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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历史遗产:二战以前的制度状况

一 从互助传统到保留着浓厚互助色彩的社会保险制度

在法国,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诞生于工业革命开始之后。在尚无现代社会保障的前工业社会,法国同大多数西欧国家一样,主要依靠下列三种方式来应对贫病老死等人生的主要风险:(1)家庭成员和邻里之间的互帮互助。(2)教会等宗教组织发起的慈善救济。(3)同业行会提供的行业互助。家庭邻里之间的互助属于自发性质,覆盖的人口十分有限;教会的慈善救济只针对老弱病残、孤寡鳏独等群体,属于济贫性质,尽管发挥着不容忽视的重要作用,但覆盖人口较少且制度化程度较低;相比较而言,行业互助覆盖的人口广泛得多,制度化程度也高得多。行业互助的主体是行会,欧洲学者普遍认为,行会是迄今为止人们所知道的所有社会保障制度的起源, [1] 其作用不容忽视。

至18世纪后期,互助会逐步从行会中脱胎出来,成为专门的救助保障机构。从19世纪20年代起,即工业革命开始后, [2] 互助会在帮助工人阶级应对工业化所带来的退休、伤病等风险的同时,还成为他们伸张利益诉求的场所,并为此受到国家的敌视和管控。此后第二帝国通过扶持亲己势力等方式成功地离间了互助会和工人阶级,使其转而代言中产阶级。第三帝国则将互助保障视作应对社会问题、缓解阶级矛盾、保证社会稳定的有效工具而给予了大力支持,使互助会获得了史无前例的发展:到19世纪末期,互助会几乎遍布全法各地,覆盖各行各业,在社会保障领域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国家则游离在社会事务之外,几乎不主动寻求承担社会保障责任 [3] 。国家功能的缺失为互助性保障提供了进一步发展的广阔空间,使互助会成为社会保障的主角。然而,互助会的发展壮大对国家构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构成了严重制约:20世纪初期,当国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决定全面介入社会事务、构建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制度时,遭到羽翼已丰的互助会的激烈抵制。互助会因担心被边缘化甚至被永久性地排挤出历史舞台而对国家在社会领域的一切立法统统表示反对。最终国家作出让步,为互助会在新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中保留了相当的地位,结果是,经过近十年谈判才艰难问世的新制度(社会保险制度)保留着浓厚的旧色彩(自治色彩)。

(一)自由自愿的互助性保障(1830—1905年)

在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之前,法国在社会保障领域的关键词是“互助会”和“互助”。直到20世纪上半叶,互助会及其提供的行业互助性质的保障在法国的社会保障领域几乎是独当一面。

1.互助会简史

(1)互助会的诞生

互助会的前身是行会 [4] 。行会是从事同类职业的劳动者组织起来、保护本行业利益、避免恶性竞争的组织,同时也帮助会员及其家人共同抵御生老病死等人生的主要风险。行会和“劳动”紧密相连,有组织的劳动出现不久就有了行会,由此可见行会的起源十分久远。行会主要盛行于手工业发达、小作坊林立的欧洲中世纪。在尚无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前工业社会,行会所提供的行业性救助是不容忽视的保障手段。

到18世纪后期法国大革命前夜,一部分行会逐步演变成了互助会(sociétés de secours mutuels):1780年在巴黎诞生了法国第一所互助会——技工业互助会(société de secours mutuels de la Panotechnique),它最初以行会为依托,后来逐步从行会中脱离了出来,独立运营,在“团结”(solidarité)和“预防”(prévoyance)的旗号下对生老病死等风险施行集体防御;它秉承了行会“自由参与”和“自愿加入”的原则,凡从事技术工作的人员只要入会、缴费就可获得相应的待遇资格。 [5] 随后以技工业互助会为蓝本,在法国其他城市也相继出现了类似的组织。到法国大革命初期,全法已有50余家互助机构,其中大多数是从行会演变而来且没有彻底脱离行会。

法国大革命的爆发打断了互助会的发展进程。大革命后不久,法国出台《谢普雷法》( Loi Le Chapelier ,1791年6月17日),对结社予以全面禁止;行会和互助会由于意味着以团体意志压迫个人意志,和大革命所倡导的“自由”“平等”原则不相符合等因素而受到取缔 [6] 。不过它们并未彻底消失,而是改头换面,在暗中艰难度日,发展十分缓慢,1800年,全法共有互助会70余所,其中巴黎17所,外省50余所。 [7]

