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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百年变局与数字经济

人类文明发展史纵横千年,千年历史长河中处处是与疾病斗争的印记,在新的时期,人类依然坚持不懈地与病毒顽强斗争,在此期间,人类的抗争也触发了社会的变革,从陌生到了解,从混沌走向文明。如今新冠肺炎疫情仍未被完全消灭,全球范围的疫情防控态势证明我们正处于时代的裂变期,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蝴蝶效应呈现扩张趋势,任何事件均可能被迅速放大蔓延以至席卷全球,带来全球性危机,各国的利益相互交织,当风暴来临时,没有一个国家可以独善其身。疫情是世界发展的不安定因素,而后疫情时代则充满未知、机遇与风险,疫情不仅使世界政治秩序与国际政治格局产生巨变,也打破了长期以来地位稳固而森严的全球化经济产业链,加剧了不同意识形态、思想观念与社会制度的对立。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公共安全危机不仅在物理意义上蔓延,更是跨越各个层面向政治、经济、安全乃至社会延伸,对全人类都产生了各种语境含义下的影响,使国际政治经济格局产生革命性变化,也为百年变局中的全球治理体系刻下深深烙印。

一 直面数字时代的人类反思

这是最好的时代也是最坏的时代。为何如是说?因为每次重大的技术变革,都会促成社会的大转型,驱使着人类文明走向更高阶段。那么这一次的技术变革也不例外,其可能带来的转型有几个特点。

第一,变革中的角色嬗变。这一次转型人类不是被动的,而是深度参与的,甚至有可能是在未来引领的;第二,之前的数次科技带来的社会生产关系革命都是以数字“一二三”来代替的,但是这一次的工业革命我们可能没有办法仅用一个数字来表达,现在预判它带来的变革的广度和深度还为时过早。在这样一个发生重大技术变革,甚至是整个社会样态可能被颠覆的时代里,我们可以发现,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一系列技术的发展,赋予机器与人的关系以更多的可能性。过去那种简单的,或者说人机分开的劳动模式,发展至现在人机结合甚至是人机混合的劳动模式,其间需要复杂计划和逻辑推理。法律在这个过程中会成为一个不可或缺甚至是非常关键的角色。

首先,新技术对于职业发展而言,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给法律职业带来了非常多的便捷,如电子证据、电子存证、系统化的法律法规检索、案例检索。但另一方面,它为法律职业生态带来了巨大的挑战。我们原来以为机器取代的只是蓝领工人,后来发现机器取代的主要是白领工人,相比之下,蓝领工人和机器在这个新技术时代受到的冲击远远不如白领阶层大。所以,对于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来讲,应具有很迫切地重新思考职业定位的需求。

其次,新技术时代带来的重大的改变,我们可能更多地喜欢从工具主义、工具理性的角度去思考,更重要的是我们要意识到疫情的冲击给我们带来的对生活样态的理解。我们会发现新技术会改变我们的生活样态。虽然我们现在还处在变化过程中,但可以想象,新技术将重塑我们的生活样态。那么法是什么?法就是来自生活样态的一种提炼出来的规范形式。生活样态改变了,法也必然发生变化。

再次,这时候我们要去理解新技术对法律的影响。比如说从立法角度来讲,如果不能对我们人、社会以及我们的生活空间做一些新的定义和新的合法的设定,法律很有可能会成为新技术发展的障碍。尽管中国改革开放才40余年,立法都是新的,但是新的立法并不等于它不是新技术意义上的传统的构成了新技术变革的需要被革命掉的力量。

然后,我们要真正地深入思考,甚至重新去思考来自早期现代西方的一系列的基础性观念。最简单的,比如说“人”,虽然大家知道现在什么样的人是一个合法存在的人,但是我觉得我们马上就会面临一系列的这种挑战。这个挑战,可以说你的观念够不够开放,也可以说你的理论够不够深刻。那么在这样一系列问题下,现在最典型的问题就是空间问题,可以发现中美之争,表面上看似乎还是传统的所谓地缘政治背景下中美之间的“世界第一”的位置之争,然而这种来自传统的国际关系学者的判断是非常糟糕的。实际上所谓的5G之争,就是谁占领新空间、“新大陆”,谁就有可能占据世界领先的地位。而对于没有占据空间和地位的国家来说,它不是第一的位置保不保的问题,而是它还能不能站在新的技术时代前沿的问题,是能不能问鼎的问题,这是传统的以地缘政治为主要知识思考的学者所不能看到的。

最后,技术进步的步伐是无法阻挡的。技术进步可能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其实这个结论并不鲜见。从第一次工业革命的火车、内燃机机车发展以后,人类对于技术进步的恐惧、欢呼和拥抱是同时发生的。对于法律人来讲,如何在人工智能技术快速而不可逆转的潮流之下,发挥我们的积极作用,甚至能够发挥一些在某些领域的引领和主导作用,就需要我们群策群力,不断地深入思考,给这个社会提供有价值的法律公共产品。我们有可能看到中国的法治发展,它不再是简单地模仿或者是崇拜西方的依法治国观念,它不再是我们不断去抄袭,而是我们也可以按照自己的新技术去改变的这样一种生活样态,去思考中国怎么样更好地发展自己,法律怎么样更好地为普通人的生活提供保障。这些是我们今天思考新技术,以及新技术带来的对法律的挑战时,应该共同去研究和探讨的深刻的问题。所以,新技术时代使得中国人开始了面向人类的思考,而不仅仅是面向中国人的思考。

二 新冠肺炎疫情界分了工业经济与数字经济

2020年伊始,新冠肺炎疫情肆虐,给全世界经济造成重大损失。在本次疫情中,世界各国政府机构、各大国际组织采用先进技术,为防疫抗灾行动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持,在人、财、物的整合调配与救灾物资的分配、善款的募捐与使用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同时,现有治理模式和管理方式在应对疫情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引起了全球各界人士的反思。

