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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妇女受压迫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社会现象

1.在古代共产制家户经济中,妻子成为主要的家庭女仆,被排斥在社会生产之外

许多夫妇和他们的子女的古代共产制家户经济中,由妇女料理家务,正如由男子获得食物一样,都是一种公共的、为社会所必需的事业。随着家长制家庭,尤其是随着专偶制个体家庭的产生,情况就改变了。料理家务失去了它的公共的性质。它与社会不再相干了。它变成了一种私人的服务;妻子成为主要的家庭女仆,被排斥在社会生产之外。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1884年3月底—5月底),摘自《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87页。

2.摩尔根阐明原始社会即国家产生以前社会制度的基本特征,原始氏族实行的是母权制,按照母权制组成氏族

我们现在来谈一谈摩尔根的另一发现,这一发现至少与他根据亲属制度恢复原始家庭形式有着同等重要的意义。摩尔根证明:美洲印第安人部落内部用动物名称命名的血族团体,实质上是与希腊人的氏族[genea]、罗马人的氏族[gentes]相同的;美洲的形式是原始的形式,而希腊—罗马的形式是晚出的、派生的形式;原始时代希腊人和罗马人的氏族、胞族和部落的全部社会组织,跟美洲印第安人的组织极其相似;氏族,直到野蛮人进入文明时代为止,甚至再往后一点,是一切野蛮人所共有的制度(就现有资料而言)。摩尔根证明了这一切以后,便一下子说明了希腊、罗马上古史中最困难的地方,同时,出乎意料地给我们阐明了原始时代——国家产生以前社会制度的基本特征。虽然这个发现在人们一旦知道它之后显得十分简单,但是,摩尔根只是最近才做到这一点的;在他于1871年出版的前一部著作中,他还没有看透这个秘密,而这个秘密揭开之后,就使一向那样自信的英国原始史学家们一时 [1] 沉默了下去。

摩尔根普遍用以表示这种血族团体的拉丁语氏族[gens]一词,像同意义的希腊语genos一词一样,来源于共同的雅利安语的词根gan(德语为kan,因为在德语中,通例是用k代替雅利安语的g),gan的意思是“生育”。gens,genos,梵语的dschanas,哥特语(依照上面所说的通例)的kuni,古斯堪的纳维亚语和盎格鲁撒克逊语的kyn,英语的kin,中古高地德语的künne,都同样表示血族、世系。不过拉丁语的gens和希腊语的genos,都是专用以表示这样的一种血族团体,这种团体自夸有共同的世系(这里指的是出自一个共同的男始祖),并且借某种社会的和宗教的制度而组成一个特殊的公社。但是这种血族团体的起源与本性,我们的一切历史编纂学家迄今为止却一直弄不清楚。

我们在前面,在研究普那路亚家庭时,已经看到原始形式的氏族是怎样构成的。凡由于普那路亚婚姻,并且依照这种婚姻中必然占统治地位的观念而成为一个确定的女始祖即氏族创立者的公认后代的人,都是这种氏族的成员,这样就组成了氏族。由于在这种家庭形式下父系血统不能确定,所以只承认女系。又由于兄弟不得娶自己的姊妹为妻,只能同其他世系的妇女结婚,所以,根据母权制,同这些异族妇女所生的子女,便列在氏族以外。这样,留在血族团体内部的只有各代女儿的子孙;儿子的子孙则归入其母亲的氏族。

摩尔根举出易洛魁人的氏族,特别是塞讷卡部落的氏族,作为这种原始氏族的古典形式。这个部落内有八个氏族,都以动物的名称命名:(1)狼,(2)熊,(3)龟,(4)海狸,(5)鹿,(6)鹬,(7)苍鹭,(8)鹰。每个氏族内都盛行以下的习俗:

1.氏族选举一个酋长(平时的首脑)和一个酋帅(军事领袖)。酋长必须从本氏族成员中选出,他的职位在氏族内世袭,一旦出缺,必须立刻重新补上;军事领袖,也可以从氏族以外的人中选出并且有时可以暂缺。由于易洛魁人奉行母权制,因而酋长的儿子属于另一氏族,所以从不选举前一酋长的儿子做酋长,而是往往选举他的兄弟做酋长,或者选举他的姊妹的儿子做酋长。所有的人,无论男女,都参加选举。……

2.氏族可以任意罢免酋长和酋帅。这仍是由男女共同决定的。被罢免的人,此后便像其他人一样成为普通战士,成为私人。此外,部落议事会也可以甚至违反氏族的意志而罢免酋长。

3.氏族的任何成员都不得在氏族内部通婚。这是氏族的根本规则,维系氏族的纽带;这是极其肯定的血缘亲属关系的否定表现,赖有这种血缘亲属关系,它所包括的个人才成为一个氏族。摩尔根由于发现了这个简单的事实,就第一次揭示了氏族的本质。……自从发现了以血缘亲属关系为基础的,因此其成员间不能通婚的氏族之后,这种荒谬的说法就不攻自破了。不言而喻,在我们见到的易洛魁人所处的那种发展阶段,氏族内部禁止通婚是被严格遵守着的。

4.死者的财产转归同氏族其余的人所有,它必须留在氏族中。因为易洛魁人所能遗留的东西为数很少,所以他的遗产就由他最近的同氏族亲属分享;男子死时,由他的同胞兄弟、姊妹以及母亲的兄弟分享;妇女死时,由她的子女和同胞姊妹而不是由她的兄弟分享。根据同一理由,夫妇不能彼此继承,子女也不得继承父亲。

5.同氏族人必须互相援助、保护,特别是在受到外族人伤害时,要帮助报仇。个人依靠氏族来保护自己的安全,而且也能做到这一点;凡伤害个人,便是伤害了整个氏族。因而,从氏族的血族关系中便产生了为易洛魁人所绝对承认的血族复仇的义务。……

6.氏族有固定的人名或几套人名,在全部落内只有该氏族才能使用这些人名,因此,氏族各个成员的名字,也就表明了他属于哪一氏族。氏族的人名自始就伴有氏族的权利。

7.氏族可以接纳外人入族,并由此吸收他们为整个部落的成员。……

8.印第安人的氏族有无专有的宗教祭祀,很难确定;不过印第安人的宗教仪式多少都是和氏族联系在一起的。……

9.氏族有着共同的墓地。纽约州境内四周都为白种人包围的易洛魁人,他们的墓地现在已经绝迹了,但从前是存在过的。在其他印第安人那里,这种墓地还保存着;例如,和易洛魁人有近亲关系的吐斯卡罗腊人,他们虽然是基督徒,但在教堂墓地中,每一氏族都独成一排,所以,总是把母亲而不是把父亲和孩子埋在同一排。……

10.氏族有议事会,它是氏族的一切成年男女享有平等表决权的民主集会。这种议事会选举、罢免酋长和酋帅,以及其余的“信仰守护人”;它作出为被杀害的氏族成员接受赎罪献礼(杀人赔偿金)或实行血族复仇的决定;它收养外人加入氏族。总之,它是氏族的最高权力机关。

典型的印第安人氏族的职能就是这样。

“它的全体成员都是自由人,都有相互保卫自由的义务;在个人权利方面平等,不论酋长或军事领袖都不能要求任何优先权;他们是由血亲纽带结合起来的同胞。自由、平等、博爱,虽然从来没有明确表达出来,却是氏族的根本原则,而氏族又是整个社会制度的单位,是有组织的印第安人社会的基础。这就可以说明,为什么印第安人具有那种受到普遍承认的强烈的独立感和自尊心。” [2]

到发现美洲的时候,全北美洲的印第安人都是按照母权制组成为氏族。仅在某几个部落如达科塔人的部落,氏族已然衰落;在另外几个部落中间,如在奥季布瓦、奥马哈等部落中间,氏族已经是按照父权制组成了。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1884年3月底—5月底),摘自《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98—103页。

