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空间、正义与治理的理论探讨,为我们进一步讨论理空间正义与城市治理之间的渊源流变奠定了基础。综观我国城镇化进程,空间实践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未来的城市发展和人民美好城市生活的实现需要正义的、有效的治理提供条件,城市治理不能仅仅限定在经济效率、政治权力的视角,需要引入空间正义的视角与分析框架。空间正义既是人类城市发展的永恒的价值追求,也是基于一系列现实的空间生产与实践而提出的治理目标。我们不仅仅要关注城市空间实践中非正义、不公正的现象本身,更重要的是要透过现象进行根源回溯,去深入挖掘这种非正义的空间生产、空间实践本身的“机制动力和制度源头” [13] ,这恰恰正是城市治理机制需要反思与修正的,即如何运用空间正义理论的解释力与指导力,对城市空间中的各种资源、设施与机会进行合理、公正的调节与分配,化解不同主体间的利益冲突。因此,本节将主要聚焦城市治理的空间正义维度与治理视域下的城市空间正义之间的辩证关系,试图再次明确以空间正义作为重要的价值原则和目标导向来引导与规范城市治理的研究主旨。
正义是一个古老的话题,伴随着人类社会发展的始终。在古希腊时期,梭伦对雅典城邦的改革强调了给各自以应得的东西,特别是财富的公平正义。在社会历史发展的不同时期,正义的内涵和外延都存在许多差异,但核心的内容都会不同程度地涉及两个因素:权利和利益。在抽象的层面上,社会正义往往要求实现权利的公正和利益的公平。而人类由农业社会经过工业社会最终到达都市社会,社会权益的生产方式和分配方式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早在工业社会时期,马克思就批判了社会正义因空间问题而遭到破坏的情况,这种破坏构成了当时城市社会非正义的重要内容。在城乡关系上,城乡对立导致空间权利不均衡,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农业和工业的分离加速了现代工业城市的兴起。城市在地理范围和社会效应上形成巨大的向心吸引力,将区域以外的人口、资源甚至话语权等竭尽全力地纳入到这个中心空间里,乡村被边缘化,与中心空间越来越遥远,城市代表着人口、资本、资源、需求的集中,中心、聚集、辐射成为城市的特点,分散、没落、偏远、隔绝、萧条成为乡村的标签。城乡分离,不断生产制造出城市人与乡村人的对立,然后这种对立反过来又不断强化着分离和壁垒,形成一个城市高速发展和乡村急速衰败的时代。发展的城市无法给予外来者幸福的生活,而乡村的破败也注定着无法回归。城市与乡村的对立对整个社会的发展产生了多重影响,特别是造成了不同群体之间空间权利的严重不平衡。劳动者用劳动创造了城市这样一种生存空间,却并不能真正享有它们。富人与穷人、暴富与赤贫之间的矛盾冲突、二元对立无所不在。马克思笔下的“宫殿”与“棚舍”就是富人与工人生存空间的具体表现形态。工人、劳动者处于恶劣的住宅环境中,无法获得完整的社会识别,甚至是道德上也不能有任何话语权。
在城市内部,则是区域分异造成的社会权益的严重不平衡发展。在城市内部空间中,因不同空间的物质资源及设施集中与配备差异而导致的空间社会权益的巨大差异,这种差异表征了城市因空间而造成的社会非正义。迅速发展的工业城市把大量乡村人口纳入到城市空间的同时,并没有赋予他们同等的空间权利和财富所得,也没有创造一个理想和谐的社会空间,而是造成了城市住宅空间的严重等级化与隔离。城市作为工业中心和商业中心,资本流通、积累以及利润创造的速度非常快,对工人变本加厉地进行剥削以维持这种速度。资本主义越是发展,大工业城市越是进步,反而越不能提高工人的生存境况,工人在城市中的居住和生活就变得越差。工人们的生产空间与生活空间拥挤,环境肮脏恶劣。城市空间的非正义化体现在二元对立性和差异性的空间景观上,一面是富丽堂皇的住宅小区,另一面是拥挤的贫民窟;一面是资源充裕、设施完备的幸福生活,另一面是环境恶劣、生活不便的“地狱住宅”。贵族居住区与旧城穷人居住区形成鲜明对比。资本对城市空间的作用从其产生之初就势如破竹,而这种强烈的趋势也正是建立在它的纯粹性之上的,纯粹的利益关系、纯粹的剩余价值积累而不需要考虑其他复杂的社会要素。因而,当资本开始空间化之时,空间也必然面临着严重的化约问题。无论是空间中的主体,还是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甚至是空间本身都会被置换为一种简化的空间样态,一种资本作为内在文本的书写模式,最终造成城市社会正义的空间性破坏。
