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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受贿罪中贿赂范围的界定:立足于集合法益视角的分析

在受贿现象日益滋生、愈演愈烈,受贿犯罪手段日益多样化的今天,对于受贿罪的对象——贿赂加以研究具有理论和实践上的重要意义。本章认为,“财产性利益说”是可取的,贿赂包括财物和财产性利益。不动产、无形财产、权利文书、证件、人体器官、伪劣商品、违禁品、商业机会这些特殊“贿赂”在一定条件下都可以成为受贿罪的对象。贿赂的外延需要扩大,应当拓宽受贿罪的处罚界限,有必要将性贿赂行为独立成罪,进一步完善受贿犯罪体系。 uJ/Gr3jD4xD++DqWLS0NYjjEpT/spq02ZIiAi5jkKK81ZC6Gsb8DGzrIY7U7wh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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