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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粤港澳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研究 [1]

摘要: 本章基于粤港澳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便利化的国际趋势以及国家战略和区域需求,梳理了粤港澳在贸易和投资制度创新、重大平台改革试验、CEPA和广东自贸试验区政策实践等方面的经验与成效。根据全球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标准评价体系,借鉴国际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前沿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做法,制定了“建立国际水准体制、培育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市场深度开放、提供高效优质政府服务”四大目标和“主动改革、互惠筹划、重点深入、逐步推广、信息透明、措施常态”六方面实施路径。

鉴于粤港澳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在政策执行、部门协调、配套措施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和挑战,本部分提出“成立市场开放决策咨询委员会、规范实施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构建精简高效的政府管理服务体系、完善配套营商环境建设、优化贸易投资政策措施、提升市场监督管理水平、建立粤港澳专业人才自由流通机制、推进便捷高效口岸建设、深化CEPA与国际标准对接的改革开放、打造广东自贸试验区升级版、以稳健风险管控措施保障粤港澳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有序开展”等十一点政策建议和管理创新。本章研究的逻辑图如下:

粤港澳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研究逻辑图

一 粤港澳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国际趋势、国家战略、区域需求

(一)国际趋势:欧盟共同市场和亚太经合组织(APEC)推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

1.欧盟共同市场:消除商品关税和配额限制,取消人员、服务和资本自由流动障碍

第一,从国家层面消除了商品关税和配额限制,建立了高效率的内部贸易体系,与WTO等国际机构一起共同推进全球贸易自由化便利化。1957年签订并标志着欧洲经济共同体成立的《罗马条约》,在消除成员国商品关税和配额限制上起到了关键作用。《罗马条约》第三条a款规定“消除成员国之间进出口商品关税和数量限制以及所有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措施” [2] 。《罗马条约》第三十条指出,“对进口的数量限制和具有同等效力的所有措施,在不影响相关条款 [3] 的情况下,成员国之间应予以禁止” [4] 。欧盟通过消除关税和配额限制增加了内部商品自由流通数量,有利于发挥成员国的比较优势,降低商品生产成本和价格,推动欧洲贸易发展。当前,即使在美国发动贸易战的逆全球化背景下,欧盟仍然积极维护WTO贸易规则和国际多边贸易体制,在加快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推动与各国经贸交流和促进世界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二,消除成员国之间人员、服务和资本自由流动障碍,建立跨国共同市场,为世界区域经济一体化树立了典范。《罗马条约》第三条c款规定“废除成员国之间的人员、服务和资本自由流动障碍”。人员方面,《欧洲联盟条约》即《马斯特里赫特条约》(Treaty of Maastricht)第二部分第八条a款规定,“联盟的每一个公民,在本条约以及为实施本条约而采取的措施规定的限度和条件范围内,有权在成员国领土内自由流动和居住” [5] 。这种行动自由包括取消成员国工人在就业、报酬以及其他工作和就业条件下基于国籍的任何歧视 [6] 。服务方面,在不影响有关设立权利章节规定的情况下,提供服务的人员可以在其提供服务的会员国暂时开展活动,条件与该国国民相同 [7] 。资本方面,《欧洲联盟条约》第四章第73条明确禁止在成员国之间、成员国和第三国之间实施对资本和支付流动的任何限制。 [8] 取消人员、服务和资本自由流动障碍,与商品自由流通一起构成了欧盟一体化的“四大自由”。通过“四大自由”的不断升级,欧盟完成了从关税同盟、共同市场、经济联盟直至最后完全经济一体化的四个发展历程,成为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典范,引领国际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创新发展。

2.亚太经合组织(APEC):单边行动计划(IAPs)、集体行动计划(CAPs)、部门自愿提前自由化(EVSL)

第一,通过“单边行动计划”(Individual Action Plan,IAPs),明确各成员国促进贸易便利化行动目标。单边行动计划(IAPs)是APEC实施贸易与投资自由化的主渠道。所谓“单边”,是指由各成员依据自身情况制订和实施的行动计划,没有硬性的标准和要求 [9] 。根据《大阪行动议程》执行框架的规定,从1996年起,APEC成员每年都要制订各自贸易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的单边行动计划,并经高官会汇总后提交年底的部长级会议和领导人会议审议通过 [10] 。IAPs涉及APEC贸易投资自由化15个领域的工作,在各领域的行动计划中,成员都须对其贸易和投资体制的现状进行详细描述,表明目前的发展水平和自由化程度,并按照近期、中期和远期三个时间框架制订各自扩大市场开放和便利贸易投资的具体计划 [11]

第二,通过“集体行动计划”(Collective Action Plans,CAPs),制订成员国共同行动方案。集体行动计划(CAPs)是指《大阪行动议程》中确定的一些共同措施,APEC通过CAPs制定实现自由贸易和投资的目标和行动的基本框架,并监测和报告进展情况 [12] 。CAPs的具体内容由APEC相关领域的专家组统一讨论决定,同样涉及贸易投资自由化的15个领域,但更侧重于透明度、可比性、制定原则或“最佳做法”等方面的工作,并集中在两年之内的短期行动上;与单边行动计划由各成员自行确定其自由化范围和步骤的特点相比,集体行动计划由成员集体制订并执行,约束力较强,推动成员国内部互相协作,共同促进贸易自由化便利化 [13]

第三,通过部门“自愿提前自由化”(Early Voluntary Sectoral Liberalization,EVSL),针对特定领域特定目标制订行动方案。部门自愿提前自由化(EVSL)是1997年APEC领导人会议做出的一项决定,其含义是选取一些对本地区及全球贸易和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产业部门,提前实施贸易自由化,具体内容包括降低关税,取消非关税壁垒等 [14] 。所谓“提前”是相对《茂物宣言》确定的2010年和2020年贸易投资自由化的目标而言 [15] 。这次领导人会议确定了能源、珠宝、玩具等15个部门进行提前自由化磋商。由于APEC组织机构特点是非强制性,发达成员对发展中成员提出的需求采取不作为方式,导致茂物计划未能如期实现,但APEC在贸易投资自由化领域里不乏成功案例,如2012年达成包含54项环境产品自由化的清单、2005年APEC 4个成员签署的“跨太平洋经济伙伴关系(P4)”等 [16]

表1-1 APEC贸易便利化合作目标

(二)国家战略:党的十九大相关部署、CEPA及其系列协议实施、粤港澳大湾区规划

1.党的十九大相关部署:实行高水平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党的十九大报告做出“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重大战略部署,“实行高水平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凡是在我国境内注册的企业,都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优化区域开放布局”,“赋予自由贸易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探索建设自由贸易港。创新对外投资方式,促进国际产能合作,形成面向全球的贸易、投融资、生产、服务网络,加快培育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 [17]

中国自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履行WTO相关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义务,积极维护WTO框架下的多边贸易和投资规则体系。可见,进一步促进粤港澳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有利于我国在粤港澳地区先行先试,通过实施更高水平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为我国深化改革开放提供经验借鉴,为中国在未来可以承担更多WTO所倡导的市场开放义务做准备。

2.CEPA及其系列协议:国民待遇和最惠待遇、提高透明度、标准一致化、加强信息交流

《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CEPA)及其补充协议在港澳与内地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方面构建了比较完整的一揽子政策框架。CEPA第五章《贸易投资便利化》第十六条规定:“双方通过提高透明度、标准一致化和加强信息交流等措施与合作,推动贸易投资便利化。” [18] 上述内容基本贯穿CEPA及其各项补充协议,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协议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其中,《〈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 [19] (以下简称《服务贸易协议》)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投资协议》 [20] (以下简称《投资协议》)还对港澳方面享有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待遇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一,通过国民待遇和最惠待遇向港澳提供更便利开放的营商环境。《服务贸易协议》与《投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都提到了国民待遇和最惠待遇条款,如内地对港开放的服务贸易部门大幅增加,开放了153个服务贸易部门,占WTO服务贸易部门分类的95.6%;就“商业存在”的服务模式,有62个部门对港澳施行国民待遇 [21] 。《协议》中“国民待遇”是指一方在影响服务提供和投资的所有措施方面给予另一方的服务、服务提供者和投资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给予本方同类服务、服务提供者和投资者的待遇。“最惠待遇”条款则表明,内地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提供优惠待遇,如有优于CEPA的条款,也会延伸至香港,保证香港享受内地最优惠的开放措施。对于香港来说,《协议》的签署为香港产业特别是服务业全面进入内地市场争取了先发优势。对于内地而言,落实《协议》倒逼国内实施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为代表的更高开放水平的改革。

第二,提高政策透明度,政策措施都将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对外公布,倒逼各级政府依法行政、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降低企业交易成本,促进港澳与内地贸易投资发展。提高政策透明度在《CEPA投资协议》第十六条法律与政策的透明度条款 [22] 以及《〈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经济技术合作协议》第二十四条透明度条款 [23] 均有所体现。

第三,标准一致化,推动内地与港澳产业标准特别是服务业标准衔接,减少三方经贸往来隐形壁垒,促进内地与港澳贸易和投资规模增长。《〈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投资协议》第十五条指出,投资促进和便利化中“一方将努力建立明确、统一的投资申请审查和批准的标准和程序,优化投资相关许可、资格要求和程序”。《〈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经济技术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安排》)第八条规定,双方“完善两地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持续等效工作机制,共同在国际会计审计标准制定机构中发挥作用,促进高质量的国际相关准则的制定;支持两地会计业界在有关会计审计标准制定、会计行业管理制度建设中发挥作用,聘请香港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会计咨询专家”。

第四,加强信息交流,开放沟通渠道,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加强信息交流,优化相关的程序,可以为企业“引进来”和“走出去”提供精准的信息服务,进一步提高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CEPA经济技术协议》第三条合作机制提出,“根据《安排》第六章第十九条,在联合指导委员会的指导和协调下,双方通过已有工作机制或成立新的工作组,建立沟通渠道和协商协调机制,相互通报重要政策信息,支持双方工商界之间的交流,共同推动相关领域合作与发展” [24] 。此外,内地企业近年来“走出去”已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但也面临很多问题。香港拥有大量国际资金和既熟悉香港又了解内地,且掌握国际市场信息和通行规则的专业人才,这些优势与“走出去”的内地企业结合起来,将加速内地企业的全球化进程。根据CEPA补充协议九,“国家支持符合香港上市条件的内地企业赴香港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香港金融机构在内地设立合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这些措施都有助于推动内地企业与香港专业机构和人才结合。同样,澳门拥有众多熟悉葡萄牙语系国家文化历史的人才,港澳能在国家“走出去”战略中扮演重要角色 [25]

3.粤港澳大湾区:全方位开放、市场一体化、打造粤港澳世界级城市群

第一,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全方位开放,建设高水平开放平台。《深化粤港澳合作 推进大湾区建设框架协议》 [26] 提出,“开放引领,创新驱动。积极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打造高水平开放平台,对接高标准贸易投资规则,集聚创新资源,完善区域协同创新体系,开展创新及科技合作”。