近代都市社会是人类历史上不同于农业社会和工业社会的另一种新的社会空间样态,之所以称为新的社会空间样态,其核心在于其内涵随着社会历史的演进而不断空间化,尤其自近代以来空间成为解读当代社会的密码,空间的生产则成为当今社会新的历史主体。空间不再是牛顿意义上的纯粹的物质空间载体,对空间本身的生产构成了当今都市社会经济生产的基本特征。空间中充满了各种社会关系,社会利益关系也被空间化了。因而,空间本身就意味着财产的归属、权利的大小、身份的等级和道德的高低。“成为一种阐释性和生成性的核心主导因素,参与到当代社会历史的多维建构之中。空间成为一种实质性的中间环节,表现在个体之间主要社会关系的形成,并社会化而生成各种正式、非正式制度等等,都需要借助空间来把握和透彻理解。那么如果缺少这一中介因素,人与人之间的上述主要社会关系(小到情感个体,大到组织制度,以及正式非正式的联系)的当代样式就难以清晰地被理解。” [14] 空间成为一种中介性的、基础性的和背景性的存在。
在马克思主义空间批判理论家的研究视野中,推动社会正义不断空间化的根本原因在于当代都市中空间的生产。空间的生产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当代体现,空间成为剩余资本流入并进行操控的主要领域和根本方式,从而对当代社会进行有力而深入的重构过程。资本的空间化与空间的资本化的双向建构共同推动着当代社会空间分析方式的形成,不能有效地去分析空间,就不能理解当代社会非正义产生的根基,更无法理解这种非正义是以一种怎样的方式和逻辑体现出来的,从而也将实质性无法渗透到社会正义的历史唯物主义之维。同时,社会正义空间化还需要注意的一点就是,空间并不是作为传统历史线性思维中的唯一因、终极因而存在,空间意味着一种共在性、同在性的问题分析视角,那么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中就不能排除“他者”的存在,从而也就意味着“他者”与空间共在,这实际上阐明了社会正义具有横向的多元化特征,社会正义具有某种普遍性特性之外的地方性特色。
人类生活的城市、社会和空间维度是紧密交织在一起的,它们相互构成并且彼此影响。在社会—空间辩证法的解释和分析框架中,社会正义形成的空间性,可以看作是社会正义的空间化。从空间的视角来分析社会正义问题,可以看到空间会卷入到与诸如城乡经济发展不平衡、居住差异、居民表达利益诉求渠道不畅、区域性环境污染等这样非正义的事件中,像地域正义、行动正义、环境正义、生态正义这样的概念被人们广泛使用,就表达了对社会正义的空间性以及空间化的理解。全球化、本土化以及各种不同的空间形态和地理规模上,我们都可以看到正义被人们所需要,被政府、被组织、被治理所需要,而空间正义就自然而然能够被策略性、政治性以及社会性地运用。社会正义中同时蕴含着人类生命的本质,不同的人、不同阶层的人对于正义的呼唤,一方面揭示了城市社会发展中经济地位不平等、文化冲突、生态恶化等日趋严重的问题,另一方面也凸显出更好地以正义作为核心价值来治理城市、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和空间资源的紧迫性。所以,我们在不同的空间规模、空间区域会看到不同的寻求社会正义的实践,有各种各样“正义法庭的城市” [15] ,有城市权利、公共设施和公共空间服务的争取,有区域生态和文化遗产的保护等。
社会正义的空间化也将空间自身内在的差异性进一步凸显出来,而这种差异性对于我们理解空间的非正义以及非正义的城市化具有本质性意义。从全球范围来看,资本主义空间发展的历史进程内在包含着矛盾和不均衡,全球资本主义以特有的方式制造了不平等、不均衡的世界经济体系和城市体系格局,这恰恰也表现出现代化所固有的特性,以及将极化、边缘化、被剥夺、贫困等空间矛盾与对立揭示出来的空间化进程。全球是一个同一化的、互通有无的空间体系,对此不能只是运用简单的二元对立思维,应该超越单一性,看到空间的立体性、差异性与多样性,看到国家与国家的差异,以及地方性、本土性和特殊性。从城市发展维度来看,城市“建立在具有差异的财富、特权结构和空间优势中” [16] ,经济发展不平衡、社会极化,以及房地产开发、城市和资本扩张导致的城市环境每况愈下、“城市空间的堡垒化” [17] 、公共空间的商业化和私有化、房地产创造的社会分层,这些问题自然会引发争取和实现人类权益的策略与行动,可见空间正义并不是一个孤立的范畴,它与人类的空间权益、城市权利、民主政治、自然景观、文化资源相互联结在一起,并且是以一种复杂的形态相互作用着。