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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大群体性事件:转型时期我国非传统公共安全管理的新课题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历史时期,“其转型速度之快,作用范围之广,影响之深刻令人瞠目结舌,这样一种‘大转变’不是社会生活的细枝末节的改变,而是整个社会的生计模式、基本的社会安排和社会框架以及阶级、阶层结构都在发生变化和进行了重构” [1] 。经过40年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及后现代社会、由半封闭性社会向全面开放性社会、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全方位的转型使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各个方面都在发生着剧变,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逐步加快步入全面小康社会的步伐,从传统大国走向现代强国。但转型同时也意味着先前传统社会时期各种相对稳定的要素开始游离于既定的秩序轨道之外,在不断的动态变化中孕育和潜藏着无处不在的各类风险,带来社会成员利益的分化、社会规范控制功能的弱化、社会心理的急剧变化和社会价值理念的变迁,并不断酝酿形成各种矛盾和冲突。正如美国政治学家亨廷顿曾指出的,“一个高度传统化的社会和一个已经实现了现代化的社会,其社会运行是稳定而有序的,而一个处在社会急剧变动、社会体制转轨的现代化之中的社会(或曰过渡性的社会),往往充满着各种社会冲突和动荡” [2] 。来自政治、经济、文化、社会、自然以及科学技术等不同领域的各类危机往往相互耦合、相互叠加、联袂冲击,整体呈现出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错综交织的复杂局面。

一 社会公共安全从传统安全到非传统安全的嬗变

社会公共安全即为社会系统中各个子系统及其构成要素都能和谐并存,从而使整体社会系统处于动态均衡、稳定、有序的运行状态而免受各种危害、伤害和损失的威胁,既不存在超出社会系统承受能力和应对能力而带来重大损害的客观性威胁,在社会普遍的主观心理上也没有感知到被威胁的恐惧、紧张和焦虑感。显然,这是人类社会能够得以生存且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条件,也是社会成员最基本的需求和共同追求的目标。正如当前“总体国家安全观”所强调的,社会公共安全涵盖的范围极其广泛,既包括内部安全,也包括外部安全;既包括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也包括与社会成员的日常生活和生命财产密切相关的食品药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信息安全、社会治安安全、科技安全、经济安全、生态安全、网络安全、资源安全等多种类型。美国学者小霍姆斯也曾认为,“安全是一种活生生的外皮,它所应用的时间和环境不同,色彩和内容就可能截然不同” [3] 。因此,社会公共安全要素众多、类型多样,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将呈现出不同的状态和特点。

现代社会中,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世界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人类生态环境的不断恶化、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平衡程度的加深、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碰撞不断增多,社会风险和不确定性因素的来源变得更加多元化和隐蔽化。各种突发公共事件日渐增多,各种更为严重且复杂、棘手的社会问题层出不穷,从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都对社会公共安全带来巨大的威胁,甚至危及人类基本的生存与发展。相对而言,虽然围绕国家主权、领土、外交和军事方面更为宏观的威胁来源更为明确的传统威胁仍然存在,依然不能掉以轻心,但整体呈现的是逐步降低、弱化的趋势。乔治·费达斯曾指出,“冷战时代是‘有威胁者的威胁’,而后冷战时代的威胁是‘没有威胁者的威胁’” [4] 。由此,自冷战之后,公共安全理论与实践的焦点也逐步从传统国家层面的政治、军事、外交安全转向对现代社会中众多更为复杂、多样的“低级政治问题”的关注,从而形成全新的“非传统公共安全”的认知视角、理论范式和管理模式。

相对而言,各类非传统安全事件发生得更为频繁,对社会的日常威胁程度更大、影响面更为广泛,但它“本质上是人类自身本能与理性的平衡问题,是主体的人与其作用对象之间关系的协调问题,是人类各种群体之间和谐相处与合作的问题,也就是人类如何相互对待、如何对待大自然的古老命题” [5] 。“与传统安全重视主权完整、政权安危和其他‘国家大事’不同,非传统安全研究揭示了人的安全的中心价值,认为安全实质上是人面临的一种状态,看重人的个体的各种权利,强调要重视社会化的个人在不同层次、不同领域、不同问题上所获得的保障或所受到的威胁” [6] 。因而与传统公共安全将民族国家、政府及各种国家机器作为公共安全诉求主要甚至是唯一的实现主体,聚焦于各个主权国家“硬实力”的对比、彼此之间的竞争和对抗甚至是零和博弈,强调运用军事等强力手段保卫国家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和政权稳定相区别的是,非传统安全观更为强调民族国家之间突破意识形态、社会制度等的界限,面对共同威胁实现跨区域的多边国际合作,以及在民族国家内部打破组织边界形成以政府为主导、政府与社会的合作治理。在实现公共安全的方式选择上,也从以传统的“国家至上主义、政府中心主义”转向以“社会建设为先,公民权利为本”为导向,注重不同主体之间的相互协商、对话、协调、平衡和合作,实现公共安全的共建共享。转型时期,我国频发的各类社会冲突和群体性事件,尤其是其中的重大群体性事件成为当前我国非传统安全管理的重要议题。

