干的思路,并将“社会治理”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8] 实现了从“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的理念新飞跃。

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在社会治理体制上,要求按“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20字方针”继续完善,并首次系统提出了社会治理“四化”,即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明确提出了社会治理的“制度”建设。同时,将“民主协商”“科技支撑”纳入社会治理体系要求,形成新“28字方针”,并将“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意义丰富为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

可见,自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会治理在党和政府的各类表述中越来越受到重视,社会治理的理念、重点、内容也越来越明确,以“治理”为要求和特征的社会治理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1.健全社区治理基本制度框架

2015年7月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等《关于进一步开展社区减负工作的通知》,2015年7月中办、国办《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以及2017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成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基层社会治理中三个标志性的社区政策文件。 [9] 上述文件明确指出,城乡社区是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完善社区治理体制,目标是要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和谐有序、绿色文明、创新包容、共建共享的幸福家园。在具体措施上,上述文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制定区县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在社区治理方面的权责清单;依法厘清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权责边界,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承担的社区工作事项清单以及协助政府的社区工作事项清单;在社区工作事项之外的其他事项,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可通过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同时,要求建立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履职履约双向评价机制。

2.推动政府职能转变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不断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更加强调基层政府要在创新社会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各级地方政府开始深入探索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的社会治理创新。例如上海市2014年取消了街道办事处的经济职能,基层管理的重心全面转移至公共服务、公共管理与公共安全领域,进而推动城市治理的精细化。 [10] 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构建权责明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体制,推动城市管理走向城市治理,促进城市运行高效有序。2017年2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要求把握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发展方向,以增强乡镇干部宗旨意识为关键,以强化乡镇政府服务功能为重点,以优化服务资源配置为手段,以创新服务供给方式为途径,有效提升乡镇政府服务水平。2018年2月,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做出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目标是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形成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党的领导体系,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全面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3.加强公共安全和矛盾化解

2015年4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要求以确保公共安全、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为目标,以突出治安问题为导向,以信息化为引领,以基础建设为支撑,加强信息资源互通共享和深度应用,加快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健全点线面结合、网上网下结合、人防物防技防结合、打防管控结合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工作格局,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

2014年2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强调通过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提高科学民主决策水平、坚持依法办事等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通过健全诉求表达和办理方式、突出领导干部接访下放重点、完善联合接访、发挥法定诉求表达渠道作用等方式,进一步畅通和规范诉求表达渠道。此后,2016年10月,中办、国办印发了《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综合运用督查、考核、惩戒等措施,依法规范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信访工作职责。 [11]

4.引领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大力培育社会组织,激发社会活力是近年来我国社会治理模式转型中最引人注目的一条制度创新主线。 [12] 2013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的《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改善了社会组织发展和参与社会治理的空间。在此基础上,地方政府以招投标、公益创投等形式的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广泛发展。2015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提出按照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要求,推进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拓展社会组织党组织和党员发挥作用的途径,发挥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与政治核心作用。

2016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提出坚持党的领导、改革创新、放管并重、积极稳妥推进,建立健全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中国特色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基本建立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社会组织制度,基本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竞争有序、诚信自律、充满活力的社会组织发展格局。

5.运用互联网提升社会治理

网络社会的兴起是当代社会治理面临的新挑战和新情境。党的十八大以来,运用互联网参与社会治理体现在:一是以“互联网+”推动政府服务创新,全国各地创新出“最多跑一次”“电子政务大厅”等跨部门数据共享、协同治理形式,政府信息公开明显提升,社会治理的智能化程度进展迅速。二是加强对网络空间的治理。截至2020年3月,我国网民规模达9.04亿,但网络空间并不是法外之地。2017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开始实施,使得网络空间的治理有法可依,保障并促进了网络空间的健康发展。

6.创新社会治理的安全维度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这就要求将“安全”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维度,有效抵御社会生活中的各类风险。同时,社会治理也与有效维护国家安全紧密相连。2014年4月,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正式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需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科技、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健全国家安全体系,增强国家安全能力。社会治理中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就要坚持底线思维,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总体上,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全面创新社会治理体系,系统提升社会治理能力,迎来了和谐稳定良治的大好局面。 [13] 在这一过程中,社会治理的内容和重点也在实践中不断发生着变化,社会治理的体系不断完善,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之路。

三 社会治理的基本经验

改革开放四十余年来,我国走出了一条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治理之路,积累了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治理经验。

1.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中国共产党是社会治理的领导力量。由于文化、体制等因素的不同,世界范围内存在不同的政党政治模式,但就中国的社会治理而言,从革命走向建设,中国共产党始终扮演者领导核心的角色,对中国的发展和稳定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国共产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最能够兼顾地区之间、部门之间、群体之间、公民之间的社会治理利益关系的协调发展,最能够动员整合各方面资源,推动社会治理创新发展。 [14] 从社会治理体系的“28字方针”可以看出,社会治理要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牢牢把握党对社会治理的领导权。同时,加强党的自身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水平,也是保持社会治理正确发展方向的保障。如果没有党自身的治理改革和自我革命,就不可能有中国社会治理的根本性变革。从这个角度而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决惩治腐败就是最大的社会治理。 [15]