(2)互助会成为前工会

工业革命开始后 [8] ,法国社会发生了重大变化,工薪无产者问世,互助会也随之发生改变,一方面继续为工人阶级提供互助性保障,帮助其应对工业化所带来的伤病、退休等风险,另一方面扮演着“前工会”的角色,成为工人反对剥削,就改善工作环境、削减工时、提高薪酬等问题伸张诉求的平台,为此受到国家的严密监控。尽管如此,互助会还是随着产业工人数量的壮大而壮大,发展势头迅猛。统计数据表明,到1848年,法国共有互助会2000余所,参会人员占法国总人口的4.5%。 [9] 互助会集中分布在巴黎、里昂等工业化进程最快的城市,由此可见,它和工人阶级密切的关系。

1830年以前,行会和互助会没有本质区别;1830年以后,行会因因循守旧、坚持捍卫手工业者的利益而和工业革命背道而驰,日益难以适应不断壮大的工人阶级的需求,逐渐被互助会所取代。

(3)互助会的蜕变

拿破仑三世发动政变建立法兰西第二帝国后,于1852年出台法令,创办了名为“特许互助社”(sociétés approuvées) [10] ,即“国家批准建立”的互助会的新型互助组织,旨在“通过阶级调和”的方式来削弱与工人阶级紧关系密切的传统互助会,从而削弱日益高涨的工人运动。“sociétés approuvées”又被称作“皇家互助会”,因为它在享有众多税收和融资优惠的同时,被如下措施牢牢地置于皇家的掌控之下:第一,人数限制,法律规定,每所互助会不得超过500人;彼此之间不得结盟;不得发表任何政治言论。第二,互助会由出资人负责管理,出资者往往是贵族;互助会主席由皇帝或者省长负责任命。第三,淡化互助会的行业色彩,规定以地域特别是市镇而非行业为基础来组建互助会并由市镇给予其物质支持。

上述措施产生了显著效果:首先,互助会逐步为权贵阶层所掌控,1862年的一项调查表明,当时80%的“皇家互助会”主席出身贵族,只有14%出身工人阶级。 [11] 其次,以“地域”取代“行业”组建互助会的结果是,社会各阶层特别是在经济生活中占据主流地位的手工业者和自由职业者等中产阶级纷纷加入同一所互助会,稀释了互助会中工人的比例,使他们逐步沦为少数派。 [12]

经过法兰西第二帝国的大力改造,互助会发生了蜕变,与工人阶级渐行渐远,最终丧失了“前工会”功能,在很大程度上成为由贵族阶层所掌控的中产阶级组织。工人阶级将转而投向不久后诞生的工会 [13] ,在工会组织框架内组织政治斗争。互助会则逐步蜕去政治色彩,直至彻底去政治化,专职应对生老病死等社会风险。

概言之,1852年法令之后,疏远工人阶级、代表中产阶级、服从富裕阶级,成为互助会的新特征,这一点在巴黎公社运动中得到了验证——互助会和巴黎公社运动保持着相当的距离。

(4)互助会进入黄金期

19世纪后半期,伴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特别是1870年《工会法》的出台,劳资矛盾日益尖锐,工人运动频发,第三共和国的统治者逐步意识到,互助会不失为应对日益增多的社会问题、预防社会风险,从而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一种方式,应予以鼓励。第三共和国议员玛兹(Hippolyte Maze)在首届全法互助会大会上就毫不掩饰地指出:“我们把互助会看作(维护)既存秩序的堡垒和(确保)社会稳定的上好工具。” [14] 在此背景下,政府于1898年4月出台《互助会宪章》(La Charte de la mutualité),彻底取消了拿破仑二世对互助会的限制,规定互助会可不经审批自由创办。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随之为互助会大开绿灯。此外,当时的法国正大力推行政教分离, [15] 拒绝宗教团体参与一切政治和社会事务,使此前在社会救助事务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宗教慈善事业受到强烈冲击。而互助会能够弥补宗教慈善事业撤退后的福利真空,故政府对其采取了放任自流的态度。在上述利好环境下,互助会获得了飞速发展,数量由1852年的2500家激增至1902年的1.5万家,会员人数由27万增至350万左右;构成也日趋复杂,除工人和自由职业者、手工业者、商人等传统中产阶级外,公务员和教授、律师、医生等知识分子群体亦加入进来;雇主出于安抚和稳定劳动力的目的也纷纷创建互助会。 [16] 整体而言,在互助会中,中产阶级的比例仍大于工人阶级;领导权依然掌握在中上层阶级手中。正如米歇尔(Michel Drayfus)指出的:“从第二帝国起,互助会的社会基础朝着有利于中产阶级的、日趋多元化的方向发展。” [17]

