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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王肃《礼记》学涉及的几个礼学问题

如果说王肃《礼记注》的传承有着与郑玄《礼记注》的流传不甚相同的意义的话,那么应该说,王肃通过注解《礼记》围绕着一些礼制问题所体现出的礼学观点与郑玄的不同,则成为汉唐之间礼学发展史当中很重要的方面。这些问题,有的保留在孔颖达《礼记正义》的记述中,有的则保留在杜佑《通典》的相关记述中。 这里略举其例可见其貌。

(一)关于郊祭之为周礼、鲁礼的问题

郑玄认为《礼记·郊特牲》所记是鲁国之礼,而非周礼;王肃则承袭董仲舒、刘向的说法而反驳郑玄,认为属于周代所行之郊礼。

关于这个问题,孔颖达在《礼记正义·郊特牲》开篇部分的疏解中讲到:“先儒说郊,其义有二:案《圣证论》以天体无二,郊即圆丘,圆丘即郊。郑氏以为天有六天,丘、郊各异,今具载郑义。”又说:“兼以王氏难郑氏,谓天有六天,天为至极之尊,其体秪应是一。”如前引《三国志·王肃传》所记,《圣证论》为王肃所作,其中汇集了很多驳难郑玄礼说的内容。孔颖达则有所倾向地指出:“而贾逵、马融、王肃之等以五帝非天,唯用《家语》之文,谓大皞、炎帝、黄帝五人之帝属,其义非也。又先儒以《家语》之文,王肃私定,非孔子正旨。又王肃以郊丘是一,而郑氏以为二,……王肃以《郊特牲》周之始郊日以至,与圜丘同配以后稷。郑必以为异,圜丘又以帝喾配者,郑以周郊日以至,自是鲁礼,故注《郊特牲》云:‘周衰礼废,儒者见周礼尽在鲁,因推鲁礼以言周事。’郑必知是鲁礼非周郊者,以宣三年正月郊牛之口伤,是鲁郊用日至之月。案周郊祭天大裘而冕,《郊特牲》云:‘王被衮,戴冕璪十有二旒。’故知是鲁礼,非周郊也。” 从孔颖达的是郑、非王的举证和议论中,可见郑、王观点上关键性的区别。

针对《礼记·郊特牲》“郊之用辛也,周之始郊,日以至”一句,郑玄有注云:“言日以周郊天之月而至,阳气新用事,顺之而用辛日。此说非也。郊天之月而日至,鲁礼也。三王之郊一用夏正,鲁以无冬至祭天于圆丘之事,是以建子之月郊天,示先有事也。用辛日者,凡为人君,当齐戒自新耳。周衰礼废,儒者见周礼尽在鲁,因推鲁礼以言周事。”对此,孔颖达《礼记正义》一方面指出:“此等之说非也,谓董仲舒、刘向而为此说。”同时又指出王肃对此说的继承:“王肃用董仲舒、刘向之说,以此为周郊。……郑康成则异于王肃,上文云迎长日之至,自据周郊,此云’郊之用辛’,据鲁礼也。” 接着,孔颖达引述王肃《圣证论》中对郑说的非议:“《郊特牲》曰‘郊之祭,迎长日之至’,下云‘周之始郊,日以至’,玄以为迎长日谓夏正也。郊天日以至,玄以为冬至之日。说其长日至于上而妄为之说,又徙其始郊日以至于下,非其义也。”这里,王肃认为按照郑玄的理解是不符合经文本义的。而且,“玄又云‘周衰礼废,儒者见周礼尽在鲁,因推鲁礼以言周事’,若儒者愚人也,则不能记斯礼也;苟其不愚,不得乱于周、鲁也”。这里,王肃明确批评郑玄混淆了周礼和鲁礼。再有,“郑玄以《祭法》禘黄帝及喾为配圆丘之祀,《祭法》说禘无圆丘之名,《周官》圆丘不名为禘,是禘非圆丘之祭也。玄既以《祭法》禘喾为圆丘,又《大传》‘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而玄又施之于郊祭后稷,是乱礼之名实也”。这里,王肃认为郑玄是在名实上混淆了祭祖的禘祭与祭天的圆丘郊祭。