无可置疑的是,此次疫情对人类发展具有深远影响。2020年3月17日,托马斯·L.弗里德曼(Thomas Loren Friedman)在《纽约时报》发表专栏文章《我们新的历史分界线:“新冠前世界”与“新冠后世界”》,认为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历史意义重大,甚至可以类比“公元纪年”的“公元前和公元后”的历史分期。同时,该文指出指数型增长对人类社会有巨大影响。一方面,如果不加以控制,指数增长会使流行病等事物持续不断地翻番再翻番,给人类带来灾难;另一方面,指数增长也可以推动人类社会发展,例如,计算机的算力始终遵循着摩尔定律 [1] 而发展,而这种强大的算力将加速新冠肺炎疫苗的研发。 [2]

尤瓦尔·N.赫拉利(Yuval Noah Harari)于2020年4月14日在《金融时报》发表文章《新型冠状病毒之后的世界》(The World after Coronavirus)。赫拉利在文中指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投入的部分新技术将会对未来社会的走向产生极其深远的影响。比如,在应对疫情过程中,生物特征监控技术被广泛应用,有人担心由此会建立起严密的监控制度,损害民众的基本权利。但同时也认为,新技术与公民权利并非绝对的对立关系。新技术不仅可以建立严厉的监督和惩罚机制,也能够用来促成公权力与民众的良性互动,保障和扩大公民基本权利。具体来说,可以通过向公众开放、共享监测数据,为其提供科学的健康指南,令其对科学、公共权威和媒体产生信任,在保障民众基本权利的前提下,使其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达成与政府的合作。 [3]

这些论述都承认新冠肺炎疫情会对未来社会的走向产生十分重要的影响,并提出了许多有力的佐证。但就目前看,可能存在如下不足。首先,有些文章分析问题的层面不够深入,浅尝辄止,没有意识到疫情背后复杂的政治、社会、文化、制度等深层次的问题;其次,缺乏分析工具,即一些多从自身经验分析,缺乏有力的理论指导;最后,有的观点试图借助历史来支撑自己论证,但只着眼于近几十年发生的事件或者简单地以纪元前后划分来类比,缺乏人类几百年甚至上千年发展变迁的“大历史观”和科学史观。综上所述,新时期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需要树立大局观,尤其是需要立足于纵览整个人类发展过程的宏观视角、宏观维度以及宏观框架的基础之上,以实现推进技术创新、生产要素的演变、组织架构与制度的变革的目的。人类社会经历了五次大迁移,其中,第四次的迁移是人口由农村向城市集中流动,工业经济取代了农业经济在社会发展中的主导地位,工业经济的标志性特征是大城市的形成以及城市群的大量涌现,人口与工业产业大量集聚在城市,这是工业化带来的社会变革。而目前我们正在经历的第五次社会迁移,则是数字经济时代的社会变革,从线下到线上,从实体到虚拟,这是工业社会向数字社会转型的过渡时期,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发挥着重要价值。工业经济时代的技术,开掘出了埋藏在地下的石油资源,并加以有效利用,极大地促进了工业经济、工业社会的发展。可以说,石油推动了过去几百年人类社会工业经济的快速发展,而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就相当于工业革命时代的石油,是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随着数字经济的不断发展,数字经济平台开始发展壮大,并逐渐延伸至传统经济领域,扩大了数据发掘的范围并深化了数据的价值,进而又对数字经济发展起到反作用。

以中国乃至人类社会几千年的历史维度去审视此次疫情时,我们发现,疫情虽然对人类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对中国乃至世界经济发展带来巨大的负面作用,但是,它同时也助推“数据地球”的加速形成,进一步加快了新技术以及新技术所产生的新业态、新组织、新产业的发展和超级数据平台的形成,最终成为从工业经济、工业社会进入数字经济、数字社会的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历史分界线。

三 疫情叠加下的数字经济的发展现状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于全球数字经济的高速发展期,纵然疫情给人类社会带来沉重的打击,客观上对于人类迈入数字经济时代也起到了加速推动作用。因此疫情的暴发虽然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但是作为分界线,在划分工业经济时代与数字经济时代中具有历史发展的必然性。疫情防控期间,多种类型的新技术被正式投入,如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5G、物联网,这些技术应用的广度与深度也大大提升。借助上述数字新技术,促成了全球范围内的数据爆发,数据作为人类社会发展中的新型生产要素,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数字经济平台,是一种以收集、分析数据为主要运作方式、通过数据的处理创造价值的新型的经济组织,在此次疫情防控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而平台的内涵不仅包括经济意义上的发展,也涉及公共事业的建设,尤其是与政府治理紧密结合。数字平台通过其技术优势在疫情防控中发挥了统筹安排、信息传递与处理等多样化的功能,有效提升了政府治理水平。无论是宏观法律结构的研究,还是法律理论的研究,通常局限于市场经济的主体——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以及“看得见的手”——政府之间的内部联结,当数字时代来临,数字平台成为新的市场参与者,传统的法律监管体系也应作出相应的针对性调整。数字经济时代对于技术基础、生产要素、组织结构、法律监管体系均提出了较为前沿的要求。至今,这些要求在后疫情时期已经基本实现,而疫情作为工业经济时代与数字经济时代的分界线,其在历史发展中不可忽视的地位更为凸显。

(一)技术集群与生产关系重构

1.技术集群变革加速社会变革

疫情防控过程中,新一轮的技术变革正在加快,而且形成技术集群的大爆发。在人类文明千年进程中,科学技术从未如此深刻地影响国家的发展与前途命运,更从未如此地与人民生活福祉息息相关。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之间相互影响、融合,形成了一系列新技术集群,从而使得人类从工业经济时代迈入数字经济时代。如此大规模的技术集群融合、迭代、创新、爆发,带来了生产力的大发展,在人类历史上尚属首次,是数字经济时代确立的重要标志。

在此次疫情中,数字经济时代的各项新技术得到了更为广泛和深入的应用。例如,此次防疫过程中,人工智能技术发挥出色。京东的智能大脑通过智能规划大脑快速制定临时应急物流方案,实现重点地区订单优先生产,智能调度大脑推进车辆直达求救援一线,实现疫情防控期间的有序、及时、高效率的物资运输,人工智能的无接触配送降低疫区配送人员在高危环境下配送时被感染的风险,京东物流从全国各地抽调智能配送机器人驰援武汉,助力抗疫前线,实现智能配送机器人配送常态化运营。 [4]