概言之,19世纪末是互助会的“黄金期”, [18] 互助会覆盖各行各业,遍布大城小镇,渐成网络,并在全国范围内组织起来,于1902年成立了法国互助会全国联盟(Fédération nationale de la mutualité française,FNMF),此后,其在法国社会保障领域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前,除个别偏远或落后省份外,互助会几乎遍布全法。

2.互助会的原则

互助会奉行以下几大原则:

(1)自由自愿,即自由组织、自愿参与。“自愿”原则有两大源头:其一是行会。互助会始脱于行会,故而继承了行会“自愿”而非“强迫”的组织原则。其二是法国大革命。互助会诞生于法国大革命前夜,故而从头到尾浸润了大革命所倡导的“自由主义”精神。尽管在随后的第二共和国时期,互助会的建立需经皇帝特批,但第三共和国最终取消了这一规定。

(2)团结互助,即个人借助集体的力量来应对社会风险。互助会的格言“我为人人,人人为我”(un pour tous,tous pour un) [19] 集中体现了这一点。不过在互助会的发展过程中,“团结互助”原则不断受到挑战。1848年以前,互助会3/4的资金来自会员缴费,会员主要出自缴费能力有限的工薪阶层,为此互助会一直受到资金短缺的困扰。到第二帝国时期,由于贵族的资助,资金短缺问题得到了极大改善,但互助会也为此付出了丧失决策自由、被权势阶层操控、染上慈善和父权色彩、“互助”原则受到损害的高昂代价。结果是,收入微薄、缴费能力有限的贫困会员需服从有钱有势的决策者,后者以主观的“道德”判断代替了客观的“缴费”标准,即依据会员的品行(如是否有酗酒、暴力等“不道德”行为)而非缴费来决定其是否享有被救助的资格,在很大程度上把救助从“权利”变成了道德审判。

(3)除自由与互助外,互助会还奉行“民主”和“独立”两项原则。所谓“民主”即由会员选举代表来管理互助会;所谓独立,即排斥一切国家干预,独立自主地运营。互助会建立之初基本上恪守了这两项原则,但是从第二帝国起,伴随着 “皇家互助会”的诞生,大多数互助会受到国家和权势阶层的操控。尽管第三共和国废除了第二帝国的规定,把互助会主席由任命改为选举,但是先前的影响并未彻底消除,互助会在很大程度上依然掌握在权贵阶层手中,民主和独立基本上沦为空谈。

(二)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制度(1894—1939年)

1.工农业雇员退休制度——法国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雏形

相对于英、德等国而言,法国对社会事务的干预较晚,直到19世纪末,伴随着社会主义思潮的上升 [20] 、国家权力的加强以及德国等国已率先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压力,政府才正式插手社会保障事务。在借鉴德国等邻国经验的基础上,政府先尝试在个别领域建立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制度。国家首先在相关部门内设立了相应的机构:1894年在工商部内设立了保险和预防司 [21] ;1906年建立了劳动和社会预防部,下面并肩设立了互助司和社会保险与预防司 [22] 。与此同时逐步完善了相关立法,如1898年立法为工薪劳动者建立了工伤补偿制度,这是针对工薪劳动者的首个强制性的社会保障法案 [23] ;1910年立法为工农业雇员建立了强制性的养老保险——工农业雇员退休制度(retraite ouvrières et paysannes,ROP)并创建了相应的管理机构——国家退休基金会(caisse d'Etat) [24] 。其中工农业雇员退休制度是首个涵盖工农业全体工薪雇员的强制性养老制度,也是国家第一次大规模地介入社会保障事务,被学界普遍视作法国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雏形。遗憾的是,在当时的法国,“退休”还是个令人难以接受的新概念,因此,工农业雇员退休制度一问世便四面受敌、几乎流产。

当时,右翼政党和雇主集团认为建立退休制度无异于“鼓励懒惰”而表示了强烈抗议;农业从业者不满国家干预而进行了阻挠;法国总工会(CGT)认为退休金太少、退休权利开始得太晚(该制度把退休年龄定在65岁,而当时的平均预期寿命才刚刚达到50余岁)、所谓的“退休”制度纯粹是雇主的阴谋而激烈抵制;互助会则担心受到排挤。实际上,鉴于互助会一直活跃在社保领域,新制度专门为它保留了一席之地,允许它参与退休基金的征缴和管理工作,发挥辅助作用。但是互助会对沦为“配角”十分不满并进行了大力抵制。1912年,在四面楚歌中,政府被迫对1910年立法作出修改,如把退休年龄降至60岁,加强国家投入,等等。遗憾的是,不久后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新制度名存实亡。该制度的失败表明,在社会政策领域,法国各阶层的观念普遍较为落后。

