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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人格权编”第747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除本编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人格权益保护成为时代主题,作为民法典开篇的“总则篇”,提升了人身权的地位与保护水平,开篇提出自然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设定隐私权保护条款,将个人信息权确定为法定权利,体现对人的尊严和价值的尊重。民法典加大了对儿童权益的保护力度,尤其是关于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下限标准、监护人资格的撤销与恢复等条款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儿童合法权益,实现了人格权从受保护到确权的实践转换。《民法典》加强了对特殊群体的民法保护,根据儿童心智水平和发育状况普遍提升的社会实际,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从10周岁降为8周岁。儿童是人类的未来,困境儿童的生存和发展状态决定着社会的安定,对困境儿童基于尊严的人格权益保护是法治精神浸润儿童心灵的开始。最好的法律保护是和谐的法治环境、安定的生活和法治教育。《礼记·学记》开宗明义,“如欲化民成俗,其必由学”。当前,关于困境儿童人格权益保护的社会环境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部分家长、老师甚至是法学研究者还存在忽略儿童存在的倾向,事实上,围绕儿童的法治精神与法律意识直接决定了一个社会的法律样态,而这正是法治社会建构的根基。 FDq/e0HPUVXB4+ZeBA7nxG/FuKH+xGmkEPEhN9RjeHwwmAp90R+EBpQv+OY3I5a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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