5G技术在防疫中同样承担着重要的角色。通过5G 技术24小时不间断远程直播,全国以亿计数的“云监工”共同见证了武汉火神山医院与雷神山医院从无到有的建设全过程。5G+医疗、5G+热成像筛查、5G+人工智能等在疫情抗击中卓有成效,专家通过“云连线”对偏远地区的患者进行远程问诊;通过热成像和人脸识别等技术,可以在人群密集的地方迅速筛查体温异常者并上传至信息平台进行信息共享,有助于及时处理特殊情况与进行轨迹追踪;而人工智能在医院的大范围使用,可以减少医护人员的工作量,并有助于降低交叉感染的风险。此外大数据技术也在此次防疫中广泛应用。百度地图迁徙大数据进一步明确了离开武汉的人口流向,并以热力图的形式显示实时人口流量密度,指导用户出行,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信息透明,也为公众健康防护提供了基础性指导服务。 [5]

从以上高新技术在疫情应用的实践可以看到,新技术正成为疫情防控中的中坚力量,为此次“抗疫”的胜利提供了坚实的技术支持。同时,疫情也加速了新技术应用与研发的深度与广度。一方面,这些新技术在疫情防控期间得到广泛应用,加速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科技突破,如疫苗研发、生物科技等;另一方面,出于应对疫情的需要,各种数字化场景也比疫情之前更加丰富、多维、多元,使数字化趋势触及更为广阔的领域。

综上,新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密集创新本就是数字经济的重要标志,而此次疫情成了这种趋势的巨大推力,既催化了这些技术本身的研发与应用,又拓宽了各种数字化场景,使人类正式进入数字经济时代。

2.区块链:重构生产关系的重要工具

区块链作为数字经济时代最具代表性的技术之一,除了是构成数字经济时代的技术基础之外,还是重构数字经济时代中生产关系的决定力量。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次疫情中,区块链技术在舆情监控、物资管理、数据共享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加速了其对生产关系的变革。

从工业时代到数字经济转变过程中,生产力是最根本的。技术的发展加快了人类社会从工业经济时代到数字经济时代的转变,每一个伟大时代的转型都离不开技术的支撑,这也印证了马克思提出的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新技术的突破发展,会对生产关系变革产生巨大的推动力,而新的生产关系会反作用于生产力。中国改革开放40多年间,重视技术的发展及技术与制度的结合,所以在20年间就打下了工业经济的基础,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大胆的制度革命和制度创新。所以,技术和生产力固然重要,只有科技发展和制度革新并行并轨、同步同行,才能推动人类社会向前突破。

新技术发展必须以生产关系的革新为依托,而区块链是推动生产关系革命的重要力量。区块链技术的革新性表现在对于生产关系产生变革,即从技术基础出发,重构政府治理模式、监管体系、法律规则,进而使得人与人之间利益分配关系得以调整。因此与互联网、人工智能相比,区块链不仅是一种单纯的技术,而且是一种能够改造提升旧生产关系,促使规则重构的基础性技术与观念的革新力量。 [6] 在新一轮科技革命之际,区块链优势的发挥能够促进生产关系更好地适应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发展,与传统的大数据等技术相比有更深刻的革命性意义。甚至有人将区块链比作通往数字经济时代的“通行证”“金钥匙”。抽象层面,如果人工智能带来生产力的跃升、大数据带来生产资料的进化,那么区块链就是生产关系的巨大革新。一方面,区块链为人工智能、大数据技术提供基础支持;另一方面,区块链为人与人的生产协作关系带来了变革,改变了传统的股东垄断利润的局面,赋予一般消费者与普通劳动者等数据提供者更多利益分配的机会,提升了整体生产协助、利益分配的公平性、平等性。因此,区块链技术的本质价值在于其革命性理念对于生产关系的重构。

区块链最早是应用于比特币的底层技术,它是从比特币上开始引领变革,是从货币和金融这种最复杂最困难的领域进行突破。目前区块链作为全新的去中心化技术,凭借其将互联网的“信息”附加以“价值”的能力,获得了全球范围的广泛应用实践。区块链技术对于推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也有所作为,这也成为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10月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中组织学习区块链的重要原因。区块链是一种可编程的分布式的计算机技术,各个节点接入,它是自动化的、分布式的、可编程的。例如以太坊,就是一种新型的数字经济时代的新型经济组织,它的性质类似于一个平台,而平台这种经济组织方式的创新,在数字经济中发挥了巨大作用。

具体而言,区块链主要在“信任”领域具有突破性革新。区块链技术能够从客观上改变传统权力让渡式的信用创建模式,利用算法直接在机器间建立信任网络,以技术作为新的背书形式取代传统的中心化信用模式。区块链能够创造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成为一种信息工具。过去几千年来,战争和病毒等往往对人类社会造成很大危害,根本上就是因为缺乏信任,而缺乏信任的根本原因在于缺乏信息的工具,笔者2015年在《中国社会科学》发表文章提出“信息工具”是用以解决信任问题最根本的方法,信息工具的突破发展,使得信息更加畅通,数据管理更加便捷高效。 [7]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在举国动员的防控过程中暴露出了社会治理存在的顽疾,尤其是在信息披露以及信息的上传下达渠道方面,政府治理的效率与透明度在疫情期间面临巨大挑战,物资集中后分流调配能力不足等问题反映了当前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存在的一系列体制机制弊端以及现实中存在的治理能力短板。其根本问题在于信息流通渠道的堵塞和数据共享机制的不完善不健全,从而导致政府管理无法形成统一的、有效率的整体,内部的横向与纵向无法互相联通。区块链蕴含着重塑生产关系的力量,是一种新的信任工具,是数字经济时代具有标志性的技术。面对疫情防控,区块链在舆情监控、物资管理、数据共享中都蕴含着巨大潜力。目前各地区块链的相关应用已开始成熟和落地,标志着价值互联网的逐渐形成,新的信任方式得到建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得到重塑,进而确立数字经济和数字社会时代。

