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财政厅、黑河道
呈悉如议办理,候令、仰黑河道遵照并布告周知,至应帖印花仍照以前办理并仰知照,原呈抄发。此令。
省长孙
——黑龙江省长公署卷《关于华工护照及过江小票卷》民国三年四月
鉴核示遵事,案据黑河商会会长丁官堂呈称,窃维法团之设,由自然人之集合体,成立之团体有一定共同之目的,其为商业者之合议团体,即商会是也,图关于地方上商业之一般利益,或就工商业对官厅报告其意见而补助经济行政之机关也,又权利义务区判之准绳也,关系极为重要。查黑河原属一镇设一商会,近年来金厂林立,工商云集,俨然一钜镇耳。而商民之流寓沿江者生齿日益繁庶,今比畴昔,相去不可以道里计,亟应改组总会以资发展商业。谨将改组总会必要之理由略陈于以下供鉴核。
(1)(国际问题):黑河与俄阿穆尔省对峙一江之隔,则我一动一静无不在外人观念之中矣,而瀛海交通于今为盛。凡各国口岸无一非商战之场,彼俄新政体又重国际贸易,至关于华俄商务,发生交涉问题则商会于总商会对于事实上虽无关系,而于国际上难免外人轻视,为国际计此不能不改组者一;
(2)(事实问题):黑河以名义上观察虽为一镇,于事实上考究,本以总汇大埠土地管辖权,虽在瑷珲县范围内,而道署设在黑河,县长常川驻黑办事,其行政机关曰道署,曰警厅,曰县分驻办事处,其军政机关曰镇守使署兼旅团营各部,其他如特派交涉员署宪共分驻所,电邮、税务各局及海关税务司,高等审检各厅附设地方,初级各厅三省中交、各银行均立马地面,日渐兴盛。商会事务亦日纷繁,在职会董担负日烦如庶务,调查各董事势将发私充公,如增加员额,则限于法定人数,又兼沿江各镇商家日益增多,纷纷来会请设分事务所者日众。却之则非国家维持商务之本意,从之则又限于法定人数之总额,会长等会议再四审时度势,自应改组总会以资扩充员额而便维持商业,此应改组总会者二;
(3)(法律问题):查烟台、安东、营口、长春统属道区,均设立总商会,而黑河地处边疆,与俄接壤,以地点论,以事实论,比较更属重要。自应援例改组总会,是以依照商法第二章第三条之规定,并参考地方之情形,拟具改组总商会简章,附呈请求将黑河商会改组总会,此为精神上之作用,非事形式上之请求。理合具文呈请鉴核,转请示遵施行,等情前来除指令外,理合缮同简章据情呈请鉴核训示祗遵。谨呈
黑龙江省长吴
计呈简章一份
黑河道尹宋文郁
中华民国十四年一月七日
——黑龙江省长公署卷《关于黑河商会事项》
谨将黑河改组总商会拟定简章缮单,恭请
鉴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总会遵照商会法第四十二、四十四两条,取销以前商会名议,依法改组,旧日会章概行废止。
第二章(名称)
第二条: 本总会根据商会法第三条后半段之规定,设立于黑河镇,故定名曰黑河总商会。
第三章(地址)
第三条: 本总会设事务所于黑河镇中原街路南。
第四章(区域)
第四条: 本总会应设事务所之处,除瑷珲、库玛两县商会仍照以前黑河商会名义划规界限外,本章程概括言之得以黑河道辖境为区域。
第五章(会员资格)
第五条: 本总会会员不限人数,但具有商会法第六条左列资格之一者,均得为会员。
第六章(会董额数)
第六条: 本总会会董额数列左,会长一人、副会长一人、会董五十人,特别会董八人;
第七章(职员选举规定)
第七条: 本总会会长、副会长由会董投票互选之;
第八条: 本总会会董由全体会员用记名投票法选举;
第九条: 本总会每届选举时,遵章于先期十五日以前通知各选举人,并请地方行政长官届时派员莅会监视,即日当众开票;
第十条: 本总会各当选人自受当选之通知后,逾十五日未有就任之声明时,得以票数次多者递补;
第十一条: 本总会特别会董须富于资力或有工商业之学术技艺经验者,由会董推举之;
第十二条: 本总会会员均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但有被选举权者之年龄须在三十岁以上;
第十三条: 如有商会法第七条左列情事之一者,无选举及被选举权。
(1)褫夺公权;
(2)受破产之宣告确定后尚未撤销者;
(3)有精神病者;
第十四条: 本总会会长、副会长、会董选定后,遵照商会法第十八条造具姓名、年岁、籍贯、住址、商业行号清册,呈请最高行政长官咨部备案,其期满连任或中途补充者亦同。
第八章(任期选任解任规定)
第十五条: 本总会会长、副会长、会董均以二年为一任期,其中途补充者须按前任者之任期接算;
第十六条: 本总会会长、副会长、会董任期满后,如再被选者得连任,但以一次为限;
第十七条: 本总会每届改选期新选之职员就职,旧职员方得解职;
第十八条: 本总会会长、副会长、会董、特别会董,均为名誉职;
第十九条: 本总会职员如有商会法第二十九条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呈请地方最高行政长官令其退职;
第二十条: 如有商会法第三十条情事,由本总会议决除名,自除名之日起二年以内停止被选举权;
第九章(会议之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总会招集会议分三种。(一)职员会议每月二次;(二)常年会议每年一次,以经过一年次年一月中旬行之;(三)特别会议遇有特别事故临时召集无定限;
第二十二条: 如有商会法第二十八条左列各款事件,须有会员到会三分之二以上不得决议;
第十章(会计之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总会经费分二种。(一)事务所用费由全体会员负担;(二)事业费,凡本总会职务范围内各事业及筹办公益时所需经费,由特别会议决。除会员分担外,其在本总会区域内经营商业者,均有分别负担之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总会经费之预算决算及所办事业之成绩,遵照商会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办理;
第十一章(调处工商业争议之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总会附设商事公断处,一切经费由本总会负担,关于调处工商业争议事件,归商事公断处,依照公断处章程及细则辩理之;
第二十六条: 凡在本总会区域内之各商会间发生争议事件,请求调处时得依照商会法十七条第一项而调处之并依据商会法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凡中央行政长官或地方行政长官委托之事件,有必要时得商同各商会处理之;
第十二章(职务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总会应行之职务,悉遵商会法第十六条左列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总会遵照商会法第十五条设办事职员列左。(一)文牍一人(二)会计一人(三)收发一人(四)庶务一人(五)招待一人(六)翻译一人(七)书记一人(八)差役五人;
第十三章(选任职员办事权限)
第二十九条: 本总会选任职员办事权限列左(一)会长有综理本总会职务内一切事务之权,对内对外均负完全责任,有事故时以副会长代行职权;(二)副会长有辅助会长办理一切会务之权;(三)特别会董以学识经验,有赞助本总会事务之权;
第三十条: 聘任职员及差役办事责任。(一)文牍有办理公文函电一切事件之责任;(二)会计有经理收支款项一切出入账薄(簿)之责任;(三)收发有经理收发文件摘由、挂号核对、监印保管案卷之责任;(四)庶务有经理会中一切铺垫使役之责任;(五)招待有迎接诸日官绅、商人往来之责任;(六)翻译有翻译关于洋文公文函电及招待外宾之责任;(七)书记有缮写公文函件之责任;(八)差役有送达文件、传达报告及会中一切杂务之责任。
第十四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农商部核准后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如有窒碍应行修改之处,得呈请咨部核准后,经职员会议修改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