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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中世纪前期的庄园

一 庄园与村庄

庄园是中世纪西欧社会最重要的三大基层社会组织之一,在乡村史研究中曾长期占据着绝对主角的位置。有关庄园制度的研究由来已久,但直到现在由于种种因素我们关于庄园的了解还十分有限,在很多问题上依然存在争议,如庄园的起源,庄园的定义等问题。

目前国内外学界基本认同庄园起源于古罗马时期的大农庄的说法,但由于9世纪以前资料的匮乏,有关庄园是如何从古罗马帝国时期的大农庄演变为后来中世纪的庄园,又是在什么时候形成中世纪的庄园等问题目前学界仍有很多疑问。唯一确定的是,到9世纪这种庄园制度在西欧许多地区已经确立并不断向周边地区蔓延,西欧出现“庄园化”倾向。实际上典型的庄园制度在西欧存在的时间并不长。大约从中世纪中叶开始,法国的庄园制度已经出现瓦解的迹象,不过直到1848年庄园制度才真正在法国领土上消失。而在英国,庄园制度存在的时间更长,一直延续到19世纪。

至于庄园的定义问题目前在学界并没有统一的定论,且各国关于庄园的说法也存在差异。中世纪西欧的庄园最初应当源于古罗马时代的维拉(villa)。维拉原本指古罗马时期上层阶级的乡村住宅,后也包括住宅附近的田地等即古罗马的大农庄。罗马帝国晚期,一个元老院贵族的大农庄(villa)的面积一般为二三百公顷,有些甚至能达到上千公顷。例如,679—680年,尼泽齐于斯(Nizezius)的特许状中提及一对元老院贵族夫妇赠给梅萨克(Meissac)修道院几个villa [2] ,所有土地的面积达到1万公顷(ha)。 [3] 这样算下来,每个villa起码都有上千公顷。在古罗马帝国晚期,一个维拉主要包括一个自营农场,称为 praedium,curtis或villa等,以及部分分给耕作者耕种的土地。维拉主要依靠奴隶、隶农(coloni)或自由农耕种。但此时奴隶的供应量不足,已不是农庄上的主要劳动力。到中世纪早期一个典型的领主庄园(villa)通常包括一块世袭的土地,领主的住所(domus)及庭院(curtis)等,此外还包括一群交纳地租的人占有的土地。由于中世纪早期的词汇十分有限,villa一词在当时不同文件中有着不同的含义。有时 villa 指的是领地(domain)或者自营农场(home-farm),有时它代指一个税收单位。随着时间的推移,villa一词尽管仍在使用,但也出现许多替代的地方词汇如curte,fisca,curtis。中世纪早期,人们对庄园并没有统一的称呼,也没有具体的定义。739年,普罗旺斯(Provence)贵族阿博(Abbo)在遗嘱中详细记录了自己的地产,其中包括5个称为curtes的有组织的庄园,且每个curte都有自己的名字。稍晚一些,seigneurie一词出现并逐渐成为法语中庄园的专有名词。在现代法语中,庄园(seigneurie)一词具有多重含义:首先,它是指一块土地,领主的土地——领地;其次,它是指领主对土地以及土地上人民的所行使的权力,即领主权;最后,它是指领主的土地权,这一权利并不会因为土地转让而丧失。从词源定义来看,庄园一词主要涉及两个方面:土地及权力。这种定义最早源于14、15世纪受到罗马法影响的法国早期法学家。17世纪,法学家夏尔·卢瓦索(Charles Loyseau)在著作《庄园专论》中首先明确提出“庄园,它是与土地相关的公共权力” [4] 。法国史学家皮埃尔·古贝尔(Pierre Goubert)认为庄园首先是块大地产,可分为经济领域和法律领域。马克·布洛赫也认为应当从两方面来看法国的庄园,“从土地关系上讲是这样一块被管理的土地,它的大部分地产收入直接或间接地只归一个主人所有;从人与人之间关系上讲,就是只服从一个领主的一群人” [5] 。在《封建社会》一书中,他更加详细地描述了中世纪庄园的特点且着重强调土地关系方面的内容。他指出庄园就是由领主的属臣所居住的地产,“这种土地通常划分为密切地相互依存的两部分,一是‘领主自留地’,史学家称之为‘保留地’出产的产品全部直接归领主所有;一是佃领地(tenures)即中小规模的农民佃领地,这种土地数量不等,分布于领主的‘庭院’周围。领主声称对农奴的房舍可耕地和草地拥有绝对的不动产权,这表现在这些财产每次转手时,领主都要求举行新的封地仪式,封地仪式很少是免费授予;财产继承人空缺时领主享有占有权;享有合法没收权;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领主有权征税和征索役务……” [6] 从这些定义可以看出,法国史学界大多是从经济和司法两个方面来定义庄园。需要指出,此处司法的概念不同于现代司法概念,它更多地是指一种权力,不仅包括司法和立法权,也包括行政权。因为中世纪早期地方政府机构欠缺,地方势力膨胀,许多政府工作如征税、地方治安等都不得不由领主来代替。因此,中世纪时领主的庄园不仅是一个基层社会组织、经济组织、税收单位,也是一个基层的行政管理和司法组织。“它是一种政府形式、也是一种社会结构、一种经济制度。……它是中世纪时代的‘土地管理单位’;它是‘构成一个所有权兼行政权的单位’的大地产;它是社会结构中主要的和正规的组织细胞。” [7]

