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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贪污罪量刑规范化的研究基础

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作报告时指出,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2018年1月11日,他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进一步明确,深化标本兼治,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同年12月13日,习近平总书记又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在新的起点上持续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可见,严厉惩治腐败犯罪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这一政策精神早已被贯彻到《修正案(九)》和《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贪污贿赂罪解释》)中,并体现在贪污罪的量刑实践中。

一 问题的提出

尽管“严厉反腐”成为刑事政策的现实选择,但上述政策目标的变化过程明显表现出我国腐败治理从政策反腐到法治反腐、从治标策略到治本方略、从短效机制到长效机制的转变,以此指导腐败犯罪量刑实践,不得违背现代刑事法治精神。一方面,腐败犯罪刑事政策应当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能片面追求从严惩处或宽大处理;另一方面,它必须符合罪刑法定等刑法基本原则,不能一味追求重刑的威慑效应或轻刑的改造作用。

然而,贪污罪量刑实证研究发现,腐败犯罪刑事政策的适用情况并不理想,虽然它较为忠实地执行了从“严”政策,但对从“宽”和“相济”政策要求的把握出现了偏差,导致该罪的量刑规范化程度有待提高,具体表现在:(1)没有完全改变“唯数额论”的量刑模式;(2)没有准确区分责任刑裁量阶段与预防刑裁量阶段;(3)没有严格认定从宽处罚情节;(4)没有进行充分的量刑说理;(5)没有全面实现量刑均衡。

对此,应当首先运用定性分析法,假设贪污罪量刑情节都与宣告刑存在某种关联性;其次在梳理其量刑现状的基础上,检验责任情节、预防情节对量刑结果的不同影响;最后根据实证研究结论进行教义学上的展望,探寻该罪量刑规范化的完善路径,从量刑机制上逐步校正当下腐败犯罪刑事政策,彻底实现其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价值契合。

二 样本的筛选

笔者选取的样本来源为“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聚法案例”等网站,搜索的关键词为“贪污罪”,设置的时间跨度为“2015年11月2日至2017年6月30日”,一共获得28份裁判文书。 [1] 根据前述研究目的,可以从整体上把握贪污罪的量刑全貌(见表2—1)。

表2—1 贪污罪的法定刑、宣告刑与犯罪人

可见,在刑种分布上,各罪犯所判刑罚涵盖了从拘役到死刑的四种主刑;在刑量分布上,各罪犯所判刑罚包括了从免于刑事处罚到死缓且终身监禁的各个量刑幅度,其中,“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适用率最高(50.00%),“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适用率次之(28.57%),依次排列下去,最轻的刑事制裁和最重的刑事制裁的适用率均为最低(3.57%)。这充分表明,作为本次研究对象的样本具有全面性、广泛性和代表性。

三 方法的选择

之所以选择定性分析法而非定量分析法,主要理由在于:第一,现有研究成果大多使用统计分析软件对职务犯罪量刑失衡问题进行定量研究, [2] 但缺乏从方法论层面探讨具体情节同量刑结果之间的规范关联。第二,如果没有量刑方法论的指导,就无法阐释量刑情节对量刑结果的影响作用。因为定性分析是定量分析的前提,没有定性分析的指导,定量分析的结论不仅容易引发伦理危机,其科学性也存在疑问。第三,裁判文书一般只列举了影响量刑的显性变量,而它们同量刑结果仅存在较大关联而非全部关联。 [3] 即定量分析不能完全揭示二者之间的经验关联,需要定性分析进行价值关联上的补充。

因此,结合贪污罪量刑定量研究在事实维度所描绘的因果图像,笔者在对全样本案例进行分类、比较、归纳等定性研究的基础上,以责任和预防的关系为主线,反思《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的方法论不足,意图在规范维度构建起合目的性的理论框架。 nZqfWMG2O0bLC/D3Qtsf+pc+3xBrBi/73oH0VuN8fkgf8RWatNREVXZbUkUoEgJ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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