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第一个合作社是“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成立于170多年前。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修订明确了合作社的定义:合作社是人们自愿联合组成的自治性经济组织,以通过共同所有和民主控制的企业来满足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需求(洪闫华,2012)。国外对合作社的研究可分为两个阶段:20世纪40年代至70年代末,新古典经济学的理论被广泛应用于合作社的研究,认为合作社具有垂直一体化形式、企业或厂商形式、联盟形式三种形式;20世纪80年代开始至今,新制度经济被作为主要分析工具,包括博弈论、产权理论、委托代理理论等,把合作社看作一系列契约的联结(张学鹏、把镇宗,2016)。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于2006年颁布后,合作社数量急剧增长,也成为学术界研究热点。党的十八大以来,扶贫开发工作的重要政策都指出:要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社,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促进农户由个体向组织的集中,以增强农户整体的抗风险能力,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效率,是贫困地区人民脱贫致富的重要途径,是大力推进产业扶贫提质创新、充分利用产业发展的必由之路(邢凯,2019)。《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提出,要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方式带动和帮助贫困农户发展生产。《“十三五”扶贫攻坚规划》指出,要“培育壮大贫困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种养大户、家庭农(林)场、股份制农(林)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并“推进贫困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鼓励组建联合社”。
由于经济发展基础和产业结构不同,所以,每个国家的合作社发展都具有不同的特点和模式。国外合作社的发展模式主要有三种:美加模式、西欧模式、日韩模式(宋小婷、魏毅斐,2014)。
美加模式,以美国和加拿大为代表,依托大农场进行跨区域合作和联合,以共同销售为主,实行资本化、产业化、规模化经营。美加模式中,合作社的独立性较强,政府只在财政和法律上提供一定优惠与支持。这种模式有五个特点:(1)实行社员资格制度,采取交易份额制和限制成员制;(2)在合作组织管理制度上采用公平与效率兼顾的管理和激励机制,引入职业经理人,将“一人一票”民主决策与交易额或股份结合行使表决权;(3)组织为开放型,允许外来资本进入,社员交易额可以转让;(4)融资渠道多样,与多种国家和地方金融机构进行合作;(5)注重队伍的团结与协作,每个成员各司其职,合作组织由社员拥有和控制。
西欧模式,以德国、法国、荷兰等西欧国家为代表,建立在家庭农场基础上,保留私有制和独立经营权。西欧模式具有六个特点:(1)合作组织规模较大,之间联合紧密,在德国,合作社组织具有国家、地区、基层三个层次;(2)专业性强,以某一产品或产品的某种功能为对象;(3)管理机制上,按照交易额缴纳股金和分红,合作组织的盈利在抽取公共积累和发展基金后,剩余部分返还给成员,对外进行公司化经营;(4)成员可同时参加多个组织,实行“一人一票”制,但有的组织根据交易额与产品质量给予附加表决权;(5)法律上,合作组织按法人进行登记;(6)合作组织通过联合与兼并不断壮大,全员大会被社员代表大会取代,发展趋势为股份公司。
日韩模式,以日本、韩国、泰国为代表,以综合性的(农民互助合作组织农协)为主,与专业性的农协组织机构并存,运营管理机制中计划性与独立性相结合。农协与政府关系密切,承担贯彻执行政府农业政策的作用,属于“半官半民”的性质,政府给予的政策、税收和金融支持力度极大,同时,作为政治团体,可以为了自己团体的利益向政府的农业政策施压。在日本,农协会员范围广,由政府农业部门组建,具有中央、省级和村级三个层级,呈金字塔形结构,层级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结和协作。
在借鉴国外合作社组织的管理运营模式的基础上,我国根据自己现实国情和具体实践过程,根据合作社的领办者类型,发展出了三种主要模式:能人大户领办型、公司领办型和基层组织领办型。
