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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数字经济的三维结构分析框架

一 理论基础:数字经济基本关系的形成

(一)新型组织体:数字经济平台成为新的法律主体

“生产大爆炸”通过大生产提高了传统工业经济的生产效率,而“交易大爆炸”在数字经济时代打破时空限制,彻底颠覆传统交易模式。数字经济平台作为新型法律主体,是融合了企业和市场功能,兼具行业协会和公益组织甚至政府公共属性的新型基础设施,对支撑和稳定国民经济起到系统性作用;平台有别于传统工业经济的新型经济组织,以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结合算法,聚合不计其数的各类交易主体和交易行为,综合了信息搜索、竞价、信息调配等社交和金融服务,通过数据的采集、利用、共享,为交易效率的提升、交易规则的制定和秩序维护构建交互联动的经济生态。一方面,平台通过行使私权力应对其内经营行为的负外部性和政府规制能力的不足;另一方面,私权力易遭滥用的属性需引起重视。因此,需在市场竞争机制和司法规范之外,引入公法原理及价值要求,适度约束平台私权力。 [24] 一旦经营者不能够持续研发创新与更新应用,或不慎遗漏市场发展先机,现有的经营者市场地位极有可能被数字经济平台科技创新所弱化甚至取代。此外,市场竞争将因部分大型平台通过并购新兴平台和潜在竞争企业聚合创新服务形态而削弱,市场进入也因平台控制进入市场的必要资源而愈加困难 [25] ,从而改变动态市场的特性。我国的《电子商务法》不仅对电子商务领域进行了专门的立法规制,也是平台经济的综合性立法,是全球最早的对数字经济平台(经营者)做出法律界定和规定的法律之一,首次正式提出对其滥用支配地位以及相对优势地位行为的规制。

(二)数据成为市场竞争的核心要素和法律客体

不同生产要素在各个历史时期占据主导地位,并与生产力发展状况和生产关系密切相关,后者是马克思唯物史观对各个历史时期进行划分的依据 [26] 。从资源密集型、劳动密集型、资本密集型到组织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经济活动的性质在不同经济发展阶段演进的过程中,也受到了占据主导地位的生产要素造成的根本性影响。 [27] 中共中央、国务院在世界范围内首次提出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和数据五大生产要素理论,号召加快培育数据要素以及市场化配置 [28] 。显著区别于土地、石油、劳动力、技术、资本等工业经济时代的传统生产要素,信息化、结构化、代码化的数据具有高初始固定成本、零边际成本、累积溢出效应三大特点, [29] 其焦点为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完善组织方式以及利益分配机制。随着社会生产中数据日益发挥重要作用,围绕数据的一系列行为,如采集储存和交易流动、数据共享和价值实现,以及利益分配等极有可能使社会经济体制发生颠覆性变革,相对于所有权及权利边界的界定,新法律主、客体的法律关系调整与重构可能更为重要。 [30] 数字平台甚至可以抽象为数据的集合体,而掌握数据流量入口成为竞争行为的关键,对数据流量的入口的规制成为时下反垄断的重点。

(三)算法是数字经济的匹配权力:信息匹配的垄断

平台还会利用算法等技术力量,收集、分析和利用数据,继续强化其数据控制力或者流量入口,提高进入壁垒及排除市场竞争,强大市场力量。其商业模式通过数据驱动,不仅能通过自动定价算法追踪、预测和影响交易者或协助决策,也能对竞争者数据进行瞬息之间的采集、决策与执行。

算法已经发展到可以自动处理包括复杂运算和数据处理的重复任务,可以通过设计、修改连接以实现数据的交互利用,以至于影响市场竞争,改变市场结构特征。实际中,算法可以通过设置奖惩机制使得竞争对手为获得高额利润而跟进提价,在经营者之间达成难以监测到的隐性合谋,或达成垄断协议。另外,算法通过数据挖掘和分析提高平台定价透明度,在寡头市场中强化策略互动,形成默示合谋,使得整个市场资源集中于少数大型平台。算法还可以分析、监测、预测竞争对手的定价,调整市场价格,并通过市场结构的变化影响价格变动频率,在消费者无法感知价格波动的情况下,通过数据市场的网络外部性导致的平台规模效应与范围效应形成垄断。借助算法操作,数字平台得以实现基础数据的价值转换,影响信息匹配。 [31]

