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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21世纪以来,中国人权保障制度和观念持续发展与提升。2004年《宪法》修正案明确写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为了实施宪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被修订,而且国家制定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随后,党的十八大提出“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的战略性决定;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重要改革目标,并对此作出一系列改革部署,司法部门也出台若干新的政策;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制度改革要求,标志着我国人权司法保障步入新的历史阶段。

尽管如此,我国人权司法保障的观念形成和制度确立经历了一个相对漫长的过程,即从1990年代初期“司法中的人权保障”,到“人权的司法保障”,再到目前“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三种不同形态的变迁。作为新的历史起点上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价值。坚持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深化改革开放的重要部署,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在国家人权保障制度体系中,如果说立法保障是实现人权的基本前提和重要基础,执法保障是实现人权的重点和关键,那么,人权司法保障就是实现人权不可或缺的救济手段和最后防线。

本书是在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完善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研究”最终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完善而成的。该成果以实证分析当代中国人权司法保障的现状为逻辑起点,以司法与人权保障的关系理论为支撑点,以保障人权的价值取向为落脚点,通过比较和借鉴国际人权司法保障的经验和做法,遵循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所坚持的人权保障原则,就司法权力配置和运行的各个环节来建立健全人权司法保障的基本制度。下面简要介绍一下本课题研究的基本内容。

第一部分 “司法与人权保障的基本理论” 是本课题研究的基础,是研究人权司法保障的前提,主要从司法、人权、司法与人权保障等基本概念和相关理论入手,探讨司法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必然联系,并借此分析人权司法保障的目标和原则,以及人权司法保障的基本路径,以期从历史和现实、普遍和特殊的视角对司法和司法权的本原、价值及其运作过程进行深入研究,力图挖掘现代司法的普遍规律与中国特色,并以人权法基本原理为切入点,就司法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关系展开理论阐释。具体言之,这一部分侧重从人权角度看问题,基于人权保障的需要对相关概念进行界定和阐述。就司法与人权保障的关系而言,两者之间有内在的必然联系。一方面,人权的保障需要发挥司法功能,这是因为,人权的观念属性决定了人权本身缺乏足够的执行力度,司法的救济性可以保障人权的实效性,司法权的独立性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地位有利于推动人权保障,以及司法的程序性能够实现人权保障的时效性;另一方面,司法通过保障人权实现法治目标,因为保障人权是展现司法内在价值的需要,加强和完善人权司法保障是提升社会文明水平的标志,是国家法治水平的体现,是国家履行国际义务的要求,是遏制司法腐败和实现司法公正的有效途径。在这样的理论前提下,人权司法保障通过坚持公民在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无罪推定、司法公开透明和司法责任等基本原则,实现对人权的充分尊重、司法公平、司法人道、司法民主、对司法的监督等基本目标。相对于立法与执法中的人权保障,人权的司法保障就功能发挥而言具有被动性、派生性、终局性、中立性、程序性、强制性和透明性等特征。在实现人权立法保障向司法保障转型之后,也就是在从抽象规范走向具体制度实践的过程中,人权司法保障需要选择自己的实现路径:首先,要有效实现从人权观念向制度性权利的转变,主要包括从人权原则转变为细化的权利规则、从实体性基本权利中分化出完整的诉权、制度性权利通过司法实践转变为现实权利、将人权保障从价值观念转变为司法改革中的具体权利目标;其次,有效实现人权保障理念在司法领域的具体应用,例如,合理配置审判权和检察权,在民事诉讼中充分保障诉权,在行政诉讼中充分发挥限权效果,在刑事诉讼中充分发挥权利保护效果,在司法救助领域展现补救性功能,通过宪法的监督实施补强司法保障人权的效果等;最后,通过履行国际公约义务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实际上,各公约的缔约国都有义务通过司法程序来实现人权的救济保障,条约信守原则也要求缔约国通过立法、执法、司法的方式,将公约中的人权以某种方式纳入国内法中明文规定的基本权利体系。

不同国家和地区在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建构和演化过程中,深受自身传统、文化、习俗、政治体制、国民构成等因素的影响,但其共同规律是司法体制的每次改革与创新,都以保障人权为价值取向。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不同制度和实践可以为其他国家或地区借鉴,但不可复制。我们尤其需要从中受到启发的不是制度或实践本身,而是制度或实践背后的智慧与原则。这正是本研究成果第二部分 “国际人权司法保障的新发展” 涉及的内容。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国际社会制定了侵犯人权的标准和规范,其中包括各种国内、地区和国际层面的执行机制。但是直到冷战结束,这些机制的有效性才成为国际社会的一个话题。换句话说,人权采取了国际社会接受的标准形式,并逐渐发展到可强制执行的程度。通过地区法院、国际特设法庭、国际法院或国内法院作出的司法判决,强制执行在很多案例中具有了可行性。很多观察人士都将司法保障视为人权保护的关键所在。人权司法保障机制在广泛的司法管辖权中得到充分发展,其范围从多边法庭延伸到国内法院。