2.社会保险制度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受国内外两方面因素的推动,整合分散的福利安排、建立全国性和强制性社会保障体系的工作被提上日程。

首先是外部因素:19世纪后半叶,俾斯麦率先在德国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不仅取得了成功而且引起了轰动,引得欧洲国家竞相效仿。法国的部分有识之士也意识到,法国在社会保障领域已经远远落在德国后面,呼吁政府尽快采取措施,减小差距,第一次世界大战为此提供了契机。战后,德国作为战败国须归还在普法战争(1870—1871年)中占领的法国领土——阿尔萨斯和洛林,而两地居民在德国治下享有了社会保障制度,这对法国造成不小的压力。最终为保证两地的顺利回归,法国被迫向高标准看齐,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普及社会保障制度。正如时任法国总统亚历山大·米勒兰(Alexandre Millerand)向阿尔萨斯和洛林地区民众保证的:“(法国)不但会保留阿尔萨斯、洛林的工人在现有立法下所享有的一切权益,而且会借鉴这一立法中的恰当元素来改善自身的法律,为全体法国工人提供新的权益。” [25]

其次是内部因素:第一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工薪者占法国经济活动人口的比重大幅度提升,从少数群体跃居为多数群体。但是在战后持续的经济萧条中,他们恶劣的生存状况非但没有改善,反而持续恶化,引发了此起彼伏的罢工和示威游行运动。战争还造就了残障孤寡等大量其他贫困人口,凡此种种,都要求政府尽快采取必要的救助行动,改善工薪者的工作环境和待遇,保障贫困人口的基本生存权利。

在上述双重压力下,国家决定加强对社会生活的干预,承担起相应的社会救助责任。当时国家性质的保障制度只有一战前建立的工农业雇员退休制度,没有任何医疗保障。而且工农业雇员退休制度在战争的打击下缴费人数锐减,已难以起到有效的保障作用。 [26] 因此各政治派别经过辩论协商,最终就建立强制性的、覆盖面广泛的社会保险制度(assurance sociale)达成共识,并于1921年出台樊尚法案(Vincent Bill),计划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个包括医疗、生育、死亡、残障和养老等险种的、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制度。然而,该法案再次遇到来自雇主和互助会等利益集团的巨大阻力,被迫在议会进行了长达7年之久的辩论,最终在国家做出重大让步、对原始法案几作修改的前提下于1928—1930年以《社会保险法》的名称获得通过。

1928—1930年立法的第一大阻力是互助会:不可否认,一战前互助会在社会保障领域几乎独当一面,发挥着不容忽视的重要作用,但是互助会的规模普遍较小,覆盖人群 [27] 、救助能力和管理水平均有限,又受到战争的削弱,难以应对战后大规模的、全民性的社会风险管理和救助需求,这也是国家决定由政府承担起相应的风险预防和救助职责,只允许有一定规模的互助会参与的原因。 [28]

互助会一方,在经历了工农业雇员退休制度之后,汲取了教训,意识到由国家出面建立一个全民性的制度是大势所趋,横加阻拦只能是螳臂当车,自不量力,因此在反对了两年后便改变斗争策略,变被动为主动,不再反对建立新制度,而是以国家性的管理机构必然带有官僚色彩、难监督、不民主、难获民众信赖为由,千方百计阻挠国家建立新的社保基金管理机构,积极游说政府让现有的救助体系继续发挥主导作用。换言之,互助会辩称没有必要重新建立一套全国性的管理机构,以现有的庞大互助体系为基础来建立新制度就足以。正如一位互助会领袖指出的,互助会“努力调和两种表面看来背道而驰的现代风险预防模式——强制性的保险制度和自由的互助制度”, [29] 以确保互助会在新制度中继续保有一席之地。与此同时,互助会积极发展壮大自己,为“接手”即将诞生的社会保险制度作准备:在《社会保险法》艰难谈判的十年间(1920—1930年),互助会迎来了发展史上的“第二春”,会员数量从447.8万激增至820万, [30] 几乎翻番。发展之快,堪媲美19世纪末的“黄金期”。

1928—1930年立法的另一大阻力是雇主。雇主集团反对为工人建立福利制度的主要原因如下。第一,经济因素:雇主认为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将引发通货膨胀并导致恶性循环,最终危及法国经济,使雇主蒙受损失。其逻辑是,工人一旦享有社会福利,其生活开支就会上涨,生活开支的上涨将导致物价的上涨,进而威胁到法国产品在国外市场的竞争力,影响出口,使法郎面临贬值的压力,危及法国经济并最终使生产商蒙受损失,而生产商“的损失是社会保险立法最不能让人接受的负面影响” [31] 。第二,雇主反对社会保险制度的强制性和统一性,这不仅将损害雇主的经济利益,更将威胁到雇主对工人和工人福利的控制,因为此前,某些大的工业行业为避免国家干预已“先发制人”地为雇员提供了一些家长式的福利,主要是退休制度。 [32]