3.在十分单纯质朴的氏族制度中,大家都是平等、自由的

而这种十分单纯质朴的氏族制度是一种多么美妙的制度呵!没有士兵、宪兵和警察,没有贵族、国王、总督、地方官和法官,没有监狱,没有诉讼,而一切都是有条有理的。一切争端和纠纷,都由当事人的全体即氏族或部落来解决,或者由各个氏族相互解决;血族复仇仅仅当做一种极端的、很少应用的威胁手段;我们今日的死刑,只是这种复仇的文明形式,而带有文明的一切好处与弊害。虽然当时的公共事务比今日多得多——家户经济是由一组家庭按照共产制共同经营的,土地是全部落的财产,仅有小小的园圃归家户经济暂时使用——,可是,丝毫没有今日这样臃肿复杂的管理机关。一切问题,都由当事人自己解决,在大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俗就把一切调整好了。不会有贫穷困苦的人,因为共产制的家户经济和氏族都知道它们对于老年人、病人和战争残废者所负的义务。大家都是平等、自由的,包括妇女在内。他们还不曾有奴隶;奴役异族部落的事情,照例也是没有的。当易洛魁人在1651年前后征服伊利部落和“中立民族” [3] 的时候,他们曾建议这两个部落作为完全平等的成员加入他们的联盟;被征服者只是在拒绝了这个建议之后,才被驱逐出自己所居住的地区。凡与未被腐蚀的印第安人接触过的白种人,都称赞这种野蛮人的自尊心、公正、刚强和勇敢,这些称赞证明了,这样的社会能够产生怎样的男子,怎样的妇女。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1884年3月底—5月底),摘自《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11页。

4.氏族社会是贵族家庭的最初萌芽,是世袭元首或君主制的最初萌芽

人民大会(阿哥腊[agora])。我们在易洛魁人中间已经看到,当议事会开会时,人民——男男女女都站在周围,有秩序地参加讨论,这样来影响它的决定。在荷马所描写的希腊人中间,这种“围立”[Umstand](这是古代德意志人的法庭用语)已经发展成为一种真正的人民大会,这种情形在古代德意志人那里也有。人民大会由议事会召集,以解决各项重要事务;每个男子都可以发言。决定是用举手(埃斯库罗斯的《乞援人》)或欢呼通过的。人民大会是最高级的权力,因为,正如舍曼所说(《希腊的古代文化》),

“当谈到一件需要人民协助来办的事情的时候,荷马并未向我们指出任何可以违反人民意志而强迫他们来这样做的手段” [4]

原来,当部落中每个成年男子都是战士的时候,那脱离了人民的、有可能和人民对抗的公共权力还不存在。自然形成的民主制还处于全盛时期,所以无论在判断议事会的或者巴赛勒斯的权力与地位时,都应当以此为出发点。

…………

我们已经看到,易洛魁人和其他印第安人的酋长职位是怎样继承的。一切职位多半都是在氏族内部选举的,因而是在氏族范围内继承的。出缺时,最亲近的同氏族男亲属——兄弟,或姊妹的儿子,逐渐享有了优先权,除非有理由摒弃他。因此,如果说在希腊人中间,在父权制统治之下,巴赛勒斯的职位通常是传给儿子或儿子中的一个,那么这仅仅证明,儿子们在这里很有可能通过人民选举而获得继承权,但决不证明不经过人民选举就实行合法继承。这里所说的情况,在易洛魁人和希腊人那里,就是氏族内部特殊的贵族家庭的最初萌芽,而在希腊人那里,除此之外还是未来的世袭元首或君主制的最初萌芽。因此,这种推想说明,希腊人的巴赛勒斯,正像罗马的“王”(勒克斯)一样,必定是或者由人民选举的,或者为人民的公认的机关——议事会或人民大会——所认可的。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1884年3月底—5月底),摘自《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21—123页。

5.父亲出卖子女做奴隶以偿还债务,这是父权制和专偶制的第一个果实

以后的雅典政治史,直到梭伦时代,人们知道得很不完全。巴赛勒斯一职已经废除;国家首脑人物已由贵族中所选出的执政官来充任。贵族的统治日益加强,到了公元前600年前后,已经变得令人不能忍受了。这时,货币和高利贷已成为压制人民自由的主要手段。贵族们的主要居住地是雅典及其近郊,在那里,海上贸易以及附带的有时仍然进行的海上掠夺,使贵族们发财致富,并使货币财富集中在他们手中。由此而日益发达的货币经济,就像腐蚀性的酸类一样,渗入了农村公社的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传统的生活方式。氏族制度同货币经济绝对不能相容;阿提卡小农的破产是与保护他们的旧的氏族联系的松弛同时发生的。债务契约和土地抵押(雅典人已经发明了抵押办法)既不理会氏族,也不理会胞族。而旧的氏族制度既不知有货币,也不知有贷款,更不知有货币债务。因此,贵族的日益扩展的货币统治,为了保护债权人对付债务人,为了使货币占有者对小农的剥削神圣化,也造成了一种新的习惯法。在阿提卡的田地上到处都竖立着抵押柱,上面写着这块地已经以多少钱抵押给某某人了。没有竖这种柱子的田地,大半都因未按期付还押款或利息而出售,归贵族高利贷者所有了;农民只要被允许做佃户租种原地,能得自己劳动生产品的六分之一以维持生活,把其余六分之五作为地租交给新主人,那他就谢天谢地了。不仅如此,如果出卖土地所得的钱不够还债,或者债务没有抵押保证,那么债务人便不得不把自己的子女出卖到国外去做奴隶,以偿还债务。父亲出卖子女——这就是父权制和专偶制的第一个果实!要是吸血鬼还不满足,那么他可以把债务人本身卖为奴隶。雅典人民的文明时代的欢乐的曙光,就是如此。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1884年3月底—5月底),摘自《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28—129页。

6.罗马和希腊的氏族制度是相同的,因为父权制已经盛行,女系后裔没继承权,出嫁后不能继承父亲或父亲的兄弟的财产

人们公认,罗马氏族的制度和希腊氏族的制度是相同的;如果说,希腊氏族是我们在美洲红种人中间发现其原始形态的那种社会单位的进一步发展,那么,这对于罗马氏族也完全适用。因此,我们在这里可以谈得简单些。罗马的氏族,至少在该城存在的早期,有以下的制度:

1.氏族成员的相互继承权;财产仍保留在氏族以内。在罗马氏族里,也像在希腊氏族里一样,因为父权制已经盛行,所以女系后裔已经没有继承权。根据我们所知道的最古的罗马成文法即十二铜表法 [5] ,首先是子女作为直系继承人继承财产;要是没有子女,则由父方宗亲(男系亲属)继承;倘若连父方宗亲也没有,则由同氏族人继承。无论在哪种情况下,财产都是留在氏族以内的。在这里我们看到,由财富的增加和专偶制所产生的新的法律规范已逐渐渗入氏族的习俗:同氏族人的原先是平等的继承权,起初——如前面所说的在很早的时期——在实践上只限于父方宗亲,最后只限于亲生子女及其男系后裔;不言而喻,这和十二铜表法上的顺序是相反的。

2.拥有共同的墓地。……

3.共同的宗教节日。这些氏族祭典是众所周知的。

4.氏族内部不得通婚。这在罗马似乎从来没有成为一种成文法,但一直是一种习俗。在名字一直保存到今天的大量罗马人夫妇中,没有一对夫妇的氏族名称是相同的。继承权也证实了这一规则。妇女出嫁后就丧失了她的父方宗亲的权利,而退出自己的氏族;不论她或她的子女都不能继承她的父亲或父亲的兄弟,因为不然的话,父亲的氏族就会失掉一部分财产。这一惯例只有在女子不能和同氏族人结婚的前提下才有意义。

5.共同的地产。这在原始时代,从部落土地开始实行分配的时候起,始终是存在的。在各拉丁部落中间,我们看到,土地一部分为部落占有,一部分为氏族占有,一部分为家户占有,那时这种家户未必是 [6] 个体家庭。……

6.同氏族人有互相保护和援助的义务。……

7.使用氏族名称的权利。这种权利一直保持到帝政时代;被释奴隶可以采用他们从前的主人的氏族名称,但不能获得氏族的权利。

8.接纳外人入族的权利。其办法是接纳到某一家庭中(像印第安人所做的那样),这同时也就是接纳入族。

9.选举和罢免酋长的权利,在任何地方都没有被提到过。但是,由于在罗马存在的最初时期,从选举产生的王起,自上而下一切官职都是选举或任命的,同时,库里亚的祭司也是由库里亚选举的,因此我们可以推断,氏族酋长(principes)也定然如此,虽然氏族酋长从氏族内同一家庭选出的办法可能已成为规则。

这就是罗马氏族的职能。除了已经完成向父权制的过渡这一点以外,这些职能完全是易洛魁氏族的权利与义务的再版;在这里也“可以清楚地看到易洛魁人” [7]

今天 [8] 甚至最著名的历史编纂学家们在谈到罗马的氏族制度时还是怎样的一片混乱,仅举一例就可以看出。在蒙森关于共和时代和奥古斯都时代罗马氏族名称的论著(《罗马研究》1864年柏林版第1卷)中,有这样一段话:

“除了血族的一切男性成员以外——被接纳入族和受保护的人包括在内,但奴隶当然除外——,血族的名称也给予妇女…… 部落〈蒙森在这里如此翻译gens一词〉是……一个从共同的——真实的或推测的甚至虚构的——世系中产生的,由共同的节日、墓地和继承权联合起来的共同体,一切有人身自由的个人,因而也包括妇女,都可以而且必须算在该共同体内。但是,确定已婚妇女的血族名称却成了一种困难。当妇女只能同自己血族的成员结婚时,这一困难自然是不存在的;而可以证明的是,在长时期内,妇女和血族以外的人结婚比同血族以内的人结婚要困难得多,因为这种在血族以外结婚的权利(gentisenuptio)到6世纪时,还被当做赏给个人的特权…… 但是,凡是实行这种外婚制的地方,妇女在上古时代是转入夫方部落的。毫无疑问,依照古代的宗教婚姻,妇女完全加入夫方的法的和宗教的公社,而脱离她自己的公社。妇女出嫁就丧失了在本氏族内继承遗产或将自己的遗产传给本氏族成员的权利,而加入自己的丈夫、子女以及他们的所有同氏族人的继承团体,有谁不知道这一点?假使她被她的丈夫接纳而加入他的家庭,那么她怎能和他的血族不相干呢?”(第9—11页)

可见,蒙森断言,属于某一氏族的罗马女子,最初只能在她的氏族 内部 结婚,因而,罗马的氏族是内婚制,不是外婚制。这种跟其他民族的全部经历相矛盾的观点,主要是(即使不完全是)以李维著作中唯一的一段引起很多争论的话(第39卷第19章) [9] 为依据的。这段话说,元老院于罗马建城568年即公元前186年,曾作出如下的决议:

……费策妮娅·希斯帕拉应有处理她的财产、减少她的财产、在氏族以外结婚、给自己选定保护人的权利,就像她的〈已故的〉丈夫曾用遗嘱把这个权利授予她一样;她可以和一个完全自由的人结婚,不能认为娶她为妻的人是做了不好的或可耻的事情。

毫无疑问,在这里,一个被释女奴隶费策妮娅获得了在氏族以外结婚的权利。同样无疑的是,丈夫也有权用遗嘱的方式允许妻子在他死后有权在氏族以外结婚。但是在哪一个氏族以外呢?

如果像蒙森所推测的那样,妇女必须在她的氏族内部结婚,那么她在结婚以后也仍然留在该氏族以内。不过,第一,正是这个关于氏族内婚的断言,尚待证明。第二,如果妇女必须在她的氏族内部结婚,那么,男子自然也应当如此,否则他就会找不到妻子。这样一来,就成了丈夫可以用遗嘱把一项他自己也没有并且自己也享受不到的权利传给他的妻子了;这从法律的观点来看是荒谬的。蒙森也感觉到了这一点,因此,他又推测道:

“为了在血族以外结婚,在法律上,大概不仅需要得到掌权者的同意,而且需要得到全体氏族成员的同意。”

首先这是一个非常大胆的推测;其次,它跟那个决议的明确语意相矛盾;元老院是代替她的丈夫把这个权利给予她的;元老院给予她的显然不多不少恰恰和她的丈夫可能给予她的一样多;但是元老院给予她的乃是没有任何其他限制的绝对权利,她如果使用这个权利,她的新丈夫也不应因此受到损害;元老院甚至责成现在的和将来的执政官和大法官注意不要使她因此遭受任何委屈。这样,蒙森的推测便全然不能成立了。

或者,再假定,一个妇女和别的氏族的男子结婚,而她本人仍留在她原来的氏族内。这样一来,依照上面所引的那个决议,她的丈夫就有权允许他的妻子在她自己的氏族以外结婚。这就是说,他有权处理他所不归属的那个氏族的事务了。这是十分荒谬的事,用不着多说。

因此,剩下的只有这样一个推测,即妇女第一次结婚是嫁给别的氏族的男子,结婚后她便立即转入夫方的氏族,如蒙森事实上在这类场合所承认的那样。这样一来,一切相互关系立刻就不言自明了。妇女由于结婚而脱离她的老氏族,加入新的、夫方的氏族团体,这样她便在那里占着一个完全特殊的地位。虽然她也是氏族的一员,但她并不是血缘亲属;她加入氏族的方式,从一开始就使她不受因结婚而加入的那个氏族禁止内部通婚的一切规定的束缚;其次,她已经被接受到氏族的继承团体中来,可以在她的丈夫死亡时继承他的财产,即一个氏族成员的财产。为了把财产保存在氏族以内,她必须同她的第一个丈夫的同氏族人结婚而不得同别的任何人结婚,这岂不是再自然不过的事吗?如果一定要造成例外,那么除了把这份财产遗留给她的第一个丈夫之外,试问谁还有资格授权她这样做呢?在他把一部分财产遗留给她,同时允许她通过结婚或由于结婚而把这一部分财产转移到别的氏族的瞬间,这份财产还是属于他的;因而,他实际上只是处置他自己的财产。至于这个妇女本身以及她和她的丈夫的氏族的关系,那么,正是他通过自由意志的行为——结婚,使她加入了这个氏族;因此,同样自然的是,也正是他可以授权她通过第二次结婚而退出这个氏族。总之,只要我们抛弃罗马氏族实行内婚制的奇怪观念,而同摩尔根一起承认它最初是实行外婚制的氏族,那么问题就很简单而不言自明了。

还有最后一种推测,这种推测也有它的拥护者,而且它的拥护者似乎最多。根据这个推测,那个决议只是说:

“被释奴婢(libertae)没有特别的许可,不得e gente enubere〈在氏族以外结婚〉,也不得作出任何由于丧失家庭权利而使被释奴婢脱离氏族团体的行为。”(朗格《罗马的古代文化》1856年柏林版第1卷第195页,那里谈到我们从李维著作中引用的那段话时,引用了胡施克的话 [10]

如果这一推测是正确的,那么那个决议对于完全自由的罗马妇女的地位根本就什么也没有证明;更谈不上她们应在氏族内部结婚的义务了。

在氏族以外结婚[Enuptio gentis]一语,只出现在上面那个决议中,在全部罗马文献中再没有遇见过;enubere——与外人结婚——一语只遇见过三次,也是在李维的著作中,而且和氏族无关。那种虚幻的、认为罗马妇女只能在本氏族内部结婚的看法,其来源仅仅是那个决议。但是这种看法是绝对站不住脚的。因为,那个决议或者只是与被释女奴隶所受的特殊限制有关,那么它对于完全自由的妇女(ingenuae)就什么都没有证明;或者它也适用于完全自由的妇女,那么它倒证明妇女按照通例是在本氏族以外结婚,而结婚以后便转入夫方的氏族,从而证明蒙森说得不对,而摩尔根是正确的。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1884年3月底—5月底),摘自《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37—143页。

7.苏格兰氏族制度是随着1745年起义被镇压而灭亡的,它盛行过母权制

在苏格兰,氏族制度是随着1745年起义被镇压而灭亡的。 [11] 至于苏格兰的克兰是这个制度的哪一个环节,尚待研究;但它是这样一个环节,则是没有疑问的。在瓦尔特·司各脱的小说中,我们可以看到关于苏格兰高地的这种克兰的生动描写。摩尔根说,这种克兰,

“就组织和精神而言,乃是氏族的最好典型,也是氏族生活支配氏族成员的突出例证……从他们的结世仇和血族复仇上,从按克兰划分地区上,从他们的共同使用土地上,从克兰成员对于酋长的忠诚以及彼此间的忠诚上,我们都看到了氏族社会的那种通常的、持久的特征……世系是按照父权制计算的,因此男子的子女仍留在克兰内,而妇女的子女则转到他们父亲的克兰里去” [12]

至于从前在苏格兰盛行过母权制,有下述事实为证:据贝达说,皮克特人的王室是按照女系继承的。 [13] 甚至普那路亚家庭的残余,在威尔士人以及苏格兰人中间还以初夜权的形式一直保存到中世纪,那时,只要是初夜权没有赎回,克兰的首领或国王,便可以作为以前的共同丈夫的最后代表者,对每个新娘行使这个权利。 [14]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1884年3月底—5月底),摘自《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51—152页。