(二)生产要素的历史性:数字经济时代的数据

依据马克思主义原理,根据生产力的发展状况,可以将社会历史划分为不同阶段,其中不同历史阶段占主导作用的生产要素有所不同。依据生产要素理论,主导生产要素是某一历史阶段经济发展主要依赖的生产要素,其能够代表该历史阶段经济发展的特性,并且成为经济发展的主要物质资料基础与增长的核心动力。同时,主导性生产要素并非一成不变的,它也会伴随经济发展阶段的提升,逐步自下而上地演进。

农业经济阶段,主导生产要素为土地,交易手段与市场的发育程度决定了土地生产要素的流转、组合。工业经济阶段,市场交易等经济活动从性质上发生了转变,因此产品也发生了结构上的转变。20世纪科学与工业结合的经济阶段,新技术主导的生产方式取代了传统工业的生产方式,数据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权力博弈下的新利益分配格局也随之产生。全球范围内数据的流动、分享、加工处理愈加频繁,“数据地球”正在逐步形成。如今,数据已经取代工业经济阶段的能源要素,成为新的生产要素,标志着人类进入经济时代。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上,数据作为生产要素被首次公开提出 [8] ,这一重大动向将对数字经济发展起到重要的导向作用,指引社会各界更加重视数据要素,珍惜数据本身的价值,体现了数字经济时代的新特征。 [9]

数据已成为数字经济时代的核心生产要素,能够创造巨大价值并进行高效配置,其重要性已远远超越了劳动、土地、资本、技术等传统生产要素。当下,数字经济蓬勃发展,以数据生产要素为基础的数字平台,依托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5G、物联网等新技术优势,正从数据中源源不断地创造价值。在此次疫情中,各种数字经济平台发挥了巨大作用,为抗击疫情取得阶段性胜利做出巨大贡献,并且避免对经济产生较大影响,对其起到支撑性的稳定保障作用。在此过程中,数据的价值得到了更好的释放,并得到了更为高效率的配置。这标志着以数据为核心的数字经济时代的正式确立。

(三)数字时代下的组织结构与监管体系变革

1.数字经济平台成为数字社会核心的新型经济组织

数字经济平台属于新兴概念,可以理解为以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算法等技术为依托,通过跨时空对各类信息主体的链接,综合性地实现提供信息、搜索调配、社交、金融等服务的一种经济组织。数字经济平台能够使不同的数字生态实现联动,制定交易规则、维护交易秩序,并且通过采集、利用、共享多主体数据,实现信息流、资金流、物流的汇集,提升交易效率,最大限度地发挥数据生产要素的潜在价值。此外,数字经济平台还能够在经济领域以外有所作为。由于其事实上融合了企业、政府、行业协会、公益组织等市场功能与公共属性,因此能够成为对国民经济起支撑作用的新基础设施。 [10]

随着数字经济平台的多元化,各类新经济模式陆续出现,如众筹、众包、众扶、共享。人类文明的进步与技术创新,制度创新息息相关。其中技术创新能够有效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为制度的创新奠定物质基础,而制度创新反过来又释放了技术革新的内生潜力。因此,无论是产业变革,还是人类文明进步,都始于技术创新,终于制度创新。在新技术引领之下,数字经济平台融合企业、市场功能,必然在此规律的发展之下步入历史舞台的中央。 [11]

未来,数字经济平台将继续以革命性的力量对传统经济产生冲击,并借助以区块链为核心的技术运用,从根本上颠覆并创新传统的经济体系。新技术的突破性发展能够使得需求者与供给者更加紧密而广泛地结合。此外,数字经济不仅能够通过引入数字因素带来基础技术的进步,还能够从生产端到消费端进行全流程变革,重塑开放、平等、共享的新经济格局。

在整个疫情防控过程中,数字经济平台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由各大数字经济平台积极参与的商品配送、信息聚合、资源调配、资金支持等一系列工作便在特殊时期承担起疫情防控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稳定器的基础性作用。具体而言,有以下六种数字经济平台类型:一是电商平台数字生态体系,如淘宝、京东、盒马、菜鸟裹裹、顺丰快递等;二是数字信息交互平台,如微信、抖音、微博、飞书等;三是数字定位出行平台,如高德地图、哈啰单车、滴滴出行等;四是数字金融平台,如蚂蚁金服、财付通、京东金融等;五是在线远程服务支撑数字平台,如腾讯会议、丁香医生、阿里健康等;六是技术支撑数字平台,如阿里云等。 [12]

防控期间,这六大类数字经济平台发挥了重大抗疫作用,从信息聚合、数据共享的数据服务,到物资流转、精准定位的物联网支持,再到普惠金融等金融支持服务,甚至是情感表达、正能量传播等情感支持方面,都发挥了促进复工、网络办公、稳就业保民生等重要作用,为抗疫的阶段性胜利与中国经济的稳定提供了重要的支撑性保障作用。另外,在全民抗疫的大背景下,平台经济的广度与深度快速加强和提升,成为人类迈向数字经济时代的主导力量。

2.政府平台化: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组织表达

数字经济平台已经成为新的生产力组织方式,并且在实际运行中积累了大量公共数据。数字经济平台能够与政府、公益组织、行业协会展开多层次、多样化合作,有效促进民生发展。因此,政府等公共属性的部门在数字经济时代也往往会通过平台实现其部分职能。

搭建平台政府,需要挖掘区块链、算法、大数据等新技术的充分利益,以此打破时空限制,链接各类主体,构建联动交互的政府内部信息共享体系,充分发挥数据生产要素潜能,融合不同主体的公共属性,提升国家治理的支撑稳定作用。

