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选题背景
1.儿童权利逐渐被各国关注
评价一国儿童权利的发展状况,不能仅仅考察该国儿童权利立法是否完备,还要关注儿童权利的现实享有,注重儿童法律权利的真正落实。联合国大会1989年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核心,倡导非歧视、儿童参与和儿童最大限度的生存与发展等基本原则。儿童权益保护的最大问题是对家庭不利遮蔽之下的困境儿童的权利保护,最大的困难是法律的实效性问题,也即法律的操作性和实施保障。困境儿童人格权益的实现取决于权利相对方义务的履行,即来自家庭的守法与尽责、来自学校的守法与尽责、来自政府的守法与尽责、来自社会的守法与尽责。
儿童权益法律保护的发展路径在各个国家的走向基本一致,即从对儿童应有权利的认知到通过法律确权再到以尊重、保护的方式实现的过程。“确权”的过程相对容易,但从法律权利向现实权利的转化是各国面临的共同难题。19世纪,研究者对儿童抚育权即儿童获得基本的照料和免受伤害剥削的权利的集中关注引起了立法上的改变,具体表现为义务教育的普及和对童工的禁止。20世纪上半叶,众多研究者对儿童附属于父母这一现象进行抨击,主张他们是像成人一样拥有相同权利的权利主体,儿童不但拥有被抚育权,更重要的是他们拥有参与权和自主决定权。从 1924年的《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到1959年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宣言》,再到1989年的《儿童权利公约》,西方社会对儿童权利的认识从单纯的人道主义保护发展到儿童是需要特殊保护的权利主体,理论与实践关注的焦点也从受保护权转移到儿童的参与权和自主权。 [1] 在这一过程中,能够看到法律是改变儿童境遇的有效途径。儿童从家庭的附庸品、成人的支配物,到“潜在的成年人”,再到被认为是“人类社会最有价值”同时也是最脆弱的分子,儿童的地位在道德和法律的范畴上都不断获得改变和提高。《执行九十年代 〈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行动计划》指出:“今天的儿童就是明日世界的公民,因而他们的生存、保护与发展是人类未来发展的先决条件。”人类未来的发展是以和平与安定为前提的,权利的剥夺和对立必然带给社会动荡和纷争,童年时期的境遇直接影响了一个人对社会的认识和态度。困境儿童人格权益法律保护研究的目的,就在于完善国家的法律和法规,营造最适于儿童发展的社会环境,助力困境家庭,明确监护人责任,提升儿童自身的法律意识和保护自己的能力。关爱和满足儿童在生存和发展上的需要,通过事前防范和事后干预等多种措施帮助儿童在其人生发展的关键时期避免遭到干扰和侵害,实现儿童利益的最大化。
2.侵害儿童人格权益的恶性事件挑战了社会道德底线
儿童的生命权、健康权、荣誉权、名誉权以及信息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利逐步被各国法律所认可,但是现实中侵犯儿童人格权益的事件屡见不鲜,儿童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遭到漠视,困境儿童的生命健康权、名誉权和隐私权得不到保障,困境儿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淡薄。近年来,因家庭监护不当、监护失职导致的儿童权益遭受严重侵害的恶性事件屡屡发生,“海南万宁小学校长开房事件”“安徽潜山小学校长性侵案” [2] 等校园性侵案被媒体曝光后,社会舆论哗然,以留守儿童为代表的困境儿童所遭遇的生存危机和“熟人侵害”,使困境儿童人格权益的法律保护从一个法学问题上升为社会要求必须做出回应的焦点问题。“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不能够有效落实,仅仅依靠刑法对侵害儿童权益的行为进行遏制,常常使得儿童的人格权益保障被忽视和轻视,使儿童陷入不可弥补的恶性案件才能得到法律救济的窘境。为了避免困境儿童的生存和发展陷入“风险困境”和“事实困境”,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法治思维”和“应对风险”结合起来,即依据规则进行风险治理,防范化解矛盾。侵害儿童人格权益的恶性事件发生在家庭和学校这样的儿童生活空间,是对社会道德底线的挑战,是需要国家通过良法善治和社会道德建设共同应对的风险。
3.儿童法律保护条款的碎片化使得困境儿童人格权益保护意识淡薄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社会都要关心少年儿童成长,支持少年儿童工作。对损害少年儿童权益、破坏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言行,要坚决防止和依法打击”。我国在保护儿童权益方面做出了积极而有成效的努力:2001年签署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制定、修订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指导文件;特别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专门设立了“保护儿童优先发展”一节;国务院颁布《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各级政府未成年人保护机构不断完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健全农村留守儿童等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和“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保障所有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最大的民生”。2016年6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指出,为困境儿童营造安全无虞、生活无忧、充满关爱、健康发展的成长环境,是家庭、政府和社会的共同责任。我国关于儿童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内容比较丰富,但是尚未形成以《未成年人保护法》为核心的、相互配套的儿童保护体系,相关规定呈现“碎片化”。《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规定常常被“私了化”,困境儿童遭遇的监护侵害、校园暴力以及其他毁损健康、名誉、隐私等利益的侵害常常被忽视,导致社会尊重儿童人格权益的法治精神和法律意识淡薄。