具体言之,一方面,在国内层面,美国、英国、加拿大、新西兰和印度的宪法制度在如何寻求立法至上与基本权利司法保护之间的协调时采取了不同的宪法审查模式,主要体现为美国的“绝对多数立法终极论”模式、英国的“不一致声明”模式、加拿大的“立法否决”模式、新西兰的“解释性权力”模式以及印度的“基本特征基准”模式。另一方面,在地区层面,首先,欧洲人权法院是根据《欧洲人权公约》建立的司法机构,它是“欧洲宪法标准”的建立者,监督《欧洲人权公约》在各个缔约国的执行,并最终确保它们履行自己的公约义务。英国自《欧洲人权公约》生效以来一直受其约束,但英国法院没有义务将公约权利视为英国法律问题予以保障。然而,1998年英国《人权法案》的通过为其进一步执行公约规定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提供了新的方式,进而推动欧洲人权法院与英国国内法院之间的司法对话进一步发展,主要表现为:欧洲人权法院尊重英国国内法院的判例、欧洲人权法院采纳英国法院的推理和分析、欧洲人权法院和英国法院存在分歧,以及英国法院有意识地超越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

其次,美洲人权法院在成立之初备受质疑,但目前已在区域人权保障中发挥着积极作用。它的判例不仅对国内法院的很多判决具有指导意义,而且也是这些判决学理导向的来源,甚至直接影响有关政府的公共政策。在美洲,墨西哥与美国这两个国家在人权政治学和政治制度框架的很多方面都有相似之处,但对人权司法保障却采取了截然不同的道路。墨西哥自1998年以来已经允许人权保障的国际审查,其中包括美洲人权法院的诉讼管辖权,但美国在人权法方面仍然采取双重立场,一方面在国际层面积极推动,另一方面在国内层面适用这些同样的多边人权规范时很不积极。最终的结果是,墨西哥司法机构已经转型采用一种“来自外部”的人权司法保障模式,但美国司法机构继续沿用“来自内部”的人权保障模式。

再次,建立非洲人权和民族权法院对于非洲大陆建立一个连贯且有效的人权保护系统至关重要,它是对发展地区人权保护系统这场更广泛的国际运动的一种积极呼应。在非洲,南非过去20多年来在保护和促进人权方面做出了巨大努力。毫无疑问,南非宪法法院在人权保护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宪法法院在利用自己的宪法权力时已经提出了很多引起世界关注的创新性判例,尤其是与社会经济权利相关的判例。宪法法院的许多重大决定对人们的生活产生了深远影响。当然,必须承认的是,为了充分实现人权,南非仍然存在和面临很多重大挑战。应对这些挑战需要所有南非公民、领袖和政治家、公民社会共同努力,尤其需要关注如下问题:更为公平的社会和经济资源分配,减少犯罪和杜绝腐败,妥善解决文化权利与人权之间的相互作用,以及广泛的人权教育和公众意识。

最后,在亚洲不存在区域性人权法院,但日本国内法院在保障国际人权公约规定的权利和自由时采取的做法值得借鉴,尽管日本国际人权司法保障也面临着诸多法律问题。

在新的全球化时代,尤其是在冷战结束后,法院不再是影响和发展人权的单一主体,它们也是全球法院网络的一部分,并总体上在国内、超国家、跨国和国际层面影响人权。这一过程被称为司法全球化,它是全球范围内人权发展最重要的机制之一。司法全球化作为全球化的组成部分有自己影响人权的机制,主要表现为:宪法对人权的交叉影响,国际法院与国内法院之间的关系,建立全球化或地区性的法官组织,建立电子网络和系统,全球司法教育和培训机构等。

众所周知,中央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改革措施在推动人权司法保障进程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也取得了不小的成就。然而,从顶层设计的制度层面落实到具体的司法实践操作层面,受法律规定、司法程序、司法理念、司法人员素质等因素的影响,人权司法保障在实践中仍存在不少问题。这是本研究成果第三部分 “当代中国人权司法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所讨论的问题。

一方面,人权司法保障在立案、审判和执行等程序中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具体言之,在立案中,“立案难”问题影响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主要表现为:“案多人少”的压力导致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不立案或者拖延立案;部分法院对单靠法院裁判难以化解的案件不立案;部分法院对法律不明确或难以送达的案件不立案;出于法院自身原因导致的“立案难”问题等。此外,立案登记制改革后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例如,改革导致“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凸显;改革导致滥用诉权问题更加突出;疑难敏感、新类型案件大量涌入法院,造成案件审理难度加大;涉诉信访压力加大;诉讼服务保障没有及时跟进,便民利民举措有待进一步完善等。审判程序中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审判程序构造失衡,控审构造不合理,有效辩护原则亟待完善,审前程序构造不合理,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参与审判活动的权利未能得到充分保障,审判委员会的运行限制了当事人的知情权,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影响当事人获得依法独立公正审判的权利等。在执行程序中,一般意义上的“执行难”表现为: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应执行财产难动,特殊主体难碰,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难以克服;与此同时,执行中还凸显出一些新的问题,例如,执行人案矛盾突出,执行案件规范化水平亟需提高,执行信息化水平不够,执行行为存在随意性,执行联动机制还需完善等。另一方面,诸如财产权、获得公正审判权、生命权、发展权、人身安全和辩护权等具体人权的司法保障在实施过程中也都存在不同的问题。针对上述人权司法保障程序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具体人权司法无法保障或者保障不力,究其原因,主要如下:司法制度的设计和运行不能满足人权保障的标准;民众的人权意识不高导致他们不知道通过司法来保障人权;人权文化缺失以及法治意识较为薄弱;未能很好地理解和研究国际人权公约在中国的实施机制问题等。