本次抗疫中,平台政府能够实现六大数字经济平台的联动,借助区块链可追溯的特性,将其应用于物联网的关键物资防伪溯源和分配管理工作中,确保全流程有据可溯,以期建立健全权责明确、安全可控的关键物资管理系统。其中红十字会等公益组织也能够选择展开与数字经济平台合作,开辟民间捐助路径,强化与民间捐助平台的数据匹配对接,综合优化“人—财—物”匹配机制,为全社会参与抗疫提供重要平台。 [13]

平台政府能够借助区块链技术加强数据开放共享、互联互通。由于区块链自身属性的特殊性,以区块链作为底层架构核心技术,能够为政府内部不同部门间的实时信息数据交换机制的构建优化提供可行路径,进而在抗击疫情等重大实践中构建实时获取真实可靠数据的核心政府节点,确保事件核心部门内部之间及对外的公开透明沟通,推动重大事件“全国一盘棋”的制度构建。 [14]

在笔者的推动下,2018年11月湖南省娄底市借助区块链技术在不动产交易的环节实现了数据共享。娄底市采用的区块链技术将政府内部部门之间的森严层级打破,将各部门通过联盟链的方式进行链接,将去中心化的模式架构应用于政府内部,取代了原有的中心机构,不仅促进了原各中心机构的职能的高效运行,更推动了数据在内部多部门多领域之间无障碍的数据流通,打通了数据信息上传下达的渠道。正是通过这样一种方式实现全中国第一个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系统的形成,这真正帮助地方政府实现了从土地财政到数据财政的国家突破。战疫工作纳入该数据流通模式,同样有利于决策与执行机构内部数据流动的畅通、准确、透明、即时。

区块链技术和政府管理的关系非常紧密,绝非仅仅用于政府数据共享。将区块链技术与政府管理结合起来,通过数字化、信息化的手段,实现政府办公的自动化、程序的优化、管理的平台化。智能合约是一种在满足特定条件时,自动执行的计算机程序,其基本原理是把传统合同的条款编制成一套计算机代码,各方签署后自动运行。它将合同的基本条款和逻辑思想,编制成一套计算机代码,只要双方认可,就可以自动履行,大大减少了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因此,要实现智慧政务和政府管理方式的变革,就必须通过技术手段,重视技术在政府管理监管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目前,已经有通过政府平台的实践,并在抗击疫情中起到了重要作用。2020年3月29日至4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考察时指出,杭州城市大脑开展的“数字治堵”“数字治城”“数字治疫”,也充分利用区块链、云计算等新技术以强化城市管理,改进运营模式,并实现城市管理理念创新。 [15]

疫情在对国家治理能力提出挑战的同时,也为其提供了发展的动力。此次疫情加速了平台政府的形成,“数字化—智能化—智慧化”的演进路径有效推动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标志着数字经济和数字社会时期的确立。

3.数字经济法律监管体系初步建立

从工业经济、工业社会到数字经济、数字社会,人类社会正在经历几百年不遇的伟大变革和伟大转折,必然诞生伟大的法律。在数字时代的浪潮下,围绕科技与法律应进行更加精细、更加丰富的研究,科技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以及在技术蓬勃发展的前提下,新的技术应用的具体场景会产生新的法律主体、新的法律客体,新旧法律之间会如何交替变更,以及如何应对新技术、新智能给社会带来的冲击,种种皆是数字时代背景下亟待解决的问题。在这之中,新技术为传统工业生产环境与经济业态的变革产生的影响尤为重要。数字经济时代需要监管体系从构建到理念的优化,中国目前在此方面已经取得国际性突破。例如,2019年正式实施的《电子商务法》,在世界范围内第一次通过法律规定正式确立数字经济平台法律主体地位,同时第一次正式为电子支付平台规定“双边市场”特性。 [16] 再如,《民法典》人格权独立成编,《反垄断法》修订,都是法律领域对于数字经济时代变革的积极回应。

放眼世界,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美国《加州消费者隐私法》(CCPA)等都是为了应对数字经济时代的变化,对现有法律体系进行的升级再造。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传统的法律与监管在面对新技术时明显遭遇困境,对此需要引入技术本身作为工具,提升监管能力。例如,笔者提出“以链治链”,对区块链监管模式提出方式与理念的创新。具体而言,可以借助区块链技术而非将其排除在外,建立“法链”(RegChain)实现去中心化的新型监管模式,构建有效性较高的内嵌型、技术辅助型新规制体系,解决政府与市场的双重失灵。 [17] 例如,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共享账簿具有实时性、透明性的特点,因此监管者能够利用其及时识别恶化趋势并予以回应。再如,将监管合规系统内嵌于区块链系统,利用技术治理的方式取代传统监管理念,以应对新兴技术的潜在风险挑战。 [18]

总之,区块链等新技术结合后所诞生的技术集群对于现有法律体系具有颠覆性创新价值,无论是法律主体、法律客体,还是法律关系,都会面临实质性突破。然而,面对新技术的挑战与新问题的解决,必须遵循法律领域的基本逻辑,与法律要素的要求相符。以电子商务为例,新技术驱动伴随着电子商务平台经济这一新经济业态的产生,因而需要新的法律制度呼应电商主体这一可能的新的法律主体以及平台掌握的数据这一可能的法律客体。此外,新技术背后新型法律主体、客体关系也会诱发一系列新的问题,如电子支付问题、数据垄断问题、市场优势地位问题、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数据利用问题等。当然,后疫情时期数字经济得到更为长足的进步,其未来的发展与巩固需要更为完善的制度保障。可喜的是,我们正在目睹当下法律体系对新挑战的积极回应以及数字经济的更高层次发展。