起初学者们多以为庄园就等同于村庄,一个村庄就相当于一个庄园。如英国著名史学家梅特兰就认为典型的庄园在地理上应当与村庄相一致,一个村庄就是一个庄园。20世纪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人们发现实际情况更为复杂。村庄无论是在地理上还是在管理上都无法完全等同于庄园。罗马帝国晚期至中世纪早期,大领地盛行,囊括一个乃至几个村庄的大庄园确实存在。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继承、转让和采邑分配等原因,曾经的大领地庄园越分越小。到9世纪,这种囊括整个村庄的大庄园已经变成较为少见的现象。一个村庄通常分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庄园,同一个庄园也可能在几个村庄中拥有土地。村庄与庄园相互交错,房子属于一个领主而园圃属于另一个领主或者一块地属于两个不同领主的现象也并不少见。到18世纪,整个法国约有4万个村庄,却存在5万—8万个庄园,且这个数据还有可能更高。这表明村庄与庄园并不一致,村庄不等于庄园。在17世纪法国博韦地区(Beauvais),当地432个乡村堂区共有617个庄园,其中294个庄园与村庄重叠,而323个庄园只占村庄的一部分。 [8] 有意思的是村庄与庄园重叠的现象在漫长的中世纪也常常会发生变化。村庄的土地有时可能会被分割属于不同的领主,但有时也有可能重新整合又变为同一个领主的庄园。如9世纪早期,位于高卢西部的蒙斯·阿克博迪村(Mons Acbodi)原本有一个小庄园和四块份地。这些份地先后被那些领主们割让给了圣-日耳曼-德-普雷(Saint-Germain-des-Près)修道院。修道院的僧侣们又将份地与庄园重新合并,然后与埃雷姆波格(可能是当时的一个富孀)签订了一个协议,将全部土地又变成了一整个庄园地产,由修道院作为一个不稳定的领地持有。 [9]

庄园面积大小不一。大贵族的庄园横跨几个堂区或村庄,面积达到几千公顷乃至上万公顷;小贵族的庄园,一般仅两三户居民,占地几十公顷,甚至有些庄园只有几公顷土地。18世纪都兰(Touraine)地区,塞内维耶尔(Sennevière)子爵庄园面积达3155阿庞(arpent)。 [10] 按1阿庞 [11] 约等于42.7亩计算,这个庄园面积约为1347.185公顷,是个中等大小的庄园。9世纪初,阿纳普(Annapes)王室庄园的核心区域就有2800—2900公顷(ha)。 [12] 而圣-阿芒(Saint-Amand)修道院在布西涅(Bousignies)一处庄园仅仅只有14公顷。 [13] 此外,大领主一般都有多个庄园,分布于不同地区。如9世纪时,圣-日耳曼-德-普雷修道院有25个庄园,占地3万多公顷,每个庄园平均拥有1200公顷土地。850年,圣-贝尔坦(Saint-Bertin)修道院的庄园数量与圣-日耳曼德-普雷修道院的庄园数量相差无几,共占地约1.1万公顷。圣阿芒修道院有16个庄园,圣-里基耶(Saint-Riquier)修道院的产业遍布52个地方。 [14] 当然,小贵族们就只能守着一两个小庄园过日子。