那么,对于郑玄的“鲁郊说”的认识,孔颖达《礼记正义》一方面通过引经据典地解说来证明和肯定郑玄《礼记注》的合乎经义,即:“必知鲁礼者,以《明堂》云:‘鲁君孟春乘大路,载弧韣旂,十有二旒。日月之章,祀帝于郊。’又《杂记》云:‘正月日至,可以有事于上帝。’故知冬至郊天,鲁礼也。云‘三王之郊一用夏正’者,证明天子之郊必用夏正。鲁既降下天子,不敢郊天与周同月,故用建子之月而郊天,欲示在天子之先而有事也。”另一方面,孔颖达又指出南北朝时学者崔灵恩、皇侃对王肃之说的采用,以及郑学者对王肃问难的回应,亦即:“但鲁之郊祭,师说不同。崔氏、皇氏用王肃之说,以鲁冬至郊天,至建寅之月又郊以祈谷,故《左传》云‘启蛰而郊’,又云‘郊祀后稷,以祈农事’,是二郊也。若依郑康成之说,则异于此也。……故《圣证论》马昭引《榖梁传》以答王肃之难,是鲁一郊则止。”

总之,在郊礼之祭与圜丘之祭的问题上,王肃和郑玄的解说是不同的,正像《礼记正义》说到的那样:“郊、丘大事,王、郑不同,故略陈二家所据而言之也。按《圣证论》及《异义》,皆同《穀梁》之义,鲁转卜三正之内,一郊则止。而崔氏、皇氏以为鲁冬至郊天,夏至又郊,凡二郊,非郑义也。” 尽管孔颖达对郑玄说极力维护而不认同王肃的说法,但也还是保留了不少王肃的意见和学说,为后世学者的辨析留下了相应的资料。而且实际上实行的郊祭和学术上持论还有不同,按照清人的说法:“后儒各宗其师说,故历代郊祀之制,互有变易。宋儒主王,惟明堂之祭仍以为上帝云。”

(二)关于社祭的对象之为人鬼、地神的问题

郑玄认为祭祀社稷的礼,祭祀的是地神,而王肃认为祭祀的是人鬼。

在《礼记·郊特牲》“天子大社,必受霜露风雨,以达天地之气也”句下,郑玄有注云:“大社,王为群姓所立。”就此,孔颖达《礼记正义》说:“知‘为群姓所立’者,《祭法》文,但社稷之义,先儒所解不同。郑康成之说,以社为五土之神,稷为原隰之神。句龙以有平水土之功,配社祀之;稷播五谷之功,配稷祀之。”不止于此,孔颖达还以“郑必以为此论者”而引述《郊特牲》《礼运》《王制》当中的相关文字进行一番论证来加以解说和肯定。不过,在说明了郑玄的说法之后,孔颖达又举出包括王肃在内的不同说法称:“若贾逵、马融、王肃之徒,以社祭句龙,稷祭后稷,皆人鬼也,非地神。” 接着,孔颖达进一步列举了几段王肃问难于郑玄说,以及通郑学者回应王肃而作的反驳,从中可见两派意见和王肃的礼记学之一端。

在《圣证论》中王肃问难于郑说云:“《礼运》云:‘祀帝于郊,所以定天位;祀社于国,所以列地利。’社若是地,应云定地位,而言列地利,故知社非地也。”对此,郑学者马昭(之)等回应说:“天体无形,故须云定位。地体有形,不须云定位,故唯云列地利。”这是从经文的不同解读上来认识社祭对象的,王肃认为既不言“定地位”就不是以地神为对象,郑学者则说只讲“列地利”就明确是以地神为对象的了。

王肃又问难于郑说云:“祭天牛角茧栗而用特牲,祭社用牛角尺而用大牢。又祭天地大裘而冕,祭社稷絺冕,又唯天子令庶民祭社,社若是地神,岂庶民得祭地乎?”对此,郑学者回应说:“以天神至尊而简质事之,故牛角茧栗而用特牲,服著大裘。天地至尊,天子至贵,天子祭社,是地之别体,有功于人,报其载养之功,故用大牢,贬降于天,故角尺也。祭用絺冕,取其阴类,庶人蒙其社功,故亦祭之,非是方泽、神州之地也。”这是从祭天地与社祭在仪礼装束规格、行祭者身份上来判断,王肃认为社祭应该不是以地神为对象,否则规格降低,而且庶民也得以祭地神了;郑学者则认为正因为是祭地神的,所以才会规格低于祭天,并以阴对地,而且庶民社祭,也并不就是代表天下的方泽、神州之地神的。