正是由于人权司法保障中存在的这些问题才使得“完善”有了必要,这是本研究成果第四部分 “当代中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完善” 所讨论的主题,也是第三部分研究内容的逻辑延伸。新中国成立七十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人权司法保障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更加自觉坚持中国梦的人权价值引领,大力改善民生问题,着力强调公正司法,使我国的人权司法保障进入崭新的历史阶段。可以说,“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提出与落实从根本上标志着人权正在走进人们的现实生活,标志着我国人权事业发展重心的转换。

但是,与党中央的要求相比,与民主法治的发展进步相比,与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相比,人权的司法保障还存在相当差距。完善人权的司法保障制度,不仅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而且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核心议题,只有将以人为本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灵魂,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把切实保障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和诉讼权利作为法治建设的根本任务,才能为法治中国建设奠定坚实基础,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制度保障。然而,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侵犯人权的现象仍时有发生,不仅侵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更损害了司法权威。要维护好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力水平,必须深刻洞察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积极动因、深化认识其重大意义、明确完善重点、围绕基本路径努力完善我国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具体言之,在完善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过程中,人权发展重心的转换、所依之“法”的变化、所治之“国”的转型、提升社会文明的迫切需要、履行国际公约的必然要求都是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积极动因,其中,人权发展重心的转换体现在对待人权的态度层面;所依之“法”的变化体现在国家规范层面,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从法律体系向法治体系的转变、从政治思维向法治思维的转换;所治之“国”的转型体现在国家立足当前主要社会矛盾的发展定位,如“中国梦”将深刻促进中国的发展、国家治理现代化和国际化对依法治国有更高要求、主要社会矛盾转变对依法治国提出的新要求。目前,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是在特定的法治国情中应运而生,其本身也是法治国情的组成部分,中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完善需要在法治框架下展开,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保障。

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完善,基础性的前提条件之一是深化认识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意义,落实人权保障的国家价值观,它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彰显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突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要求,体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落实宪法人权原则的内在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保证公正司法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根本要求。

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在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过程中创新理念,整体规划,突出重点,严格落实。法治国家建设的基本目标是围绕人而展开。完善的人权司法保障体制可以为寻求权利救济的公民提供公平、公正、透明的途径,从而既能增强国家的凝聚力,又能保障国家生活的安全度和可期待性。基于此,完善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重点尤其需要突出对法治原则的遵循,对基本人权的尊重,对司法权力的制约,对诉讼权利的保障,以及对公民权利的救济。

法治中国建设的核心在于保障人权,保障人权则有赖于国家司法体制的建立与运作,如何选择有中国特色的完善人权司法保障的基本路径是本研究课题的落脚点。为此,首先要全面贯彻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改革部署,例如,要依宪保证司法的公正性和独立性,加强司法监督和提高队伍专业性,落实人权原则和加强权利保障,保障诉讼的公正高效,控制死刑并完善惩治和矫正法律,加强救助援助和法律帮助,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加强人身安全和财产权司法保障。其次,要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在宪法实施中的作用,尤其要准确定位法院的宪法角色,构建信访司法终结制度,完善涉及民生的公益诉讼机制,统一司法职业准入标准,改善人权司法组织制度。再次,要提升人权意识,加强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切实把司法为民的精神落到实处。最后,深化国际人权对话交流,积极构建有中国特色的人权司法保障话语体系,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大国,中国有理由、有能力也有责任在国际人权领域中发出自己的声音。

总而言之,“完善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应该与增进人民福祉、维护人民权益紧密结合,有利于从司法为民的角度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应该与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紧密结合,有利于从司法人权保障制度改革完善的角度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应该与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紧密结合,有利于从尊重保障人权的角度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应该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紧密结合,有利于从司法人权保障的角度推进司法体制的深化改革。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是一场深刻的司法体制改革,我们必须站在全面深化改革和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新的历史高度,来认识完善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而更加积极稳妥、更加求真务实地参与并推进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本书是杨春福教授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完善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研究”(14AFX003)的最终研究成果。全书由杨春福教授组织策划并最终统稿,吕建高教授对全书进行了校对与统稿。各章编写人员是:导论:杨春福;第一章:王方玉、杨春福;第二章:吕建高;第三章:黄斌;第四章:羊震、杨春福。 ePn9pU0MitdQh/f4d94cNqAA4X7IuZ80TFuqb2crhGhtqNaE7dijniXFC1nACzi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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