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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重大群体性事件概念的学理厘定

一 群体性事件的概念

当前在理论和实践中广泛使用的“群体性事件”最初并非一个严格的学术性概念,对其的称谓也不尽一致。总体而言,在我国政府管理实践中,经历了一个逐步明晰的发展过程。由20世纪50—70年代末的“群众闹事”“聚众闹事”到80年代初至80年代中后期的“治安事件”“群众性治安事件”,再到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的“突发性事件”“治安突发事件”“治安紧急事件”“突发性治安事件”,90年代中期至90年代末期的“紧急治安事件”,最后到90年代末至21世纪初形成“群体性事件”的概念 [16] 。政府文件中对群体性事件的具体界定和表述主要集中于中共中央办公厅2004年发布的《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认为群体性事件是“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群众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通过非法聚集、围堵等方式,向有关机关或单位表达意愿、提出要求等事件及其酝酿、形成过程中的串联、聚集等活动” [17]

对群体性事件的概念、类型和特征等进行的基础性学理研究主要集中于21世纪初期。学者根据不同的标准,对群体性事件进行类型学的分析,以便从不同的视角探讨群体性事件的规律以及彼此之间的异同。或者以当事人群体的规模为依据分为小规模、较大规模、大规模和很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马庆国,2009;王来华等,2006);或者综合群体规模与社会影响力标准而将群体性事件分为当事人群体庞大型、当事人群体小但社会影响很大型、当事人群体规模中等和社会影响中等以上型等类型;或者按群体性事件的性质分为政治性、经济性、社会性和涉外性四类(范明,2003;刘世林,1989;吕世明,1989等);或者综合群体的组织化程度和群体利益诉求的直接性程度两个维度将群体性事件分为有组织—有直接利益诉求和有组织—无直接利益诉求、无组织—有直接利益诉求、无组织—无直接利益诉求群体性事件四种类型(童星等,2008);或者按照群体性事件发生地域的不同,分为城市群体性事件和农村群体性事件两大类(李永宠,2004);或者从群体性事件的目的、特征和行动指向等角度将其分为维权行为、社会泄愤事件、社会骚乱、社会纠纷和有组织犯罪五种类型(于建嵘,2009);或者以政府在群体性事件中所处的角色与地位为标准分为直接对政府表示不满的群体性事件和政府处于中间人地位的群体性事件(许文成等,2005);或者基于聚集群体目标的诉求分为基于利益表达的群体性事件、基于不满宣泄的群体性事件和基于价值追求的群体性事件三类(王赐江,2010)。从群体性事件诱因的角度,吴家骥(2009)将其分为经济利益矛盾引发的、重大政策制定及调整中引发的、政治腐败引发的、民族矛盾和宗教冲突引发的以及恐怖主义活动造成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等多种类型;刘能(2011)更为综合地将群体性事件分为直接利益相关的原生型集体维权抗争、无直接利益相关的群体泄愤事件、地方政治生态恶化诱致的突发群体性事件、行业集体行动和工业集体行动、工具性处理“死亡因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意识形态或政治动机驱动的群体性事件以及网络场域中内生的群体性事件七种类型。

同时,学者也分别从参与冲突的主体、冲突事件导致的后果、群体的行为方式以及违反法律规范的程度等各自不同的角度对群体性事件进行概念的界定。其中,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对群体性事件的界定得到了较多的认可,即认为,“群体性事件是因人民内部矛盾而引发,由部分公众参与并形成有一定组织和目的的集体上访、集会、阻塞交通、围堵党政机关、静坐请愿、聚众闹事等群体行为,并对政府管理和社会造成影响”(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2003) [18] 。尽管不同学者对“群体性事件”概念的界定不同,所持的分类标准各异,所集中关注的群体性事件类型也存在差异,但大多对事件的突发性、参与人员的群体性、群体成员身份的多样性、聚集群体行为目的与动机的一致性、群体事件各方主体之间的冲突对立性、群体行为方式的激烈性、群体成员与政府的互动性、事件后果的严重危害性等群体性事件的基本特征大致达成了理论共识。在事件的性质上也逐步从对单纯违法性(但对违法性程度的认识存在差异,或归为群体轻微违法的治安行为,或视为触犯刑律并应受制裁的严重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突出强调转向事件起因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但同时也包括触犯法律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共同性质判断。