王肃又问难于郑说云:“《召诰》用牲于郊牛二,明后稷配天,故知二牲也。”又云:“社于新邑,牛一、羊一、豕一,明知唯祭龙,更无配祭之人。”郑学者回应说:“是后稷与天,尊卑所别,不敢同天牲,句龙是上公之神,社是地祇之别,尊卑不尽县绝,故云配同牲也。”这里是从用牲规格来判断的,王肃认为社祭用三牲可知就是以句龙人神为对象的,郑学者则认为社祭地神以句龙配祀也不存在尊卑悬殊的问题。

王肃又问难于郑说云:“后稷配天,《孝经》言配天明夫,后稷不称天也。《祭法》及昭二十九年传云:‘句龙能平水土,故祀以为社。’不云祀以配社,明知社即句龙也。”郑学者回应说:“后稷非能与天同,功唯尊祖配之,故云不得称天。句龙与天同功,故得云祀以为社,而得称社也。”这是从人神能否作为天地神的代表的认识来判断的。王肃认为,以后稷配祀天神而不能称天神,句龙并不是配祀社神的,那么其本身就是社神;郑学者则说,句龙得以配祀地神是因为他代表地神的功劳与天神相当,所以称社没有问题。

王肃又问难于郑说云:“《春秋》说伐鼓于社责上公,不云责地祇,明社是上公也。又《月令》‘命民社’郑注云:‘社,后土也。'《孝经》注云:‘后稷,土也。句龙为后土。’郑既云:‘社,后土’,则句龙也。是郑自相违反。”为郑学者回应说:“伐鼓责上公者,以日食,臣侵君之象,故以责上公言之。句龙为后土之官,其地神亦名后土,故《左传》云:‘君戴皇天而履后土。’地称后土,与句龙称后土名同而无异也。郑注云‘后土’者,谓土神也,非谓句龙也。故《中庸》云:‘郊社之礼。’注云:‘社,祭地神。’又《鼓人》云:‘以灵鼓鼓社祭。’注云:‘社祭,祭地祇也。’是社祭地祇也。”这是从郑注中“后土”是否指句龙,以及与其为上公人神说是否矛盾而言的。王肃认为,郑玄既然解释社为后土,又说句龙为后土,而据《春秋》则社神是上公人神而非地祇,可见郑玄说的自相矛盾;郑学者则认为,郑玄注中后土不是指句龙,而是指土神,并且明确社祭祭祀的是地神。

以上这么多个回合的问难与答辩,充分体现了王肃与郑学者论说中的经典依据的不同和在礼学问题认识上的不同,从而在晋唐之际乃至后世,形成了不同礼学学派之间的辩论和相互质疑。

另外,杜佑《通典》当中也有就以上问题而夹叙夹议的记载:“说曰:王者诸侯所以立社稷者,为万人求福报功也。人非土不立,非穀不生,不可遍敬,故立社稷而祭焉。自经籍灰烬,互执不同。郑玄注:‘社稷者土谷之神,勾龙、后稷以配食也。’按所据《郊特牲》云‘社祭土而主阴气,君南乡于北墉下,荅阴之义。’又云‘社者,神地之道。’又《周礼》以血祭祭社稷、五祀、五岳,乐用灵鼓。大丧,三年不祭,唯天地社稷,越紼而行事。王肃云:‘勾龙、周弃并为五官,故祀为社稷。’按所据《左氏传》云‘勾龙为后土,祀以为社’,故曰‘伐鼓于社,责上公也’。今俗犹言社公,上公之义耳。又,牲用太牢,与地不同。若稷是谷神,祭之用稷,反自食乎!崔灵恩云:‘二家之说,虽各有通途,但昔来所习,谓郑为长。'”当然,杜佑也是持认同郑说的观点,所以他又说:“故依郑义试评曰:按崔灵恩以郑为长,当矣。”反过来对王肃说则不予认同。

不过,后世学者在判断郑王之说得失的时候,也多有自己的见解,如南宋的杨复就说:“王郑之学互有得失,若郑云勾龙有平水土之功,配社祀之;后稷有播种之功,配稷祀之。则郑说为长。” 这当然是直接肯定郑说的。还有,清代学者秦蕙田则列举郑王各自的得失而加以对比说:“案两家互有得失。郑得者,勾龙配社后稷配稷,一也;地称后土,勾龙称后土,名同而实异,二也;驳社是上公,驳勾龙、弃先五岳而食,三也。其失者,社即地示,一也;稷为原隰之神,二也,稷是社之细别,三也。王得者,社非,祭地一也;定地位一难,牲牢裘冕二难,二也;驳郑自相违反,三也。其失者,社祭勾龙,稷祭后稷,皆人鬼,一也;无配食明文不得称配,二也;稷米祭稷反自食,三也。” 这种对两家之说既有肯定,又有质疑的态度,也体现了一些后世学者细致辨析的学术公允立场。