四 中国发展数字经济的显著优势

在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我们集全国之力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国内疫情得到了有效遏制。同时,我们看到中国正在为世界输送宝贵的疫情防控经验,中国的疫情防控工作为世界疫情防控事业做出重要贡献。谭德塞·阿达诺姆认为,面对新冠肺炎疫情,中国凭借自身的制度优势,行动之速、规模之大,在世界范围内都极为罕见,宝贵经验值得各国学习借鉴,以更加有效地取得全球防疫攻坚战的胜利。 [19] 他呼吁有关各方积极学习中国疫情防控的宝贵经验,疫情防控的“中国模式”正源源不断地帮助各国更好地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值得关注的是,在疫情防控期间,人类文明加速从工业社会向数字社会过渡,中国更是成为推动这一变化的中坚力量。目前中国已经处于数字经济爆发期,具备制度、理论上的优势,组织优势也越发明显。不论是中国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还是共票理论引导下的数字经济发展的理论优势,数据要素成为核心生产要素,促进中国社会发展乃至人类文明从工业时代向数字时代演化,数字经济也成为全球经济的重要动力,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也必然受到数字经济的积极推动并得以加速实现。

(一)制度优势:举国体制下的数字经济发展加成明显

在来势汹汹的疫情面前,中共中央、国务院高效统一的领导与英明决策发挥着关键作用——全国迅速抽调各方医疗力量驰援湖北、驰援武汉,迅速实施有效的城际管控措施,动员全国人民戴口罩、不聚集,为抗击疫情打了一个漂亮的“首战”。在随后长达三个月的时间中,通过以钟南山院士为代表的各方医疗专家昼夜辛勤的医学攻关,通过来自祖国各地医务工作者的不懈努力,通过灾难面前人与人之间心连心的守望相助,疫情得到有效的控制,全国上下无不为之振奋。

面对如此浩大的工程、如此艰险的斗争、如此严峻的形势,正是由于中国共产党强大的领导组织能力、卓越的全民动员能力与物资调配能力,才能快速集全国之力、汇全民之智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从本次战疫的胜利中我们能够切实体会到,与西方政党制度相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巨大优势。疫情将该制度红利以较大的程度进行释放,未来更需要发挥制度优势,集中力量把大战打好、把大事办成!

数字经济平台也在这次“大战”与“大考”中起到关键作用,并助推中国数字经济持续发展。在此次疫情中,数字经济平台分析数据流、信息流、人流与物流,组织各方实现资源的有效对接与精准发力,将有限的资源调配到合适的目标群体上,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解群众之所困,帮助群众足不出户便可解决生活所需问题,帮助医院不费周折便可解决资源调配问题,为集聚全国之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立下汗马功劳。同时在中国经济面临下行压力之时,数字经济平台更是借助普惠金融、互联网金融等形式,不断发展中国的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一解诸多企业燃眉之急,更是在数字经济领域积累发展经验、迭代发展模式、实现发展超越!如今中国的数字经济平台正成为世界瞩目的引领新数字经济发展的核心力量!

可以说,以《电子商务法》为代表的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在反映中国特色、体现中国智慧的同时,推动我国发挥了巨大的制度优势,也为我国战胜疫情,进一步发展数字经济做出卓著贡献。2013年,依全国人大财经委的组织,中国正式启动了对于《电子商务法》的立法讨论,在五年间反复调研、论证、讨论、征求意见,并终于在2018年8月正式通过《电子商务法》,在2019年1月正式实施。作为起草专家组成员,笔者参与立法全程,负责电子支付、反垄断竞争法等相关具体条款的起草和研究工作。《电子商务法》在世界范围内第一次以成文法的形式为数字经济平台确立法律主体地位,在《电子商务法》种种创新理念与举措之下,中国数字经济平台才能够茁壮成长并且在此次疫情防控期间发挥重要作用,释放中国数字经济红利与制度红利,更加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应有的制度自信。

平台的稳健发展离不开制度优越性。制度自信是平台经济发展的最重要支撑,不论是个人发展还是平台企业的进一步做大做强,都离不开优越的制度保障。需要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指引下,在中国进入新时代这一转折点,坚持推进全国各行各业“放管服”改革,遵循经济规律,聚焦数字平台经济未来发展,以期释放市场活力,强化政策引导,创新监管模式,落实监管新要求。例如,中国在数字经济背景下提出应当致力于完善市场准入条件,营造数字经济发展的自由环境,降低新兴企业的合规成本;监管部门应当顺应时代潮流,将新技术、新方式、新理念纳入传统监管模式,促进监管工作的审慎与包容并举;积极出台鼓励数字经济平台发展的政策文件,对此种新业态保持乐观积极的态度,推动经济新增长点的培育与发展;通过立法、司法、执法等多个环节的优化,为数字经济平台的发展提供法治保障,保护平台经济经营者、参与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总之,要充分认识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借助这个机会,实现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崛起,以平台经济为依托实现经济超车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二)理论优势:共票经济学助力数字社会发展

数字经济时代,经济的健康、快速、稳定增长离不开理论的铺垫与指导。中国理论自信在此次抗击疫情的阻击战中充分显现。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着本次抗疫的全面攻坚,也指引着疫情之下中国经济面对下行压力的应对,更指引着后疫情时代中国数字经济的发展。具体而言,在疫情防控阻击战中,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聚全国之力,不仅多次针对防控疫情战略部署展开讨论工作,也冲锋在疫情防控阻击战一线开展指导工作。不同部门各司其职,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强化全国范围内防疫工作的协调组织,及时有效地进行紧急事件调度工作。总之,中国坚持理论自信,此次疫情防控阻击战呈现出前所未有的高速、高效、大规模的特点,可谓是世界瞩目。

目前,科技革命与产业革命给全世界带来巨大改变,数字经济也给人类生产关系与生活方式带来深刻变革,人类文明进程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之际影响深远。中国目前在新发展理念的指引下,已将数字经济发展作为关注焦点。 [20] 在新发展阶段,中国将以更加开放的姿态去迎接与数字经济发展相伴生的机遇与挑战,以更加友好的态度推进与世界各国的数字经济合作,从更加全面的角度为世界数字经济的发展发挥带头示范作用,为中国数字经济红利的释放、数字经济的“走出去”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同时我们也看到,基于数字经济发展的中国共票经济学理论,正在为数字经济发展不断添入动力、注入活力、提升数字经济的生命力。共票的英文是“coken”,它区别于“token”。 [21] “共票”不仅具备区块链技术中“token”的特点,并在其基础上有所延伸。具体而言,“共票”中的“共”可以类比为能够进行共享的“股票”,不仅凝聚了共识,而且具备众筹思想中“共筹共智”的价值追求;“票”可以类比为数字经济时代的“粮票”,不仅具有分配的功能,而且兼具支付、流通、权益等多重价值。

