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随着劳动关系改革和国企改制的进行,进城务工的农民与原有城镇户口的产业工人从事着性质相近的工作。事实上,进城务工的农民已经具备了产业工人的性质,但是其产业工人地位却始终未得到正式认可,外界始终称呼这个群体为“农民工”,将其视作城市的边缘人群。这一群体被排斥于产业工人阶级之外,身份未得到认可,权益未得到重视。
2004年,中央发布一号文件《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明确指出“进城就业的农民工已经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要“健全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保障进城就业农民的各项权益”。这是首次从国家层面上正式认可农民工的产业工人身份,并从国家层面来维护农民工的就业权益,改善农民工的就业环境。至此,我国产业工人正式涵盖了原有的城镇居民工人和农民工两大群体,并在此后逐渐融合成为一个整体。这两大群体广泛分布在国企、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混合所有制企业等各类型企业中,在不同产业从事集体性生产劳动。他们的工作和身份性质是相同的,都是以工资收入为生活来源的工人。二者的主要差别就在于户籍类型的不同,来自农村的农民工群体是农村户籍,而原有的城镇居民身份的产业工人户籍是城镇户籍。
2006年,国务院颁发文件《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文件指出:“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他们户籍仍在农村,主要从事非农产业,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民工群体作为产业工人重要组成部分的地位再次得到确认。同时,文件还明确了解决农民工问题、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并针对农民工面临的工资偏低和拖欠、就业服务培训不完善、公共服务保障不到位等10大问题,提出了40条具体的解决意见,以切实保障我国农民工产业工人在就业和社会服务保障等方面的权益,这使得农民工产业工人与城镇户口产业工人之间的差距进一步缩小。
2007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会议提出要“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长效机制,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同时“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随着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政策目标持续推进,我国长期以来通过户籍捆绑社会公共服务的制度管理逐渐被打破,不同户籍产业工人要求同工同权的诉求也由此获得了实质性推进。在这一过程中,越来越多原本只有城镇户籍产业工人才能享受到的权利和待遇,农村户籍产业工人也得以享受。原有户籍制度所造成的产业工人群体内部的分裂也逐渐弥补并产生融合,成为一个整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