这也说明了马克思主义视域下城市化本就蕴含非正义的逻辑,城市化进程可以理解为空间结构和过程的基本矛盾,塑造了不平衡的城市生活形态和城市空间形态,而城市中不公正和不正义的现象,进一步促进了各种社会力量的加入,不断改造着城市的建成环境,进而又影响着城市化发展本身。城市治理在面向更好、更公正地安排城市中的社会关系、构建价值原则和准则的过程中需要认真对待“探索正义和社会的建构的空间概念之间相对应的可能性” [18] 。
以空间视角来分析,城市治理既是社会发展的产生,也体现了空间辩证法的运用,它是对公民、国家、政府等在制度和城市空间框架中如何展开行动并且创造着我们的城市生活的深刻说明。公共制度,城市市民身份、性别,法律等这些对于城市结构具有很重要的影响因素,本身也具有深刻的地理性或空间性。在城市景观上,可以看到特定的符合意识形态标准的社会价值观念和道德评判标准的烙印,加上社会不断重组以及不断产生新的变革因素,使得整个城市社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对城市治理提出新的挑战。城市治理不仅仅要面对城市经济和财富如何增长,也要面对其他的城市公共设施系统的建设、法律的实施、教育的展开、市政服务的分配供给、环境的可持续性等各种问题,这些活动都会对城市空间、社会地理、物质空间生产与再生产产生直接性的、根本性的影响。具体来说,我们将从现实与理论两个层面,来展开对城市治理空间性的阐释。从城市治理所遭遇到的现实问题来看,许多问题与空间分配、生产和管理的不合理、非正义相关,因此这些问题既具有空间特性,也凸显出城市治理在空间维度的困境。那么对这些问题进行相应的理论分析,包括建立分析框架、探析发生机制、剖析演进逻辑,并且在此基础上与传统城市治理的框架进行比较,才能凸显出从空间维度探究城市治理的独特性,以此来更好地指导走向正义的空间治理。
一方面,从现实层面分析:城市问题的空间向度凸显了城市治理的空间性。人类历史就是由快速城市化推进走向城市社会的历史。伴随着工业化的展开而形成的城市,本质上是资本与空间相结合的产物,资本创造了利润,而空间“一直都是政治性的、战略性的” [19] ,空间成为塑造城市中各种权力关系、利益分配格局、环境资源样态的重要政治性和战略性力量。在这样的背景下,空间就不仅仅意味着地理。空间更多地具有政治意蕴,成为推动城市发展的主导与控制力量。空间既意味着城市发展的现实境遇,也代表着城市未来的趋势,同时也是城市问题与矛盾产生的背景与根源。城市及其不同类型的空间由一种潜在、隐性的背景性的存在转变为一种显性、主导的积极性推动力量。城市治理的空间性意味着随着城市规模、结构和性质上的空间变化而引起的治理主体、治理方式、治理过程以及治理对象的变化。无论是列斐伏尔提出的生产空间,还是福柯提出的空间权力得以存在的条件,抑或德勒兹所讲到的国家生产与再生产空间控制,都表明了空间成为基础性的、主导性的控制力量,形塑着城市生产和生活的重要方面,而且城市治理具有空间向度。笔者将具体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展现制度性的空间和城市治理的空间维度,并且从空间来探讨城市治理所遭遇问题的实质与根源。
首先,城市空间被资本逻辑侵占、主导与控制。城市既是资本积累中心,也是空间、资本、权力、利益之间对立冲突的集中地,当然也是藏匿危机与风险的地方。城市在很大意义上是由资本的逻辑所创造出来的空间存在形式,而资本的逻辑则表现出唯利润化的单一性、片面性。城市空间的劳动力生产与竞争,紧紧围绕着价值增殖、资本加速周转、利润积累扩大展开,由此形成的空间景观、空间布局实质上代表着政治官僚与权威,并且充满了矛盾与冲突,无法满足城市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在工业化、城市化初期,城市工业生产在考虑要素投入的成本和利润时,空间往往就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但我们应该看到,空间因素的影响作用并不是独立起作用,而是与其他要素构成一种具有张力的结构性关联。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深入,空间从辅助性、背景性的影响因素逐渐变为独立性的、关键性的影响因素。