第二,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市场一体化,实现资源在整个大湾区范围内的优化配置。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经济高度一体,有利于提升其在国内外经济体系中的竞争力水平。《深化粤港澳合作推进大湾区建设框架协议》提出,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系列协议,促进要素便捷流动,提高通关便利化水平,促进人员、货物往来便利化,打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营商环境 [27]

第三,形成以创新为支撑的现代产业体系,加快构建湾区创新发展新格局,打造粤港澳大湾区世界级城市群。《深化粤港澳合作推进大湾区建设框架协议》提出,粤港澳三地将在中央支持下,携手打造国际一流湾区和世界级城市群。首先,世界级城市群需要世界级产业集群。其次,世界级城市群需要世界级创新能力。最后,世界级城市群需要促进内部创新产业集群协同发展。因此,要加强粤港澳产业协作,充分利用香港现代服务业服务于珠三角制造业发展升级,大力促进粤港澳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

(三)区域需求:广东携手港澳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开放

1.携手港澳实现广东“四个走在全国前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现代化经济体系、全面开放新格局、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

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广东代表团审议时发表重要讲话,对广东经济社会发展提出了“四个走在全国前列”的重要指示要求,即在构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上走在全国前列 [28] 。优化贸易和投资体制有利于充分利用粤港澳三地的科技资源、人才资源、资金资源推动广东产业体系升级和实现三地产业优势互补,为进一步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积累成功经验。

2.深化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先行区、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枢纽、粤港澳大湾区合作示范区

自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成立以来,多项改革试点成果被国家采纳,为国家治理贡献“广东经验”。为进一步深入实施自由贸易区发展战略,2018年5月,国务院颁布《进一步深化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 [29] ,提出从三个方面深化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为探索粤港澳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提供了政策支持。“一是对标国际先进规则,建设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先行区。二是争创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打造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枢纽。三是开拓协调发展新领域,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合作示范区。”

二 粤港澳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经验与成效、问题与挑战

(一)经验与成效:贸易投资制度创新、重大平台改革试验、CEPA成功故事、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经典案例

1.贸易投资制度创新:CEPA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

第一,CEPA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实现加强监管和守法便利相统一。原产地规则是指用来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国或原产地区的规则,对具体货物根据原产地规则制定原产地标准。CEPA附件2《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对判定香港或澳门原产货物的认定标准,采用了各国和其他自由贸易协定中普遍适用的原产地判定的两大原则,即产品从一国或地区“完全获得”或者产品在一国或地区经过“实质性加工” [30] 。首先,自2006年1月1日起,内地对原产香港的进口货物全面实施零关税,零关税进口货物须符合双方磋商确定的原产地标准。根据CEPA实行零关税的货物,只能是原产于香港或澳门的货物,经过香港或澳门转口或简单加工的货物不能享受关税优惠。CEPA的原产地规则是属于优惠性的、经过双方磋商确定的,目的是在内地与香港或澳门的贸易中正确判定进口货物的“身份”,以便给予原产于港澳的货物零关税待遇,避免经港澳转口的非港澳原产的产品享受优惠,对保证优惠关税政策的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 [31] 。此外,《享受优惠措施货物的原产地标准表》中以《海关进出口税则》8位数级税目为基础,列出了首期降税的香港和澳门273个税目产品的名称、税目号和具体原产地标准;具体产品原产地标准的确定是根据不同产品的生产技术特点来采用不同的认定标准,同时充分考虑香港和澳门以“制造或加工工序”为主判定原产地的现行制度和做法 [32]

第二,通过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提高开放水平。“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是政府以清单的方式明确列出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而对于清单之外的,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33] 。“准入前国民待遇”要求在准入环节中,除经谈判保留的限制以外,外资和内资一视同仁。“负面清单”主要包括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同时针对境内外投资者,负面清单上列出的是内外资都被禁止或限制的投资领域,体现的是内外资一致的管理。2016年,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在天津、上海、福建、广东四个省(直辖市)进行试点,从2018年起正式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34] 。外商投资负面清单针对境外投资者,负面清单上列出的是境外投资者在享受准入前国民待遇原则的同时,必须接受的例外管理措施 [35] 。目前发改委和商务部联合颁布了最新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 [36] 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 [37] ,分别在全国和各自由贸易试验区适用。此外,《CEPA服务贸易协议》 [38] 和《CEPA投资协议》 [39] 中分别包括了针对港澳的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和非服务部门内地减让表(负面清单),全面向港澳开放内地的服务贸易市场。因此,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和CEPA负面清单的支持下,广东主要在“商业存在”领域推行上述三类负面清单 [40] ,如表1-2所示。

表1-2 在广东适用的负面清单

2.重大平台改革试验: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粤港澳合作示范区

粤港澳重大合作平台试验示范和引领带动粤港澳三地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制度改革。粤港澳重大合作平台基本情况如表1-3所示。

表1-3 粤港澳重大合作平台基本情况

续表

第一,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改革先行先试,为粤港澳乃至全国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创新发展探索经验。截至2018年1月,广东自贸试验区自挂牌以来已累计形成385项改革创新经验,此前已在全省范围复制推广三批共86项改革创新经验,同时有21项改革创新经验在全国范围复制推广 [41] 。2018年1月1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复制推广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四批改革创新经验的通知》,在通知提到的16项改革创新经验中,9项改革事项在全省范围内复制推广。其中,投资便利化领域3项,贸易便利化领域6项。广东自贸试验区还推出7项改革经验成果在全省指定范围复制推广:开展“保税+实体新零售”式的保税展示交易这一经验在全省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地市复制推广;另有6项人员出入境便利化政策在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在市和揭阳中德金属生态城复制推广 [42] 。广东自贸试验区推出的“智慧口岸”建设就是连接大通关体系中的创新点、形成创新点系统化推广的案例 [43] 。另外,跨境电商新模式、政府智能化监管模式、“企业专属网页”政务服务新模式,入选全国自贸试验区“最佳实践案例”,向全国推广 [44] 。广东自贸试验区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改革的突出成果如表1-4所示。

表1-4 广东自贸试验区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改革成果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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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其他粤港澳合作示范区进一步在创业就业、创新与科技、跨境产业对接、社会民生等领域深化合作,充实与完善了粤港澳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体系。一是,港澳青年创业就业基地致力于发挥对青年创新创业的支持和引领作用,提供资金支持、技术开发、市场对接、优惠政策等多方面的扶持,帮助解决港澳创业团队水土不服、文化差异等问题,持续培育创新创业动力,打造港澳青年在内地创新创业的福地 [45] 。二是,深港双方密切配合,共建“港深创新及科技园”,在园内配套建设相关高等教育、文化创意和其他配套设施,以创新和科技为主轴,吸引深港两地及海外企业、研发机构和高等院校进驻。 [46] 三是,江门大广海湾经济区作为珠江西岸粤港澳合作重大平台,发挥区位优势及“第一侨乡”优势,与港澳联手打造国际合作新平台,探索区域经济合作新模式和新机制,积极提升对外开放水平 [47] 。四是,中山与澳门在中山翠亨新区合作建设“粤澳全面合作示范区”,突破“产业园区”模式,立足中小企业转型发展的迫切需要及澳门相关社会民生需求,拓展教育、旅游、文化交流、商贸服务、产业等方面的合作 [48]

3.CEPA成功故事:货物产品零关税、法律服务、金融服务、医疗服务

CEPA实施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形成了一批港澳专业人士通过CEPA政策进入内地执业开业的成功案例。

第一,货物贸易方面,CEPA正文第二章第五条提出,香港将继续对原产内地的所有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内地自2004年1月1日起,对原产香港的进口货物逐步实行零关税,并于2006年1月1日前对全部原产香港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 [49]

CEPA成功故事一:货物产品零关税——高科桥光通信有限公司

2003年,香港唯一的光纤生产商——高科桥光通信有限公司被内地民营企业富通集团驻港企业收购。透过CEPA的零关税优惠措施,配合其丰富的内销经验,集团扩充了高科桥的规模、增加了产量,并继续以香港作为基地,开拓海外市场。

CEPA降低成本,资源灵活调配

光纤属于同质性产品,厂商根据国际标准生产各种型号的光纤,质量主要取决于上游的光纤预制棒。自2015年8月起,内地向从日本及美国进口的光纤预制棒征收8%—40%的反倾销税,使得内地的光纤制造企业成本上升,此外,透过CEPA的零关税政策,高科桥的产品在进口内地时却可以免征5%的进口关税,而高科桥不受反倾销影响,在原材料成本上有相当优势。董事总经理何兴富坦言:“光纤是做量的生意,我们每年约生产500万公里的光纤,CEPA带给我们节省的关税就牵涉上千万元。目前,内地光纤需求持续旺盛并出现短缺,即使我们提价5%,对客户来说仍然具有相当的吸引力。”

以香港为跳板迈向国际

一般人认为香港的制造业日渐式微,主要原因是人工等成本高昂。富通集团作为内地企业,却着眼香港优秀的一面。何兴富解释,一方面,公司作为高端制造业,属于非劳动密集型工业,人力资源投入低,可控制人工成本。另一方面,香港可以提供优秀的人员及良好的营商环境,增强了他们在香港设厂的信心。香港另一优势在于与国际接轨。2009年,富通集团透过高科桥与日本住友电气工业株式会社成立合资企业,在技术、管理及市场推广皆获益良多。“香港是我们最好的学习地。用着同一语言,令我们更轻易在港营运,从而在国际经验、金融自由及法治等方面学习。”何兴富补充道。内地各行业都出现产能过剩,所以“走出去”的策略极为重要。何兴富总结说,香港作为东西方的交汇点,毕竟在金融、物流、通信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优势,再加上CEPA提供的优惠,令他更有信心利用好香港作为内地和海外市场的重要枢纽及桥头堡。未来富通集团将会利用香港的金融优势,以此为再投资的基点,增加在东盟市场的占有率。


资料来源: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工业贸易署,“CEPA成功故事”,2017年版。第二,在法律服务方面,CEPA为香港法律专业人士进入内地市场提供了巨大机遇。香港律师事务所可与广东律师事务所成立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通过两地律师的搭配形成优势互补,充分发挥协同效应。

表1-5 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法律服务

CEPA成功故事二:法律服务——林李黎律师事务所

林李黎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1年,服务涵盖诉讼及非诉讼等多个领域。根据CEPA补充协议八的有关措施,即完善两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方式,成立华商林李黎(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

林李黎律师事务所主管合伙人林新强深信“一加一大于二”,由熟悉普通法的香港律师事务所与精通大陆法的内地律师事务所以合伙联营方式经营,定能为内地客户提供更全面的法律服务。2014年,林李黎律师事务所成功通过CEPA与一家深圳律师事务所在前海成立首家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华商林李黎(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