二 平台、数据、算法三维结构

数字经济时代这一历史转折点下产生了数字经济新组织物种——数字经济平台,以数据生产要素为核心,利用多种设计与操作算法,其实质是作为流量入口的海量、多样化、实时动态的数据集合体,全新的平台、数据、算法三维结构市场竞争格局下市场价值呈现多元化与动态性,可溯至传统工业经济的现行《反垄断法》,因而面临巨大的挑战。

(一)理念挑战:是否规范平台和数据垄断

数字经济平台一方面在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创新研发和破坏性创新发展方面扮演重要角色,另一方面也给社会科学研究带来巨大挑战。芝加哥学派提出关于市场自我矫正的简单假设,即市场由理性、利己的市场参与者组成,被工业经济依赖的不完整、扭曲的竞争概念进行的理论和实践采用。执法机关以接受集中平台的风险为代价,期望获得未来的效率与创新,却忽视了救济困境。 [32] 芝加哥学派主张采取宽松的反垄断规制,出于对市场参与者理性的坚信,对政府机构能力的怀疑,对市场失灵的疑虑以及对监管宽松市场的信心,其经济目标与竞争观念认为市场具有自我矫正的能力,反垄断作用有限,并要求平台数据开放,促进竞争,降低市场进入壁垒。 [33] 积极应对平台、数据、算法所形成的三维竞争市场结构,需要重视有别于工业经济时期具有明确界限的相关产品和相关地域市场,大型平台强大的市场数据反馈、预测功能以及数据和算法的传导优势,跨越时空限制,链接未来市场或不相关市场,在横向与纵向市场上都获得了竞争优势,构成过高的进入壁垒。 [34]

数字经济中,尤其是在数字市场进入成熟阶段后,《反垄断法》因其保护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功能而在过高的进入壁垒面前承担竞争执法的至关重要的角色。特定情况下,在考虑数字经济动态特征、实际国情和历史发展阶段的前提下,《反垄断法》执法能够保护鼓励创新的竞争结构和动态竞争,阻止反竞争行为和妨碍限制竞争的排他性行为。反垄断执法更需要需求平衡点,在防止支配地位阻碍市场发展的同时防止积极干预造成对市场竞争发展的障碍。 [35]

(二)市场挑战:平台数据垄断的双重效应

平台、数据、算法垄断具有一定的反面效应。第一,质量和创新受损。尽管平台通过数据和算法可获得提高产品质量的更多方式,滥用数据优势也有导致质量下降的可能。 [36] 第二,消费者的个人隐私或数据有被侵犯的风险。第三,在对平台、数据、算法三维竞争结构进行竞争规制时,同样不可忽视垄断对市场竞争的正面效应。数据在被数字平台收集、利用、分析时实现了价值,价值分配机制的设计可以直面对数字经济时代的垄断挑战。值得注意的是,区块链、算法等技术赋予了平台共享、定价、确权和赋能数据生产要素的能力,结合共票制度,得以构建数据价值的市场分配,使大众获得参与数据创造的对价并分享数据经济红利。 [37]

(三)规范挑战:数字经济下的治理体系选择

数据驱动平台竞争的局面下,《反垄断法》的规范与执法面临双重挑战。数据、数字技术与各类算法的设计操作融合的网络平台,作为大量、多样化的实时数据集合体,创造了动态多元的市场价值,平台竞争的环境不断变动。本书对各个国家与地区对于数字经济相关发展在《反垄断法》和反垄断规制的最新回应进行了持续研究,作为未来法制修改的参考。