二 从《庄园敕令》看中世纪早期的庄园

现代学者大体都认同早在罗马帝国晚期时,法国就已经出现了庄园。但由于中世纪早期的混乱时代,当时保存的相关资料十分少,使得我们对9世纪以前的庄园结构还不够了解。9世纪,有关庄园的资料明显增多但总数不算特别多。其中比较著名的有被认为是800年左右查理大帝即位前颁布的《庄园敕令》(Capitulare de villis)。这份资料因此成为我们了解中世纪早期法国乃至西欧地区庄园制度的一份重要史料。

《庄园敕令》(以下简称《敕令》)是查理大帝对王室庄园管理人颁布的诏令,共有70条,其中详细规定了王室庄园管理人的职责和任务,反映当时庄园经济的内容以及领主们的生活情况。从敕令的内容来看,王室庄园一般面积比较大,是一个经济上自给自足的生产和生活单位。庄园中既有耕地、草地、林地,也包含葡萄园、果园、花园、菜地、鱼塘、磨坊、榨酒房等设施。耕地可分为领主自己直接管理的自留地和分给农奴的份地。农业是庄园经济中最重要的产业部门,也是领主们最为关心的内容。敕令也多次强调要耕种田地,并且规定庄园的管理人员,如庄园长、管林人、马夫、仓库管理人、工头、收税员及其他职员也要参加耕种的工作。《敕令》第2条就告诫管理人“不得使用朕的臣民为自己服务,要求他们为自己担任劳役,采伐(树林的)物料,及其他工作”。第10条明确规定,“朕的庄园长、管林人、马夫、仓库管理人、工头、收税员及其他职员应做种田的工作” [15] 。种植业是庄园的第一产业,也是领主们最为重视的。第8条提醒管理人应照管好葡萄园,“特命朕之管家料理职责内之葡萄园,使之良好运作……倘若需获取他类酒品,则命管家从可运至王家领地之地购买之……”第32条提醒庄园管理人应注意“头等良好种子” [16] 。《敕令》的最后一条还详细列出园圃中应种植的果树、蔬菜的种类,包括苹果树、梨树等总共有73种作物。畜牧业也是庄园经济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70条敕令中就有十七八条涉及畜牧业。敕令还明确规定管理人员应当在庄园中饲养鸡、鹅,名贵的特殊鸟种、牛、羊、鱼、马、猪、狗等,并为它们建尽可能多的畜棚。第19条指出,“在朕的主要庄园仓库里,应保养至少100只母鸡。至少30只鹅。而在小村里应保养至少50只母鸡。鹅也不得少于12只” [17] 。利用这些农业和畜牧业的成果,庄园尽可能自己生产所需的一切。第35条规定庄园应当尽量采用自己“用手做的东西”,如脂油、腌腊肉、火腿、咸肉、葡萄酒、醋、莓果酒、熟酒、咸鱼、芥末、干酪、植物油、麦芽、啤酒、蜜糖、自然蜜、蜜蜡和面粉,等等。此外,庄园内还必须有一些手工匠以保障庄园内对手工产品的需求。《敕令》第45条就提及庄园中要有优良匠工:铁匠、金银匠、皮鞋匠、旋工、木匠、兵器匠、渔夫、肥皂工、啤酒工、面包工人,等等。妇女们需负责满足庄园中人们的服装需求。《敕令》第43条规定管理人要按时给妇女们发放亚麻、羊毛等劳动材料用以制作服饰。庄园生产带有明显自然经济特色,自给自足,与市场联系少,或者说极力排斥与市场的接触。如《敕令》第53条就规定“各管理人应留心,朕的臣民须好好工作,不得在市场上闲逛” [18] 。庄园生产主要是为了满足封建领主的生活,《敕令》第30条阐明庄园生产的产品只分为两种:第一种,为王室生活所需而提供的产品;第二种,为战争必须从住宅和牧人方面用载货车装运的物品。“朕愿众管家于收成总量中抽取部分为吾等之用,同理拨出部分以充军需……” [19] 从上述内容来看,庄园基本上是一个农业和手工业相结合的自给自足的生产和生活组织。