CEPA迎来新机遇

自2004年起,香港律师事务所可通过CEPA与内地律师事务所以非合伙方式联营。非合伙方式联合的主要好处是分担成本。CEPA补充协议八带来突破,提出进一步密切内地与香港律师业的合作,探索并完善两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方式。其后,内地正式允许香港律师事务所在深圳前海、珠海横琴及广州南沙试点和内地律师事务所以合伙方式联营。

林新强指“此措施是香港法律专业人士进入内地市场的转折点。以合伙方式联营除可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分担成本外,也能与其分享利润,这对香港律师楼有相当吸引力。同时,通过合伙联营,两地律师的搭配可带来互补,充分发挥协同效应”。

创新思维,冀成楷模

从事法律服务业三十年,林新强认为成立合伙联营能凸显香港律师的优势。“法律专业在本港发展成熟,管理及处事方式注重程序及规条。同时大部分发达国家都跟香港一样沿用普通法,熟悉普通法的香港律师可以作为内地与其他国家的桥梁,协助内地企业迈向国际。”

合伙联营更可以提供“一条龙”的法律服务,大大增加联营事务所的竞争力。“内地与香港两地的交流频繁,现在很多诉讼同时牵涉两地的公司,成立合伙联营后,我们可以同时提供两方面的法律意见。”

2016年,CEPA允许成立合伙联营的地区扩展至深圳市、珠海市及广州市,林新强认为会吸引更多律师行参与。他形容合伙联营的做法开创先河,不单为行业发展带来新机遇,更以一套新方式处理不同法制的问题,体现一国两制的实践。


资料来源: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工业贸易署,“CEPA成功故事”,2017年版。

第三,金融服务方面,CEPA为香港金融服务业的不同参与者带来很大的机遇。自2004年起,因资产要求调低而符合在内地开设分行资格的香港注册银行日益增多;人民币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安排的实施,为香港发展人民币计价的投资产品提供了动力,使得证券和资产管理行业也受惠;同时,数家香港保险经纪公司获批在广东省设立全资保险代理公司 [50]

表1-6 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金融服务

续表

CEPA成功故事三:金融服务——香港恒生银行有限公司广东展业

屹立香港超过80年,恒生一直见证着香港的种种变迁,从最初一家位于上环的小型找换店发展至今,在香港设有250多个网点,足迹遍布内地不同地区。多年来,恒生始终积极应对市场变化,面对内地对优质金融服务需求的日益增长,恒生全面利用CEPA政策利好,加快完善在内地的布局。

多方支援多元发展

恒生一直在香港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投资服务,并致力于通过多元化的业务满足内地客户需求。CEPA补充协议六允许香港银行通过广东省的分行开设异地支行,恒生于2010年就在佛山开设了首家异地支行。恒生银行执行董事冯孝忠认为此举对业务发展相当重要。“开设异地支行的资本要求较低,使我们可于短时间内扩大覆盖网络,接触更多客户。过往我们每年只会开一两家分行,但在CEPA下,我们可在广东省内开设多家异地支行,并同时更有效地分配资源,在广东省以外的城市开设分行。”

2012年,恒生与广东第二大证券公司通过CEPA成立广州广证恒生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成为首家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实地进行A股市场的研究和分析。“我们会向内地的商业客户发表研究报告,而广东省的个人客户亦可享用这项服务。”结合研究A股市场的经验,恒生于2016年通过CEPA补充协议十的措施,与深圳市前海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成立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冯孝忠指出,“在CEPA框架下港资可以成为合资基金公司的大股东,令公司更愿意投放人力和其他资源发展”。

互惠互利共创双赢

在享受CEPA带来的多元发展机遇之际,冯孝忠相信香港银行同时可以为内地银行业做出贡献,实现双赢。“香港银行在营运和管理上达到了国际水平,我期望将香港的优良管治文化带到内地,促进内地企业与国际接轨。”冯孝忠希望未来CEPA进一步开放内地保险市场,以便恒生为内地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资料来源: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工业贸易署,“CEPA成功故事”,2017年版。

第四,医疗服务方面,CEPA自2004年1月1日实施以来,香港已有72家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在内地开业。港资医疗机构已覆盖口腔、美容、眼科和综合等多个领域,主要从事中高端医疗服务,对改善就医环境、提高医疗服务品质发挥了很大作用。

表1-7 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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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成功故事四:香港独资医疗服务——内地首家香港独资的眼科专科医院深圳希玛林顺潮眼科医院成立

2013年林顺潮饮下“头啖汤”,创办了内地首家港人独资医院——深圳希玛林顺潮眼科医院,医院于当年3月20日正式开业(以下简称“希玛眼科医院”)。希玛眼科医院不仅为深圳带来与国际接轨的医疗条件,其以病人为中心的优质服务也逐渐赢得了良好口碑。多年来,深圳市卫计委通过第三方机构进行的医疗卫生公众满意度调查中,希玛眼科医院一直高居深圳社会办医院公众满意度的榜首。

林顺潮希望以自己在内地开业的经验作为一个成功例子,告诉大家在香港做的手术在深圳也能做,鼓励更多香港同业到内地发展。“如果没有CEPA,我也不会进入内地开办医院。CEPA容许香港医生在内地执业,并让港资医院在内地独资经营。”林顺潮表示,希玛目标在未来五年成立10家希玛眼科医院,让更多内地病人“瞎眼今得看见”。

虽然CEPA对发展有利,但回顾初到内地时,也面对不少挑战。人才资源缺乏是难题之一。“深圳本身不是一个医疗领先的城市,有关人才相对广州、北京、上海等缺乏,”但这并没有打击他的信心,反而坚定了林顺潮将自身在香港中文大学积累的丰富教学经验及人脉带到深圳的决心,并积极培养更多年轻优秀的医生,“在深圳希玛眼科医院,我们的香港及外籍专家除了看诊,还要培训学生。我们希望把希玛建设成一个优秀眼科医生的摇篮,培育出具国际水平及视野的眼科医生。”


资料来源: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工业贸易署,“CEPA成功故事”,2017年版。

3.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案例:广州南沙“跨境电商监管新模式”、深圳前海“国际海关AEO认证”、珠海横琴“政府智能化监管服务模式”

第一,广州南沙首创“跨境电商监管新模式”,降低企业的通关成本。根据商务部2015年发布的“8个自贸区最佳实践案例” [51] ,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片区首创的跨境电商监管新模式入选。

广州南沙“跨境电商监管新模式”

跨境电商监管新模式通过简化口岸环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构建质量追溯体系,对跨境电商企业及商品实行事前评估、入区备案、第三方检测、事后追溯等闭环监督管理,有效地促进了片区跨境电商产业的发展。该模式由广东自贸试验区境内的海关、检验检疫部门牵头,会同商务、发展改革等部门,积极构建事前备案、事中采信、事后追溯的跨境电商管理新模式:一是对跨境电商企业和商品实行备案管理,二是对电商商品出入境实施全申报管理,三是对进口保税货物实施“先放后征”的快速通关模式,四是建立跨境电商质量追溯体系,五是推动跨境电商第三方采信制度。通过这一监管新模式,企业申报更方便,检验检疫效率大幅提升,商品“源头可溯、去向可查”取得了新成效,该模式有力推动了跨境电商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资料来源:《贸易便利化—案例4:跨境电商监管新模式》,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官网,2015年12月10日。

第二,深圳前海蛇口推出“国际海关AEO认证”,与国际标准接轨。对于国际贸易企业来说,AEO认证在国际上享有货物进出口优先通关、减少通关流通费用等通关便利和政策优惠。

深圳前海蛇口“国际海关AEO认证”

前海蛇口自贸片区推出的“港区一体化”“国际海关AEO认证”等一系列促进国际贸易便利化的重要举措,为片区加快形成对外开放门户枢纽提供了有力支撑。2017年3月,深圳海关启动对所有企业的重新认证工作,在全关范围内推行AEO认证,以前的AA类企业都要重新认证。由于此次认证要和国际接轨,因此要求更严格。以申请高级认证企业为例,需要填写32项认证标准,得分在95分以上(不含)才合格。这32项标准中,有些是企业以前未曾涉及过的,比如仓库要安装高精密度的监控摄像机、评估公司商业合作伙伴的安全性等。


资料来源:马玥:《深圳海关推行AEO认证,可助企业享受通关便利》,《中国玩具制造》2017年第7期。

第三,珠海横琴探索“政府智能化监管服务模式”,通过市场监管大数据平台为商事主体提供信息化、便利化政府服务。

珠海横琴“政府智能化监管服务模式”

第一,推出商事主体电子证照卡,为企业提供便利化政务服务。商事主体电子证照卡集成了企业各类信息,是可作为数字证书使用的“企业电子身份证”。商事主体可持卡在横琴片区工商、税务、质监、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办理审批、许可、备案等业务。使用电子证照卡后,办理业务不需再携带大量纸质材料,只需刷卡便可完成身份验证和材料审核,可为企业至少节省1/3的业务办理时间,大幅节约了企业办事成本。第二,制定市场违法经营行为提示清单,为企业提供清晰的事前指导服务。由工商局牵头,横琴新区首创性地在工商行政管理领域引入清单管理模式,于2015年5月22日发布横琴新区市场违法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类)提示清单。提示清单为企业标明了经营行为的“雷区”和“红线”,为企业经营活动提供了清晰的事前指导服务。商事主体电子证照卡和市场违法经营行为提示清单的实施,有利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一是通过实施商事主体电子证照卡和制定提示清单,强化了各监管部门的信息资源整合,建立起市场监管大数据平台。二是通过清晰的经营行为“雷区”和“红线”,引导企业守法经营,减轻了监管压力。三是提示清单使公众对工商部门的执法依据和执法边界了然于胸,增强了工商执法公开透明度,化解了执法过程中不必要的猜疑和误解,有利于推动市场监管和谐发展。


资料来源:《事中事后监管—案例7:政府智能化监管服务模式》,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官网,2015年12月10日。

(二)问题与挑战:政策执行、部门协调、配套措施

涉及粤港澳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政策,主要体现在CEPA及其系列协议(商务部等,2003—2017)、《深化粤港澳合作 推进大湾区建设框架协议》(国家发改委等,2017)、《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务院,2015)、《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广东省人民政府,2015)、《进一步深化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国务院,2018)、《CEPA关于内地在广东与香港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商务部等,2014)、《CEPA服务贸易协议》(商务部等,201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2018)、《国务院关于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指导意见》(国务院,2016)等一系列文件中。2019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 [52] ,对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国家战略进行全面部署和规划设计,其中第九章《紧密合作共同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对贸易自由化和投资便利化进行了专门部署。虽然上述政策文件在不同层面对粤港澳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指明了方向,具有较强的实践指导意义,但仍然存在政策执行仍需加强、部门协调力度不足、配套措施有待完善三个方面问题。