(三)关于天子庙制之礼的问题

对于天子庙制,王肃与郑玄的解说也有所不同,后来郑学者以《丧服小记》“王者立四庙”为据而提出“四庙之制”,而王学者则主张立七庙。

王肃与郑玄的不同说法,主要集中在杜佑《通典》的记述中。《通典》记载说:“郑玄云:‘周制七庙,太祖及文王、武王之祧与亲庙四,并而七。'(太祖,后稷。)王肃云:‘尊者尊统于上,故天子七庙。其有殊功异德,非太祖而不毁,不在七庙之数,其礼与太祖同,则文武之庙是。'”对于郑玄的说法,杜佑又引申说明:“按玄注《王制》据《礼纬·元命苞》云‘唐虞五庙,殷六庙,周七庙’。又注《祭法》云:‘天子迁庙之主,以昭穆合藏于二祧之中。'” 这表明是郑玄《礼记注》中的观点。

而王肃反对郑玄的说法,杜佑也有记述,即王肃非之曰:“周之文武,受命之主,不迁之庙。殷之三宗,宗其德而存其庙,并不以为常数也。凡七庙者,不称周室,不及文武,而曰天子诸侯,是同天子诸侯之名制也。孙卿子曰:‘有天下者事七庙。有一国者事五代,所以积厚者流泽广,积薄者流泽狭也。'《祭法》云‘远庙曰祧’,亲尽之上,犹存二庙也。文武百代不迁者,《祭法》不得云‘去祧为坛’。又曰‘迁主所藏曰祧’,‘先公迁主藏后稷之庙,先王迁主藏文武之庙’,是为三祧,而《祭法》云‘有二祧’焉。《祭法》亲庙四与太祖皆月祭之,二祧享尝乃止,是后稷月祭,文武则享尝,非礼意也。《祭法》又曰‘王下祭殇五,嫡子、嫡孙、嫡曾孙、嫡玄孙、嫡来孙’。此为下祭五代来孙,则无亲之孙也,而上祭何不及无亲之祖乎?” 由此可见,王肃之说也是以《礼记》为根据,或者说就是王肃《礼记注》中的观点。

有关天子庙制上郑玄、王肃说法的不同,直到唐朝还有直接影响,如《通典》记载,唐贞观九年高祖崩,增修太庙。中书侍郎岑文本议曰:“祖郑玄者则陈四庙之制,述王肃者则引七庙之文,贵贱混而莫辨,是非纷而不定。”进而又说:“《春秋榖梁传》及《礼记·王制》、《祭法》、《礼器》、《孔子家语》并云天子七庙……曰天子三昭三穆,与太祖之庙而七,是以晋宋齐梁皆依斯义。”最后其主张说:“若使违群经之正说,从累代之疑议,背子雍之笃论,遵康成之旧学,则天子之礼下逼于人臣,诸侯之制上僭于王者,非所谓尊卑有序,名位不同者也。臣等参详,请依晋宋故事,立亲庙六,其祖宗之制式,遵旧典制。”也就是说认同“晋宋齐梁皆依斯义”的王肃的七庙说,此议得到朝廷认可而从之。

王肃反对郑玄此说,历史影响深远,议论不止。不过从学术判断来说,如果按照清代学者陈启源的说法,辨别郑王“二说之是非”,“止据商书七世之庙一语可断之矣”。而且,一是因为“郑信韦玄成议而不见《古文尚书》,故有此谬”,二是“王氏之说实祖《礼器·王制》、《荀卿书》、《榖梁传》及刘歆、马融之言,其来已久,郑何弗之信乎?” 可见,这也是“是王”而“非郑”的观点。同样,又如清人秦蕙田在讨论到这个问题时,也是持肯定王肃说的观点,他说:“案天子七庙之制,诸儒多言自虞夏以来,惟郑氏据《礼纬》有虞夏五庙,殷六庙,周七庙之说;王肃著《圣证论》以非之,当矣!而孔疏又引马昭难王义,以附会郑注,遂启后人之疑。然王说之是,后多信之。至马说之谬,尚未有夺其所据而详辨之者。”