在广泛借鉴众多学者观点的基础上,我们将群体性事件定义为突然发生的,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部分群众采取群体性聚集或各种制度化、非制度化行为,表达各种直接、间接利益诉求或寻求共同利益,从而危害正常的政治、经济、社会和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冲突事件 [19] 。其中对事件发生频率“偶然、突发”的限定将“群体性事件”区分于常规的“群体性活动”,从而将社会生活中制度化的、按计划举行定期的聚会、投票、选举和日常的群体性生产和生活等各种形式的群体聚集活动排除在群体性事件范畴之外。事件目的在于“表达利益诉求”,事件起因于人民内部具体或部分矛盾的性质界定,强调群体性事件是在社会整体、根本利益一致的前提下,由于部分的、具体的利益冲突而发生的一种暂时的社会波动,既非西方社会语境下组织化的社会运动,更非以实现政治理想、改变社会政治制度、重构政治体系为目标的社会动乱,因而在范围上也不包括暴乱、暴动、恐怖主义、骚乱、民族冲突等各种具有政治性质和政治诉求的群体性冲突。只是在群体性事件中聚集群体的行为方式上,往往呈现出由制度化、制度边缘化或非制度化极端行为的演变趋势而综合形成了群体性事件中的行为和事件链条,从而带来较为严重的社会后果。

二 群体性事件概念谱系的区分及其特性

“群体性事件”虽然是一个独具中国特色的概念,但它与国内外研究社会风险和社会矛盾的形成、累积并最终转化为群体性极端行动过程中浩如烟海的理论文献所集中关注的“社会冲突”“社会运动”“集体行动”“集群行为”(集合行为)等构成了一组既相互联系、相互借鉴又相互区别的“家族相似性”概念谱系。事实上,“要想对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根源做出比较有说服力的解释,进而提出有意义的政策建议,就必须把集体行动、群体性事件、社会运动甚至暴力革命当作一个连续社会频谱的不同状态,从‘国家中心’的角度出发,认识到不同的政治体制安排、不同的政治—经济结构和不同的国家—社会关系,会导致不同国家出现不同类型和强度的集体行为” [20] 。然而,在关注谱系中各个子概念以及各类群体行动的共同特征以发掘共性规律的同时,更重要的是,需要对各种类型的群体行为加以区分,充分发掘我国群体性事件自身与之不同的特性,由此才能对其做出合乎实际的认知和判断。

“社会冲突”概念的使用非常广泛,并在不同场合和语境下呈现出多元化甚至是泛化的取向,研究中“社会冲突”所涵盖的范围极其广泛,种类也极为多样,涵盖包罗万象的社会现象,往往包含从社会关系和行为目标中客观存在的抵触、竞争、差异、紧张到对立双方行为上的激烈对抗等种种现象,既可能是社会系统可容忍并可加以利用的冲突对抗,也可能是社会系统中的基本矛盾,甚至可能是破坏社会系统的激烈冲突。既包括个体之间存在的以削弱、打击和消灭对方为最终目的的、剧烈的对抗性冲突,也包括个体之间仅仅因为目标、观念、立场等的细微差异而形成的冲突关系,甚至将日常生活中常见的辩论、竞赛等都囊括在内。显然,社会冲突的概念内涵极具包容性和丰富性,在使用上具有极度的宽泛性,从而能够将所有的冲突纳入分析的范畴,但却往往因此导致理论解释力的一般性和概括性,难以真正贴近我国群体性事件的个性特征,很难对社会冲突中这种极端的特殊类型进行全面、具体、深入的描述和刻画。