当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作为法学和教育界专家共同关心的问题,未成年人法律法规的修改、校园安全立法、家庭教育立法、中小学教师教育惩戒规则、困境儿童救助保护等问题成为热点。加强儿童人格权益保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成为法学研究和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儿童人格权益法律保护生态建设,不断提升儿童人格权益法律保护的实效性的过程中,当前最为迫切的是对现行未成年人法律法规进行系统梳理,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整法律规范,运用法律思维、法治思维和法理思维解决由困境儿童权益侵害反映出的未成年人法治保障中存在的问题。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涉及民事关系、儿童福利、教育、医疗卫生、劳动和职业培训、少年司法等许多领域,需要在总结地方立法、部门立法经验、制度创新成果,吸收法治发达国家先进成果的基础上,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未成年人法律体系,打破“软法”瓶颈,发挥作为社会法的儿童权益保护法效能和民法、刑法、行政法协同保障困境儿童人格利益。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独立成编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编纂民法典这一重大立法任务。此后,我国民法典编纂采取“两步走”:第一步出台“民法总则”,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并将修改完善的各分编草案同民法总则合并为完整的民法典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2017年3月《民法总则》正式实施,2018年8月,民法典6个分编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即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共1034条。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首部“法典”,也是各国民法典中第一个使“人格权独立成编”的民法典。民法典的编纂转变了民事法律活动规范“碎片化”的局面,使得“从出生到坟墓”的行为都得到了保障和规范。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它作为一个人各种“生活”的平衡器,通过“监护”“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的规范及“侵权责任”的认定,体系化地为每个人提供行为指引和规则指导,保障人们按照“行为规则的要求去生活”。在法治范畴内,“生活”是一个价值概念,意味着美好生活。 [3] 民法典勾勒了新时代美好生活的图景,即有尊严的生活、自由的生活、自在的生活、安全的生活、清洁的生活、脱离贫困和无知的生活、有序而和谐的生活。美好生活离不开法律和美德的引导,民法典既回应社会生活需要,又以其规范、指引、评价、教育功能引领社会生活方向、塑造社会文明风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以多元化方式定分止争、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惩恶扬善,成为美好社会生活的勾勒者、计划者、引领者。为困境儿童权益的法律保护提供了研究路径。
(二)研究意义
1.从法律实效的角度讨论儿童利益的最大化问题
“法律公布后,民众的社会生活即成为‘法律生活’” [4] 。在立法和司法对人格权益保护日益进步的今天,人们看到的人格权益保护仍然是以成人为核心,而作为家庭附属的儿童的人格权益保护,还没有被重视。特别是同龄人间的欺凌对人格权益的侵害让我们对儿童权益保护的研究成为必要。我们一直以为儿童作为人类中的“弱势”方,他们的不利和侵害主要来源于成人,然而,校园欺凌和暴力被曝光以后,我们发现在儿童之间已然存在“欺凌者”和“被欺凌者”,前者不能通过惩治犯罪来约束,但却是儿童侵害的重要方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需要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不应当成为“保护未成年人犯罪法”,在儿童权利保护中,免受同龄人的不法侵害应当成为法学界关注的问题。本书提出以“法治生态提升困境儿童人格权益法律保护实效”,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宣告式的条文修订提出加大“侵权责任”追究的建议,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提出“提升儿童在婚姻家庭法中的主体地位”的建议,借鉴别国儿童监护制度对我国困境儿童国家监护制度提出建议。
2.顺应民法对弱势人群的特殊保护要求
联合国《关于儿童问题特别会议的后续行动》中强调“未来社会的品质和繁荣取决于当今儿童权利的实现程度”,儿童的福利经历了从被否定或漠视,到被承认是“社会福利中最重要一环”的发展过程。“民法本质上是人法,民法的终极价值是对人的关爱,最高目标是服务于人的尊严和人的发展。” [5] 儿童在获得抚育权之后,对于其作为人的尊严保护应当提到一个更高的位置,自主权也应当成为民法保护的内容。从《民法典》总则的体系结构来看,其关于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义务的规则设计也都是以人为中心而展开的,它宣示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标准,规定了成年监护制度以有效应对老龄社会的现实需要等,都体现了人文关怀的精神。 [6] 根据儿童成长关键期理论,侵权法的事后救济很难恢复儿童人格权益的原貌,为此,在明确侵权责任的同时,需要关注非诉讼方式,重点讨论人格权请求权在儿童人格权益保护中的意义。从理念上看,“权利保护”为民法典的灵魂。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曾说“在民法的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的国家”, [7] 表明民法典对每个人的权利关怀都是无微不至的。我国《民法典》第 1 条开宗明义宣告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为整部民法典确立了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人民人身权、人格权、财产权、生存权、发展权等的总目标。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一矛盾的解决必须从对人的关爱和对人的尊重开始,人格权益保护的意识应该从儿童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