特别是当工业聚集促进了城市的发展和新城市的建立后,城市作为资本、劳动力、土地等生产要素特别集中并持续聚集的时候,工业化引导的城市发展就变成了城市空间主导的工业化。空间成为经济生产的首要考虑因素,空间作为核心要素融入到社会最为基础的经济生产方式之中,并重构了这种生产方式。当工业生产无法承担空间和土地的高昂的交换价值的压力时,取而代之的是各种类型服务新公司的兴起,特别是那些对土地要求并不高,而具有较大剩余交换价值的经济活动,比如,金融、保险、基金、房地产等行业。这些经济活动常常聚集在城市人口和要素最为集中的地带,形成具有一定社会分层化和一定程度空间分异化的城市空间序列,并且成为主导城市经济领域活动的中轴。现代城市尤其是房地产通常被金融资本所掌握,虚拟资本占据、统治着空间,在空间投机中实施着对空间的掠夺与剥削,产生了诸如空间边缘区域、房地产泡沫、空间隔离、城市生活空间级变等非正义现象,对城市社会可持续发展造成严重阻碍,并且违背了善治的城市生活与实践逻辑。
其次,对于城市公民而言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城市空间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障。虽然人的生活生产都在城市空间中进行着,但人并没有真正融入到城市中,人与城市空间之间存在着断裂,城市空间只是人生活的工具、手段和策略,在城市空间中人无法实现获取社会资源、实现阶层流动、创造生产价值、追求美好生活的自由。这种城市空间权利也是列斐伏尔所说的“进入都市的权利”,它既不是自然权利,也并非契约权利,而是一种总体性的权利,代表着城市居民社会关系凝结成的团体的权利。这种权利既包括对城市物质资源的平等获取,也包括对文化、政治、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建造和平等享有。城市空间表征着社会性和政治性,空间不仅规导着经济的发展方向,而且空间本身充满着各种社会关系。生产能力、经济质量或者价格水平高的地域,必然可以获得更多的资源用于空间及其职能的再创造。无论是西方的精英城市、联盟城市、增长机器 [20] 城市,还是中国的精英城市,都表现出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空间所携带的经济能力或产值能力实际上是一种获得政治权力的方式,特别是近现代以来城市之中“市”的地位和作用远远超乎以往,并成为一种价值理念。空间的社会政治性是城市治理在社会关系层面具有空间性的直接体现,都市中空间的隔离及不平等不只是西方资本主义城市的真实写照,空间不平等、空间矛盾冲突作为资本城市化的必然产物,引发对城市空间权利的诉求。城市空间权利显然不能成为某些特权或精英阶层的权利,更不能成为对劣势、边缘、贫困阶层的合理化压迫。如何真正协调空间引发的矛盾,使生活在城市空间中每个居民的地位得到确认,让他们拥有平等地进入城市空间、获取相关的空间资源和利益,并且获得平等参与城市治理的权利,这是城市空间权利的题中应有之义。
最后,城市空间表征与建构深深地打上了社会性别的烙印。性别被社会化所构造,而城市既是物质建构的也是社会建构的,因此城市与社会性别具有深刻的关联性。在一定意义上,城市空间规划包含着对性别决定论的认可与强化,导致城市非常强烈地影响着人们对于性别建构的价值观念。城市空间景观充斥着父权制、男性利益的社会文化实践的性别取向,女性处于空间弱势边缘群体。城市的许多活动,如劳动生产、文化实践等都把女性排除在外,因此在被社会、文化和性别所建构起来的城市空间实践中,女性找不到真正属于自己的空间。由此女性无法与男性平等进入到城市治理中,形成多元治理主体中重要的因素。而且由此所形成的社会性别视角下“城市的公共—男性与私人—女性的二元论” [21] ,不断生产和再生产着城市空间的不平等。
