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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1979—2003年:新型产业工人发展阶段

(一)传统产业工人消解,产业工人内涵发生根本改变

1978年之后的经济体制改革,使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所形成的身份制与单位制逐渐消解,打破了传统产业工人的终身就业预期,以及一系列附属于该身份的权利。这一背景下的中国传统产业工人,正经历着社会主义国家市场转型的“第二次大转变”。在这一过程中,传统产业工人朝着两个方向分化:一是成为下岗、失业者;二是成为劳动力市场中的被雇佣者。前者意味着传统产业工人的“消解”,后者则指向新的产业工人的“再形成”。

具体而言,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成为传统产业工人阶层随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而转变的开端,并改变了产业工人阶层的收入分配方式以及一系列福利待遇。1994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法律形式确定市场化的劳动制度,进一步改革了劳动关系,契约式的合同制产业工人逐渐取代了终身就业制的传统工人。到1996年底,施行企业员工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任务总体上完成,绝大多数的城镇企业职工签订了规范的劳动合同,传统产业工人由“终身雇佣者”转变为劳动力市场中流动的被雇佣者,产业工人的传统身份体系走向瓦解。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由于社会成本较高、成员冗杂、员工积极性低下等原因,国有企业发展速度明显放缓甚至停滞不前,陷入发展困境。1997年,中共十五届一中全会决定对国企进一步深化改革,导致职工大规模下岗、失业,传统产业工人的数量再次大幅下降。一方面,传统产业工人的“固定工”身份被瓦解,界定为传统产业工人的核心特征走向消亡;另一方面,随着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的下岗潮和失业潮,传统产业工人的数量大幅下降,“传统产业工人”群体逐渐消失,并诞生了产业工人这一新的群体。

(二)农业人口不断向城镇转移,中国工人队伍结构发生显著变化

1979年12月18日到22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会议决定进行经济体制改革。随后,国家开始重构传统产业工人群体的就业期望,并重新定义了一系列该群体所享有的权利,使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形成的身份制与单位制逐渐消解。

1979年,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清理压缩计划外用工的办法》,1981年,国务院发出《严格控制农村劳动力进城镇做工和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通知》,要求城镇企业加强户口和粮食管理,并对从农村范围内招工的数量进行严格把控,仔细清理企业、事业单位在劳动计划外使用的农村劳动力,进一步规范计划外用工的规章,全方位约束事业单位的计划外用工。1982年,国家计划委员会、劳动人事部再次发布《关于继续清理压缩计划外用工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来自农村的计划外的劳动力使用,抑制农村劳动力向城镇流动。当然,政府并非是完全单方面地限制农村劳动力的流动。中共中央、国务院在1980年和1981年相继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劳动就业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这两份文件补充指出,在控制农村人口盲目大批涌向大中城市的同时,通过促进乡镇企业的发展,吸收小城镇农村剩余劳动力。整体来讲,改革开放初期虽然控制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但较之计划经济时期,政府也已经大大放宽对农村人口流入城镇的限制。从结果来看,改革开放后非农就业的农业人口在不断增加,从1978年到1982年,农村内部的非农就业人数以平均每年170万的速度增长,到1982年共计增加了700万,总数达到3805万。

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出台,允许农民进入城镇务工经商,农村劳动力开始以较大规模和较快速度向城镇流动。同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通讯》首次出现“农民工”一词,指代在城乡就业分割体制下,从事非农产业、具有农村户籍的农村劳动力。1984年到1988年5年间,受中央政策的影响,共有大约5566万农村劳动力从农村流向了城镇,平均每年转移1113万人,是放开农村劳动力流动限制之前的6倍多,农民工转移方式以“离土不离乡”式的就地转移为主。从1988年下半年开始,国家为减弱通货膨胀的影响,实施了为期3年的整顿治理,对乡镇企业的发展产生了很大冲击。乡镇企业的生产规模缩小,导致大量已经进入城镇就业的农民工也被辞退。囿于农村内部的就业机会十分有限,数以百万计的农民工在1989年春节后集体南下,奔赴广东打工,形成“民工潮”,农民工跨省流动进入鼎盛时期。

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后,我国开始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和农业经济调整。在此背景下,政府开始对农村劳动力流入城市持“鼓励有序流动”态度,采取各项政策来达到促进作用,使得流入城市的农村劳动力规模逐渐扩大。1993年,劳动部发出《关于印发〈再就业工程〉和〈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有序化——“城乡协调就业计划”第一期工程〉的通知》,对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提出了“输出有组织,输入有管理,流动有服务,调控有手段,应急有措施”的目标,全方位管理农村流向城市的劳动人口。同时,系统化规范政府的管理职能,以满足宏观条件下劳动力市场对于农村劳动力的需求。同年,中共中央颁发《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鼓励和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逐步向非农产业和地区间有序流动,对于农民工流动进城的态度逐渐从限制趋向缓和。1994年,劳动部颁发《关于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的暂行规定》,这是首次提出对流动就业进行规范化管理,从技术层面保障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的畅通,提高农村劳动力的流动效率。同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法律的形式来保证企业自主用工、个人自主择业的权利,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农民工权利,进一步激发农民进城的积极性。从整体上来看,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由于政府在政策层面的不断放宽与制度上的激励,城市中的农民工队伍规模持续壮大、行为秩序愈加规范。农民工在中国也逐渐成为了一个举足轻重的新群体。

200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计委、农业部、科技部、建设部、水利部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联合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开展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试点工作的通知》和2001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都明确提出要“正确地引导农村多余的劳动力在城镇与乡村以及跨地区间的有序、合理的流动,逐步撤除限制农村劳动力进入城镇就业的不合理因素”,通过进一步清除农村劳动力流动的障碍性因素,提升农村劳动力流动的通畅性和有序性。200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做好2002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和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发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报告,都再次明确要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充分利用农村富余劳动力潜在的生产力和创造力。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发《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首次专门就促进农民进城务工下发的综合性文件,不仅将农民工事务纳入政策议程,同时也意味着农民工问题真正意义上进入了国家行政管理领域的议题之中。截至2003年,全国范围内已经有9900万农民半年以上离开户籍所在地进入城镇第二、三产业务工,中国工人群体的属性以及构成已发生了根本性转变。

自1978年改革开放到2003年,虽然存在一些限制农村劳动力流动的政策,但农民工数量仍在不断上升。与此同时,我国城镇国有和集体企业的职工经历了从“固定工”向“合同工”的历史性转变,传统产业工人的身份逐渐被消解,取而代之的是新产业工人这一新身份。这一数量庞大的群体从职业、收入形式、生活方式和价值观等方面,都与传统产业工人存在较高的相似性。根据商务印书馆2001年出版的新华词典修订版对工人的定义为“个人不占有生产资料,以工资收入为主,从事生产的劳动者”,农民工也已经属于工人阶级。从理论依据与实质特征分析,农民工已经在实质上与传统产业工人一样,成为新的产业工人。 vAUfWImJrJtmgrIcL4uug/A2nxNHs0vPsCkZ/Oe+6QTpKI0ZnArVqYtwICbkr4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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