欧盟的《数字市场法》草案设置“看门人”制度,针对谷歌等跨国互联网巨头在欧洲单一数字市场的垄断行为,不对称立法强化监管掌握数据流量与潜在规则制定权的超大型数字平台。从定性和定量角度定义“看门人”平台,设置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清单,围绕对数据流量入口争夺、劫持行为、流量垄断这一核心关键,采取灵活的事前监管,逐案监管。《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第十次修订草案更新了经营者集中规则,拓展了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交易对象范围,补充了必要设施原则的适用情形,对“企业滥用市场力量”在网络和其他基础设施外,将数据纳入必要实施之一,并将拒绝获取数据纳入必要设施原则的适用范围中。此外,德国联邦卡特尔局经过三年调查认定Facebook数据收集行为构成滥用,损害消费者利益。美国对本土四家科技巨头GAFA——Facebook、亚马逊、谷歌、苹果——进行反垄断调查,启动诉讼,发布调查报告,提出结构性分离拆分建议,并建议就改革《反垄断法》展开谈判。日本积极修订反垄断法,先后出台《数字平台交易透明化法案》和《关于滥用相对交易优势地位的指南》。前者规制对个人信息的非法获取和不当使用,保护消费者数据权利。后者尝试界定与规制达到一定规模的特定数字平台应对数字巨头反垄断难点,强调协同监管。

三 小结:平台、数据、算法、流量驱动型垄断行为

以Google系列案件为代表的数字平台滥用市场力量的案件勾勒出数字平台利用数据进行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基本轮廓。Google牢牢占据市场份额的霸主地位,利用混合经营,实行流量垄断和策略性合并,限制必要数据开放。后文总结了典型的平台、数据、算法、流量驱动型垄断行为。

第一,通过排他性条款,数字平台限制竞争者收集必要数据,或拒绝向竞争对手提供必要数据。 [38] 在市场上有竞争优势的平台并没有协助其他平台与其竞争的义务,故讨论是否强制平台开放必要数据需要数据是特定服务且不可或缺,拒绝开放数据将导致具备潜在用户需求的商品难以生产,或进入市场而缺乏其他替代商品的情况下。我国《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下称《指南》)规定了必要数据的四个构成要件:数据对参与市场竞争不可或缺;数据存在其他获取渠道;数据开放的技术可行性;开放数据对占有数据的经营者可能造成影响。

对于相关市场参与经营有核心的影响的数据通常是因为技术、法律或经济上的障碍,在市场上无可替代或收集困难。即使拒绝使用数据行为限制竞争,对于占据市场地位的经营者操纵必要投入要素的行为,强行加诸掌握数据的平台开放义务对创新活动的不利影响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才有适用空间。伴随数据这一生产要素的重要性走向台前,满足必需设施要件独占数据的情形日益凸显,可溯至20世纪的必要设施原则及其内在的生产要素开放本质同数据开放共享机制交相辉映,必将重现历史舞台。

必要设施原则需要满足的前提是存在两个市场。数字平台持有数据,并利用在上游市场所占据的市场力量,拒绝向下游市场的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关系的数据请求者提供商品,从而巩固下游市场的优势地位。平台拥有数据不代表必然获得市场力量,因为占有数据的在先者竞争优势极易被削弱。数据时效性价值及算法可冲淡数据量的竞争优势。可以说,平台经济一维竞争的内涵在于,必要数字平台只有在占有必要数据的情况下才能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对此,《指南》通过“平台的可替代性、潜在可用平台、发展竞争性平台的可行性、交易相对人对该平台的依赖程度、开放平台对该平台经营者可能造成的影响”界定了必要数字平台的构成要件。