1.政策执行:法律监管与法规政策透明度、注册审批与市场自由度、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根据张光南等(2016)的研究,粤港澳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在政策执行层面有以下三方面问题亟待解决:一是粤港澳三种法律制度差异造成监管冲突,法律法规和政策透明度不高抑制了贸易和投资效率;二是企业注册审批手续烦琐,限制条件多,导致粤港澳市场自由度受到限制;三是知识产权保护程序复杂,执法力度有待提高。

2.部门协调:权责界定、政策协调

粤港澳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需要多个部门的监管协同,如果部门开放措施不协调将影响贸易和投资政策的落实。主要表现为一是地方各政府部门间监管协调力度不足,制度改革的执行部门权责不明。首先,“负面清单”实施过程中,港澳资企业进入广东的审批程序可能涉及经贸、市场监督、税法、金融业“一委一行两会”等监管部门。由于服务贸易监管权责不明,各部门对港澳资企业进入广东时的问题处理出现风险规避和相互推诿现象,造成企业注册及项目申请过程中的审批困难(张光南等,2014)。其次,市场“负面清单”与政府权责“正面清单”对应的问题。由于“负面清单”市场管理模式要求政府简政放权,导致政府部门在“负面清单”实施管理中对其权限采取“正面清单”界定存在困难,政府的“放权”与市场的“负面清单”形成配套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53] 。二是粤港澳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属于区域协调问题,地方政府负责具体政策执行,但部分审批权限归其他部委,导致执行难。如果开放措施的审批权限无法配套,则可能造成“负面清单”落实困难。例如,CEPA是商务部代表内地与港澳政策签订的协议,但各部委对港澳开放政策有待协调,导致部分措施无法落实。三是政府部门间市场开放政策协调力度不足,市场主体自发合作存在局限。粤港澳目前在政府层面缺乏统一的市场监管协调机制,更多依赖于市场主体的自发合作,在某些领域合作推进仍有困难。如广深港以及珠海、澳门等地五大机场的定位分工、港珠澳大桥等区域跨界工程的法律协调、重大权属分配、监管协同等(张宁,2017;官华等,2015)。

3.配套措施:税收政策、金融环境、人才流动、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粤港澳实施高水平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一是税收制度存在较大差异,制约着粤港澳人才、资本等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二是粤港澳三地金融环境差异较大,不利于金融业协同发展。三是人才流动存在障碍 [54] 。四是粤港澳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在重复建设、运管管理、全域布局等方面有待进一步优化。

三 全球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标准评价体系

(一)国际标准:国际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评价体系

1.世界银行:全球《营商环境报告(Doing Business)》评价指标体系、《中国营商环境报告2008》和全球《营商环境报告(Doing Business)》的中国部分(2004—2018)

(1)全球《营商环境报告(Doing Business)》 [55] 评价指标体系

世界银行(2017)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 [56] 从多个角度系统反映了一个经济体的营商环境便利化程度。从法制化和便利化角度看,11项一级指标分为2类。一类反映监管过程的复杂程度和费用支出,包括开办企业、办理施工许可、获得电力、产权登记、纳税、跨境贸易等6项指标。另一类反映法制保障程度,包括获得信贷、保护少数投资者、合同执行、破产办理和劳动力市场监管等5项指标。从企业生命周期角度看,世界银行的研究以企业日常运营为核心,将企业全生命周期分为启动、选址、融资、容错处理4个阶段。日常运营包括跨境贸易、纳税等2项指标,启动阶段包括开办企业、劳动力市场监管等2项指标,选址阶段包括办理施工许可、获得电力、产权登记等3项指标,融资阶段包括获得信贷、保护少数投资者等2项指标,容错处理阶段包括合同执行、破产办理等2项指标,共11项指标。总体而言,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客观定义了营商环境的基本内容,为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指明了具体方向。

表1-8 世界银行《2017年营商环境报告》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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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的世行营商环境报告显示,中国的营商环境稳中向好,而中国香港的营商环境一直排名全球前五。在《2017年营商环境报告:人人机会平等》的营商效率全球排名中,香港排在第4位,而中国排在第78位且较2016年上升了6位 [57] 。《2018年营商环境报告:改革创造就业》(Doing Business 2018:Reforming to Create Jobs)显示,中国营商环境评价排名保持在第78位,而香港的营商环境评价排在第5位 [58]

(2)《中国营商环境报告2008》 [59] 和全球《营商环境报告(Doing Business)》的中国部分(2004—2018) [60]

世界银行《中国营商环境报告2008》 [61] 采用新兴市场国家的区域营商环境调查模式,衡量政府规制如何对商业活动产生促进和阻碍作用,它按照《全球营商环境报告》的方法论,选取了四个关键指标:开办企业、登记物权、获取信贷(设立和登记抵押物)和强制执行合同,显示了中国30个主要城市中激励或阻碍商业活动的政府规制的范畴以及形式;这些指标虽不能反映地方投资环境的所有方面,但它们提供了相互比较的依据,并为被调查的城市提供了基准参照标准,各城市可以在此基础上实施和展示今后的改革措施。该评价体系的一大不足是某些指标的改善依赖于国家法律政策的修改(倪鹏飞,2008),其排名通常被认为是取向自由经济政策的,有失客观中立性,并非投资者对营商环境的真实评价,在一定程度上偏重于营商自由与效率等价值,而忽视或否认营商安全与秩序等价值(董彪和李仁玉,2016)。

除《中国营商环境报告2008》之外,世界银行自2004年后每年均发布全球《营商环境报告(Doing Business)》(2004—2018),其中亦涉及对中国营商环境的评价。上海和北京是世界银行对中国内地营商环境进行评价的样本城市,其中上海权重为55%,北京为45%。在世界银行2017年10月31日发布的《2018年营商环境报告:改革创造就业》中,其具体指标构成见表1-9 [62]

表1-9 世界银行中国营商环境指标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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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华尔街日报》和美国传统基金会:经济自由度指数(Index of Economic Freedom) [63]

经济自由度指数 [64] 是由《华尔街日报》和美国传统基金会始于1995年发布的年度报告,是全球权威的经济自由度评价指标之一 [65] 。指数根据10个方面(见表1-11)、50个分类指标评价每个国家和地区的经济自由度,并根据各指标累加后的平均值给出总体得分。得分越高,表明政府对经济的干涉水平越低,则经济自由度越高。这一评价体系反对政府干预,主张让市场机制自发调节生产要素、信贷额度、国际收支等 [66] 。但是该评价体系也有一些缺陷,如在西方国家政府税收是用政府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来衡量。我国的情况有些特殊,政府收入中除了税收收入之外,还包括相当数量的预算外收入和制度外收入,因此,单纯用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来衡量财政自由度并不能客观地评价我国财政自由度(李洁和吴雪涛,2010)。

表1-10 《华尔街日报》和美国传统基金会经济自由度指标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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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至今,世界总体自由度得分在60分左右,波动幅度不大。其中香港的地区得分一直高于世界平均水平,稳定在90分左右;澳门自2008年参与排名以来也高于世界平均水平,在70分上下浮动;中国大陆总体得分位于50—60分,近两年有所攀升(见图1-1)。在2018年《经济自由度指数》报告中,香港的总分较上一年上升0.4分,达到90.2分,是唯一一个总分超过90分的经济体。报告所列的12项评估因素中,香港在其中8项取得90分或以上,而且在财政健康、营商自由、贸易自由和金融自由等方面获得全球最高分 [67] 。而中国排名上升1位,至第110位。详细排名见表1-11。

图1-1 2000—2018年经济自由度指数

资料来源:经济自由度指数官网。

表1-11 2018年《经济自由度指数》排名前十的国家或地区

3.加拿大自由市场智库菲莎研究所(Fraser Institute):世界经济自由度(Economic Freedom of the World) [68]

《世界经济自由度》年度报告由加拿大公共政策智库菲沙研究所(Fraser Institute)发布,该研究所于1996年发布了第一份《世界经济自由度》报告,分析了1975—1995年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经济自由度情况。之后每年发布一次,一般以前两年的数据为依据,如《世界经济自由度》2018年报实际上反映的是2016年各项指标值情况。《世界经济自由度》年报中定义“经济自由”概念包含四个基本要素,分别是个人选择、市场调节的自愿交易、进入市场并参与竞争的自由程度、保护个人及其财产免予他人侵犯。衡量指标由五个主要方面的24个具体指标构成。五个方面分别是政府的规模:公共支出、税收和国有企业;法律结构和产权保护;使用稳健货币的权利;对外贸易的自由度;对信贷、劳动力和商业的管制。具体指标如表1-12所示。

表1-12 菲莎研究所(Fraser Institute)世界经济自由度指标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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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世界经济自由度》报告显示,报告的五个主要评估范畴中,中国香港在“国际贸易自由度”和“监管”方面位列全球首位,“政府规模”方面上升1位排第4,“法制和产权”方面排第12,“稳健货币”方面排第19。在满分为10分的评分当中,中国香港总体得8.97分,较上次下降0.07分,领先第二名的新加坡0.13分,成为全球最自由的经济体;第二名至第五名分别是新加坡、新西兰、瑞士和爱尔兰。美国在178个国家和地区中名列第6位,中国在报告中排名第107位。

4.学术标准:学术研究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衡量指标

学术界普遍认为,影响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措施包括“软”和“硬”两类基础设施指标(Portugal-perez A. and J. S. Wilson,2012;Francois,J.and Manchin,M.,2013;Wilson,J. S.,Mann,C.,& Otsuki,T.,2003)。“软”的基础设施指标是指无形的基础设施,例如透明度、海关监管、营商环境等;“硬”的基础设施是指有形的基础设施,包括道路、港口、高速公路、通信基础设施等。Portugal-perez A.and J. S. Wilson(2012)采集了超过100个国家2004—2007年上述影响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程度的相关基础设施指标,在此基础上估计了“软”和“硬”两类基础设施总量指标对发展中国家出口绩效的影响。其中,“硬”的基础设施指标包括信息通信技术(ICT)和物质基础设施,“软”的基础设施指标包括边境与运输效率和国家营商环境,各指标的基本统计结果如表1-13、1-14、1-15、1-16所示 [69] 。该研究结果表明,贸易便利化改革确实提高了发展中国家的出口绩效,其中,物质基础设施投资和营商环境改善效果尤其显著。

表1-13 信息通信技术指标

表1-14 物质基础设施指标

表1-15 边境交通效率指标

表1-16 国家营商环境指标

(二)国内标准:中国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评价体系

1.国务院:《中国与世界贸易组织(WTO)》 [70] 白皮书的服务贸易开放部门统计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18年6月发布了《中国与世界贸易组织》白皮书。该书是中国首次就这一问题发表的白皮书,全面介绍了中国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实践,阐释了中国参与多边贸易体制建设的原则立场和政策主张。中国入世承诺中的服务贸易减让表对开放部门作出了承诺,同时也对部分承诺开放部门实施了数量、地域、企业组织形式、股比及过渡期等限制。2015年11月签署的《CEPA服务贸易协议》则以负面清单与正面清单相结合的方式列明了内地向港澳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其中在负面清单中对部分开放部门也实施了准入资质、业务范围等限制,而在正面清单中则列明了跨境服务新增的开放措施。