(四)关于三年之丧行祥禫之礼的月数问题

郑玄主张,三年之丧以服丧二十五个月而行大祥祭之礼,二十七个月而行禫祭之礼,中间间隔一个月。王肃则主张,三年之丧以服丧二十五个月而行大祥祭之礼,当月即行禫祭之礼。对此,孔颖达《礼记正义·檀弓上》“孟献子禫,县而不乐”句下,有如下的记述和说明。

孔颖达首先指出:“其祥禫之月,先儒不同,王肃以二十五月大祥,其月为禫,二十六月作乐。所以然者,以下云‘祥而缟,是月禫,徙月乐’,又与上文鲁人朝祥而莫歌,孔子云:‘逾月则其善。’是皆祥之后月作乐也。又《间传》云:‘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又《士虞礼》‘中月而禫’,是祥月之中也,与《尚书》‘文王中身享国’谓身之中间同。又文公二年冬,‘公子遂如齐纳币’,是僖公之丧,至此二十六月。左氏云:‘纳币,礼也。’故王肃以二十五月禫除丧毕。” 显然,王肃说的依据是来自于《礼记》等经典。

而就所谓“郑康成则二十五月大祥,二十七月而禫,二十八月而作乐,复平常”,同样是依据《礼记》的。所以孔颖达有讨论说:“郑必以为二十七月禫者,以《杂记》云父在,为母为妻十三月大祥,十五月禫。为母为妻尚祥、禫异月,岂容三年之丧乃祥、禫同月?若以父在为母,屈而不伸,故延禫月,其为妻当亦不申祥、禫异月乎?若以中月而禫,为月之中间,应云月中而禫,何以言中月乎?案《丧服小记》云‘妾祔于妾祖姑,亡则中一以上而祔’,又《学记》云‘中年考校’,皆以中为间,谓间隔一年,故以中月为间隔一月也。”这里,孔颖达是在给郑玄说找到了诸多《礼记》中的经文来证明的。

此外,孔颖达还记述了王肃问难于郑说的话语云:“若以二十七月禫,其岁未遭丧,则出入四年,《丧服小记》何以云‘再期之丧三年’?”对此,孔颖达将郑玄说与之对比,而找出郑玄说的根据:“如王肃此难,则为母十五月而禫,出入三年,《小记》何以云‘期之丧二年’?明《小记》所云,据丧之大断也。又肃以月中而禫,案《曲礼》‘丧事先远日’,则大祥当在下旬,禫祭又在祥后,何得云‘中月而禫’?又禫后何以容吉祭?故郑云二十七月也。戴德《丧服变除礼》‘二十五月大祥,二十七月而禫’,故郑依而用焉。”

清代学者则从《礼记》的其他篇中给郑王各自的说法找到依据,并且引出后世的新说:“案汉儒郑氏主二十七月,据《服问》‘中月而禫’,援‘中年考校’证之,谓中月中间一月也。魏儒王肃主二十五月,据《三年问》‘二十五月而毕’,且援‘文王受命唯中身’,谓中月即在此月之中也。唐儒王元感谓三年之丧必三十六月,乃毕据《丧服四制》三年而祥之文也。” 可见,上述各种的说法都是从《礼记》的经文当中引出的。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后世对郑王之说也有不同的认识,如《家礼附录》记载,北宋司马光以为:“《士虞礼注》云自丧至禫凡二十七月,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禫祭在祥月之中。今律敕三年之丧,皆二十七月而除,不可违也。”南宋朱熹则说:“二十五月祥后便禫,看来当如王肃之说,于是月禫,从月乐之说为顺,而今从郑之说,虽是礼疑从厚,然未为当。” 可见前者从郑玄说,而后者从王肃说。然而朱熹又说:“今既定以二十七月为期,即此等不须琐细。如此寻讨,枉费心力,但于其间自致其哀足矣。” 在朱熹看来,没有必要纠缠于两者之间,既定则从为好。

