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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中国历史上义与利的涵义

在中国传统社会长期发展中,形成了特有的、具有普遍意义的义利范畴。它们的内涵受社会政治和经济的制约,并随着社会形态的演进而不断地变化。据我国古代典籍记载,古代义和利的概念可以追溯到奴隶制时期。作为通贯中国伦理思想史中的一个基本范畴,义与利各自的追求明显不同,这就引发了几千年流传不绝的“义利之辨”。

从“义”与“利”的字形演变来看,“义”与“利”二字都源于甲骨文。一般地说,“利”即物质利益,“义”就是伦理规范。而事实上,“义”和“利”有多种涵义和解释,厘清“义”和“利”的确切定义是准确认识中国传统义利观的关键。因此,我们需要从文献考据学视角,从词源的角度,对“义”和“利”的涵义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把握。

一 “义”概念的辨析

自“义”字形成以来,“义”的内涵和形体就不断发生变化。“义”字在甲骨文中为“羲”,是个会意字,由“羊”和“我”二字组成。“羊”字在中国古代社会是美、善、吉祥的象征,而“我”字在当时本意指代一种戈形兵器。由此可见,古代的“義”原义就是指代以这个戈形兵器,即“我”来保卫由“羊”所表示的正直公平、善良美好的事物。这说明一开始“义”字就蕴含着与经济、政治有关的意义,它的意义就在于维护经济生活与政治秩序。

在殷周时期,“义”的内涵主要指代威仪。“我”被假借为第一人称代词。“义”便被解释成“己之威仪” 。这里的“威仪”,按照《左传》的解释,是指在古代社会的道德伦理关系中,人的言行所展现出来的一种让人敬重、举止从容的威严。由此,“义”便具有了道德的内涵。

春秋战国以后,“义” 基本上被定格为“道德之善”,“义者宜也” ,此处的“宜”是适当、 适合、 应当之意,由此可以看出,“义”指的是一种适宜、适合的意思,而且这种适宜是宜于礼的。“义”依据“礼”而产生,合乎“礼”的便是“义”。古时说“礼以行义” ,可见,“义”表达的是人们在活动交往中的一种道德原则。贯穿于中国奴隶社会及封建社会的“义”,总体而言,就是指代“仁、孝、忠、悌”之类的道德原则,自此以后,“义”便获得了伦理学的意义。

二 “利”范畴的界定

“利”字的形成也出现很早,在甲骨文、金文、简书中都能找到。在中国古代社会,从有文字可考的典籍证明,“利”的内涵并非一开始就有道德伦理意义。事实上,它一开始是以社会历史观概念出现的。从汉字的起源来看,“利”也是一个会意字,由“禾”和“刃”二字会意而成,表示以刀割禾,为收获之意。中国古代以农业经济为主,“禾”在当时意为重要之收获物,故此,“利”即指收获之意,然后引申出获利、利益之意。

在商、周之际,“利”字在《易经》中已经得到广泛的应用。当时仅仅用于占卜,在此是指“吉利” “安吉之利”之义,如《乾卦》卦辞为“元亨利贞”,《坤卦》卦辞为“元亨利牝马之贞”,这些“利”字都是吉利的利。东汉王充曾指出:“夫利有二:有货财之利,有安吉之利。”

春秋战国前后,“利”的含义有所变化。春秋战国之前,因为“利”经常出现在祭祀的铭文和占卜的卜辞中,“利”的含义基本被确定为“吉利”“吉祥”之意。春秋战国之后,“利”大致被规定为两种含义:一是指经济意义上的财货之利,如“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 等。二是与“义”对应,意指利益、事功等,具有与道德追求相对的另外一种伦理价值意义。在《左传·昭公十年》中,晏婴曾说:“义,利之本也” ,在这里,“义”是用来衡量人们的谋利行为正当与否的标准,与此同时,“利”之概念也具有了伦理道德维度的意义。

在中国古代,“利”和“益”是常常被单独运用的,而且“利”出现次数多于“义”。对“利”的使用由于语境不同,其含义也不完全相同。如许慎在《说文解字》中,对“利”的解释是“利,铦也”,意指刀剑等工具的锋利,至今还有利器、利刃、利刀等用法。另外,“利”与“弊”相对应使用,“利”就代表正面的评价;“利”与“欲”使用,“利”就是中性概念;“利”与“义”使用,大多将“利”视为私利,“义”视为公利。

“义利之辨”在我国伦理思想史上一直争论不休,其中的“利”与“义”是一对不可分割、相互联系的范畴。春秋时期,最早把“义”和“利”作为一对对立的概念提出的是思想家孔子,他提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 “义”与“利”被赋予了对仗的含义。从此,“义”“利”对举,相即不离,成为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一个重要的对子。

据以上分析可知,“义”与“利”在中国传统思想中分别属于道德的价值范畴和物质范畴,“义” 含有应当之意,关注的是人们的行为“应不应该”,意指行为的当然之则,即必须遵循的道德原则;而“利” 与“义”相对,指利益或功效,特别是指个人的私利,它所关注的是:人们在实践活动中能够获得怎样的结果,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人类的物质需求。

在中国传统伦理文化中,义利关系具有重要的地位,成为最为重要的一对关系,因此这引起了人们对其持续的探究。孔子是第一个看到在社会价值选择方面义利关系起到主要作用的人,所以他较全面地提出了自己的主张。“义”和“利”的含义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几经变化。从最一般意义上讲,“义”通约为“宜”,泛指人们应该遵守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古人云“义,人之正路也” ,表达的正是此意。“利”与“义”相对应,指物质利益、个人私欲。从另一个层面看,“利”又分为“公利”和“私利”,“义”等于“公利”,而“利”往往指代一己之私利。因此,从“义”与“利”的基本含义考察,义利关系可以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道德与利益的关系;二是公与私、个人利益与社会共同利益的关系;三是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之间的关系。 hItRCVr3IbWy+O0HtGVU4om5ycjl8QgQNnyGpWJDxrD4U6zi8NDiVYEnoxN+9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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