出于对国家干预的共同敌视,雇主和互助会达成“统一战线”。实际上雇主集团很早就通过直接建立或向互助会提供会费等手段扶持、收买互助会,把部分互助会置于自己的操纵之下,不仅控制了互助会中的工人,也控制了互助会在社会保险领域的重要作用。《社会保险法》出台时,雇主继续联合互助会一起对抗新制度,共同游说政府建立一个管理宽松的、以既有的互助救助体系为基础的保险制度,从而实现排除国家干预、由自己继续掌控工人和工人福利的目的。

雇主和互助会的“强强” [33] 联合十分奏效,在它们的强大压力下,《社会保险法》在议会经历了长达近十年的马拉松式谈判,最终国家于无奈之下作出重大让步,才换得法案通过。让步的结果是,对互助会的限制大大放松,不仅允许它参与管理新制度,而且允许它在某些领域发挥关键乃至垄断性作用——1928年4月5日法律 [34] 明确规定,管理社会保障的基层保险基金会“在互助会的基础上按照1898年4月1日法律 [35] 的总体规定”组建并运行。对此,法国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缔造者、“社会保障之父”拉罗克曾发出如下感慨:1930年法律对互助会作用的肯定是令人吃惊的,以“自由”为原则的机构何以能参与到一个以“强迫”为原则的制度中?这也是他日后缔造新制度时努力根除互助会影响的重要原因。

1928—1930年法律还规定,互助会和工会都可以建立社保基金会(caisse)。所以社会保险制度的出台反而进一步促进了互助会的发展和普及——普及所有职业,覆盖所有社会风险。互助会依然沿用以前的管理和组织方式,唯一的改变是把“自愿”原则变成了“强制”。互助会的参与弱化了新制度的社会保险原则,使之混合着明显的行业自治色彩。但是这样一种安排满足了雇主集团的利益诉求,使之对由国家主导的社会保障立法表示相对满意。

此外,《社会保险法》原本计划将覆盖面从工薪者扩大到包括农业和手工业者在内的非工薪人口,结果遭到农业从业者的坚决反对。他们反对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第一,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法国乡村地区,存在着大量农业互助会,它们在帮助农户抵御洪水、霜冻、冰雹、瘟疫等天灾人祸所造成的作物减产减收、禽畜病亡以及其他财产损失方面,发挥着较为有效的作用。所以农会认为互助会足以担当“社会保险”重任,不需要再造一套社会保险“制度”。如果非要建立这样一个制度,则应把农民和工人区分开来对待,为农民单独建立一个和现有的农业互助会类似的制度。第二,农会认为,农民的经济状况比工人差,但健康状况比他们好,纳入同一个制度意味着相对贫困的农民要被迫补贴工人。如一位农会领袖指出的:“同保费意味着同风险!以一名农业工人为例,他几乎无力支付保费,不过到60岁的时候他仍然很结实;可是一个玻璃厂的工人呢?他支付保费的能力更强,可是才50岁他的身体就垮了!”德国的实践也证明,在工农混合制度中,农民的收益小于工人。第三,当时某些重要农产品受到来自国外的低价农产品的竞争,销量大跌、损失惨重,致使农村人口大量流入城市务工,农村劳动力日益匮乏。农会认为,一旦和工人属于同一制度,收入不同但保费相同势必导致更多的乡村劳动力外流,使乡村遭受更为惨重的损失。出于以上三方面考虑,农会坚决反对把农业人口和工业人口纳入同一个制度并发动了大规模的抗议示威运动。当时,农业人口约占法国总人口的1/4,,占经济活动总人口的1/3余,他们手中的选票足以决定任何一个政治派别的命运,不容忽视。 [36] 最终政府做出妥协,应农会的要求,为农业生产者和乡村手工业者单独建立了一个制度——农业互助保险制度。最终新生的社会保险制度仅限于覆盖水平低于一定门槛的工薪者,虽然叫做“总制度”,但名不副实,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夕,仅覆盖了1/3的法国人口。 [37] 1936年,在60—64岁的工人中,仍有62%的人不得不为糊口而继续留在劳动力市场,从事全日制或半日制工作 [38]