西方语境下的“社会运动”往往是经过组织的精心谋划,历经长期、持续的努力,以实现有意识的社会变迁或社会改造、支持或反对特定社会变革为目的的,具有较高组织化程度且自下而上发生的群体性政治行动。我国的群体性事件显然与此不同,它更多的是原子化、分散的个体临时的、自发的聚合行动而多非有组织的事先预谋、策划或者积极分子的策略运用和动员。随着事态的演化升级存在由理性、具体的行为目标向非理性、抽象目标转化,甚至发展为以纯粹的情绪发泄为目标的趋势。因而在群体的总体理性水平上远低于社会运动,群体选择参与行动多数仍在于现场情景刺激下群体情绪的发泄而非经过完全理性的成本—收益计算。同时,如前文所述,群体性事件并非以政治为目的,也并不具备政治的色彩。群体整体目标的模糊性和抽象性、群体聚集的自发性和非组织化以及群体理性水平的相对低下使群体性事件中的聚集群体往往并不具备社会运动参与者那般持久的能量和动力。也正因为如此,事件持续的时间往往比较短暂,经常呈现出间歇性而非连续性特征。

“集群行为或集合行为”大多被视为在群体情绪感染或行为互动下自发采取的、无组织的、情绪化、盲目的、不稳定的、难以预料的群体非理性行为。集群行为包含的范围同样极为广泛,“它包括人们成群向银行去挤兑;剧场里火警之声大作,观众仓皇逃脱;在一部分人中兴起的某种一时的爱好;群体发财之梦;充满敌忾且又无组织的示威行动;暴乱;群体行为;服饰的流行以及宗教的狂热等” [21] 。群体性事件与之虽然在事件演化过程中群体情绪与行为的强化关系、事件所带来的后果、事件发生的诱发因素、推动事件恶化的影响因素以及聚集群体的外在行为特征等方面具有较多的类似之处。但是,群体性事件与之相对而言更为复杂,在行为目标上包括具有明确目标导向和无明确目标导向,在参与的群体构成上包括直接相关利益群体和无直接相关利益群体等不同的事件类型,群体行为的对象也具有特定的指向性,因而将我国群体性事件完全等同于集群行为或集合行为,归结为聚集群体情绪纯粹盲目、非理性的发泄显然也是过于草率和不恰当的。

“集体行动”概念的使用在范围和层次上同样存在明显的差别,其中,狭义的集体行动多被界定为自发性、体制外的群体行为,而最广义的集体行动甚至“包含了从突发的集体行为到正式社会运动在内的一个连续统,涉及了从草根组织到全球化社会运动,从宗教教派运动到恐怖主义活动在内的所有组织化政治表达形态在内” [22] 。因此,集体行动是一个涵盖范围更为广泛、行为的指向性更为模糊的概念,缺少对集体行动次级范畴或子概念的细分,缺乏对其中特定类型集体行动的具体探讨,因而在理论研究中更多的是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描述的意义。其中“集体”概念过于宽泛的使用同样面临着研究过程中准确指代研究对象的困境,因而也难以真正借助于此来对我国的群体性事件进行具体的、有针对性的探讨。

三 重大群体性事件概念的学理厘定

作为群体性事件中的特殊类型,重大群体性事件的概念主要是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中用列举的方式对群体性事件的分级、分类过程中形成的,虽然在当前理论研究与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但并非一个严格的学术概念。根据《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23]

(1)一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的事件;

(3)参与人员对抗性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4)阻断铁路繁忙干线、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8小时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事件;

(5)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6)高校内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7)参与人数5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8)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暴狱事件;

(9)出现全国范围或跨省(区、市),或跨行业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

(10)其他视情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24]

(1)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群体性事件;

(3)高校校园网上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或因高校统一招生试题泄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众性械斗、冲突事件;

(5)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6)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草原、水域、海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7)已出现跨省(区、市)或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

(8)其他视情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我们可以从事件自身呈现的本真特征和对事件的人为干预表现出来的约束特征两方面入手,对各类群体性事件进行大致的类型区分。将群体性事件中群体成员的规模更大、事件爆发的频率更低、群体行为的激烈性程度更高、社会影响力更大,同时具有明显的复杂性特征,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扰乱社会治安秩序,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但同时采用常规管理手段难以有效应对的群体性冲突事件界定为重大群体性事件 [25] 。其基本特征往往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从事件爆发的频率来看,虽然突发的各种群体性事件都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低概率事件。但重大群体性事件与社会生活中经常出现的群访、人群小规模聚集表达共同诉求的常规性群体性事件不同。作为一种重大的社会非常态事件,重大群体性事件常常是很少或仅仅是偶尔发生的,发生的概率较低,因而也很难准确地进行预测和预防,更难以用常规性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措施加以应对。

