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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概念界定

(一)困境儿童

困境儿童是指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而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39] 困境儿童的“困境”又可以类型分为“风险困境”和“事实困境”两种类型。“风险困境”是指儿童处于可能受到伤害的境遇中,包括儿童虐待、儿童忽视、儿童剥削和儿童暴力等人为伤害,儿童在这一境遇中生命、健康安全受到极大的威胁。留守儿童是“风险困境”儿童的典型代表。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务工6个月以上而被留在居住地独自生活或与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的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生活的儿童。发生在留守儿童身上的恶性事件及长期孤独环境下形成的不良心理都是这“风险困境”的结果。同时,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他们被救助过程中常常被侵犯到“贫困”的隐私,使得他们“抬不起头”,名誉感降低;过失儿童因为之前的“犯罪记录”被曝光,遭遇学校的摒弃、同学和教师的排斥,也处在“风险困境”中。“事实困境”是指儿童已经受到了伤害的情形。主要包括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侵害,长期遭受监护侵害以及性侵等人身伤害,以及长期遭受网络暴力、校园暴力的侵害,生命、健康、名誉、隐私等人格利益得不到保障。

(二)人格权益

本书采我国学界普遍认同的人格权概念,即“人格权是指以主体依法固有的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以维护和实现人格平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为目的的权利。” 人格权以主体享有的人格利益为客体。人格利益分为一般人格利益和个别人格利益。前者主要指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后者包括公民的生命、健康、名誉、隐私等。对自然人而言,这些利益都以人格尊严为基础,并以彰显人格尊严为目标。 iXoLXKjTNDs/VaR5dKZE6T7TDdUfIssTVlEi6eIDrAbuxfTu1tWBxXiQ8lRwcdz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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