第二,数据对平台竞争的影响以经营者集中案件发生最多,在过去十年中,Amzon、Apple、Facebook、Google、Microsoft,已经在全球范围内进行了400多项合并。受到实用主义影响,研究和实践采用简单直观的反垄断三大支柱,却忽视了外在现象背后的深意和相关脉络关联。市场力量的滥用行为囊括了合并,其中数据成为数字平台策略性排除限制竞争的工具。例如,2020年10月12日,虎牙宣布通过以股换股形式与斗鱼合并,腾讯将成为合并后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实际上消除了前两大竞争对手,并掌握合并后的斗鱼、虎牙拼接游戏之脑领域整合后的集中优势资源,从而能进一步提升算法力量,大幅提升对主播的议价能力。作为市场竞争的关键生产要素的数据集中后凸显网络效应,竞争对手难以处理海量数据并获得所需数据以参与有效竞争。涉及协议控制(VIE)架构的经营者集中在《指南》中明确属于反垄断审查范围,同时需要根据平台经济的各项具体指标,全面考量数据集中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也正在对该企业合并申报案件依法审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2020年12月14日公布阿里巴巴投资收购银泰商业股权案(国市监处2020 -26号)、腾讯控股企业阅文收购新丽传媒股权(国市监处2020 -27号)、丰巢网络收购中邮智递股权案(国市监处2020-28号)三起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集中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英国竞争和市场管理局(CMA)于2020年11月17日发布了《合并评估指南》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在合并评估元素中增加了实质竞争损害、非价格竞争、双边平台市场、潜在竞争与创新等,有效维护消费者权益,应对平台市场数字技术带来的合并评估挑战。

第三,即使数据并非必要数据,当数据直接作为商品时,在数据利用上存在差别限制,具备市场力量的数字平台拒绝将必要数据提供给竞争对手。对此,《指南》详述为“基于大数据和算法,根据交易相对人的支付能力、消费偏好、使用习惯等,实行差异性交易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对新老交易相对人实行差异性交易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实行差异性标准、规则、算法”。因数据汇集与算法逻辑推断目标用户群实施精密的差别定价,预测目标用户偏好、支付意愿、最高保留价格。数据利用个性化服务适时且对应的折扣促使用户购买,整体需求曲线也随之右移。 [39] 通过轻松地收集个别用户数据,如购买习惯、浏览喜好以及可接受价格范围等,数字平台设计数据驱动的算法机制收集分析行为数据以精准锁定用户,针对不同用户群作个性化定价掌握消费者剩余,辅助价格决策以获得最大收益。

算法收集与处理市场数据充当了限制竞争的有效工具,而不必通过书面沟通。《指南》列出了利用数据和算法实现协调一致行为直接或间接限定价格,以及利用技术手段、平台规则、数据和算法等,限定其他交易条件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算法成为数字平台监督竞争信息的辅助共谋工具,收集、分析数据后,算法可实时分析竞争对手的价格策略,跟进涨价;算法也增加了与机器学习和深度学习技术结合后平台无须人为干预实现共谋的可能性。

第四,通过免费服务黏性基础,数字平台得以获得稳定的海量用户,进一步整合投资、流量控制、支付、云计算、数据分析等基础性服务,控制主要合作经营者,超级平台因此成为数字革命时代的新型卡特尔。首先,数字平台依托高黏性海量用户全方位打通搜索、新闻、电商、打车、应用商店、内容分发,包括社交和金融等账号,从而获得数据市场的全盘流量入口,为流量垄断打下基础。其次,投资是数字平台在各个领域进行流量变现的重要方式。虽然数字平台对大部分企业的投资并不控股,但是借助流量形成的影响力依然可以控制被投资企业。再次,通过垄断流量入口,大型数字平台获得数据市场实际性操作系统控制权,利用具有的海量、高黏性流量分配、调控,加深流量合作对经营者的控制,同紧密合作经营者共同构成基于流量的新型卡特尔。最后,数字平台利用小程序紧密地将合作经营者锁定在自己身上,小程序无须下载应用程序解决了当前移动设备中的内存问题,单一大型数字平台迎合用户习惯,直接打开应用即可接触其聚合叠加的各类服务,从而汇集了原本在数据市场不同App中分散的流量,实现对整个数据市场的控制。