在世贸组织分类的12大类服务部门160个分部门中,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承诺开放9大类的100个分部门,接近发达成员承诺开放108个分部门的平均水平,截至2007年,中国服务贸易领域开放承诺已全部履行完毕;中国大力推动自由贸易区建设,在已签署的自贸协定中,承诺开放的服务部门已从加入世贸组织时的100个增至近120个 [71] 。在《CEPA服务贸易协议》中,内地对香港开放服务部门达到153个,涉及世界贸易组织160个服务部门的95.6%,其中62个部门实现国民待遇,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上述相关部门开放情况如表1-17所示。

表1-17 中国服务贸易十二大类160个部门开放情况统计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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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中国在货物贸易、服务市场开放、知识产权保护、兴办企业等诸方面的数据显示了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进程与趋势,相关数据如表1-18所示。

表1-18 《中国与世界贸易组织》白皮书相关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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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粤港澳大湾区研究院:《2017年世界城市营商环境评价报告》和《2017年中国城市营商环境报告》

为了解在全球范围内中国重要城市营商环境的竞争力和差距,寻找提升营商环境水平的途径,粤港澳大湾区研究院世界城市营商环境课题组和中国城市营商环境课题组分别编制了《2017年世界城市营商环境评价报告》和《2017年中国城市营商环境报告》。根据陈晨星等(2017a)的研究,营商环境包括影响企业活动的社会要素、经济要素、政治要素和法律要素等方面,是一项涉及经济社会改革和对外开放众多领域的系统工程,其发布的《2017年世界城市营商环境评价报告》采用世界银行、世界卫生组织、国际能源署、联合国、国家统计局等机构的全球统一口径数据进行测算 [72] 。报告显示,在参与营商环境排名的30个世界城市中,前十名分别是纽约、伦敦、东京、新加坡、巴黎、洛杉矶、多伦多、香港、上海、首尔,广州、深圳、北京分别位列第19、21、23名(见表1-19)。报告建议,对一些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的城市而言,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加强互联互通、加大教育和科研投入、提升人力资源素质等,是提升营商环境的关键举措。

表1-19 2017年世界城市营商环境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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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陈晨星等(2017b)的研究,《2017年中国城市营商环境报告》选取全国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共35个,根据六大指标,即软环境(权重25%)、市场环境(权重20%)、商务成本环境(权重15%)、基础设施环境(权重15%)、生态环境(权重15%)、社会服务环境(10%),来测算2017年各城市营商环境指数。营商环境排名一级指标是城市营商环境,二级指标有上述6类,三级指标共有30个左右,四级指标有40个左右 [73] 。根据测算结果,广州、北京、深圳、上海、重庆位居全国前5,具体排名见表1-20。

表1-20 2017年中国城市营商环境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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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广东省自贸办:广东自贸试验区贸易便利化指数、投资便利化指数、跨境金融指数和航运发展指数

2015年8月,广东省自贸办委托第三方评估课题组对广东自贸试验区贸易便利化、投资便利化和跨境金融发展状况进行评估 [74] 。评估课题组采集了广州南沙、深圳前海蛇口和珠海横琴3个自贸片区运作一年来的有关数据,针对相关企业、口岸部门发放调查问卷,收集和完善客观数据,基本上涵盖了广东自贸试验区贸易便利化、投资便利化和跨境金融发展所涉及的全部内容 [75] 。之后,又于2016年新增了航运发展指数。各指数编制方法如表1-21所示。

表1-21 广东省自贸办广东自贸试验区贸易便利化、投资便利化、跨境金融和航运发展四大指数的指标构成

贸易便利化、投资便利化、跨境金融三大指数分别采集了广东自贸试验区2014—2017年的数据,通过参照性评价、指数评价等,测算出各项三级指标分值,再将所有三级指标进行加权,得出各指数年度测评结果。每个指标都包含三级指标 [76] 。每一项数据的获得,都有不同的计算方法。例如,在考核大通关效率时,采用的是进口大通关时间,即离场时间—抵港时间;“单一窗口”业务开展情况则按实际情况赋值;口岸效率企业满意度通过抽样调查,由企业填报;“负面清单”项目数由部门统计 [77] 。航运发展指数以南沙片区为样本,采集了2015—2017年的数据,基于量化数据和科学方法,较为全面地展示了自贸试验区在航运领域的发展情况和建设成果。2014—2017年四大指数变化情况详见表1-22,广东自贸试验区成立以来,贸易与投资便利化水平得到了明显提升,跨境金融与航运领域获得快速发展。

表1-22 2014—2017年广东自贸试验区四大指数变化情况

四 全球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国际经验与全球实践

粤港澳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作为重要的市场制度创新,通过探索高质量的粤港澳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发展道路,对于国家加强对外经贸交流和广东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广东省委书记李希关于“对标国际最优最好最先进”的要求,基于本报告第三章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评价指标(具体包括: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经济自由度指数及世界经济自由度)筛选国际案例,2016—2018年三大指标体系的排名情况如表1-23所示。中国香港、新加坡和新西兰在历年三大指标体系中排名均位列世界前5名。因此,本章选取中国香港、新加坡和新西兰三个案例,系统介绍有关地区或国家在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的典型经验做法,总结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全球经验。

表1-23 三大指标体系世界排名前五的国家或地区

(一)中国香港:健全的贸易投资协定、高效的报关通关程序、成熟的工商业支援机构

1.健全的贸易投资协定

香港是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创始会员、亚太区经济合作组织(APEC)的成员、太平洋经济合作议会(PECC)的成员、亚洲发展银行(ADB)的成员、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AIIB)的成员、联合国亚洲和太平洋地区经济社会委员会(ESCAP)的非正式会员以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下属贸易委员会的观察员,与世界其他经济体有着密切的贸易伙伴关系 [78] 。香港工业贸易署作为处理香港对外贸易关系的主要政府机构之一,积极寻求与香港贸易伙伴订立自贸协定,为香港的产品及服务争取更有利的出口条件。除了与内地签订CEPA,中国香港还与许多国家或地区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如表1-24所示。在积极寻求与贸易伙伴订立自由贸易协定的同时,中国香港政府一直致力于寻求与其他经济体缔结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确保海外投资者在香港的投资得到保护,亦确保香港投资者在海外的投资得到相应保护。中国香港与其他经济体谈判、签订的投资协定及时间进度情况如表1-24所示。

表1-24 香港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及其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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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25 中国香港与其他经济体签订的投资协定及其进度

2.便利海关监管制度及高效的报关通关程序

香港实行便利海关监管制度及高效的报关通关程序,实现国际经贸往来的自由化。在货物报关方面,香港进出口货物报关手续极为简便,除豁免报关商品外,承运人只需在商品入境或出境两周内向海关具体呈报进出口商品所有付运材料及相关报关单据 [79] ,是典型的“先入关,后报关”便利海关管理模式。在货物通关方面,香港推进电子化清关程序、供应链安全、电子货物清关平台和转运货物豁免许可四方面的措施,促进通关便利化:一是香港推行《海易通计划》 [80] ,通过电子化方式简化现行海关清关程序;二是香港实行《认可经济营运商计划》 [81] ,加强供应链安全和便利合法货物的流动;三是香港采用包括空运货物清关系统、电子货物舱单系统及道路货物资料系统等多个电子货物清关平台,便利企业提交电子货物数据,提升清关效率 [82] ;四是香港实行《转运货物豁免许可证方案》 [83] ,提高转口贸易的便利化程度。

香港通关便利化:《认可经济营运商计划》

香港在货物通关方面,于2010年开始试验运作实行《认可经济营运商计划》,以加强供应链安全和便利合法货物的流动。具体而言,“认可经济营运商计划”是由香港海关执行的一个公开及自愿参与的免费认证制度,所有涉及国际供应链的制造商、进口商、出口商、货运代理商、货仓营运商、承运商等相关各方,均可参加这一计划。已符合既定的安全标准的香港本地公司,不论规模,均可成为认可经济营运商,并享有相关便利通关安排。

在全面推行认可经济营运商计划后,香港海关与其他海关达成相互认可协议,为香港认可经济营运商带来海外国家给予的多种优惠,提升了香港商贸企业的竞争力,也增强了香港作为主要国际贸易中心及地区物流枢纽的竞争优势。


资料来源:《香港认可经济营运商计划》,香港海关官网,2019年4月12日,参见https://www.customs.gov.hk/tc/trade_facilitation/aeo/index.html。

3.成熟的工商业支援机构

在政府组织机构方面,由香港贸易发展局、工业贸易署和品质保证局等组成的完善的工商业支援机构,在推动香港成为国际贸易和投资中心的过程中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同时,香港有200多个民间工商团体,包括综合性商会(如香港中华总商会、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等)、行业商会(如香港钟表业协会、香港玩具厂商会等)以及外国商会(如香港美国商会、香港印度商会等),在行业调查统计、行业技术标准与发展规划制定、价格协调、市场开拓、申诉服务等方面,促进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和维护市场经济运行秩序(李文静和黄嘉伟,2011)。

香港成熟的工商业支援机构(一):香港品质保证局

香港品质保证局是一家独立、半官方、半牟利、以推动体系认证为己任的第三方认证机构,是首家获取CNACR认可资格的香港质量体系认证机构,也是亚洲第三家获取UKAS认可资格的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其受国际及行业认可程度高,具有较高的国际性组织地位。

香港品质保证局主要通过推行国际管理体系标准及认证服务、提供质量评审服务、提供验证、培训、调查及研究等增值服务,促使香港工商企业和服务机构注重产品及服务的素质和水平,从而加强香港的质量管理活动,使香港的产品和服务在国际市场上保持竞争力并位居世界前列。一是通过推行国际管理体系标准ISO、IEC、SA8000并提供相应的认证服务,使香港的质量认证服务和技术水平获得国际公认。二是提供质量评审服务。例如,香港品质保证局推出的“买家计划”可为品牌、百货公司、买家等提供技术支持,为买家制定和执行定制的程序,为不同的产品性质和规模的供应商提供不同项目,处理不同的重点和优先事项,从而为买家减少专业的技术人才及交通费用的开支。此外,该局还提供社会责任及行为守则评审服务、工厂及工业经营(安全管理)规例审核服务以及供应商审核服务等。三是提供增值服务,具体包括提供验证服务、提供调查及研究服务、提供培训服务等。此外,作为亚太地区最具规模及领导地位的合格评定机构之一,香港品质保证局持续开发及推出不同类型的创新服务及特定服务,以满足市场及相关行业的需求。


注:CNACR指中国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UKAS指英国认可服务组织,是英国政府承认的负责对某一组织的胜任能力进行评审和认可的国家专门机构。