二 行业制度的建立

虽然整体来看,法国在社会保障领域的进步较为滞后,相关社会立法总是受到来自雇主、互助会等集团的巨大阻力,但是也有例外,早在1930年社会保险制度建立之前,一些大的工业行业就率先建立了自己的保障制度,主要是退休制度 [39] 。这些制度的诞生大致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国家和军队出于安抚人心、鼓励公职人员“为国效忠”的目的而建立的,可称作“军队和国家雇主型”制度,其中以海员制度和国家公务员制度最为典型;二是私营的大企业出于吸引和稳定劳动力等目的建立的,可称为“私营雇主型”制度,其中以矿工制度和铁路工人制度最为典型。这些家长式的制度便是日后“特殊制度”的雏形。

(一)军队和国家雇主型制度

军队和国家雇主型制度的起源很早,被视作整个法国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开端。

1.海员制度

海员制度起源于17世纪后半期的路易十四时代,当时,在巩固海防和向外扩张的过程中,为确保兵源,皇室规定所有船员必须轮流为皇家舰队服役。作为补偿,国家建立了伤残军人疗养院并为伤残水兵发放名曰“半饷”的抚恤金。这份抚恤金经过拓展,覆盖面日益扩大,除水军外,作为重要的水兵预备力量的商船和渔船船员也被覆盖,“伤残”的范围也逐步由“受伤致残”扩展为“年老病残”,伤残抚恤金就这样变成了养老金。 [40] 配套机构——“全国海员残疾人员管理局”(ENIM)也建立起来,负责管理相关事务,这便是海员退休制度的起源。海员制度是法国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开端,也是日后的“特殊制度”的鼻祖。

2.公务员制度

公务员制度可追溯至1768年,最先享有者是税官。当时皇室从“高薪养廉”的思路出发,为税官建立了一个待遇较好的退休制度,以防止他们贪污税款。这一做法在随后发扬光大:1790年8月22日国家立法为民事系列的国家公务员建立了退休制度;1831年为军人建立了退休制度;1853年为中央政府的民事和军事系列公务员共同建立了一个退休总制度,该制度就是当今公务员制度的雏形。 [41]

整个19世纪,出于类似原因,其他一些公有部门也纷纷建立了自己的退休制度,如法兰西银行制度(1806)、法兰西剧院制度(1812)、国家印刷局制度(1824)等。

(二)私营雇主型制度

在19世纪的工业化进程中,出于吸引和稳定劳动力、避免国家干预等目的,一些大型行业企业为雇员建立了以退休制度为核心的社会保障, [42] 其中以采矿和铁路运输业最为典型。这两个行业在工业化进程中处于领军地位,需要大量以熟练工人为主的劳动力,但是它们劳动强度大、风险高、条件苦,招募和留住劳动力都不容易。因此,在国家的干预下, [43] 雇主纷纷通过提供退休、医疗保障等手段来实现吸引和稳定劳动力特别是某些专门人才的目的。

1.矿工制度

采矿是个古老而重要的行业,事关国家经济命脉;同时采矿业也是高风险行业,矿工流动性大,流失率高,因此早在1604年,法王亨利四世(Henri IV)就颁布皇家手谕,规定矿主必须将产值的1/30用于救治工伤,以鼓励矿工安心工作。

1813年,法国接连发生了几起重大矿难,面对矿工的强烈不满,法皇拿破仑一世颁布皇家手谕,规定矿业公司必须成立工伤救助机构,负责矿工安全,并在矿难的重灾区列日(Liège)首府建立了一所救助所(caisse de prévoyance),资金来自四个方面:国家补助、民间捐赠、工人工资扣款的2%、雇主工资总额的0.5%。皮诺(Pinot)对此做出了如下评价:“为了发展列日地区的采矿业,国家为工人建立了一所货真价实的救助所,帮助他们应对衰老、生病和工伤等风险。整体而言,该制度类似于俾斯麦在德国开创的社会保险制度,从根本上看其目的也(和德国)一致。它针对的是一个有望发展得更快的工业行业,目的是通过一些特殊待遇为该行业吸引和巩固劳动力。” [44]

此后,整个19世纪,遵照1813年法律并参照“列日模式”,各矿业公司逐步建立起各自的救济所或退休保障所。建立的目的,除吸引和稳定劳动力外,还有以下考虑:一是避免诉讼和经济损失,当时的民法第1382条规定,对他人造成伤害须负责赔偿。 [45] 因此,矿主为避免矿工在遭遇工伤时诉诸法律(若诉诸法律手段,则赔付金额由法院决定)而选择建立救助所,把主动权握在自己手中。矿业公司往往在招工时就要求应聘者承诺遇工伤不打官司,并写入劳动合同。作为交换,雇主为雇员建立救济所并投入部分资金。二是避免国家干预,雇主“先发制人”地为工人提供退休等保障,便可以排除国家在社会领域采取行动的必要性。