不同市场的数据交互需要通过数字平台的算法设计、修改及串接实现,从而可能获得新兴市场的特殊市场地位。此时,平台将网页内容向用户传达的必要设施是用户习惯作为信息链接入口的一种数字平台提供的服务。比如,Google Shopping(CASE AT.39740)案将搜索结果在网页进行特别排序,显著改变自身与竞争对手的购物比较服务的流量。平台、数据、算法融合下,数字平台依托海量和高黏性数据以及流量,通过资本或流量控制主要合作伙伴。大型数字平台逐渐成为网络活动的流量入口,通过算法在用户无法直接感知的情境操纵。部分流量垄断在《指南》中也有所呈现,“以搜索降权、流量限制、技术障碍等惩罚性措施,强制交易相对人接受其他商品;在平台规则、算法、技术、流量分配等方面设置限制和障碍,使交易相对人难以开展交易”。此外,流量及其限制、流量资源支持也是分析经营者对市场控制能力和限定交易构成与否的重要因素。


[1] 摩尔定律是由英特尔(Intel)创始人之一戈登·摩尔(Gordon Moore)提出来的。其内容为:当价格不变时,集成电路上可容纳的元器件的数目,每隔18—24个月便会增加一倍,性能也将提升一倍。

[2] Thomas L.Friedman,“Our New Historical Divide: B.C.and A.C.—the World before Corona and the World after”, New York Times , https://www.nytimes.com/2020/03/17/opinion/coronavirus-trends.html。

[3] Yuval Noah Harari,“The World after Coronavirus”, Financial Times (April 14, 2020), https://www.ft.com/content/19d90308-6858-11ea-a3c9-1fe6fedcca75.

[4] 吴蔚:《京东将在“新基建”升维空间中崛起》,《经济参考报》2020年4月13日第8版。

[5] 《战胜疫情 百度大数据助力科学防控》,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tech/2020-01/31/c_1125514996.htm, 2020年4月14日访问。

[6] 杨东:《共票:区块链治理新维度》,《东方法学》2019年第3期。

[7] 杨东:《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规制——基于信息工具的视角》,《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4期。

[8] 中国共产党十九届四中全会:“要鼓励勤劳致富,健全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和数据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机制……”此外,2020年4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对外公布,作为中央第一份关于要素市场化配置的文件,明确了要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提升社会数据资源价值、加强数据资源整合和安全保护。

[9]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网,http://www.gov.cn/zhengce/2020 -04/09/content_5500622.htm, 2020年4月13日。

[10] 杨东:《数字时代平台在抗疫中发挥重大作用》,《红旗文稿》2020年第7期。

[11] 杨东:《数字时代平台在抗疫中发挥重大作用》,《红旗文稿》2020年第7期。

[12] 杨东:《发挥数字时代优势战疫情 推动经济社会正常有序》,《经济参考报》2020年3月10日第7版。

[13] 杨东:《数字时代平台在抗疫中发挥重大作用》,《红旗文稿》2020年第7期。

[14] 杨东:《以区块链技术应对重大风险事件》,《学习时报》2020年3月20日第3版。

[15] 王琦等:《让城市更聪明更智慧——习近平总书记浙江考察为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重要遵循》,《光明日报》2020年4月5日。

[16] 杨东:《数字时代平台在抗疫中发挥重大作用》,《红旗文稿》2020年第7期。

[17] 杨东:《区块链 +监管 =法链》,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第5页。此外,笔者2018年5月在《中国社会科学》发表论文《监管科技:金融科技的监管挑战与维度构建》,提出金融监管从双峰到双维的理论框架,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论述。

[18] 杨东:《监管科技:金融科技的监管挑战与维度建构》,《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5期。

[19] 谭德塞·阿达诺姆(Tedros Adhanom Ghebreyesus),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

[20] 2019年中国国际数字经济博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向大会致贺信。习近平指出,“当今世界,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日新月异,数字经济蓬勃发展,深刻改变着人类生产生活方式,对各国经济社会发展、全球治理体系、人类文明进程影响深远。中国高度重视发展数字经济,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指引下,中国正积极推进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引导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希望与会代表深化交流合作,探讨共享数字经济发展之道,更好造福世界各国人民。”

[21] Token,一种计算机用语,代表权益的证明或一种标记标识。目前其含义不足以表达基于移动支付的技术产生的货币相关的数据与流量数据的价值,尤其是数字经济时代最大的价值体现就是数据。