2.因应形势推动治理模式转型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各类生产要素的解放和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社会治理逐渐放松管制,并开始引入“管理”理念,“加强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成为市场化改革的重要保障。与此同时,改革涉及利益的调整分化,各类新社会问题、矛盾的相继出现,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改革也进入社会领域,社会管理、社会建设等概念的提出,标志着党和国家意识到社会发展与经济发展的不协调,亟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自党的十八大,特别是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社会治理改革不断推进,完善形成了“28字方针”,社会治理的主体也走向多元化,正致力于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走向制度之治。

3.落脚基层不断创新社会治理

社会治理的基础在基层,城乡社区是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社会治理的重心必须落到城乡社区,社区服务和管理能力强了,社会治理的基础就实了。” [16]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整个社会越来越以地域为基础,社区建设已成为社会治理的主要依托。近年来,全国各地涌现出诸多社区治理创新的典型,有的从增强居民参与能力入手,组织居民协商解决涉及公共利益的决策事项;有的引导各类主体参与社区建设,调动企业、社会组织等参与社区服务项目,提高了社区的服务供给能力;有的以社区治理法治化为抓手,制定修订社区治理的法律法规,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增强了社区依法办事的能力。可见,社会治理只有落脚于基层,才有不断创新的动力,真正回应民众需求。

4.回应人民呼声不断改革社会治理

从“为人民服务”到“以人民为中心”,社会治理的改革呼应了人民的需求,从而使社会治理始终有着强大的革新动力。例如,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曾极大限制了人民自由迁徙的权利,是造成城乡隔离、城乡差距的重要制度性障碍,而社会治理改革则不断放开户籍限制,允许城乡之间人员的自由流动,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政府曾经包办社会生活,而居民自治、村民自治则鼓励发挥人民群众自身的治理活力。因此,推进任何一项改革,包括推进社会治理改革、社会体制改革,都需要站在人民立场上把握涉及改革的重大问题,从最广大人民利益出发谋划改革思路,制定各项改革措施。

5.立足现实使社会治理符合国情

中国疆域辽阔,人口众多,同时又具有久远的历史文化传统,社会治理既不能简单沿用历史上的某些模式,也不能照搬某些“先进”的西方治理模式。当前,网络空间的迅速发展是社会治理面临的新现实,需根据互联网特点跟上并改进“虚拟”社会的治理方式,探索网上网下治理的协同与衔接。同时,自治、德治、法治等都是社会治理的可能路径,需根据不同地方的不同状况,结合实际综合应用,使社会治理从“单一”到“多元”,动员多种资源和多类主体共同参与,倡导源头治理, [17] 以实现良好的社会治理效果。

四 社会治理展望

回顾改革开放以来的发展历程,中国的社会治理发生了多维的变迁。社会治理已成为中国现代化发展经验的重要组成。展望未来,社会治理方式需不断创新,社会治理制度需不断完善。一是继续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在立足国情完善社会治理制度过程中,要把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势转化为社会治理优势,政府负责不是政府要包揽一切,而是要负责激发社会活力,动员群众参与到社会治理的实践中来。只有培育更多的社会治理主体,并在相互之间构建完善的协商、互动、合作机制,才能有效满足人民群众的各种需求。二是不断提升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治理涉及利益协调、矛盾化解、社会稳定的情况将更为复杂,新时代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需遵循“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真正实现社会治理的良法善治。三是将社会治理与社会建设更好地统一起来,在改善民生中推进社会治理。形成有效的社会治理,目的不仅仅是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还要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1] 卢汉龙:《新中国社会管理体制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87、287页。

[2] 夏建中:《从街居制到社区制:我国城市社区30年的变迁》,《黑龙江社会科学》2008年第5期。

[3] 卢汉龙:《新中国社会管理体制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219—220页。

[4] 卢汉龙:《新中国社会管理体制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305页。

[5] 倪小宇:《改革开放30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发展历程》,《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08年第6期。

[6] 陈鹏:《中国社会治理40年:回顾与前瞻》,《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6期。

[7] 陆学艺:《当代中国社会建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1页。

[8] 冯仕政:《社会治理新蓝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61—62页。

[9] 陈鹏:《中国社会治理40年:回顾与前瞻》,《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6期。

[10] 李友梅:《中国社会治理的新内涵与新作为》,《社会学研究》2017年第6期。

[11] 张来明:《中国社会治理体制历史沿革与发展展望》,《社会治理》2018年第9期。

[12] 李友梅:《中国社会治理的新内涵与新作为》,《社会学研究》2017年第6期。

[13] 张翼:《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之路》,《求是》2018年第6期。

[14] 张翼:《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之路》,《求是》2018年第6期。

[15] 魏礼群:《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会治理的新进展》,《光明日报》2017年8月7日。

[16] 习近平:《推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 加强和创新特大城市社会治理》,《人民日报》2014年3月6日。

[17] 景天魁:《源头治理——社会治理有效性的基础和前提》,《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 VlrpDaj7exFccATL2xbfYBqoLMPn5NmlCN/lOJt4xpt8YUrCl/JVKwmWRiCWlsR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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