概言之,正如哈兹费尔德(Hatzfeld)指出的:“由于招聘和培训工人的难度越来越大,(矿业)经营者被迫向工人提供尽可能多的福利,以吸引并留住他们。此外,一些其他因素比如避免诉讼、加强对(工人)的控制、个人的善心和雄心等也是这些机构得以建立的原因。” [46]

矿业公司虽然建立了相应的救助和退休保障所,但是这些机构普遍受到雇主的操控,财务不透明,保费常被挪作他用,矿工的实际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47] 譬如,救助机构往往没有书面的成立章程,只靠矿主和矿工之间的口头协议就宣告成立,致使雇主在机构的管理上随心所欲,千方百计拒付养老金,结果是工人缴纳了保费却难以享受权益。如议员奥迪佛雷(Audifred)所揭示的:“在所有从工人工资中扣款或者只由雇主出资的救助和退休保障所中,直到辞退工人的最后一分钟,雇主都是不受约束的,并且有权剥夺工人领取退休金的权利。” [48] 工人一旦离职或被解雇,先前的缴费就打了水漂,相应的权利也丧失殆尽;企业一旦停工或倒闭,救助所也随之销声匿迹。最典型的例子是怠赫诺尔—拉乌尔特—贝散日(Terrenoire-La Voulte-Bessèges)矿业公司的破产,1888年该公司倒闭,从矿工工资中扣除的170万法郎(用于救助和退休保障所)随之化为乌有。正是这一事件最终促使政府于1894年出台法律来规范矿工的退休制度 [49] 。正如乔治·维德玛(Georges Widmer)指出的:“(怠赫诺尔—拉乌尔特—贝散日矿业公司的)破产是如此彻底,(退休)储备金根本就无法挽回,因此,救助所及其所属矿业公司之间极其隐秘的关系表现出了其最糟糕的一面,社会生活中这一意想不到的特殊事件为推动(国家)为矿工制定救助和退休保障制度发挥了关键作用。” [50]

统计数据表明, [51] 在1894年国家为矿工制定统一的退休制度以前,由雇主倡导建立的救助和退休保障所覆盖了98%的矿工。换言之,98%的矿工都加入了某种形式的保障,覆盖面不可谓不广。可是保障水平又如何呢?统计表明,只有区区15%的人领到了退休金,其余的85%既没有获得享受退休金的权利,也没有拿到一分钱。而那15%的“幸运者”虽然成功地闯过了矿主设立的重重关卡、领到了退休金,数额却少得可怜。在1894年法律出台前夜,法国矿工的平均退休金甚至远不足300法郎。 [52]

为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矿工们通过罢工、议会斗争、建立自己的救助机构如救助兄弟会等方式进行了不屈不挠的斗争。他们要求矿业公司建立统一的救助和退休保障机构,由矿工参与管理,斗争十分艰苦甚至付出了血的代价, [53] 1869年的李加玛丽(Ricamarie)血案便是典型案例。1869年,卢瓦尔地区的矿工为争取以下三项权益——“涨薪、缩短工时、建立统一的救助或退休保障机构并由工人管理账目——而举行了罢工。在矿业公司的消极回应下,罢工升级并引发流血冲突,最终导致14人死、数人伤,40余人被捕入狱的悲剧。流血事件震惊全法,动摇了正走下坡路的法兰西第二帝国,也迫使矿业公司做出了“合并救助和退休保障所、允许工人参与管理”的让步。不过让步只停留在表面上,实际情况是,保障所的工人代表要么是雇主指派的,要么是在雇主的操纵下“选举”的,没有发言权,大多数救助和退休保障机构仍然操纵在雇主手中,难以保障工人的权益。最典型的例子是1894年国家立法为矿业工人建立强制性的退休制度时,矿工议员们强烈呼吁在市政厅选举参与管理的工人代表,因为矿区受到雇主的监视和操控,没有自由选举的可能。

需要指出的是,在矿业工人斗争史上,反对矿主控制救助和退休保障所、要求参与相关管理始终和提高薪酬与削减工时一起,并列为工人的三大诉求。 [54] 面对日益高涨的工人运动,国家最终于1894年6月29日立法 [55] 对矿工制度进行整合,为矿业工人建立了一个统一的、强制性的社会保障制度,以养老和医疗保险为主,资金由雇主和雇员分摊。

2.铁路工人制度

和采矿业相比,铁路运输业的诞生要晚得多 [56] ,它既是工业革命的象征也是工业革命的结果。不过当时的铁路运输业和采矿业一样属于艰苦行业,且薪水微薄,于是提供退休金、使这份职业虽“清苦”但有“保障”便成为雇主吸引和巩固劳动力的不二选择。 [57]