庄园不仅是个生产和生活组织,也是一个基层行政管理和司法机构。司法审判是庄园管理人的重要工作内容。《敕令》第52条规定管理人在庄园中要设立完备的公平法院;第56条规定管理人应时常开庭审判,并宣布判决,保障庄园中居民应有的权利。管理人还应留心防止庄园居民盗窃、欺骗等罪行。除了司法工作,征收税费和劳役也是管理人的一项重要工作,如为庄园内的教会征收什一税,为领主征收租款、债款和法院罚款等。

在庄园中居住的除了管理人,还有看林人、马夫、收税员、工头、狩猎头、各类工匠乃至侍膳官、献杯官等工作人员,当然还有广大农民。从身份上看,这些居民大致可以分为三种:农奴、奴隶和自由人。农奴和自由人都领有一块份地,交纳租税、服劳役。两者在身份上、劳役服务和法律地位等方面都有差别,但在敕令中对两种身份的区别没有明确描述或规定。仅在《敕令》第50条里提及“如果马夫是自由人,并为其职位而享有采邑的,应以采邑收入来维持生活;如果是农奴而有田宅,应以田宅收入来维持生活……” [20] 此外,《敕令》还提及奴隶群体,这一时期的奴隶已不同于罗马时期的奴隶。他们领有一块份地,以及劳动的牲畜,向领主交纳税费,服劳役。《敕令》第23条提醒管理人应当保有劳动牲畜,并将它们分给奴隶,来进行他们的职务。第67条指示管理人向国王报告荒芜的田地及新增的奴隶,如果他们还没有份地,管理人还须报告哪里可以安放他们。 [21] 可见当时的奴隶不仅可以得到一块份地耕种,还可以得到劳动工具以及牲畜,说明这一时期奴隶经济和社会地位都得到提高。而且如果奴隶对管理人不满,可上诉至国王,管理人不得阻拦。由此可见9世纪的奴隶已不再是古典时代被视为牲畜、可随意责罚打骂的奴隶。这也反映出当时的庄园已不同于罗马时代的农庄(villa),中世纪庄园模式初步显现。

查理大帝颁布的《敕令》只是针对王室庄园,是针对最典型的中世纪庄园,一般的封建庄园不可能如此完备。此外,它是王室对庄园管理人提出的要求,管理人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很难完全达到所有标准,故《敕令》不能完全真实地反映中世纪早期庄园的实际情况。

