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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研究思路与方法

(一)研究思路

“明者防祸于未萌,智者图患于将来”,无论是处在“风险困境”还是“事实困境”中的儿童,都需要其自身、监护人、教师以及社会公众以法治思维维护其权益,防范和化解儿童的生存风险,在后天获得性素质形成过程中,通过法律保护保障其人格权益,使其得以生存和发展。困境儿童人格权益的法律保护以生命、健康、名誉、隐私等人格利益的实现为内容。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防范风险是应对风险的重点。“下好先手棋,打好主动仗,做好应对任何形式的矛盾风险挑战的准备” [40] 。不可否认的是,法律通常都是事无论后调节,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只能等风险出现造成实质性的危险之后再做合法性判断和立法、司法和执法规避。处于“风险困境”中的儿童分为3小类,即以留守儿童、流浪儿童、服刑人员子女等为代表,由于家庭监护缺失使其处于可能受到生命健康侵害的风险境遇中;以低收入家庭子女、非原生结构家庭子女为代表,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监护侵害威胁着他们的成长,同时,他们在被救助过程中常常披露“贫困”的隐私;以有犯罪经历的失足儿童为代表,他们因为之前的“犯罪记录”被曝光,遭遇学校的“不接收”、同学和教师的排斥。处于“事实困境”中的儿童是指已经受到了伤害,包括遭受监护侵害以及性侵害等人身伤害,以及长期遭受网络暴力、校园暴力的侵害。

《民法典》第774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除本编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结合我国儿童人格权益立法和司法实践,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和理论成果,对困境儿童以生命健康权益、人格权益和隐私权为代表的非商品化人格利益的毁损进行实证研究,发现基于原生家庭的劣势需要在成长中不断改善,然而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极端事件时有发生,成长中困境儿童仍面临着生命、健康、名誉、隐私为代表的非商品化人格利益的毁损,使得他们改变原生状态无望。

本书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进行:首先,从区分儿童的基本利益和最佳利益入手,以儿童的基本利益受到侵害威胁为标准,提出困境儿童的“人格权益毁损”问题,论证法律干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其次,基于“关系理论”的基本思想,即人的处境和行为是社会关系的产物,从儿童生存空间的角度探究困境儿童社会性生存风险产生的深层原因;第三,针对问题和原因,找到对策提出建议,在分析困境儿童人格权益法律保护中的权利冲突与协调的特殊性基础上,把刑事司法中的“恢复性司法”观点引入民法研究,讨论人格权请求权在困境儿童人格权益保护中的适用。在源头遏制风险,建立长效预警机制,在保障儿童权益的法律体系逐步健全的当下,构建立法、司法和守法协同的法治生态。

(二)研究方法

1.案例法

案例分析法是当前民法研究最重要的研究方法。通过案例来分析研究法律制度的完善和趋势是一种非常好的方法。本书通过对留守儿童、校园欺凌典型案例、监护人侵害及隐私权侵害的典型案例的描述,分析困境儿童人格权益的被侵害类型和保护路径。

2.文献法

本书是建立在对已有相关研究成果梳理和分析基础之上的。对已有研究的梳理运用了文献法,即通过阅读文献,回顾世界各国儿童人格权益保护的历程,分析困境儿童问题产生原因,关注人格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为本书的论证找到法律依据。在这一过程中参考了大量专著、译著和教材,这些成果增加了本书的科学性,在概念界定、研究方法、思路框架的确定中起到积极的作用。在写作过程中,著者密切关注人格权和儿童保护方面的文章和信息,本书的些许“创新”都是建立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之上的,是文献研究的延伸成果。

3.比较法

比较研究是获得同领域研究经验的较好方法。困境儿童的人格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是世界性的问题,德、法、英、美、日等国家不仅对人格权理论的研究较为系统,对儿童权益的法律保障体系也比较健全,各国的“儿童法”尽管表现出较强的本土性,但仍有我国儿童立法可资借鉴的内容和做法。在本研究中,采用扬弃的方法,借鉴他国经验,同时发掘我国儿童立法中的优长,和他国经验进行“对话”。 md2sr/r1jiJjXKybyErTTyOX8FwIJG6VUyZD+z6YqR1zR8rrI2Ip7QtrmvWM6XL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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