理想的共票机制与区块链结合,应该满足:在具有实用价值的应用场景下,能够捍卫完整清晰的自身逻辑,并能为实体经济加成。同时区块链有助于兼顾数据的传输共享和价值的保存与传递。在数字生态的虚拟环境中,更为关键的一点是完善资源和权利的分配,运用合理的民主化机制实现相应社区、社群规则的建立和修改,实现良善的自治和自律。在颠覆性技术带来的颠覆性创新背景下,股份制、传统股票和金融衍生品的模式得以从本质上被共票和区块链取代和颠覆,从而产生效率更高、成本更低的金融模式,变革生产关系。目前受制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共票理论尚未取得理想中的实现状态,然而随着区块链技术的普遍运用与区块链价值的释放,共票理论的理想实现状态蕴含其中。

在此,为应对数字经济时期制度与理论的新挑战,笔者提出将共票理论嵌入,赋能数据,推动数据红利释放的路径建议。工业时代,推动人类文明进程的重要能源是石油,数字经济时代,该要素则从石油跃升为“数据”生产要素,也就是数据成了“新石油”。然而,数据的引入并非一帆风顺,数据权属、数据交易等存在理论与制度设计的争议,如何优化数据流动共享机制,也需要新工具的引入。“共票”理论作为全新的分配共享机制,凭借其对投资者、消费者、管理者的联动,能够有效协调个人与企业在数据权属中面临的冲突,并且为数据流通交易环节赋能,因此引入共票理论对于激发数字经济红利释放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

在区块链等新技术的冲击之下,中国经济领域、金融领域的创新呈现出不同于西方发达国家的态势,共票理论与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使得中国的新经济时期创新引领全球。在数字经济时代,无论是新业态发展,还是新行业监管,都成为真正的“中国问题”。因此,探索一条适合中国发展、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道路,不仅需要吸收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更需要中国数字经济行业、其他相关行业以及学界与政府的合力,共同为中国在新一轮国际创新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提供切实的推动力。

(三)道路优势:以数据价值共享助力中国数字经济新发展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被首次提出并深深地影响着中国乃至世界的发展路径选择。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与和平与发展之路是中国一贯的坚持。该态度与选择并非单纯的外交辞令,也非一时的权宜之计,而是全体中国人民在对历史、对现实、对未来的客观判断基础上选择的最优之路,彰显了中国思想自信与实践自觉的有机统一。历史中,中华民族曾经遭遇了战争的苦难,刻骨铭心的记忆被深深地烙印在一代代中国人心中,这越发激发了中国人民对于和平、安定的渴望、追求与珍惜。因此,和平与发展一方面源于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另一方面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苦难遭遇的必然结论。 [22]

全球范围内,数字经济正蓬勃发展,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也当然地与发展数字经济的时代背景密切结合,作为数字经济发展的核心生产要素——数据,便成为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的底层要素。

数字经济时代的核心生产要素成为“数据”,该复杂程度与技术含量远远超过工业时代的石油、煤矿等能源要素,甚至资本也无法与之相比。数据的问题可以从生产资料的历史维度的角度加以考虑。要实现数据的大生产就需要大量数据的集合,就像工业革命时代需要大量生产要素(如石油、劳动力等)的集合才能够实现工业化大生产。当今亟须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利用技术集群优势,构建新型组织方式,提升效率、降低成本,并构建与之相符的新型利益分配模式,解决数据集中问题。

特别是数据的公共属性显著,应当从限制性的“制造短缺”的法律向开放性的“维护丰裕”的法律转型。数据的特殊性,决定了数据本身更为复杂,与传统工业革命时代的石油、煤矿、劳动力资本等生产要素有着非常显著的差别。法律不能一味着眼于保护个别主体的数据安全,而应当在总体利益—风险均衡的前提下,鼓励数据的共享。法治的构造应当以实现数据的集中与共享为目标,即在实现大数据集合优势的同时,也要实现大数据的广泛共享。

数据作为数据经济发展的核心生产要素,正成为像石油一样的底层核心资产,并对数字经济的发展起到基础性、核心性作用。充分重视数据、充分把握数据、充分赋能数据,让数据作为核心生产要素为中国数字经济发挥更大的作用,并依托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的先发优势,带领世界数字经济发展不断实现新的跨越,从而在数字经济这一维度上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数字经济在全球爆发性发展,《反垄断法》也逐步登上舞台中央,发挥着前所未有的独特作用。国外方面,谷歌、Facebook都因为违反相关规定而接受处罚。例如,2017年6月,谷歌由于在搜索界面屏蔽竞争对手的相关网站,有针对性地推广自己的购物网站,被欧盟委员会认定违反《欧盟运行条约》针对“滥用市场垄断地位”的规定而处以巨额罚款;2019年2月,Facebook同样因为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并且未经消费者知情同意而直接收集用户数据,被德国反垄断监管机构予以裁决与处罚。 [23] 国内方面,“头腾大战”(即今日头条与腾讯集团)的裁决虽然在涉及双方服务提供等约定协议的核心方面,起到了一定的指导意义,但是对于数据垄断问题却难以提供较为理想的回应;“微博诉脉脉案”的裁决虽然强调了数据抓取行为需要严格按照“三重授权”的方式进行,但是依旧暴露出《反垄断法》对于数据问题的审查不利。总之,国内目前在数字经济领域的法律问题面前,过于强调个人信息保护,《反垄断法》制定之后,反而催生出大量“数据孤岛”与“数据鸿沟”。

数字经济时代也是信息革命的时代,《反垄断法》需要与时俱进,必然将纳入反数据垄断的新要素。超级平台在数字经济时代能够直接对信息进行垄断,甚至可能凭借超过政府的数据优势操纵社会具体领域,诱发社会问题风险。当前国内的竞争政策需要审慎面对超级平台的发展。超级平台之所以逐步取得数字经济市场中的寡头地位,在于其自身能够营造出相对完整的网络生态系统,进而汇聚大量流量、信息、数据,并且强化市场进入壁垒、提高转换成本,最终实现“赢家通吃”。