二 我国群体性事件的严峻形势

随着我国转型时期所积聚的各类社会风险和社会矛盾的日趋激化和凸显,加之公共管理体制、机制与法制的缺陷,政府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缺位,制度设计的不完善,有效管理的缺失以及管理者素质、能力的不足与管理方式的失当,由此逐步累积、裂变而成的各种群体性冲突、群体性事件正日渐多发。事件爆发的频率和数量不断增多,事件发生的领域不断扩展,社会矛盾日趋尖锐,参与群体的规模明显扩大,群体行为的对抗性程度显著提高,社会影响力越发扩大,带来了严重的社会后果。

有统计数据表明,“从1993年到2003年的10年间,群体性事件的数量年均增长17%,由1994年的1万起增加到2003年的6万起,参与群体性事件的人数年均增长12%,由73万多人增加到307万多人,其中百人以上的由1400起增加到7000起”;“2005年有所下降,2006年开始上升到6万余起,2007年增至8万余起” [7] ;“2009年全国发生的包括请愿、示威和罢工等群体性事件增加到11万起,参与人数达572万人,其中百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增加到8500起” [8] 。这也是我国群体性事件,尤其是重大群体性事件集中爆发的时期,其间的安徽池州事件、四川广安事件、甘肃陇南事件、陕西府谷事件、贵州瓮安事件、深圳袭警事件、湖北石首事件、海南东方事件等由于参与人数的急剧增加、行为激烈化程度的上升、国内外社会影响范围的扩大和危害后果的极其严重性而成为重大群体性事件的标本事件。

之后,具有如此广泛社会影响力的重大群体性事件的总量虽有所减少,但如2011年大连反对PX项目事件、浙江海宁事件、乌坎事件、2012年什邡事件、江苏启东反对排污项目事件、重庆万盛事件、2013年昆明和成都反对PX项目事件等各类群体性事件仍较为普遍地发生,同时呈现出“重心东移、以地域关系互划界限、组织化程度提升、抗争形式快速更新、底层民众与新技术结合、微观社会环境冲突加剧、扩散倾向明显、事件生成速度加快、抽象诉求增多等新的变化和特点,更进一步增加了治理的难度” [9]

2014年以来,由环境污染、城市拆迁、劳资矛盾、业主维权、农村征地、产权纠纷等常见性社会矛盾以及作为新业态的专车的出现而导致的出租车与专车之争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仍呈上升态势。2014年《中国法治发展报告》显示,“环境污染是导致万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原因,在所有万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中占50%;劳资纠纷是导致千人至万人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原因,在此类群体性事件中占36.5%” [10] 。2015年,“群体性事件在数量上持续增长,在参与者的群体身份方面,工人(含农民工)、农民、业主是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参加群体,但以商户、出租车司机以及投资者为主体的群体性事件增长迅猛” [11] 。2016年以来,虽未有详细的统计数据,但各类群体性事件仍时有发生,仙桃群众街头抗议建设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事件、陕西和黑龙江煤矿工人游行讨薪事件、江苏和湖北两地学生家长聚集抗议高考减招、广东肇庆聚集抗议垃圾焚烧项目、哈尔滨铁路局职工聚集要求补发养老金等事件仍然吸引着社会广泛的关注。

各种群体性事件给我国正常的社会秩序和非传统的社会公共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往往酿成较为严重的危害后果,因而也成为当前我国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大目标所亟待解决的现实课题,也成为长期以来地方政府管理的焦点同时也是难点所在。邓小平同志曾强调:对中国来说,政治稳定问题是关系到改革、发展的大问题。中国政府将稳定问题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需要稳定。” [12] 近年来,国家和政府的大政方针、政策尤为强调在当前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对群体性事件进行源头治理、维护社会稳定的极端重要性和迫切性。《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指出,“必须增强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强化底线思维,努力跨越‘中等收入陷阱’,不断开拓发展新境界” [13]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必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建立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完善信访制度,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工作体系,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 [14]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立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心理干预、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使群众问题能反映、矛盾能化解、权益有保障” [15] 。党的十九大报告同样强调,要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因此,科学构建社会安全防范体系,把各种社会风险、矛盾和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化解在萌芽和基层状态,从根本上说,科学解决各类群体性事件既是当前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构建国家治理体系和全面促进国家治理模式现代转型以及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着力点和关键任务,是党和国家长期以来高度关注的重点领域和现行的政策思路,也由此成为各个领域理论研究、持续关注的前沿和热点问题。 CV+q5CSBuwzl+9ib1VyT0X2OjouVvgRwt3DfxEaDPtAWhN/CDUheszQ6+0CnXF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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