8.妇女的名称来自同一个词根,如希腊语的gyne、斯拉夫语的zena、哥特语的qvino,以及古斯堪的纳维亚语的kona、kuna等,这表明曾存在过母权制时代

在一切德意志人中是否有一个表示氏族的共同名词,这个名词又是什么,关于这个问题,古代语言研究文献没有给我们提供答案。在语源上,哥特语的kuni,中古高地德语的künne是和希腊语的genos、拉丁语的gens相当的,而且是在相同的意义上来使用的。妇女的名称来自同一个词根,如希腊语的gyne、斯拉夫语的zena、哥特语的qvino,以及古斯堪的纳维亚语的kona、kuna等,这表明曾存在过母权制时代——在伦巴德人和勃艮第人那里,像刚才说过的,我们看到fara一词,这个词被格林假定来源于词根fisan,意即生育。我则倾向于认为它来源于更显而易见的词根faran,意即乘车、迁徙,用来表示当然只由亲属构成的迁徙队伍的一个固定的分队。这个词,在起初是向东方,后来又向西方迁徙的许多世纪中,渐渐地被用来指血族共同体本身了。其次,哥特语的sibja,盎格鲁撒克逊语的sib,古高地德语的sippia、sippa,都是亲属的意思。在古斯堪的纳维亚语中,亲属一词仅有复数的sifjar;单数只用做女神西芙[Sif]的名字。最后,在《希尔德布兰德之歌》 [15] 中还见到另外一种用语,它出现在希尔德布兰德问哈杜布兰德的话中:

“这群人中的男子,谁是你的父亲……或你是哪一血族的?”……

要是德语有表示氏族的共同名称,那么这恐怕就是哥特语的kuni了;这不仅因为它和亲属语中相应的说法一致,而且因为最初表示氏族酋长或部落酋长的kuning(王[König])一词就是从kuni这个字演变来的。sibja(亲属)这个词似乎无须加以考虑;至少,sifjar在古斯堪的纳维亚语中,不仅表示血缘亲属,而且也表示姻亲亲属,即包括至少两个氏族的成员;因此,sif这个词本身不可能是表示氏族的用语。

像在墨西哥人和希腊人那里一样,在德意志人那里,骑兵队和楔形步兵纵队的战斗队形,也是按氏族的组织来编的;如果塔西佗说的是按家庭和亲属关系 [16] ,那么这种不明确的用语的来由是,在塔西佗时代氏族在罗马早已不再是一个有生命力的团体了。

有决定意义的是塔西佗的这一段话,那里说:母亲的兄弟把他的外甥看做自己的儿子,有些人甚至认为舅父和外甥之间的血缘关系,比父子之间的血缘关系还要神圣和密切,所以当要求人质的时候,那个将受到约束的人的姊妹的儿子被认为是比他自己的儿子还要大的保证。在这里,我们看到了按照母权制组织起来的,因而是最初的氏族的活生生的残余,而且这种残余还被当做德意志人特有的一种东西。 [17] 某一个这样的氏族,其成员假如把自己的儿子当做某一庄严义务的担保物,而这个儿子却成了父亲违约的牺牲品,那么这位父亲就责任自负。但是假如成为牺牲品的是姊妹的儿子,那么这就违反了最神圣的氏族法规;男孩子或少年的最近的同氏族亲属,即首先负有保护他的义务的人,便对他的死负有罪责;这个同氏族亲属或者是不应当把他作为人质,或者是必须履行契约。即使我们在德意志人那里没有发现氏族制度的其他任何痕迹,那么有上面这一段话也就够了。 [18]

在古代斯堪的纳维亚关于诸神的黄昏和世界的毁灭的一首歌即《Völuspâ》[《女预言者的预言》] [19] 中,有一个地方更具有决定的意义,因为那是大约800年以后写的。这首《女预言者的预言》——如现在班格和布格所证明的 [20] ,这首歌中也包含有基督教的因素——,在描述大灾难前的普遍堕落和道德败坏的时代时说道:

……

“兄弟们将互相仇视,互相杀戮,

姊妹的儿女们就要毁坏亲属关系了。”

Systrungar一字是母亲的姊妹的儿子的意思,在诗人看来,姊妹的子女否认相互之间的血缘亲属关系比兄弟互相残杀的罪还要大。起加强作用的是表示母方亲属关系的systrungar一词;要是不用这个词,而用syskina-börn(兄弟姊妹的子女)或syskinasynir(兄弟姊妹的儿子们),那么第二行对于第一行就不是加强,而是减弱了。由此可见,甚至在产生《女预言者的预言》的海盗时代,在斯堪的纳维亚对于母权制的回忆还没有消失。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1884年3月底—5月底),摘自《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54—157页。

9.家长制家庭公社是母权制共产制家庭和现代家庭之间的中间阶段。在母权制时期,家里的事务由妻子统治,耕种土地需要成年男子承担;到了塔西佗时代,母权制让位给父权制

在塔西佗时代,至少在他较为熟悉的 [21] 德意志人中间,母权制已经让位给父权制了:父亲的遗产由子女继承;如果没有子女,就由兄弟及叔伯和舅父继承。容许母亲的兄弟参加继承这一事实,是和刚刚所说的习俗的保存有关系的,同时也证明德意志人的父权制在当时还是多么年轻。直到进入中世纪很久之后,也仍然可以见到母权制的遗迹。那时,在人们中间,特别是在农奴中间,似乎仍然不大信赖父系血统;所以,当封建领主向某个城市要求追回逃亡的农奴的时候,例如在奥格斯堡、巴塞尔和凯泽斯劳滕,就要求有六个最近的血缘亲属,而且是只限于母方的亲属来宣誓证实被告的农奴身份(毛勒《城市制度》第1卷第381页)。

当时刚刚灭亡的母权制,还有一个残余,这就是在罗马人看来几乎是不可理解的、德意志人对于女性的尊敬。在同德意志人缔结条约时,贵族家庭的少女被认为是最可靠的人质;想到自己的妻女可能被俘而沦为奴隶,这对于德意志人说来是很可怕的,并且最能激励他们的战斗士气;他们认为妇女体现着某种神圣的和先知的东西,他们甚至在最重要的事情上也听取妇女的意见。例如,利珀河畔布鲁克泰人的女祭司魏勒妲,就曾经是推动巴达维人起义的灵魂,在这次起义中,齐维利斯领导德意志人和比利时人动摇了罗马人在高卢的全部统治。 [22] 在家里妻子的统治看来是无可争辩的;自然,一切家务也都由妻子、老人和子女关照;丈夫则打猎、饮酒或游手好闲。塔西佗就是这样说的;但是由于他没有说谁耕田种地,并且确定地说,奴隶只纳贡,不服任何劳役,因此,耕种土地所需要的少量劳动,看来仍须由众成年男子来承担。

如前所述,婚姻的形式是逐渐接近专偶制的对偶制。这还不是严格的专偶制,因为还允许显要人物实行多妻制。少女的贞操,一般说来,是严格遵守的(这和凯尔特人相反),同样,塔西佗也特别热情地说到德意志人的婚姻关系的牢不可破。他举出只有妻子通奸,才是离婚的理由。不过,他的话在这里留下了一些漏洞,而且过分明显地用来给放荡的罗马人作美德的镜子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如果说德意志人在自己的森林中曾经是这种世上少有的美德骑士,那么,只要和外界稍一接触,便足以使他们堕落到其余一般欧洲人的水平;在罗马世界中,恪守道德准则的最后痕迹消失得比德语还要快得多。只消读一读图尔的格雷戈里的作品,就可以相信这点了。不言而喻,在德意志人的原始森林中,不可能像在罗马那样,盛行骄奢淫逸的享乐生活,因此,在这方面,即使我们没有硬给德意志人加上无论何时何地都没有在整个民族中盛行过的节欲行为,他们也比罗马世界优越得多。

从氏族制度中产生了把父亲或亲属的仇敌关系像友谊关系一样继承下来的义务;同样,也继承用以代替血族复仇的、为杀人或伤人赎罪的赔偿金。这种赔偿金在上一代还被认为是德意志人特有的制度,但现在已经证明,在成百个民族中都是这样,这是起源于氏族制度的血族复仇的一种普遍的较缓和的形式。这种赔偿金,就像款待客人的义务一样,我们在美洲印第安人中间也可以看到;塔西佗关于款待客人的情形的描述(《日耳曼尼亚志》,第21章),与摩尔根关于印第安人款待客人的情形的描述,几乎在细节上都是一致的。