如果任由超级平台锁定信息数据并造成垄断,将严重影响各行各业的正常市场秩序。面对数据垄断的问题,为更好地助力中国数字经济在世界上的不断发展,笔者认为,应做到如下几点。

一是要在安全与红利之间寻求平衡。根据《网络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个人数据的主要判断标准为“可识别性”。信息技术爆发后,“可识别性”的范围也有所扩张。除了直接体现出数据主体社会身份信息的数据外,如果利用去匿名化等分析算法技术能够识别出主体特定身份的数据,也应当被认为具有可识别性。在数据产生环节,用户的数据属于个人数据,属于能够让收集端、被收集端共同作用的独特产物。用户作为数据被收集端,其网络空间的行为需要借助平台载体被记忆、存储,才能够成为能够被利用的具有价值的数据。

除此之外,由于用户个人数据根本上具有传统个人信息中较为关键的人身属性,因而个人数据的权利归属、数据流通与应用都应当设定特殊规则。被收集者拥有个人数据的全部权属这一假定则错误地对数据收集者付出的“劳动”视而不见。例如,收集者在收集数据前需要投资成本构建用于数据收集、存储的系统,如果拒绝承认其对于所收集数据的一定权属,收集者的积极性将被严重损害,不利于数字经济的可持续增长。也存在观点认为个人数据权属问题可以与传统流动性财产的归属问题类比,因此将“捕获规则”与“关联规则”等经典规则引入,也有其不合理性。能够被利用的数据通常离不开被收集者的提供,因此此类数据并非无法确认权属的物。如果将类似于捕猎取得特定猎物所有权的规则引入数据权属问题,被收集者也将沦为收集者的“猎物”,其个人数据安全将难以保障,收集端与被收集端的矛盾将进一步扩大,数据安全与数据红利的最佳平衡点也无法在该体系下较好地寻求。

二是需要提高对超级平台垄断数据行为的警惕性,确保市场竞争秩序的稳定。在网络空间,数字经济平台打破了传统经济格局中企业的可涉足边界,甚至成为传统商家赖以生存的“基础设施中枢”。因此,类似于亚马逊等的超级平台是否具有“中立”地位引发热议。此类超级平台凭借自身逐步积累并创新创构的网络生态系统,能够利用网络效应成为流量数据的唯一垄断者,因此也逐步存在成为该领域市场寡头的倾向。因此需要高度重视数据在未来网络空间中的价值与规制重要性,保持对超级平台垄断倾向的警惕,致力于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三是完善法律法规,使得数字经济平台的新型并购模式——数据驱动型有法可依。目前,数据垄断问题已经成为相关法律法规关注的焦点,立法界针对该问题已经有所回应。一方面,《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二条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与约束行为进行明确规定;另一方面,在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在《电子商务法》的基础上,对认定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了进一步规定,增加了“掌握相关数据情况”等因素。目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相关法律法规已经有所完善,但依旧在完整性上差强人意。其中最值得关注的就是新型并购模式——数据驱动型的监管审查。平台往往为了获得高价值大数据优势,会采取不同于传统行业并购的激进策略,因此更加需要经营者的集中审查,并更加重视事前的申报审查监督机制,从源头过滤可能不利于市场正常竞争秩序的数据驱动型并购行为。

在当前数据经济蓬勃发展的同时,更需要注重数据垄断问题的有效治理。一旦超级平台对于信息进行较为强力的垄断,可能会对行业整体思维产生塑造性影响,并借助数据的先发优势将行业向有利于自身发展盈利的模式塑造,最终存在操纵社会的可能性。数据共享不仅会为个人信息保护带来威胁,更潜藏着数据封锁的阴影。法律的本质是平衡之道,面对超级平台的垄断行为,政府在制定相关竞争政策时不能冷眼旁观,而应当以更加包容审慎的态度,寻求能够实现平衡治理、协同高效的突破路径,使超级平台数据垄断的问题得到充分解决,打破超级平台独享数据价值的局面,推动多方平台与用户共建、共谋、共享数据价值,创造新的数据价值以助力中国数字经济的核心领导力的不断提升。

(四)文化优势:数字经济带来的中国文化正处在爆发式增长期

当前全球数字经济飞速发展,而此次疫情防控期间,中国的数字经济更是蓬勃发展。诸多互联网公司凭借形势大力发展中国的数字经济产业,并进一步推动中国在数字经济发展中的核心作用。在整个过程中,由各大数字经济平台积极参与的商品配送、信息聚合、资源调配、资金支持等一系列工作,在特殊时期承担起疫情防控的积极性作用。

疫情也催生了独特的“宅”文化。群众响应国家控制新冠肺炎疫情居家隔离的号召。“宅经济”的加速催化延伸到了娱乐之外的生活与工作等核心领域,创造了如游戏、直播、线上教育、影视等众多行业用户规模的爆炸式增长局面,尤其是在作为当下主要娱乐方式的线上视频、游戏领域,用户活跃度和黏性大大增强,花费时间显著增长。以2020年春节期间为例,有关数据显示这两类App分列下载量上升最快的50款App中前两类。

学校停课不停学,疫情促使我国在线教育进行得如火如荼。部属各类高校、地方院校、中小学以及幼儿园应教育部发布的2020年春季学期延期开学通知,推迟开学时间。线下培训活动也纷纷暂停,与此同时,线上教育平台利用互联网和信息化资源,推出多门网络课程,学生学习得到充分技术手段支持。

游戏与教育产业的线上化,也必然带来我国文化的极大繁荣,而线上形式又使得以中国文化为内核的游戏与教育产业在世界范围内形成文化优势。 nMMSzNCBKHQawAg86BKKh9WMSwu61PkEKj3oQfCNRyWNA7R1aYpYmyEQfZyNKh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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