(五)关于禘祫之礼大小的问题

这是在宗庙祭祀当中的禘祭与祫祭,何者为大祭的问题。郑玄认为祫大禘小,王肃与郑玄不同,认为禘大祫小。对此,孔颖达《礼记正义·王制》“禘一犆一祫”句后的疏文中说:“其禘祫大小,郑以《公羊传》云‘大事者何?大祫也’,‘毁庙之主,陈于太祖。未毁庙之主,皆升,合食于太祖’,故为大事。”又说:“若王肃、张融、孔晁皆以禘为大,祫为小,故王肃论引贾逵说吉禘于庄公。禘者,递也,审递昭穆迁主递位,孙居王父之处,又引禘于太庙。《逸礼》‘其昭尸穆尸,其祝辞总称孝子孝孙’,则是父子并列。《逸礼》又云‘皆升合于其祖’,所以刘歆、贾逵、郑众、马融等皆以为然。郑不从者,以《公羊传》为正,《逸礼》不可用也。” 这里,孔颖达明确指出,因为郑王两派之说经典依据的不同,对禘祫大小的理解和认识也就不同。

另外,杜佑《通典》中也有记载说:“禘祫二礼,俱是大祭,先贤所释,义各有殊。马融、王肃皆云禘大祫小;郑玄注二礼,以祫大禘小;贾逵、刘歆则云一祭二名,礼无差降。数家之说,非无典据,至于弘通经训,郑义为长。” 可以看到,孔颖达和杜佑所代表的唐代学者多数是肯定郑说而弱化王说的。

清代学者陈启源在讲到这个礼学问题时,则有自己的判断。他说:“古经缺略,无从断其孰是。以鄙见论之,贾、刘、杜之说长也。孔疏释诗专据郑笺为说,……宋儒则从王义。” 又顾栋高也说:“郑王异同处多,似王优于郑。”其著《春秋大事表》即主王说。而且,顾氏还指出,导致各种分歧的缘由在于“盖以三年一祫,五年一禘”,“遂至禘祫并在一年,致有远近之说纷纷” 。其实,后世学者对郑王之说莫衷一是,各有学理义理所据,只是见仁见智。

(六)关于同母异父兄弟服大功之服的问题

在《礼记·檀弓上》“公叔木有同母异父之昆弟死,问于子游。子游曰:‘其大功乎’”句后,郑玄注云:“疑所服也,亲者属大功是。”对此,孔颖达《礼记正义》解释说因为《仪礼·丧服》没有明文规定同母异父兄弟的丧服等级,所以子游不能确定是否服大功之服。说到郑玄所云“亲者属大功是”,孔颖达则引申说明道:“郑意以为同母兄弟,母之亲属服大功是也。所以是者,以同父同母则服期,今但同母,而以母是我亲生,其兄弟是亲者血属,故降一等而服大功。”也就是说,郑玄是认同同母异父兄弟服大功丧服的,因为既然是同母也就是有亲缘关系的,所以只比同父同母兄弟降一等而已。但是,王肃认为郑玄的说法不对,亦即《礼记正义》所引述的那样:“案《圣证论》王肃难郑:‘礼,称亲者血属,谓出母之身,不谓出母之子服也。若出母之子服大功,则出母之父母服应更重,何以为出母之父母无服?'”这里,王肃的意思是按照礼的规定称亲属是指与出母之间的身份关系,而不是指为出母的孩子服丧服的关系。如果说以血缘而论就为出母之子服大功的话,那么为同样与出母有血缘关系的出母的父母的丧服应该更重,但是为什么礼上规定的是为出母之父母无服呢?那么,按照《礼记正义》引述王肃的说法:“同母异父兄弟服大功者,谓继父服齐衰,其子降一等,故服大功。”这就是从为继父服齐衰而为其子则降一等服大功之服了。郑学者马昭则反难王肃说:“异父昆弟,恩继于母,不继于父,肃以为从继父而服,非也。” 另有南朝齐学者张融,“以为继父同居有子,正服齐衰三月,乃为其子大功,非服之差,互(元、玄)说是也”

此外,杜佑《通典》卷九十一有记载说:三国魏尚书郎武竺有同母异父昆弟之丧,以如何服丧服而咨询于王肃,王肃据子思书曰:“言氏之子,达于礼乎?继父同居服周,则子宜大功也。”对于王肃的说法,南朝宋庾蔚之有评论说:“《家语》之言固所未信,子游,古之习礼者也,从之不亦可乎?”而南朝齐张融则反对王肃的说法称:“与己同母,故服大功,而肃云从继父而降,岂人情哉!” 可见,认同王肃说的学者,也是各有其说。 NfhDb+SPAnya7BlfCbsnS2MrvqIACwgCp2y/3l5y50bcovdkcz5SWoDfIjOhyKp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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