塔西佗时代的德意志人是否已经最终分配了耕地以及与此有关的那几段文字应如何解释,像这种热烈而无休止的争论,如今已经是过去的事了。自从证明差不多一切民族都实行过土地由氏族后来又由共产制家庭公社共同耕作——据凯撒证明 [23] ,在苏维汇人当中就是如此——,继而差不多一切民族都实行过把土地分配给单个家庭并定期实行重新分配以来;自从确定耕地的这种定期重新分配的办法在德意志本土有些地方还保存到今日以来,关于这个问题就不必再费一词了。如果从凯撒到塔西佗的150年间,德意志人从凯撒所明确指出的苏维汇人的共同耕作(他说,他们完全没有被分割的或私有的土地)过渡到了土地每年重新分配的个体耕作,那么这确实是个很大的进步;在这样短的时间内,而且没有任何外来干涉,要从那个阶段过渡到土地完全私有,是根本不可能的。因此,我在塔西佗的著作中只读到他说得很简洁的话:他们每年更换(或重新分配)耕地一次,同时还留下充分的公有土地。 [24] 这是和德意志人当时的氏族制度完全相适应的一个耕作和土地占有阶段。 [25]

上面这一段,我仍照以前各版的样子保留下来,未作更改。在此期间,问题已转到另外一个方面了。柯瓦列夫斯基已经证明(见前引书,第44页 [26] ),家长制家庭公社乃是母权制共产制家庭和现代的孤立的家庭之间的中间阶段,它虽不是到处流行,但是流行很广。在这以后,问题已经不再像毛勒和瓦茨争论的那样——土地是公有还是私有,而是公有的形式是什么了。毫无疑问,在凯撒时代,苏维汇人不仅有过土地公有,而且也有过共同核算的共同耕作。至于他们的经济单位是氏族,还是家庭公社,或者是介于两者之间的某种共产制亲属集团,或者所有三种集团依土地条件的不同都存在过,关于这些问题将来还会长久争论。但柯瓦列夫斯基认定,塔西佗所描述的状况,不是以马尔克公社或农村公社为前提,而是以家庭公社为前提的;只是过了很久,由于人口增加,农村公社才从这种家庭公社中发展出来。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1884年3月底—5月底),摘自《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57—160页。

10.家户经济是共产制的,男女分别是自己生产活动领域的主人,男子是森林的主人,妇女是家里的主人

我们已经根据希腊人、罗马人和德意志人这三大实例,探讨了氏族制度的解体。最后,我们来研究一下那些在野蛮时代高级阶段已经破坏了氏族社会组织,而随着文明时代的到来又把它完全消灭的一般经济条件。在这里,马克思的《资本论》对我们来说是和摩尔根的著作同样必要的。

氏族在蒙昧时代中级阶段发生,在高级阶段继续发展起来,就我们现有的资料来判断,到了野蛮时代低级阶段,它便达到了全盛时代。所以现在我们就从这一阶段开始。

这一阶段应当以美洲红种人为例;在这一阶段上,我们发现氏族制度已经完全形成。一个部落分为几个氏族,通常是分为两个; [27] 随着人口的增加,这些最初的氏族每一个又分裂为几个女儿氏族,对这些女儿氏族来说,母亲氏族便是胞族;部落本身分裂成几个部落,在其中的每一个部落中,我们多半又可以遇到那些老氏族;部落联盟至少是在个别情况下把亲属部落联合在一起。这种简单的组织,是同它所由产生的社会状态完全适应的。它无非是这种社会状态所特有的、自然长成的结构;它能够处理在这样组织起来的社会内部一切可能发生的冲突。对外的冲突,则由战争来解决;这种战争可能以部落的消灭而告终,但从没能以它的被奴役而告终。氏族制度的伟大,但同时也是它的局限,就在于这里没有统治和奴役存在的余地。在氏族制度内部,还没有权利和义务的分别;参与公共事务,实行血族复仇或为此接受赎罪,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这种问题,对印第安人来说是不存在的;在印第安人看来,这种问题正如吃饭、睡觉、打猎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的问题一样荒谬。同样,部落和氏族分为不同的阶级也是不可能的。这就使我们不能不对这种状态的经济基础加以研究了。

人口是极其稀少的;只有在部落的居住地才比较稠密,在这种居住地的周围,首先是一片广大的狩猎地带,其次是把这个部落同其他部落隔离开来的中立的防护森林。分工是纯粹自然产生的;它只存在于两性之间。男子作战、打猎、捕鱼,获取食物的原料,并制作为此所必需的工具。妇女管家,制备衣食——做饭、纺织、缝纫。男女分别是自己活动领域的主人:男子是森林中的主人,妇女是家里的主人。男女分别是自己所制造的和所使用的工具的所有者:男子是武器、渔猎用具的所有者,妇女是家内用具的所有者。家户经济是共产制的,包括几个、往往是许多个家庭。 [28] 凡是共同制作和使用的东西,都是共同财产:如房屋、园圃、小船。所以,在这里,而且也只有在这里,才真正存在着文明社会的法学家和经济学家所捏造的“自己劳动所得的财产”——现代资本主义所有制还依恃着的最后一个虚伪的法律借口。

但是,人们并不是到处都停留在这个阶段。在亚洲,他们发现了可以驯服并且在驯服后可以繁殖的动物。野生的雌水牛,需要去猎取;但已经驯服的雌水牛,每年可生一头小牛,此外还可以挤奶。有些最先进的部落——雅利安人、闪米特人,也许还有图兰人——,其主要的劳动部门起初就是驯养牲畜,只是到后来才又有繁殖和看管牲畜。游牧部落从其余的野蛮人群中分离出来——这是 第一次社会大分工 。游牧部落生产的生活资料,不仅比其余的野蛮人多,而且也不相同。同其余的野蛮人比较,他们不仅有数量多得多的乳、乳制品和肉类,而且有兽皮、绵羊毛、山羊毛和随着原料增多而日益增加的纺织物。这就第一次使经常的交换成为可能。在更早的阶段上,只能有偶然的交换;制造武器和工具的特殊技能,可能导致暂时的分工。例如,在许多地方,都发现石器时代晚期的石器作坊的无可置疑的遗迹;在这种作坊中发展了自己技能的匠人们,大概是为全体工作,正如印度的氏族公社的终身手艺人至今仍然如此一样。在这个阶段上,除了部落内部发生的交换以外,决不可能有其他的交换,而且,即使是部落内部的交换,也仍然是一种例外的事件。但是,自从游牧部落分离出来以后,我们就看到,各不同部落的成员之间进行交换以及把交换作为一种经常制度来发展和巩固的一切条件都具备了。起初是部落和部落之间通过各自的氏族酋长来进行交换;但是当畜群开始变为特殊财产 [29] 的时候,个人交换便越来越占优势,终于成为交换的唯一形式。不过,游牧部落用来同他们的邻人交换的主要物品是牲畜;牲畜变成了一切商品都用来估价并且到处都乐于与之交换的商品——一句话,牲畜获得了货币的职能,在这个阶段上就已经起货币的作用了。在商品交换刚刚产生的时候,对货币商品的需要,就以这样的必然性和速度发展起来了。

园圃种植业大概是亚洲的低级阶段野蛮人所不知道的,但它在那里作为田野耕作的先驱而出现决不迟于中级阶段。在图兰高原的气候条件下,在漫长而严寒的冬季,没有饲料储备,游牧生活是不可能的;因此,牧草栽培和谷物种植,在这里就成了必要条件。黑海以北的草原,也是如此。但谷物一旦作为家畜饲料而种植,它很快也成了人类的食物。耕地仍然是部落的财产,最初是交给氏族使用,后来由氏族交给家庭公社使用,最后 [30] 交给个人使用;他们对耕地或许有一定的占有权,但是没有更多的权利。

在这一阶段工业的成就中,特别重要的有两件。第一是织布机;第二是矿石冶炼和金属加工。铜、锡以及二者的合金——青铜是顶顶重要的金属;青铜可以制造有用的工具和武器,但是并不能排挤掉石器;这一点只有铁才能做到,而当时还不知道冶铁。金和银已开始用于首饰和装饰,其价值肯定已比铜和青铜高。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1884年3月底—5月底),摘自《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77—180页。

11.从第一次社会大分工中产生了第一次社会大分裂,分裂为两个阶级:主人和奴隶、剥削者和被剥削者。同时发生了家庭革命,全部剩余财产归男子所有,男子在家中占统治地位;妇女被挤到第二位,只能享用财产。男子的劳动就是一切,妇女的劳动成为无足轻重的附属品。妇女的解放,只有在妇女可以大量地、社会规模地参加生产,而家务劳动只占她们极少的工夫的时候才有可能,而这只有依靠现代大工业才能办到