资料来源:香港品质保证局官网(http://www.hkqaa.org/gb_index.php)。

香港成熟的工商业支援机构(二):香港贸易发展局

香港贸易发展局致力于为香港商界扩展全球商机,巩固香港作为双向投资及贸易枢纽的地位。香港贸易发展局在世界各地设有50个办事处,其中13个在中国内地,主要通过以下行动支援香港工商业发展。

一是积极进行经贸研究。每年发表约2500份研究报告及专题文章,帮助各企业分析市场情况及行业趋势,掌握最新环球商贸情报。

二是支持香港服务业、制造业拓展商机。例如,为巩固香港作为亚洲服务枢纽之地位,该局每年在香港举办多项年度国际会议及展览,由此形成的贸易发展局旗舰活动包括“亚洲金融论坛”“亚洲授权业会议”“亚洲物流及航运会议”等。此外,为发挥香港作为内地企业境外投资的桥梁角色,该局组织外访团及投资考察团等活动,每年为协助国际企业通过香港到中国内地和亚洲拓展商机,该局在全球举办超过320项贸易展览及推广活动、590项交流会或外访团,并接待约650个访港贸易团。

三是为企业提供商贸配对服务。通过提供“一站式”商贸配对服务,为环球客户搜寻、物色及筛选具潜质的香港企业作为合作伙伴。


资料来源:香港贸发局官网(http://aboutus.hktdc.com/sc/#corporate-information)。

香港成熟的工商业支援机构(三):香港工业贸易署

香港工业贸易署对外负责处理香港的国际贸易关系,主要通过以下方面推动和协助香港工商业发展。

一是协调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中国香港”名义参与世界贸易组织、亚太区经济合作组织、经济合作及发展组织下的贸易委员会以及太平洋经济合作议会,推广并保障香港的贸易权益和投资利益。

二是积极推进香港与不同贸易伙伴的自由贸易协定、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谈判,巩固提升与贸易伙伴的良好关系,促进双边及区域经贸合作。

三是积极支援本地企业发展。香港工业贸易署为本地企业提供各种签证、来源证及登记服务,支援香港各行业,尤其是各行业中的中小企业发展。例如,推行各项中小企业资助计划,当主要贸易伙伴进口法规有所改变时,及时向本地企业提供资讯。


资料来源:香港工业贸易署官网(https://www.tid.gov.hk/tc_chi/aboutus/deptprofile/mission.html)。

(二)新加坡:法规及双边协议体系完善、政府布局国内外贸易投资、政府提供高效监管服务

1.法规及双边协议体系完善

新加坡经济法规体系完善,其中,《自由贸易区法》是新加坡自贸区运行的核心法律,它全面规定了新加坡自由贸易区的制度安排,包括定位、功能、管理体制、优惠制度、监管制度等多个方面,其中优惠制度主要涉及税收豁免、所得税和其他税收减免、投资、海关制度、劳工政策、土地制度等内容(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课题组和邢厚媛,2014)。作为贸易立国的国家,新加坡把签订自贸区协定作为扩展对外贸易和投资的战略措施。

新加坡的双边协议体系:以中国和新加坡的经济合作为例

目前新加坡已与日本、美国、中国等主要经济伙伴签署了自贸区协定。以中国和新加坡的经济合作为例,新加坡于20世纪80年代与中国政府签订了八项政府间协定,如《贸易协定》《投资保护协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海洋运输协定》等,这些协定的签署首先从法律上保护了新加坡在华投资的安全,并通过避免双重征税鼓励对华投资。2010年中国—新加坡自贸区协定正式生效,除了货物贸易方面的内容,还涉及服务贸易和投资,该协议的签署进一步加大了对新加坡企业贸易投资权益的保护力度,促进了新加坡在华投资。2017年,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升级第四轮谈判在新加坡举行,双方就服务贸易、投资、原产地规则、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贸易救济以及其他规则议题等展开磋商,协定升级有利于进一步推动中新经贸关系发展、提升双边经贸合作水平。


资料来源:胡潇文:《新加坡政府鼓励和保护企业“走出去”的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以淡马锡在华投资为例》,《东南亚研究》2012年第4期;张磊、罗梅:《新加坡:2017年经济回顾与2018年展望》,《东南亚纵横》2018年第1期。

2.政府布局国内外贸易投资

新加坡政府通过提供经费支持、完善线上数据库服务、为本地企业海外投资提供税收、信贷和保险支持等各种途径和方式,促进新加坡企业在海外的投资和贸易发展,帮助新加坡企业扩展出口市场、提高企业能力、寻找海外合作者和进入新市场(张磊和罗梅,2018;胡潇文,2012)。例如,新加坡国际企业发展局于2017年实施了450余项计划以协助本地企业进入国际市场,其中有18%的计划以开拓全新的市场为目标,12%的计划则专注于培育建立新的专业能力(张磊和罗梅,2018)。同时,新加坡政府实施总部经济扶持计划。

新加坡的总部经济扶持计划:《全球贸易商计划》

得益于新加坡政府制定的一系列总部经济扶持政策,新加坡已成为亚太地区最具实力的总部基地,国内共有2.6万多家跨国公司,1/3的世界500强公司在亚洲设立总部。为了吸引大型国际贸易公司前来新加坡设立区域营运中心,新加坡企业发展局(IE SINGAPORE)推出了税收奖励计划——《全球贸易商计划》(Global Trader Programme,GTP)。

《全球贸易商计划》具有三大特点。一是适用于特定的对象。符合GTP要求的企业必须拥有遍及全球的网络和良好的业绩,且必须以新加坡作为在本区域进行贸易活动的中心,从事相关商业活动和支援功能。二是必须具备特定的交易方式。符合GTP要求的企业必须是主要从事离岸贸易、转运贸易和再出口贸易的企业,其交易类型包括开展许可产品的离岸贸易和GTP公司间开展许可产品的贸易。三是实行分层激励办法。对高成长性中型企业给予低起点激励;对拟将新加坡作为国际贸易活动区域中心的中型企业给予为期3年的优惠税率政策,以鼓励其以新加坡为基地建立和发展全球和区域贸易网络,符合条件后即可获得正式GTP资格;对已获得GTP资格的企业追加激励,以公司年营业额、离岸贸易额以及本地商业支出等因素进行评估,给此类企业享受更优惠的所得税税率。


资料来源:宋鹏霖、李飞、夏小娟:《对标新加坡提升自贸试验区贸易便利化的路径与思考——以上海自贸试验区为例》,《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2018年第1期。

3.政府提供高效的监管服务

新加坡是全球率先在贸易管理上全面建设电子商务平台的国家,于1989年投资2.1亿美元建立起被称为无缝的“一站式”电子通关系统(TradeNet),提高通关效率,并于2016年推出全球电子贸易服务平台(GeTS),与近20个国家或地区开展合作,通过连接各国海关系统,力争实现“一次申报、全球通办”(宋鹏霖等,2018)。在商事登记方面,新加坡政府通过建设电子填报与信息更新系统、在线商业执照系统两大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推行政府部门单一数码识别码(Singapore Corporate Access或称CorpPass),提高政府服务效率,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84]

新加坡“一站式”通关系统贸易网络:TradeNet

新加坡是全球率先在贸易管理上全面建设电子商务平台的国家,于1989年投资2.1亿美元建立起被称为无缝的“一站式”电子通关系统(TradeNet),通过“一站式”网络通关系统贸易网络将所有国际贸易管理机构(包括海关、检验检疫、税务、军控、安全、经济发展局、企业发展局、农粮局等在内的35个政府部门)连接到一个整体系统网络中,为进出口商、转口商、海关、港口等方面提供网络作业平台,贸易链上各方可以在网络上传输进出口电子文件、申办审批进出口货物,实现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据统计,通过该系统管理,新加坡全国通关费用节省达40%—60%,行政管理费用节省达30%—50%。TradeNet每年处理1000万报关单,每年可为新加坡节省10亿新元(约合6亿美元)的文件处理费用,同时也使企业能够通过单一平台,完成业务申报、资料处理及核准作业流程,降低了企业运营成本。


资料来源: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国际贸易电子商务平台建设与发展分析》,2010年9月13日,网经社(http://www.100ec.cn/detail-5389784.html)。

(三)新西兰:完善的贸易投资法律体系、完备的税收体制、贸易立国配套政策

1.完善的贸易投资法律体系

在贸易立法方面,新西兰已经形成了保证公平贸易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1986年商业法》《1986年公平贸易法》《1988年反倾销反补贴法》《专利法》《商标法》《设计法》《地理标识法》和《版权法》等一系列贸易法律。其中,《1986年商业法》主要针对限制性贸易做法、兼并接管和价格控制方面做出严格规定 [85] ;《1986年公平贸易法》主要涉及禁止误导和欺骗行为、禁止虚假陈述等不公平贸易行为,规定商家有向消费者提供必要的产品安全和服务安全的咨询等;而《1988年反倾销反补贴法》旨在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抵消倾销以及补贴进口产品给国内产业带来的伤害,符合WTO反倾销与反补贴协议的有关精神(刘善庆和刘超,2016)。

根据中国企业网的研究分析,在投资立法方面,新西兰的投资监管政策法制化程度高,而且新西兰政府对外资监管政策较为透明,基本上通过法律条文的形式对相关敏感行业和领域进行监管。 [86]

2.完备的税收体制

根据中国“一带一路”网的研究分析,新西兰通过完备的税收体制,降低纳税人成本,从而吸引贸易投资:首先,新西兰总体税负较轻,税制结构以直接税为主,商品服务税为辅,在新西兰无须缴纳资本利得税、印花税、赠与税和遗产税;其次,为广泛吸收国际直接投资,新西兰与加拿大、中国、美国等主要贸易投资伙伴进行税收领域方面的合作;为了避免双重征税,新西兰政府与39个国家或地区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对非居民雇员取得的工资报酬,如果符合条件,可以不用在新西兰交税;对企业源于境外的股息、利息及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适用较低的税率征税;同时,新西兰政府不断追求简化税制,通过提升征管的现代化水平,降低纳税人的遵从成本,使简明高效的税收体制成为新西兰吸引海外投资的重要因素之一。 [87]

3.贸易立国配套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新西兰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官网的研究分析,为了避免过度竞争、调节市场供求以及保证出口贸易产品的价格,新西兰政府首先通过立法制定了针对大宗优势农产品独特的垄断经营国营贸易体系;其次,为了鼓励和促进本国出口商的经营业务发展,新西兰政府设立“出口企业奖”,出台“出口信贷担保计划”,设立“成长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EDF)”,扶持具有发展潜力和出口潜力的中小企业,向其提供外部咨询、专家顾问、调研国际市场或参加国际贸易交易会租用摊位等。 [88]