三 庄园实例

除了《敕令》,中世纪早期的修道院也留下类似记录修道院地产记录折页(polytyque)等史料记录,其中最著名的就属巴黎附近圣-日耳曼-德-普雷修道院的折页。这份折页是根据修道院院长伊尔米诺(Irminon)的命令于806—829年所编制的,详细记录了修道院所有庄园的土地以及土地上耕作者的情况。如在巴黎附近圣乔治新城附近的一座庄园,“包含住所和其他足够用的建筑”。庄园面积比较大,仅耕地就有170博尼埃(bonnier) [22] ,约合230公顷,可播种800缪依(muids) [23] 种子。此外,这个庄园还有葡萄园、草场、林地、磨坊等。其中,“葡萄园91阿庞,人们从中可收获1000缪依葡萄。草场166阿庞,人们从中可以收获166辆大车的干草。有三座磨坊,磨坊的使用税可带来450缪依麦子的收入。还有一座磨坊是不收税的。有周长为4古里 [24] 的一片林子里,可放养500头猪” [25] 。除此以外,庄园还包括60处“自由”份地(manse) [26] 和14处半的“奴隶”份地。折页也详细记录了这些份地的大小、份地主人的身份,家庭以及应承担的义务。例如,阿克塔尔与妻子同为自由土地依附农,育有六个孩子。他们拥有一块自由份地,包括5默絮尔(mesure) [27] 可耕地,4阿庞葡萄园,4阿庞半草场;奴隶出身的阿达尔加里乌斯和身为自由民的妻子除拥有一处奴隶份地外,还与夫妻均为奴隶出身的阿德乌家共同拥有一处自由份地。这块自由份地“包含有1.5默絮尔可耕地,3/4阿庞的葡萄园,5阿庞半草场”。埃尔默诺尔和福告也是两家共同拥有一块奴隶份地,包括“2默絮尔可耕地,1阿庞葡萄园,2阿庞半草场”。依据各自的身份和所拥有的份地情况,他们要向领主和国家履行一定的义务,例如阿克塔尔要为军队交税4苏 [28] 银币,次年交2苏用于抵付肉类,第三年交带小羊羔的母羊一头抵付草料。为牧猪权要向领主交付2缪依酒,为森林的使用需交付4德尼埃。 [29] 为大车运输,要交一块林地,50头骡子。还要提供3只母鸡,15枚鸡蛋,并承担所要求的牲口和劳力的徭役。阿达尔加里乌斯和阿德乌两家为牧猪权需支付3缪依酒,1赛提埃(setier) [30] 芥末,50棵柳树、3只母鸡和15枚鸡蛋,并依据要求为领主提供劳役服务。妻子使用领主的羊毛为主人织呢,依主人的要求喂养家禽。埃尔默诺尔和福告两户人家合租的农田要交付的东西与前者一样,但折页中没有提及这块份地的劳役,只提及妻子和母亲要为领主织造哔叽呢和喂养家禽。 [31] 从这份记录看,圣乔治城的这处庄园土地面积比较大,是一处农业和手工业相结合的典型的自给自足的中世纪庄园。庄园中的居民包括奴隶和自由民,但彼此身份界限不明显。奴隶同自由民一样也可领有一块份地,只需履行一定的义务,而自由民也需要服劳役。这也说明9世纪时,传统的奴隶制已经走向瓦解,典型的中世纪庄园制度在法国已经出现。

随着时间的推移,到中世纪晚期至近代早期那种典型的中世纪庄园逐渐改变。大量领主自留地被分成小块出租,租税也由过去以实物租为主逐渐转变为以货币租为主。例如,1560年,凯瑟琳·德·美第奇(Catherine de Médicis)王太后获得了位于卢瓦河谷的一处庄园——著名的舍农索城堡领地,并聘请朗贝尔担任该城堡总管。此外,领地还设有大法官、税收检察官、书记官、庭警等官员与总管一起管理庄园。1565年,昂布瓦兹的大法官花了五年时间完成舍农索城堡土地赋税簿,详细记录了该领地的情况。该城堡领地也分为领主自营地与农民份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等。其中领主保留地包含了城堡、备膳区、花园、禁猎区和附近几块分成制租田,面积达60阿庞。过了城堡前的谢尔河,对岸弗朗克伊小镇附近还有领地以及前领主留下的建有围墙的果树苗圃,面积达到61阿庞。最后土地赋税簿还记载了分散的9块分成制租地的情况,即拉格朗日、拉贝泽里、莱乌德、拉格芒迪埃、拉库洛米埃、勒德弗、希索的拉贝朗日立、弗里希获拉谢尔维埃、西索的拉布吕昂迪埃、希塞得格朗日——鲁日等9块份地;以及拉图的小苗圃、奥利维埃港、桥之林和维里尼领地和阿尔日的封地的情况。 [32] R6eY7IMDacO44tFtY6p9F/DbUIxKiFh32NEsc6nuAZ51zZSW2Bs1AaVbYX+AIRJ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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