一切部门——畜牧业、农业、家庭手工业——中生产的增加,使人的劳动力能够生产出超过维持劳动力所必需的产品。同时,这也增加了氏族、家庭公社或个体家庭的每个成员所担负的每日的劳动量。吸收新的劳动力成为人们向往的事情了。战争提供了新的劳动力:俘虏变成了奴隶。第一次社会大分工,在使劳动生产率提高,从而使财富增加并且使生产领域扩大的同时,在既定的总的历史条件下,必然地带来了奴隶制。从第一次社会大分工中,也就产生了第一次社会大分裂,分裂为两个阶级:主人和奴隶、剥削者和被剥削者。

至于畜群怎样并且在什么时候从部落或氏族的共同占有变为各个家庭家长的财产,我们至今还不得而知。不过,基本上,这一过渡一定是在这个阶段上发生的。随着畜群和其他新的财富的出现,便发生了对家庭的革命。谋取生活资料总是男子的事情,谋取生活资料的工具是由男子制造的,并且是他们的财产。畜群是新的谋取生活资料的工具,最初对它们的驯养和以后对它们的照管都是男子的事情。因此,牲畜是属于他们的;用牲畜交换来的商品和奴隶,也是属于他们的。这时谋生所得的全部剩余都归了男子;妇女参加它的享用,但在财产中没有她们的份儿。“粗野的”战士和猎人,以在家中次于妇女而占第二位为满足,但“比较温和的”牧人,却依恃自己的财富挤上了首位,把妇女挤到了第二位。而妇女是不能抱怨的。家庭内的分工决定了男女之间的财产分配;这一分工仍然和以前一样,可是它现在却把迄今所存在的家庭关系完全颠倒了过来,这纯粹是因为家庭以外的分工已经不同了。从前保证妇女在家中占统治地位的同一原因——妇女只限于从事家务劳动——,现在却保证男子在家中占统治地位:妇女的家务劳动现在同男子谋取生活资料的劳动比较起来已经相形见绌;男子的劳动就是一切,妇女的劳动是无足轻重的附属品。在这里就已经表明,只要妇女仍然被排除于社会的生产劳动之外而只限于从事家庭的私人劳动,那么妇女的解放,妇女同男子的平等,现在和将来都是不可能的。妇女的解放,只有在妇女可以大量地、社会规模地参加生产,而家务劳动只占她们极少的工夫的时候,才有可能。而这只有依靠现代大工业才能办到,现代大工业不仅容许大量的妇女劳动,而且是真正要求这样的劳动,并且它还力求把私人的家务劳动逐渐溶化在公共的事业中。

随着男子在家中的实际统治的确立,实行男子独裁的最后障碍便崩毁了。这种独裁,由于母权制的倾覆、父权制的实行、对偶婚制向专偶制的逐步过渡而被确认,并且永久化了。但是这样一来,在古代的氏族制度中就出现了一个裂口:个体家庭已经成为一种力量,并且以威胁的姿态起来与氏族对抗了。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1884年3月底—5月底),摘自《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80—182页。

12.从第二次社会大分工即手工业和农业的分离中产生了新的阶级划分,对财富的贪欲把氏族成员分裂成富人和穷人及其对抗,个体家庭开始成为社会的经济单位

下一步把我们引向野蛮时代高级阶段,一切文明民族都在这个时期经历了自己的英雄时代:铁剑时代,但同时也是铁犁和铁斧的时代。铁已在为人类服务,它是在历史上起过革命作用的各种原料中最后的和最重要的一种原料。所谓最后的,是指直到马铃薯的出现为止。铁使更大面积的田野耕作,广阔的森林地区的开垦,成为可能;它给手工业工人提供了一种其坚硬和锐利非石头或当时所知道的其他金属所能抵挡的工具。所有这些,都是逐渐实现的;最初的铁往往比青铜还软。所以,石制武器只是慢慢地消失的;不仅在《希尔德布兰德之歌》中,而且在1066年的黑斯廷斯会战 [31] 中都还使用石斧。但是,进步现在是不可遏止地、更少间断地、更加迅速地进行着。用石墙、城楼、雉堞围绕着石造或砖造房屋的城市,已经成为部落或部落联盟的中心;这是建筑艺术上的巨大进步,同时也是危险增加和防卫需要增加的标志。财富在迅速增加,但这是个人的财富;织布业、金属加工业以及其他一切彼此日益分离的手工业,显示出生产的日益多样化和生产技术的日益改进;农业现在除了提供谷物、豆科植物和水果以外,也提供植物油和葡萄酒,这些东西人们已经学会了制造。如此多样的活动,已经不能由同一个人来进行了;于是发生了第二次大分工:手工业和农业分离了。生产的不断增长以及随之而来的劳动生产率的不断增长,提高了人的劳动力的价值;在前一阶段上刚刚产生并且是零散现象的奴隶制,现在成为社会制度的一个根本的组成部分;奴隶们不再是简单的助手了;他们被成批地赶到田野和工场去劳动。随着生产分为农业和手工业这两大主要部门,便出现了直接以交换为目的的生产,即商品生产;随之而来的是贸易,不仅有部落内部和部落边境的贸易,而且海外贸易也有了。然而,所有这一切都还很不发达;贵金属开始成为占优势的和普遍性的货币商品,但是还不是铸造的货币,只是不作加工按重量交换罢了。

除了自由民和奴隶的差别以外,又出现了富人和穷人的差别——随着新的分工,社会又有了新的阶级划分。各个家庭家长之间的财产差别,炸毁了各地迄今一直保存着的旧的共产制家庭公社;同时也炸毁了为这种公社而实行的土地的共同耕作。耕地起初是暂时地,后来便永久地分配给各个家庭使用,它向完全的私有财产的过渡,是逐渐进行的,是与对偶婚制向专偶制的过渡平行地发生的。个体家庭开始成为社会的经济单位了。

住得日益稠密的居民,对内和对外都不得不更紧密地团结起来。亲属部落的联盟,到处都成为必要的了;不久,各亲属部落的融合,从而分开的各个部落领土融合为一个民族[Volk]的整个领土,也成为必要的了。民族的军事首长——勒克斯、巴赛勒斯、狄乌丹斯——,成了不可缺少的常设的公职人员。还不存在人民大会的地方,也出现了人民大会。军事首长、议事会和人民大会构成了继续发展为军事民主制的氏族社会的各机关。其所以称为“军事”,是因为战争以及进行战争的组织现在已经成为民族生活的正常功能。邻人的财富刺激了各民族的贪欲,在这些民族那里,获取财富已成为最重要的生活目的之一。他们是野蛮人:掠夺在他们看来比用劳动获取更容易甚至更光荣。以前打仗只是为了对侵犯进行报复,或者是为了扩大已经感到不够的领土;现在打仗,则纯粹是为了掠夺,战争成了经常性的行当。在新的设防城市的周围屹立着高峻的墙壁并非无故:它们的堑壕成了氏族制度的墓穴,而它们的城楼已经高耸人文明时代了。内部也发生了同样的情形。掠夺战争加强了最高军事首长以及下级军事首长的权力;习惯地由同一家庭选出他们的后继者的办法,特别是从父权制实行以来,就逐渐转变为世袭制,他们最初是耐心等待,后来是要求,最后便僭取这种世袭制了;世袭王权和世袭贵族的基础奠定下来了。于是,氏族制度的机关就逐渐挣脱了自己在民族中,在氏族、胞族和部落中的根子,而整个氏族制度就转化为自己的对立物:它从一个自由处理自己事务的部落组织转变为掠夺和压迫邻近部落的组织,而它的各机关也相应地从人民意志的工具转变为独立的、压迫和统治自己人民的机关了。但是,如果不是对财富的贪欲把氏族成员分裂成富人和穷人,如果不是“同一氏族内部的财产差别把利益的一致变为氏族成员之间的对抗”(马克思语) [32] ,如果不是奴隶制的盛行已经开始使人认为用劳动获取生活资料是只有奴隶才配做的、比掠夺更可耻的活动,那么这种情况是决不会发生的。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1884年3月底—5月底),摘自《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82—184页。

13.考茨基关于原始社会婚姻的几篇论文一连碰了几次大钉子

你从考茨基身上发现的正是他的主要弱点。他那种年轻人爱草率下结论的倾向,由于在一些大学尤其是在奥地利的一些大学里受到恶劣的历史讲授法的影响,而变得更加严重了。那里一直是这样教学生写历史著作的:明知材料不充分,也得把它看做是充分的,因而,写的东西明知不对,也得认为是正确的。这种事情考茨基当然是干得很在行的。其次是他的文人生活方式,就是为稿费而写作,而且写得很多。因此,什么叫做真正的科学工作,他一无所知。后来,他在人口问题 [33] 方面,接着在关于原始社会婚姻的几篇论文 [34] 上,一连碰了几次大钉子。那时,我曾经十分善意地向他提出过诚恳的告诫;在这方面,我对他毫不宽容,并且从这个角度对他写的一切进行无情的批评。但同时我幸而还可以这样来安慰他:我自己在年轻自负的年代也正是这样做的,只是从马克思那里才学会应当如何工作。我的批评已经对他有很大帮助。