新西兰贸易立国配套政策:国营贸易体系

新西兰的国营贸易体系主要包括新西兰乳品局(负责奶制品销售)、苹果梨局(水果销售)、啤酒花公司(负责啤酒花销售)、ZESPRI公司(负责猕猴桃销售)等。这些销售机构大多由生产者持股,所有生产者既是供货商又是公司股东。公司从生产者处收购产品后统一经营出口,根据出口实际情况扣除成本后将利润全部返还给生产者,公司本身为零利润。采取这种出口经营方式,一方面,是由于这些农产品出口占了新西兰出口总额的60%以上,是新西兰主要外汇收入来源;另一方面,是因为这些产品都是初级产品,容易受国际市场价格变化影响。独特的国营贸易体系不仅可以调节生产者之间的关系,避免自相竞争,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调节市场供求,保证商品价格稳定;同时,出口公司的零利润运行从另一个角度看也是对农民的一种补贴。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国营贸易体制受到WTO规则的限制,近年来新西兰政府开始逐步解除这些公司的专营权,并将部分公司私有化。尽管公司的所有权和专营权发生变化,但是由于这些公司多年来从事出口,远比其他公司了解国外市场,同生产者也有相当密切的联系,并已拥有新西兰著名商标的所有权,因而在实际出口中这些公司仍然占据绝对优势地位,垄断经营并没有被实质性打破,这些改革后的公司在一定程度上还发挥着专营公司的作用。


资料来源:刘善庆、刘超:《繁荣之路:中国学者对新西兰经济发展的思考》,经济管理出版社2016年版;《新西兰贸易体制》,2004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新西兰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官网(http://nz.mofcom.gov.cn/article/slfw/200408/20040800259688.shtml)。

五 粤港澳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目标和路径

(一)目标

粤港澳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应以建立国际水准贸易投资体制、培育贸易投资新业态新模式、实现粤港澳市场深度开放、提供高效优质的政府行政服务为目标,粤港澳三地携手共同推动跨境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

(二)路径

推动粤港澳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需要遵循主动改革、互惠筹划、重点深入、逐步推广、信息透明、措施常态六大路径。要加快商事制度改革创新和政府职能转变,持续向市场放权,使政府工作关注点和着力点转向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在三方互利互惠基础上,推进物流、人流、资金流、信息流开放,重点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不断提升三地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

六 粤港澳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管理创新与政策建议

(一)以常态化智库研究与专项咨询模式,成立粤港澳市场开放决策咨询委员会

为科学推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在“一国两制、三个独立关税区”的背景下,智库应当承担起沟通各级政府、反馈意见和建议的功能,协调政府决策部门,完善决策咨询制度,成立粤港澳市场开放决策咨询委员会。

(二)完善法治规则,规范实施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

完善粤港澳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法治规则,从提高法律和政策透明度、建立公正的争端解决机制、加强贸易投资领域跨境综合执法与专项执法三个方面规范实施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

(三)优化政务流程,构建精简高效的政府管理服务体系

优化政务流程包括优化跨区域跨部门协调机制、优化政府行政流程、完善高效的贸易投资管理体制,构建精简高效的政府管理服务体系。

(四)完善配套营商环境,助推粤港澳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

完善配套营商环境需要进一步完善金融服务环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见表1-26)、推进跨境基础设施联通,助推粤港澳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

表1-26 粤港澳知识产权交易平台

续表

(五)优化贸易投资政策措施,推动三地贸易投资模式转型升级

优化贸易投资政策措施,通过实施货物、服务、投资等领域双向开放,共建粤港澳贸易投资办事网点、推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相关的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推动三地贸易投资模式转型升级。

(六)借鉴中国香港和新加坡管理经验,提升市场监督管理水平

推行国际管理体系标准[如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社会责任组织(SA8000) [89] ],推行“一个标准、一次认证、全球通行”的国际合格评定服务体系 [90] ,构建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六项 [91] 基本制度(李善民等,2016)。

(七)借鉴香港人才入境计划,建立粤港澳专业人才自由流通机制

通过促进粤港澳人才交流合作、人员往来便利化以及公共服务一体化建设等措施安排,支持粤港澳三地人才流动。目前,广东省公安机关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18项举措中关于人员流动相关制度安排如表1-27所示。

表1-27 广东省公安机关促进粤港澳人员流动便利化制度安排

(八)借鉴新加坡通关便利模式,推进便捷高效口岸建设

推行“自主报税、自助通关、自动审放、重点稽核”口岸模式 [92] ,推进粤港澳“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的大通关建设 [93] ,加快推进便捷高效口岸建设。

(九)以广东先行先试改革,深化CEPA与国际标准对接的改革开放:开放力度、简化手续、政策协调

通过升级CEPA及其系列协议,精准制定针对港澳的原产地规则 [94] [95] ,降低数量限制,实施短板负面清单,试行人流物流单边开放,深化CEPA与国际标准对接的改革开放。

(十)依托粤港澳重大合作平台建设,打造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升级版:部分领域推行自由贸易港政策、设立粤港澳优势产业自贸园区、拓展港澳青年创业基地

通过部分领域推行自由贸易港政策,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内逐步实现货物自由流动(李猛,2018)、自然人自由流动(张光南等,2018)和非限定行业准入自由,设立粤港澳优势产业自贸园区 [96] ,拓展港澳青年创业基地,打造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升级版。

(十一)以稳健风险管控措施,保障粤港澳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有序开展:国家安全、金融风险、产业管控、应急方案

国家安全方面,实行例外管理,健全保留限制性措施,完善粤港澳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杨长湧,2014)和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制度(赵松松,2015),构建完善的风险防御体系,制定科学合理的应急方案和应急步骤等(张光南等,2014)。


[1] 本章内容感谢广东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粤港澳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研究”的调研支持。调查研究成员包括:张光南、陈兆凌、陈平、房西子、廖唐勇、钟俏婷、梅琳、刘威。

[2] Belgium,Germany,France,Italy,Luxembourg,and Netherlands, The Treaty of Rome ,25th March 1957.

[3] 参见《罗马条约》第31—37条,这些条款主要涉及条约执行中过渡期的相关例外以及关于公共道德、公共政策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例外。

[4] Belgium,Germany,France,Italy,Luxembourg,and Netherlands, The Treaty of Rome ,25th March 1957.

[5] Belgium,Denmark,Germany,Greece,Spain,France,Ireland,Italy,Luxembourg,Netherlands,and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Treaty on European Union (Treaty of Maastricht),7th February 1992.

[6] 参见《罗马条约》第48条。

[7] 参见《罗马条约》第61条。

[8] 参见《欧洲联盟条约》,即《马斯特里赫特条约》(Treaty of Maastricht)第二部分第四章第73条。

[9] APEC, Action Plans ,1995,https://www.apec.org/About-Us/How-APEC-Operates/Action-Plans.

[10] 《APEC的发展历程与现状》,2002年7月18日,商务部官网(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bg/200207/20020700033049.shtml)。

[11] 《APEC的发展历程与现状》,2002年7月18日,商务部官网(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bg/200207/20020700033049.shtml)。

[12] APEC, Action Plans ,1995,https://www.apec.org/About-Us/How-APEC-Operates/Action-Plans.

[13] 《APEC的发展历程与现状》,2002年7月18日,商务部官网(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bg/200207/20020700033049.shtml)。

[14] 1997 APEC Ministerial Meeting, Annex - Early Voluntary Sectoral Liberalisation ,21st November,1997,https://www.apec.org/Meeting-Papers/Annual-Ministerial-Meetings/1997/1997_ amm/annex.

[15] 即茂物目标(Bogor Goals),是在1994年印尼茂物召开的亚太经合组织峰会上提出的。该目标要求发达成员在2010年前、发展中成员在2020年前实现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但是因为各成员国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存在严重的意见分歧,茂物目标很难实现(参见百度百科——茂物目标,https://baike.baidu.com/item/%E8%8C%82%E7%89%A9%E7%9B%AE%E6%A0%87/3225427)。

[16] 赵江林:《APEC与中国25年伙伴关系 互助推进崭新发展阶段》,2014年11月3日,中国网(http://news.china.com.cn/world/2014-11/03/content_33951182.htm)。

[17] 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17年10月18日。

[18] 商务部、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2003年6月29日。针对澳门的相关规定参见商务部、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财政司《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2003年10月17日。在后文涉及的CEPA相关规定,若存在澳门与香港类似情况的,报告中不再重复。

[19] 商务部、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2015年11月27日;商务部、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财政司:《〈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2015年11月28日。

[20] 商务部、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投资协议》,2017年6月28日;商务部、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财政司:《〈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投资协议》,2017年12月18日。

[21] 商务部台港澳司:《2016年中国内地与港澳地区经贸交流情况》,2017年10月19日,商务部官网(http://tga.mofcom.gov.cn/article/zwyw/zs/201710/20171002657260.shtml)。

[22] 商务部、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投资协议》,2017年6月28日。

[23] 商务部、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经济技术合作协议》,2017年6月28日。

[24] 商务部、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经济技术合作协议》,2017年6月28日。

[25] 程宏毅、常雪梅:《(辉煌·十年)CEPA:连结内地与港澳的纽带》,《人民日报》2012年10月25日,参见http://cpc.people.com.cn/n/2012/1025/c244190-19380641.html。

[26]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人民政府、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深化粤港澳合作 推进大湾区建设框架协议》,2017年7月1日。

[27]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人民政府、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深化粤港澳合作 推进大湾区建设框架协议》,2017年7月1日。

[28] 邓圩、姜洁:《担当起“走在前列”的时代使命 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在广东各界引发热烈反响》,2018年3月9日,人民网(http://cpc.people.com.cn/n1/2018/0309/c64387-29857104.html)。

[29] 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国发〔2018〕13号),2018年5月4日。

[30] 商务部、香港特区政府财政司:《CEPA附件之二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全文)》,2003年9月30日,中国新闻网(http://www.chinanews.com/n/2003-09-30/26/352865.html)。

[31] 《〈安排〉中的原产地规则》,2004年2月9日,中国网(http://www.china.com.cn/zhuanti2005/txt/2004-02/09/content_5493822.htm)。

[32] 《〈安排〉中的原产地规则》,2004年2月9日,中国网(http://www.china.com.cn/zhuanti2005/txt/2004-02/09/content_5493822.htm)。

[33] 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5号),2015年10月19日。

[34]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的通知》,2016年3月2日。

[35] 胥会云:《“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将全面实行》,《第一财经日报》2015年10月30日,参见http://news.sohu.com/20151030/n424640264.shtml。

[36]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19年第25号),2019年6月30日。

[37]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19年第26号),2019年6月30日。

[38] 商务部、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2015年11月27日;商务部、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财政司:《〈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2015年11月28日。

[39] 商务部、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投资协议》,2017年6月28日;商务部、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财政司:《〈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投资协议》,2017年12月18日。

[40] 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WTO,1994),服务贸易有四种形式,即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报告提到的负面清单集中于“商业存在”领域。