另一方面,从理论层面分析:关于城市治理的讨论一直是政治学家和城市社会学家们关注的,社会空间辩证法也自然进入到他们的视野,在他们看来,城市治理与地方政府的权力与作用、社区的权力结构、地方民主政治等有密切的关系。围绕城市权力被谁掌握形成了如多元化、管理主义、工具主义以及结构主义的不同的理论阐释路径,管制主义则是对这些路径的超越。治理则是在管制主义这一理论框架基础之上转变而来的。管制理论反映了现代西方资本主义特定生产方式下对于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等整合性的制度安排,每种制度都有其相对应的管制方式——作为个人与集体行动的准则来起作用,它对城市空间中各种社会关系的生产与再生产起着重要的导引作用。而治理则是在新福特主义积累制度需求下向一种新型管制方式的部分转变, [22] 新制度的产生反映了一种全球性的经济创造力,它是通过特定范围的经济生产实现的。毋庸置疑,空间在城市治理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影响城市治理的重要因子如全球化、世界经济格局变化、世界城市化、城市规模、城市基础设施等,都具有空间的特性。因此,我们在对城市治理进行理论分析和框架建构的时候,势必要关注各种问题的空间向度,深刻挖掘空间特性与意义,形成对城市空间问题发生机制与形成方式的理论认识。这一方法恰恰也是与传统城市治理研究相比较而言,更凸显空间是被社会建构的意义,更符合空间的政治性与批判性特征的。这就使得我们需要看到城市空间问题与城市治理中的其他问题相比较而言自己所特有的性质和特征。那么,对于这一考量,传统治理理论的分析框架是否涵盖了这些问题,是否能够在分析这些问题的时候成为一种有效的工具等问题,城市治理的逻辑,在很大程度上展现出现代性自身的逻辑与特点,如何在空间批判视角下,准确洞悉经济的发展与城市空间重构、城市人口与文化变迁、城市规划与城市政治变化等这些与城市治理紧密相关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建立城市治理的空间分析理论框架,反过来以理论来指导具体的城市治理实践,对城市空间进行有效治理,提升城市治理现代化效能。当然,最根本的出发点是城市空间本来就是人创造出来的,城市空间的特性与人的实践紧密相关,而治理的主体是人,因此空间对于城市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城市治理所要致力于解决的问题,仍然是城市社会公正的问题,所以城市治理的价值目标在于努力以各种方式去实现城市社会公正,从空间维度上分析,就是去实现空间正义。正义的概念不仅仅会随着时间与空间的变化而发生变化,而且也会因人而异。 [23] 无论是对正义的法律解释,还是功利主义的解释,或是自然权利的解释,都与道德和空间的关系复杂并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在城市治理的现实中,这些理念从不同方面挑战着利益的协调、治理政策的效能。对于城市治理的空间考量,离不开社会空间辩证法,需要在城市的形态、经济结构、文化体系、城市工作与生活空间中,如何实现劳动力平等地分配与流动,减少被边缘化的群体,消除城市文化霸权主义,减轻环境生态污染等等,而且这些问题并不能够孤立地被解决,它们之间也有着错综复杂的联系,这既是城市空间正义的问题,也是城市治理的正义性问题。
城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改革总体目标中需要观照的重要环节。中国现代化进程既有持续性,也具有一定的过渡性,这就决定了城市治理中除了规范化、法治化的基础性与引领性之外,还需要在良法基础之上的善治。而正义理论的城市化和现实化,就是城市善治价值内涵的实现。空间正义视域下的城市治理,是在空间的宏观分析视域以及社会空间辩证法的分析框架中的城市治理,关注的核心问题是如何通过治理来实现公平与正义。城市本身就是治理所运行和实践的空间,它是一个矛盾和冲突聚集地。治理的行为主体是在城市空间中的,我们需要以空间作为治理的切入点,关注正义这一重要的价值诉求,警惕资本的僭越,考量政府的职能以及政府与市场和社会之间的关系,也要关注城市居民的权利,只有“以人民为中心”,才能不断地推动社会利益结构走向合理与公正,以此来推动整个城市治理的不断提升,最终达到城市“善”治。
城市治理有其力求达到的目标,城市治理的目标在于城市善治,而从空间的意义上讲,城市善治首先就在于能够实现城市空间正义,空间正义与空间资源生产、分配、利用、交换、占有及消费的公正与否有着密切关系。 [24]