由农村能人和专业大户发起成立合作社在我国具有普遍性。能人大户是指在智力、见识、专业经验、行业信息等方面比普通小农户更具长处的人,在乡村经济、政治和社会地位中,具有非正式权威和较大声望,具备一定的整合村庄资源优势的能力(李强彬,2006)。相比普通农户,能人大户有更强的动机来发展合作社,以合作社为载体来追求经济利益、公共利益和共同利益的实现,同时具有经济资本、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以及领办合作社的经营头脑和市场意识,决策成本低,执行能力强;然而,能人大户型合作社也存在一些问题:(1)大多数能人大户文化素质不高,未受过系统的专业教育;(2)合作社发展资金短缺,由于资金主要依靠自有积累,缺乏对外融资渠道;(3)合作社规模难以做大,受到资金短缺和人才缺乏的限制;(4)经营决策权主要被能人大户控制,普通农户对合作社的运营缺乏积极主动型,容易沦为个人所有的合作社(李维梁、董德利,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后,公司作为发起人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了合法性,越来越多的农业公司替代政府领办合作社,成为重要的经济现象。公司领办型合作社的形式为“公司+合作社+农户”,是以前“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改进。“公司+农户”模式建立在公司与农户签订合同的基础上,一度缓解了农户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但近年来在合同履约上屡屡出现问题,合同的不完全性和利益分配机制不完善是主要原因,2000年农业订单的履约率不足20%,其中大多数是公司违约,严重制约了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唐芳,2008)。公司领办型合作社将公司作为向合作社投资的股东融入合作社,与农户通过利益联结机制绑定在一起。合作社与公司在经营管理上具有本质区别,合作社宗旨是支持农村产业经济发展和保障农户利益,而公司目标是获取利润最大化以及运营效率最高化,为达到博弈论中的“纳什均衡”,公司与农户共同投资创办合作社,互相之间建立紧密的利益关系,公司投资基础设施和技术指导,引领合作社建立比较规范、健全的企业化管理制度,拓展市场销售渠道,农户投入土地和劳动力,既保障了公司的原材料供给,又增强了农户的技术水平和市场议价能力,双方交易成本都显著下降,从以前简单的雇佣关系转变为互利共赢的利益分配机制,并能获得政府在政策和资金上更大力度的支持,合作社的盈利按照公司和农户的股份占比进行分红,避免了合同签订的不完全性,激发了公司与农户共同发展合作社的积极性(潘礼娟,2020)。
公司领办型合作社具有三大特征:(1)商品契约融入了要素契约,使公司不仅能获得最终的农产品,还能通过合作社监督农产品的生产过程,产品的质量安全得以保障;(2)合作社成为专用型资产投资的平台,对违约行为具有约束力,既降低了双方利用对方的专用性资产投资来“敲竹杠”的可能性,又避免了双方因担心被“敲竹杠”而不愿扩大再生产投资的问题;(3)能调和合作社成员之间较强的异质性,虽然公司和农户对利益的诉求点不同,但由于公司是主要投资者和关键性生产要素的拥有者,并拥有更多的市场信息和更强的管理能力,所以,农户倾向于将日常性管理活动的决策权交给公司(郭晓鸣、廖祖君,2010)。公司领办型合作社在将公司与农户利益联结、解决公司收购和农户销售问题的同时,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合作社运营情况受公司效益影响比较大,一旦公司经营效益下滑,合作社建设将面临窘境。
在没有能人大户或农业公司领办合作社,也没有农户自愿组织合作社的地区,基层组织领办的合作社成为引领当地农村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村社会中新兴的组织,势必与已经存在的农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组织之间发生交换关系,存在必需资源的依赖互补关系,目标契合即都是为了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谋求农户利益,具备进行相互合作、成为“合作伙伴”的基础:基层组织提供政策、信息、资金、技术等资源,扶持合作社的发展但不直接干预合作社的管理运营;合作社为基层组织提供乡村治理所需政绩,参与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姜裕富,2011)。
基层组织领办型合作社一般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过改造、依托本地区农业特色和种植优势而组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党支部+合作社”的有效结合,将党支部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与合作社经济优势结合起来,具有单个大户或村民不具有的资源、资金和政策优势等,充分发挥了党的基层组织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黄胜忠,2014)。基层组织领办型合作社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1)合作社产权不明晰,普通社员对于合作社发展归属感不强;(2)在合作社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容易受到村干部等少数人的思想左右,而忽视普通社员参与管理决策的权利,“民享、民管”的理念得不到体现;(3)合作社的发展受村集体经济的实力强弱和资源丰富度的影响比较大,难以在一般的村集体普及(宗义湘,2010)。
合作社的管理发展过程复杂多样,依据不同的标准划分会有不同的合作社模式,除合作社领办者类型之外,常用的划分标准还包括产业布局、组织功能、创办者与政府关系、合作程度与运行机制、经营形态等类型(见表2-1)。
表2-1 不同标准下的合作社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