[41] 《广东自贸区第四批改革创新经验16项新成果在全省复制推广》,《南方日报》2018年1月25日,参见http://www.gd.gov.cn/gzhd/zcjd/wjjd/201801/t20180125_264531.htm。

[42] 《广东自贸区第四批改革创新经验16项新成果在全省复制推广》,《南方日报》2018年1月25日,参见http://www.gd.gov.cn/gzhd/zcjd/wjjd/201801/t20180125_264531.htm。

[43] 皮泽红:《广东自贸区创新经验可复制》,《中国经济导报》2017年7月15日,参见http://www.ceh.com.cn/xwpd/2017/07/1038664.shtml。

[44] 商务部:《自由贸易试验区专栏——复制推广》,商务部官网自由贸易试验区专栏,2018年12月20日,参见http://wzs.mofcom.gov.cn/article/zt_zymysyq/column04/。

[45] 王珊珊:《前海“梦工场”助力粤港澳青年实现创业梦》,2018年8月17日,中国日报网(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09024536483582271&wfr=spider&for=pc)。

[46] 《河套:打造深港创新科技合作典范》,《深圳特区报》2017年7月3日,参见http://www.sznews.com/news/content/2017-07/03/content_16625467.htm。

[47] 潘伟珊:《广东江门大广海湾经济区规划介绍》,2014年7月28日,南方网(http://jm.southcn.com/content/2014-07/28/content_105332681.htm)。

[48] 王国安:《澳门与中山翠亨新区合作建设“粤澳全面合作示范区”》,2014年7月16日,中国新闻网(http://www.chinanews.com/ga/2014/07-16/6393460.shtml)。

[49]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港澳台司:《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协议正文)》,2003年9月30日,商务部官网(http://tga.mofcom.gov.cn/article/zt_cepanew/subjectaa/200612/20061204078587.shtml)。

[50] 丁文蕾:《香港金发局:CEPA为香港金融服务业带来机遇》,2014年9月9日,新华网(http://www.chinanews.com/ga/2014/09-09/6571647.shtml)。

[51] “8个自贸区最佳实践案例”包括四个贸易便利化案例,分别是“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上海自贸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福建自贸区)”“京津冀区域检验检疫一体化新模式”“跨境电商监管新模式”,一个投资体制改革案例,即“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四个一’”和三个事中事后监管案例,分别是“以信用风险分类为依托的市场监管制度”“政府智能化监管服务模式”“推进信用信息应用 加强社会诚信管理”,参见http://www.china-hnftz.gov.cn/zwgk_list-126-1.html。

[52] 中共中央、国务院:《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2019年2月。

[53] 戴春晨、郭嘉颖:《专访中山大学港澳珠三角中心副主任张光南:港澳服务业“北上”关键在于内地“放权”配套》,《21世纪经济报道》2016年6月30日。

[54] 2018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81号),港澳台居民申领内地居住证将享受六大公共服务和九大便利,正文中提到的方面已基本实现与内地居民同等待遇,对人员流动具有积极意义;未来如果粤港澳能够在这些方面实现公共服务对接,将进一步促进粤港澳三地人员流动。

[55] World bank group, Doing business 2017,25th October 2016.

[56] 世界银行于2001年成立营商环境(Doing Business)小组来构建营商环境指标体系。目前,该指标体系共有11项一级指标、43项二级指标(实际适用41项指标,其中劳动力市场监管的两项二级指标未引入评价系统)。根据张国锋(2016)的研究,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指标体系的核心是反映保障私营企业建立、运营和发展壮大的制度环境和法制环境,重点是营商的便利性、效率、成本和公平的市场环境,突出私营部门追求平等市场地位的诉求,针对的对象是内资中小型企业,这也反映了该指标体系存在的局限性,即忽略了安全、市场规模、宏观经济稳定性、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商关系等重要领域。[张国锋:《世界银行发布〈2017年营商环境报告〉新西兰超新加坡居首香港升至第四》,2016年10月26日,证券时报网(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t/2016-10-26/doc-ifxwzuci9633122.shtml)。]

[57] 张国锋:《世界银行发布〈2017年营商环境报告〉新西兰超新加坡居首香港升至第四》,2016年10月26日,证券时报网(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t/2016-10-26/doc-ifxwzuci9633122.shtml)。

[58] 驻美国经商参处:《世界银行发布〈2018年营商环境报告:改革创造就业〉》,2017年11月7日,商务部官网(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i/jyjl/l/201711/20171102666479.shtml)。

[59] Word bank group, Doing business in china 2008,22th April 2008.

[60] World bank group,Doing business,2004-2018(annual report).

[61] 2008年4月22日,世界银行集团成员之一国际金融公司(IFC)与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在北京共同发布了《中国营商环境报告2008》。这是世界银行迄今为止首份也是唯一一份单独以中国营商环境为主题的评价报告[《世界银行:中国正在提升营商环境》,经济观察网(http://www.eeo.com.cn/2008/1020/116948.shtml)。]

[62] 驻美国经商参处:《世界银行发布〈2018年营商环境报告:改革创造就业〉》,2017年11月7日,商务部官网(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i/jyjl/l/201711/20171102666479.shtml)。

[63] The heritage foundation,2018 index of economic freedom ,2018.

[64] 经济自由度指数体现了美国传统基金会的右翼政治思想,表现为以“在坚持自由竞争、有限政府、个人自由、美国传统价值观以及强大的国家防御为原则的基础上,构建并促进保守的公共政策”为宗旨,坚持不懈地增强其对美国内外政策的影响力(李凌,2017),其所从事的研究是为其政治目的服务的(百度百科:《美国传统基金会》)——课题组注。

[65] Friedrich A. Hayek. The Road to Serfdom ,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44.

[66] 刘典、周小訸:《“经济自由度”是谁的自由度,如何炼成?》,《经略》网刊2018年2月25日,参见http://www.sohu.com/a/223974584_352307。

[67] 战艳:《中国香港连续24年获评为全球最自由经济体》,2018年2月2日,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2018-02/02/c_1122361859.htm)。

[68] Fraser institute, Economic Freedom of the World :2016 Annual Report ,15th September 2016.

[69] 表中首行为一级指标,其余为该项指标的二级指标,二级指标通过因子分析法(Factor Analysis)合成一级指标,各项指标将最高效率的国家数据标准化为1,其他各国指标为最高标准的相对数;原始数据来源于World Economic Forum(WEF),Doing Business(DB),and 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TI)(Portugal-perez A. and J. S. Wilson,2012)。

[7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与世界贸易组织》,2018年6月28日。

[7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与世界贸易组织》,2018年6月28日。

[72] 《粤港澳大湾区研究院发布2017年世界城市营商环境评价报告》,《深圳商报》2017年11月10日,参见http://szsb.sznews.com/PC/content/201711/10/c223397.html。

[73] 数据来源于2016年度各个城市统计公报、环境公报,以及世界银行、各地统计局、各市交通局等部门,部分数据由于短期内变动不大,在数据缺失时采用2016年城市统计年鉴的数字或者以相同口径估算,不会影响指数得分和排名(陈晨星等,2017b)。

[74] 投资便利化、贸易便利化、跨境金融和航运发展四大指数编制单位分别为清华大学课题组、上海海关学院、前海创新研究院、广州航运交易所。(《广东自贸试验区2017年度“成绩单”发布》,《新快报·ZAKER》广州,2018年4月25日,参见http://www.myzaker.com/article/5ae045bb1bc8e0e7750003d6,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9月12日。)

[75] 《广东自贸区落地一年 贸易便利化水平全面提升》,2016年4月21日,央广网(http://news.ifeng.com/a/20160421/48541214_0.shtml)。

[76] 陆志霖:《全国首个自贸区综合评价指数发布 广东自贸区跃升至84.3分》,2016年4月21日,金羊网(广州)(http://news.163.com/16/0421/20/BL70SQU300014AEE.html)。

[77] 《广东自贸区综合评价指数发布》,《南方都市报》,2016年4月22日,参见http://epaper.oeeee.com/epaper/A/html/2016-04/22/content_30050.htm。

[78] 参见香港贸发局官网(http://hong-kong-economy-research.hktdc.com/sc/)。

[79] 香港律政司:《进出口(登记)规例》(香港法例第60E章),2018年。

[80] 《海运简易通关计划》,2018年12月12日,香港海关官网(https://www.customs.gov.hk/tc/trade_facilitation/escc/index.html)。

[81] 《香港认可经济营运商计划》,2019年4月12日,香港海关官网(https://www.customs.gov.hk/tc/trade_facilitation/aeo/index.html)。

[82] 《电子货物清关平台》,2020年5月11日,香港海关官网(https://www.customs.gov.hk/sc/trade_facilitation/ecargo/)。

[83] 《转运货物豁免许可证方案(TCES)》,2019年4月1日,香港工业贸易署官网(https://www.tid.gov.hk/sc_chi/import_export/tces/tces_maincontent.html)。

[84] 《新加坡推行单一数码识别码方便企业与政府机构互动》,2016年9月12日,香港贸发局官网(https://www.hktdc.com/sc/)。

[85] 被禁止的行为主要有:固定价格、维持转销价格、联合抵制、排斥竞争对手及利用“主导地位”阻碍竞争、利用某些协定在有关市场“实质性地减少竞争”等。

[86] 《新西兰营商环境:奉行自由贸易政策,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2018年11月22日,中国企业网(http://www.zqcn.com.cn/hongguan/201811/22/c509871.html)。

[87]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居民赴新西兰投资税收指南》,2017年4月27日,中国一带一路网(https://www.yidaiyilu.gov.cn/zchj/zcfg/54317.htm)。

[88] 《新西兰贸易体制》,2004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新西兰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官网(http://nz.mofcom.gov.cn/article/slfw/200408/20040800259688.shtml)。

[89] 参见香港品质保证局官网(http://www.hkqaa.org/gb_abthkqaa.php?catid=4)。

[90] 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质量强省的决定》(粤府〔2013〕96号),2013年10月10日。

[91] 包括安全审查制度、反垄断审查制度、社会信用体系、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信用共享和综合执法制度、社会力量参与体系(李善民等,2016)。

[9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上海海关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自主报税、自助通关、自动审放、重点稽核”改革项目试点的公告》(2014年第44号),2014年12月。

[93] 广东省海防与打击走私办公室:《信息互换 监管互认 执法互助——东莞边检联合口岸八部门在粤首推“三互”大通关模式》,2015年8月11日。

[94]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947号建议的答复》,2017年7月25日,商务部官网(http://file.mofcom.gov.cn/article/gkml/201710/20171002657516.shtml)。

[95] 刘惠:《澳门与内地应推动CEPA升级》,《中国经济时报》2017年3月16日。

[96]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关于支持“飞地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地区﹝2017﹞922号),2017年5月。 /zGRjR4xb3QzexlNt8d9v2GAZ8S3iSuI9cHL096EKJs8qv/BXGTREFQNJyMf9Og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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