实现空间正义,最根本的是要实现空间生产正义。空间中的要素、空间之间的组合以及空间本身的建设都能够促进“能量之流、原料之流、劳动力之流与资讯之流等” [25] 的流动,使各种资源要素达到最佳的生产结合,这一点不应该否认。同时空间生产还具有社会价值,在推动经济增长的同时,还要注重消灭空间异化和极化、空间控制和剥夺、空间隔离和排斥、空间精神文化价值的衰落等问题。空间不应该作为资本积累的纯粹工具,在新自由主义和市场化模式的推动下,把空间商品化和资本化,使空间分布按照市场梯级价格的规律排列,越是优质健康的城市空间越能够积累超高的空间财富,越具有较高的交换价值,而越是没有交换价值的城市空间,就越没有使用价值,这严重地颠倒了事实。城市空间主要着眼点在于之于人而言的使用价值,人们创造美好的城市,就是为了得到美好的生存环境,从这种空间环境中获得自我实现的资源和平台。因而交换价值可以作为一种辅助性的动力,而不可作为一种支配性的策略。同时,恪守空间正义要培育总体的空间价值观。空间中总存在着人的自由自在的实践活动。因而,空间具有总体的价值特性,空间是包含了社会性、政治性和空间性,并最终表现为适宜人的需求价值的属人生存环境。正是空间的多样化的使用价值满足了人的主体性的成长和自我实现。城市“善”治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要通过对城市的空间使用价值的构建,使城市健康发展,以带动城市居民的幸福生存。特别是当前社会,城市空间的生态问题变得尤为突出。城市作为地理环境的物质积累中心,也处于生态环境链上,受其影响,城市空间中的废气、废水、垃圾和有毒物质排放到环境中,不仅会破坏生态环境,而且也危害着自身可持续发展的环境。而导致城市生态环境的污染的根源常常在于市场和资本逻辑,我们看到,很多有毒污染物最终都会转移到低级劣等的生存空间的案例,而这些空间也正是边缘人群和弱势群体的空间,他们空间的生态环境价值急需得到应有的重视。
总的来看,城市治理恪守空间正义对于社会和个人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从社会方面来看,当前社会正处于都市社会阶段,而都市社会是从农业文明和工业文明发展过来的最新社会文明,都市发展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整个社会文明的发展程度。目前我国都市社会中出现的大量空间问题,如城乡问题、住宅问题、教育医疗空间分布问题及各种权利问题等,都直接或间接地与空间正义的缺失有着密切的联系。城市治理就在于为城市社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解决城市空间中的非正义问题,促进整个社会文明的进步。特别是我国当前的城镇化建设,更应该在此方面有所深刻认识。从个人方面来看,城市治理对空间正义的诉求实际上标示了城市治理对处于城市空间之中的人的主体性的尊重和保护。“正义”的背后总是有一个什么对于人来说是不正义的问题,人是一种空间性的存在,空间是人作为主体的外化,而以空间为媒介,通过操控空间而来压制异己、压制他者的不正义正是空间正义所拒斥的。因而,城市治理正是要通过空间治理的方式来达到空间的正义,确立生活在城市中人的主体地位和身份尊严。
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犀利深入的剖析揭开了资本主义社会现代性的面纱,实现了对资本主义社会现代性的双重批判,即资本批判和现代形而上学或理性批判。 [26] 现代形而上学或理性是资本在思想领域的现代性特征,因此,归根结底,对资本的批判构成了对资本主义根基意义上的彻底批判。资本是现代性的根本特性和基本存在方式,自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以来,资本就贯穿在社会运行的始终和方方面面,推动着社会的现代化进程。然而资本不是一个抽象的纯概念,而是一个基本的事实,是事实则意味着它在社会之中,社会中的事物是不断变化发展的,那么资本在社会中的存在方式和作用方式也会随着现实的不同状况而有所变化。从农业社会到工业社会,再到都市社会,资本也开始不断地城市化,资本逐渐更多地以空间的方式展现出来,空间生产则成为城市社会资本运作主要方式。当现代化以都市的面貌出现,城市化成为现代化的主要表现方式的时候,资本逻辑所主导的空间生产则在根本的意义上不断地推动着社会的发展,资本通过空间生产成为现代社会的动力。