[22]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民族历来是爱好和平的民族。”“在5000多年的文明发展中,中华民族一直追求和传承着和平、和睦、和谐的坚定理念。”“中华民族的血液中没有侵略他人、称霸世界的基因,中国人民不接受‘国强必霸’的逻辑,愿意同世界各国人民和睦相处、和谐发展,共谋和平、共护和平、共享和平。”《走向人类命运共同体》,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leaders/2019-11/24/c_1125268369.htm, 2020年4月16日。

[23] 杨东:《对超级平台数据垄断不能无动于衷》,《经济参考报》2019年6月26日第8版。

[24] 刘权:《网络平台的公共性及其实现——以电商平台的法律规制为视角》,《法学研究》2020年第2期。

[25] George J.Stigler,“Center for the Study of the Economy and the State,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Booth School of Business”, Committee for the Study of Digital Platforms Market Structure and Antitrust Subcommittee Report, 2019, pp.49-56.

[26] 历史唯物主义基本观点认为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对生产力具有能动的反作用,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的发展。“人们所达到的生产力的总和决定着社会状况。”(《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32—533页。)

[27] 魏旭:《马克思的产业升级思想及其对当代中国结构转型的指导意义》,《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8年第6期。

[28] 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20年3月30日发布的《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

[29] 刘玉奇、王强:《数字化视角下的数据生产要素与资源配置重构研究——新零售与数字化转型》,《商业经济研究》2019年第16期。

[30] 对于数据利用主体代表性研究有王利明《数据共享与个人信息保护》,《现代法学》2019年第1期;张新宝《从隐私到个人信息:利益再衡量的理论与制度安排》,《中国法学》2015年第3期;等等。

[31] 杨东、臧俊恒:《数字平台的反垄断规制》,《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2期。

[32] Maurice E.Stucke,“Reconsidering Antitrust's Goals”, Boston College Law Review, Vol.53, No.551, 2012, p.551.

[33] Lina M.Khan,“Amazon's Antitrust Paradox”, Yale Law Journal , Vol.126, No.710, 2017, p.756; Joshua D.Wright,“Abandoning Antitrust's Chicago Obsession: The Case for Evidence-Based Antitrust”, Antitrust Law Journal , Vol.78, No.241, 2012, pp.241-243.

[34] 陈兵:《大数据的竞争法属性及规制意义》,《法学》2018年第8期。

[35] 白川聖明「デジタル·プラットフォーマー規制について~プラットフォーマ(実務家)の観点から~」公正取引824号(2019年)64頁参照。

[36] Daniel L.Rubinfeld & Michal S.Gal,“Access Barriers to Big Data”, Arizona Law Review , Vol.59, No.339, 2017, pp.375-377.Kenneth A.Bamberger & Orly Lobel,“Platform Market Power”, Berkeley Technology Law Journal , Vol.32, No.1501, 2017, pp.1073-1075.

[37] 关于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据价值实现的共票(coken)制度,Dong Yang, Blockchain and Coken Economics : An Original Data Theory from China, A New Economic Era , AuthorHouse Press, 2019.

[38] 比如,微信拒绝飞书的会议链接,腾讯并未给出合理的理由或存在明显的证据证明其行为在推动创新或者提升消费者福利上带来积极作用。在国内平台竞争案例中,通过技术端口的流量拒绝交易,阻碍了对天猫、虾米、快手、字节跳动、飞书等不同公司的不同产品的数据开放和共享,影响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评价贡献,凸显了平台经济时代的流量竞争的法律风险。

[39] 大数据杀熟就属于差别待遇的一种类型,指的是同样的商品或者服务,老客户看到的价格比新客户要贵。大数据杀熟背后是数字平台根据收集的综合数据建立用户画像,然后向用户推荐个性化的产品、服务和相应定价。用户在携程App购买机票,第二次搜索时发现点击的同一行程机票,不仅票源紧张,而且价格也比第一次搜索时高出很多,而同期航空公司官方App不仅票源充足,而且价格低近20%。 iY5f5rbC+d7cFkmx5RdqcgAPQlzKhOEvAOxk8EDBlzEVdgmTn+YsUMq0u0IPLfv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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