恩格斯:《致奥古斯特·倍倍尔》(1885年7月24日),摘自《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37页。

14.麦克伦南发现了外婚制部落,摩尔根证明外婚制部落并不存在

您也知道,麦克伦南发现了外婚制部落,说这种部落只能用抢劫或买进的方式从外部弄到妻子。您也知道,摩尔根(他在《血亲制度》一书里还把外婚制氏族称为“部落”)在《古代社会》一书中证明,外婚制部落并不存在,外婚是部落里一部分人或一个集团,即氏族的特有现象,在部落内,只要不属同一氏族,便可自由通婚。

现在看看吉罗-特龙在第104页的脚注里又是怎么说的:

“摩尔根在他后来的著作中,承认不应该再把部落和克兰混为一谈〈吉罗-特龙所说的克兰相当于摩尔根讲的氏族〉 [35] ,放弃了他对部落所下的定义,但又无意另下新的定义。”

而特龙在描述划分为克兰(氏族)的部落时,其说法和摩尔根完全一样,但又说得好象与摩尔根毫无关联,似乎这是他吉罗-特龙的功劳。

他提出自己这种奢望的方式如此暧昧,使我非常怀疑。但由于这个问题是使整个关于原始社会的科学发生了革命的一个发现,故请(如果弄不到书的话)查对一下1874年的版本,并告诉我:

(1)他提出什么来反对麦克伦南的外婚制部落;

(2)他是否在1874年就已发现,部落划分为外婚制克兰,即摩尔根所说的氏族……

恩格斯:《致保尔·拉法格》(1891年5月29日),摘自《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8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02页。

15.巴霍芬的新发现即杂婚。母权制是杂婚的必然后果,妇女在古代受到高度尊敬,出现向一个女子专属一个男子的个体婚制的过渡

不管怎样,我总算把新版序言 [36] 写完了,如果考茨基愿意在《新时代》上刊登,我就寄给他。但在发出之前,有一点我想弄得更有把握。我认为,巴霍芬的新发现可以归结为:(1)他所称的杂婚,(2)母权制是杂婚的必然后果,(3)因此,妇女在古代受到高度的尊敬,(4)向一个女子专属一个男子的个体婚制的过渡,包含着对其余男子所享有的对同一女子的那种传统权利之侵犯,这样,就必须由女子在一定时期内献身于他人来补偿这种侵犯,或换取对这种侵犯的容忍。

关于这第4点,我不是很有把握。这些关于史前时期的著作的编纂者都是些什么样的窃贼,你是想象不到的;所以,我只记得在什么地方提到巴霍芬是这一事实的发现者,我相信,甚至还提到他的《母权论》,序言第19页。但我现在找不到这个地方了。我那本巴霍芬的书在你那里,是不是请你看一下(如果记得,就不用看了),并告诉我,把这一发现归功于巴霍芬总的来说是否正确?我已很久没有看这本书了,为了维护摩尔根的权利,我要给那些剽窃他的著作的人们一点厉害看看,因此我不能让他们抓住我什么差错。一收到你的回信,手稿便可寄出,腊韦也将拿到校样,继续工作。

有关这个问题的全部文献,我都得阅读(写那本书时,——只能跟你说说——我没有读,而是凭着我年轻时的那股冒失劲)。我十分惊异地发现,所有这些我当时没有读过的书籍的内容,我都相当准确地猜对了,——我的运气真是出乎意料的好。我对这伙人(除巴霍芬和摩尔根外)更加蔑视了。没有一门科学中有这么严重的帮会习气和结党营私现象。由于他们人数不多,这些做法才得以在国际上实行,而且很顺利。在剽窃别人的观点方面,吉罗-特龙和他们中间的所有其他英国人同样恶劣和同样巧妙。唯一的一个有趣的家伙是勒土尔诺。他真是巴黎庸人的一个绝妙典型!他异常自负地、洋洋得意地证明,不仅所有的原始部族和现代野蛮人,——尽管他们有他所谓的“生物发生学的”“放纵”,——至少都是巴黎庸人,而且甚至具有兽性的动物也都是巴黎庸人!整个动物界就是一个巨大的“马勒” [37] 和坦普尔路,住在那里的是路易-菲力浦时代《世纪报》的撰稿人及其读者,以及婚姻与家庭起源问题的最大权威保尔·德·科克!

恩格斯:《致劳拉·拉法格》(1891年6月13日),摘自《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8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10—111页。

16.新发现的一个群婚的实例 [38] ,即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相互间性交的权利

最近有些唯理论的民族学家以否认群婚为时髦;因此,下面这篇我从1892年旧历10月14日的莫斯科“俄罗斯新闻”上译出的报道是值得一读的。它不仅明确地肯定了存在着极其盛行的群婚,即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相互间性交的权利,而且肯定了这种群婚具有跟夏威夷人的普那路亚婚姻,即群婚的最发展最典型的阶段非常接近的形式。典型的普那路亚家庭是由一群兄弟(同胞的或较远的)跟一群同胞的或较远的姊妹结婚而组成的,而在库页岛上,我们看到,一个男子是跟自己兄弟的所有妻子和自己妻子的所育姊妹结成婚姻的,如果从女子方面来看,就是这个男子的妻子有权跟她的丈夫的兄弟和她的姊妹的丈夫发生性的关系。因此,它跟典型的普那路亚婚姻形式的区别,只在于丈夫的兄弟和姊妹的丈夫不一定是同一些人。

其次应该看到,我在“家庭的起源”一书第4版第28—29页所讲的,在这里也被证实了。那里讲到,群婚绝不像我们的庸人的惯于妓院的幻想所描绘的那样;实行群婚的人们,并不是公开过着庸人暗中所过的那种淫荡生活;这种婚姻形式,至少就现在还可以遇见的例子来看,与不牢固的对偶婚制或跟一夫多妻制不同的地方,实际上只不过是许多在其他条件下要遭受严厉惩罚的性交情事,在这里却为习俗所许可而已。 [39] 至于这些权利的实际行使正在逐渐消灭,那只不过证明这种婚姻形式本身正在消亡,它的极少流行,也可证实这一点。

此外,整个这篇描述之所以值得注意,还因为它再一次表明:处在大致相同发展阶段上的原始民族的社会制度,在其基本特征上,是多么相似,甚至相同。关于库页岛上这些蒙古种人的记载,大部分都适用于印度的德拉维达部落、太平洋各岛屿发现时的岛上的土人,以及美洲的红种人。这篇报道写道:

“尼·安·杨楚克10月10日〈旧历;新历为10月22日〉在莫斯科 [40] 自然科学爱好者协会人类学部会议上提出了施特恩堡先生的关于库页岛吉里亚克人 [41] 的有趣的报告,吉里亚克人是一个很少被人研究并处在蒙昧人的文化阶段 [42] 上的部落。吉里亚克人不知有农田耕作和陶器术,主要靠渔猎为生,用投入炽热的石头将木槽里的水温热,等等。特别有趣的是他们的家庭和氏族制度。吉里亚克人不仅把自己的生父叫做父亲,而且把自己生父的一切兄弟也叫做父亲,把生父的兄弟的妻子和自己母亲的姊妹全都叫做母亲,把所有这些‘父亲’和‘母亲’ [43] 的子女统通叫做自己的兄弟和姊妹。如众所周知的,北美的易洛魁人和其他印第安人部落,以及印度的一些部落,都有这样的称呼法 [44] ,不过在他们中间,这种称呼法早已跟现实不相符合了,而在吉里亚克人中间,这种称呼法却表明迄今仍然存在着的秩序。直到现在每一个吉里亚克男人对自己兄弟的妻子以及对自己妻子的姊妹都有丈夫的权利 [45] ,至少行使这些权利并不认为是被禁止的事情 [46] 。这些以氏族制度为基础的群婚 [47] 的残余,颇似本世纪上半叶还在散得维齿群岛存在着的有名的普那路亚家庭。家庭和氏族 [48] 关系的这种形式是吉里亚克人的社会组织的基础,是他们的氏族制度的基础。