首先为铁路工人建立退休制度的是国家。鉴于铁路运输在工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1850年6月18日,国家立法为铁路工人建立了退休基金。此后,北方铁路公司、西方铁路公司、巴黎—奥尔良铁路公司等各大公司纷纷以该制度为模版建立了各自的退休制度,并逐渐弃用国家制度。各公司之所以另起炉灶,除为了补充国家制度的不足外,更是为了更好地控制雇员——工人一旦加入国家制度,对公司的依赖程度就会减弱。但是各公司自行建立的制度待遇水平不一,工人一旦跳槽就会蒙受损失,为此他们通过议会辩论、罢工等方式展开了争取统一退休制度的长期斗争,最终迫使国家三度立法 [58] ,将铁路行业各自为政的制度整合成了一个统一的退休制度(1911年)。1938年,上述几大铁路公司在国有化改革浪潮中被整合为“法国国营铁路公司”,先前的制度也随之转变为“法国国营铁路公司退休制度”。

能源行业、其他交通行业等退休制度的诞生大同小异,不再一一列举。

(三)小结

1.雇主、工人和国家在特殊制度形成中的作用

上述行业制度特别是其中的私营雇主型制度是工人诉求和企业需求相互作用的结果,同时还受到了国家的干预和工人运动的推动,因此雇主、工人和国家三方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工业化使形成中的工人阶级产生了老年的生存权和休息权等安全诉求;与此同时,新生的大企业则产生了吸引和稳定劳动力的诉求。两种不同的诉求带来了相同的结果——救助和退休保障机构的诞生。因此,各行业制度首先是雇主出于吸引和稳固劳动力、掌握工人福利等目的而自行建立的,而且在这一过程中往往少不了国家的推动作用。但是雇主一方往往把“退休”保障视作对工人的“施舍”而非其“权利”,将救助和退休保障机构完全置于自己的掌控之下。因此雇主自行建立的制度具有很强的随意性,常常起不到应有的保障作用。工人一方为此进行了长期的艰苦斗争,穷尽了从议会辩论到罢工的种种手段,甚至付出了流血牺牲的代价。斗争的结果是国家介入,进行立法和监督,最终使相关制度得到发展和完善,把对工人权益的保障落到实处。

2.两种误读

在各行业制度特别是私营雇主型制度的形成上,往往存在两种误解:一种将特殊制度的诞生归为雇主的个人行为,即雇主出于吸引、保留、管理劳动力等目的而单方面建立的,否认工人斗争的作用;第二种将特殊制度的诞生视作阶级斗争或曰工人运动的产物,即无产阶级为争取自身权益而与资产阶级斗争的结果,否认雇主的作用。两种解读都是片面的,行业制度是上述两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缺一不可。国家所起的督导和干预作用也不容抹杀。

三 小结:二战前的历史遗产——高度碎片化的社会保险制度

法国于二战前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意志向雇主、互助会等集团妥协的产物,在管理方式上介于合作主义和互助传统之间,互助会在其中占据了举足轻重的位置,整个制度具有极其严重的碎片化特征。首先,在制度结构上,缺乏覆盖全体人口的统一制度,社会保险总制度只覆盖工薪者;农业人口有农业互助制度;此外还有遗留自更早的历史上的百余个行业制度。其次,在制度管理上,没有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而是风险分立,为几大险种建立了各自独立的社会保险基金会,由社会伙伴共同管理,特别是,与全国性的基金会相并列,多如牛毛的互助会 [59] 以及雇主建立的保险基金会依然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们彼此之间几无联系。

统计表明,截至1932年底,法国社会保险总制度下共有78所养老保险机构,其中63所是互助会。全体受保者中仅有1/3属于全国养老保险基金会,其余2/3隶属互助会;农业互助制度中有52所养老保险机构;此外还有百余所从更早的时期遗留下来的行业基金会。医疗保险部分更为“破碎”,总制度下的医疗保险机构多达793所:2/3的受保者属于86所地方性的保险机构,其余大部分隶属互助会;农业互助制度下也有285所之多的医疗保险机构。 [60] 虽然机构繁多,但是保障效果却十分有限,统计表明,全法国只有1/3最贫困的工薪人口得到了微弱的保障。

概括而言,二战之前,法国在社会保障领域的特点是:相对的滞后性、有限的统一性以及明显的自治性。 3YvVQcQDLTGVf051lwYrkZk0DUrnWaAtLHww36B2MTBtAHV0Q7yXcohfFwFaBJG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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