在群体成员的规模上,重大群体性事件往往表现为较大规模或超大规模的人群聚集,经常出现成千上万人,甚至是几万人的聚集,这与特定群体集体的利益诉求表达不同。虽然其中卷入冲突的多数成员与事件本身并无直接的利益关联,但临时群体往往形成共同的利益关系、类似的思想感情和共同的行为目标,同时,群体成员的开放性和群体规模的不断扩大将为群体情绪的感染、群体行为的激化以及事件影响力的扩散提供充分的条件,从而推动事态的恶化。因此,政府管理实践中也多将群体成员的数量和规模作为对群体性事件进行分级定性的重要依据和标准之一。

从事件演化所经历的时间和过程来看,重大群体性事件虽然同样具有自身固有的发展阶段和生命周期,并整体呈现出事件的影响力从小到大、人群规模从小规模到大规模或超大规模、群体行为从平和理性向暴力极端行为、群体行为目标从具体到抽象等阶段性的演变趋势。但每个阶段演化过程所经历的时间极为短暂。往往起因偶然、突然爆发后事态则迅速升级,在事件的规模、强度和结构等方面急剧变化,从而导致管理者茫然失措,最终带来严重的社会后果。

从事件的复杂性程度来看,重大群体性事件并不仅仅局限于偶然发生导火索事件在范围和程度上的跳跃升级,而往往是在此刺激之下生成各类新的衍生事件或次生事件,并在各类事件彼此依赖、紧密关联、共同强化的耦合作用下推动事件的演化升级。道格·麦格亚当等曾用“机制”的概念来描述事件之间的这种复杂的耦合关系,即机制“指的是一类有着明确界限的重大事件,它们在各种不同的条件下,以相同或极其相似的方式,使特定的一组要素之间的关系发生改变” [26] 。作为一种非常态社会事件,重大群体性事件演化过程中各种事件往往存在直接因果、互为因果、多因致果或多果致因等复杂的关系,形成多种多样的演化轨迹和路径,从而极大地增强了事件本身的复杂性和事件有效处置的难度。

从聚集群体行为方式的激烈程度及其给社会带来的震荡和破坏程度来看,重大群体性事件中聚集群体的行为更为多样化,更有采取发生极端的行为方式。查尔斯·蒂利曾将其分为有节制的斗争和逾越界限的斗争两类,前者是这样一种抗争:“即便力求推进其界限——就像公众集会的参与者开始呼喊煽动性口号时所发生的情形——但它还是在政权所规定或容许的提出要求的形式中。而逾越界限的抗争则指的是那些越过了制度性的界限而进入到被禁止或未知地带的抗争”。 [27] 重大群体性事件的行为方式往往既包括事件初期所采取的集体散步、集体上访、要求与政府对话、集体罢工、罢课、游行示威等群体性事件中常见的、相对较为平和、理性的行为,但随着事件演化过程的升级也可能出现阻断交通要道,甚至是以暴力为特征的打、砸、抢、烧,集体冲击和围攻党政机关、重点工程、要害部门等制度边缘,甚至是非制度化的极端行为,从而带来事件的性质和危害后果在程度上的巨大差异。

群体性事件类型多样,性质各异,对干预方式的内在要求也存在较大的差异。重大群体性事件之所以成为“重大”并带来严重的危害后果,既是由于上述事件本身的特点所致,也与事件演化过程中每个阶段干预的方式和效果有关。正因为重大群体性事件的极度复杂性、危害程度的严重性、演化过程与方向的不确定性、发生概率的罕见性、群体成员的大规模或超大规模以及群体行为激烈性程度的瞬时提升,从而对社会的承受能力、制度的容纳能力以及管理主体的心理素质、认知储备、决策水平、应急处置能力、信息获取能力和资源动员能力等都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长期以来所习惯并擅长的程式化、常规化应对措施,此时往往显得捉襟见肘,同时也并没有固定有效的、可供借鉴的应对“模板”,因而地方政府在实践中经常表现得手足无措或应对不力和失效。 wweXvG0x8RP/CT+asIoDVBWYVLOpp1IvLBUiDJERdFozSS7qi0cxKEzg07GKhl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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