吉里亚克人的氏族,是由他的父亲的一切兄弟(近的和较远的、真正的和名义的) [49] 、由这些兄弟的父亲和母亲、由他的兄弟的子女及他自己的子女组成的。显然,这样构成的氏族,可能有大量的成员。氏族的生活是按下面的原则来进行的。氏族内部是绝对禁止通婚的。死者的妻子,根据氏族的决定,转嫁给死者的同胞的或名义的兄弟 [50] 当中的一个。氏族养活自己的一切没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我们没有乞丐——一个吉里亚克人对报告人说,——谁穷,哈里<氏族>就来养活他。’氏族成员由共同的祭祀和节日、共同的坟地等联系起来。

氏族保障自己每一个成员的生命与安全,防止不属于本氏族的人对他的侵害 [51] 。惩罚的手段是血族复仇 [52] ,但是在俄罗斯人的影响下,这一制度的作用已经大大地削弱了。妇女被完全排除在氏族复仇的行动以外。在有些场合(不过这种场合是极少见的),一氏族收养他氏族的人。通例是财产不得拿出死者的氏族以外。在这一方面,吉里亚克人一丝不苟地执行着十二铜表法的一项有名的条文:《Si suos heredes non habet,gentiles familiam habento》〈“如无继承人,应由同氏族人继承”〉。 [53] 吉里亚克人生活中任何一件非常的事件,都非有氏族的参与不可。氏族长者,在不久以前,大约一两代以前,还是社会的首领,即一族之‘长’。不过,现在,氏族长者的作用只是领导宗教仪式了。氏族往往散居在彼此相距很远的地方,不过,同氏族人在分散以后,仍继续互相惦记着,互相来往作客,互相帮助和庇护等等。而且,吉里亚克人如无特别的需要,绝不舍弃自己的同族人和自己氏族的坟墓。氏族生活习惯,给吉里亚克人的全部精神,给他们的性格、习俗和制度,都打上了显著的烙印。共同讨论一切事情的习惯,经常维护同氏族人利益的必要性,血族复仇 [54] 方面的连环关系,和几十个同伴一起住在一个大帐篷里的必要性和习俗,总之,经常生活在人群当中,使吉里亚克人养成了一种非常合群非常健谈的性格。吉里亚克人是非常好客的,他们爱招待客人,自己也爱作客。好客的高尚习俗,在不幸的日子里表现得特别明显。在困难的年月中,当吉里亚克人自己和狗都没有东西吃的时候,他并不伸手去乞求施舍,他可以有把握地去作客,而且在那里有时可以被养活很长一个时期。

在库页岛的吉里亚克人中间,几乎完全遇不到贪图私利性质的犯罪。吉里亚克人把自己的贵重东西存放在仓库里,从不锁门。吉里亚克人极富于羞耻心,如果他被揭露干了什么不名誉的事,他便会到大树林里去上吊。在吉里亚克人中间,谋杀事件是十分罕见的,大都是只有在激怒中才杀人;不管怎样,他们都没有贪图私利的目的。在和其他人的关系 [55] 上,吉里亚克人表现得真诚、守信用和忠厚。

吉里亚克人虽然长期隶属于中国化的满族人,虽然受了阿穆尔边区移民 [56] 的极端有害的影响,但是在道德方面仍保存着原始部落所固有的许多美德。不过他们的生活制度的命运已经不可扭转地被决定了。再过一两代,大陆上的吉里亚克人将完全俄罗斯化,他们在接受文化上好的东西的同时,也将承受文化上坏的东西。库页岛的吉里亚克人,距俄国人定居地的中心多少远一些,因此有可能保持纯洁稍微久一些。不过邻近的俄国居民对他们也已经开始有所影响了。各村的人都纷纷到尼古拉也夫斯克去购买东西和谋生,而每个挣了工钱返回故乡的吉里亚克人,便带回了像工人从城市带到俄罗斯乡村的那种气氛。此外,在城市里谋生及其变化不定的运气,愈来愈破坏那种原始的平等,这种平等构成吉里亚克人这样的民族的简单经济生活的主要特征。

恩格斯:《新发现的一个群婚实例》(1892年11月底—12月4日),摘自《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409—413页。

17.在母权制的婚姻中,丈夫寄居在自己妻子的门下

路易莎结婚 [57] 使你们感到吃惊吗?这事筹备了好几个月。弗赖贝格尔离开了维也纳,放弃在大学教书的光辉前程,因为那里禁止他讲课时向工人说明他们害病的社会原因。于是他就到了这里,他在这里的医院里很顺利。既然已经安排妥当,就没有理由拖延婚礼了。他期望实现自己的计划,就到他妻子这里来了。你们看,这完全是一桩母权制的婚姻,丈夫寄居在自己妻子的门下!

恩格斯:《致保尔·拉法格》(1894年3月6日),摘自《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9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210页。

18.原始共产主义为母权制所代替,母权制为父权制所代替,父权制为奴隶制所代替,奴隶制为农奴制所代替,最后出现了资产阶级制度

同时我们又知道,社会生活也不是停滞不前的。有过一个时期,人们过着原始共产主义的生活,靠原始的狩猎维持生存,出没于森林,寻找食物。后来原始共产主义为母权制所代替,这时人们主要靠原始农业来满足自己的需要。接着母权制为父权制所代替,这时人们主要靠牧畜业维持生存。然后父权制为奴隶制所代替,这时人们已靠较为发达的农业来维持生存了。在奴隶制度之后出现了农奴制度,最后就出现了资产阶级制度。

一般说来,社会生活的发展情形就是如此。

斯大林:《无政府主义还是社会主义?》(1906年12月—1907年1月),摘自《斯大林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286—287页。

19.母权制时期的妇女被认为是生产的主人

历史告诉我们说:凡在社会生产中起主要作用并掌握主要生产职能的阶级或社会集团,经过一些时候必然成为这种生产的主人。有一个时期,即母权制时期,妇女被认为是生产的主人。为什么这样呢?因为在当时的生产中,在原始的农业中,妇女在生产中起主要作用,她们担负着主要的职能,而男子则出没于森林,寻找野兽。后来一个时期,即父权制时期,男子在生产中占统治地位了。为什么发生了这样的变化呢?这是因为在当时的生产中,在以戈矛、套绳、弓箭为主要生产工具的牧畜经济中,男子起着主要作用……大规模的资本主义生产时期到来了,这时无产者开始在生产中起主要作用,一切主要生产职能都转入他们的手中,没有他们则生产一天也不能维持(且回忆一下总罢工吧),这时资本家不仅对生产无益,而且还妨碍了生产。这是什么意思呢?这就是说,或者是一切的社会生活都要完全遭到破坏,或者是无产阶级迟早一定会成为现代生产的主人,成为这种生产的唯一所有者,成为这种生产的社会主义所有者。

斯大林:《无政府主义还是社会主义?》(1906年12月—1907年1月),摘自《斯大林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310页。

20.原始社会的妇女同男子处于平等地位,有时还占有更高的地位

在人们还在不大的氏族中生活的原始社会里,还处于最低发展阶段即处于近乎蒙昧的状态,在与现代文明人类相距几千年的时代,还看不到国家存在的标志。我们看到的是风俗的统治,是族长所享有的威信、尊敬和权力,我们看到这种权力有时是属于妇女的——妇女在当时不像现在这样处在无权的被压迫的地位——但是在任何地方我们都看不到一种特殊等级的人分化出来管理他人并为了管理而系统地一贯地掌握着某种强制机构即暴力机构,这种暴力机构,大家知道,现在就是武装队伍、监狱及其他强迫他人意志服从暴力的手段,即构成国家实质的东西。

如果把资产阶级学者编造出来的所谓宗教学说、诡辩、哲学体系以及各种各样的见解抛开,而去探求问题的实质,那我们就会看到,国家正是这种从人类社会中分化出来的管理机构。当专门从事管理并因此而需要一个强迫他人意志服从暴力的特殊强制机构(监狱、特殊队伍即军队,等等)的特殊集团出现时,国家也就出现了。

但是曾经有过一个时候,国家并不存在,公共联系、社会本身、纪律以及劳动规则全靠习惯和传统的力量来维持,全靠族长或妇女享有的威信或尊敬(当时妇女往往不仅同男子处于平等地位,而且有时还占有更高的地位)来维持,没有专门从事管理的人构成的特殊等级。历史告诉我们,国家这种强制人的特殊机构,只是在社会划分为阶级,即划分为这样一些集团,其中一些集团能够经常占有另一些集团的劳动的地方和时候,只是在人剥削人的地方,才产生出来的。

列宁:《论国家》(1919年7月11日),摘自《列宁专题文集·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85页。 divqErMLK4xe92XWGdA8jIYRfMawcf0fbCPr1zExuNQZjgZhgHMA1BUdDDP/LW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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