资本作为社会发展的动力在推动现代化不断前进的同时,也造成了严重而根本的社会问题,特别是城市空间问题。对于我国而言,自改革开放以来,面对西方现代化发展的巨大压力和自身发展的强烈诉求,我们建立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通过市场调动各种生产要素和组织各种有效生产,各种社会资本推动了城市化的快速发展。但是,随着城市空间生产的不断推进,各种资本作为城市发展的动力逐渐产生了各种各样的空间问题,发展的动力变成了问题的源泉。资本对城市进行商品化和市场化运作,以利润为中心,以效率为准绳,造成了城市的片面发展和扭曲发展。资本追逐利润的逻辑使空间生产更多地从属于资本积累,对空间资源过度开发或急功近利的片面开发,不能从全局和长远进行总体规划与假设,忽视城市居民的多样性需要,漠视城市空间的使用价值而专注于交换价值等,空间财富通过资本、财产或强权而非劳动等要素通道分配,“在财富积累和分配的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将社会推向两极分化或至少是不平等的强大力量” [27] 。这种分化的根本力量“我将它表达为r>g” [28] ,即资本收益率大于经济增长率,劳动要素成为次要的分配要素,进而使空间贫困、分化问题严重。
因此,当时代进入都市社会,空间生产成为新的历史主体的时候,我们该怎样认识资本和对待资本,如何处理资本、城市发展和现代社会三者之间的关系,这些是直接摆在我们面前并且需要智慧地加以解决的问题。放任自流的资本和市场化在解决效率的同时,并不能解决发展中的所有问题,甚至这一方式本身就构成了问题。在对资本的运作中,对资本进入空间生产的目的、方式、领域和效果的考虑中需要慎重权衡,走向正义的城市发展究竟应该遵循什么样的准则?在城市发展的不同阶段,是更需要公平,还是更需要效率?在城市空间生产的一些关键领域,资本该发挥怎样的作用、该发挥多大的作用、资本该坚持怎样的价值原则?如何利用公有资本和社会资本以及它们之间应该保持一个什么样的比例来避免资本的不正义配置等这些问题,我们都应该有一整套相关的理念、目标、介入机制、制度规范,以此来调节规范资本的空间运作和空间生产,把握好城市发展和治理中正义的导引方向。
空间不是单纯的物质空间或精神空间,“社会空间总是社会的产物” [29] ,空间的社会性揭示了空间之中总蕴含着利益主体及其相互关系。空间变动总是意味着空间中各主体的变动及其交互方式和交互机制体制的变化,因此城市空间治理要关注城市空间背后的隐藏的推动力量。这种力量可以是主体,也可以是主体之间作用的方式,它们在较微观的层面构成了现实城市治理的行动框架和体系,成为城市治理中实实在在的行动力量。具体而言,实现善治的城市治理,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治理的主体(力量)、治理的方式以及治理的权责。
其一,从城市治理的主体角度讲,在其结构组成要素中有政府、市场和社会三个力量主体,所以其关键词是多元。现代化及市场化使社会利益全体多元化,城市空间的商品化使越来越多的人以持有空间为财富并进行交换,并且空间需求也多样化,每个人对空间的生产和使用都存在不同的价值要求,因而在这样一个利益和需求分化的社会中,要想较好地治理城市空间问题,首先就应该拓宽治理的力量,使利益相关者能够共同协调地去解决问题。但是在现实中,这一转变还需要更大的努力,因为空间控制和空间霸权往往会忽视群众或弱者的空间利益,从而造成空间的不平衡。因此,对于政府而言,既要注重公共空间的开发和使用,尽可能地完善公共空间的服务职能;又要关注与调节市场,防止市场在追求利润的时候过分侵入和挤占城市公共空间,特别是要调节房产和地产市场,防止通过房地产市场进行空间剥削的现象产生。总的来说,善治的城市治理对政府的功能提出重要的要求,善治是面向人民的治理,需要打造具有全民共享的城市空间而非少数权贵或精英规划和占有的城市空间。在市场方面,要利用市场促进空间资源的有效分配和使用,通过交换和借助价值机制进行调节。但交换价值和价格并不能成为空间资源配置的目的,空间也不能沦为纯粹创造利润的工具,而应该是充满情感和认同的地方,是人们日常生活的地方,应该满足人们生产、生活、娱乐、卫生等多样化的需求。因而要规范市场、借助市场力量对空间进行全面和平衡的开发,并协调空间资源的长短期开发利用,防止因急功近利而造成的空间非正义问题。在社会方面,我国传统城市是由政府行政主导建设的,而改革开放后,城市的发展则更多的是由政府主导、市场推动来完成,城市中的社会——包括城市居民和非营利组织——的力量一直未被充分重视,因而他们的空间权利和利益也有待更进一步地被尊重。所以,城市空间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往往就是社会问题,城市社会是整个城市稳定的基础。因此,一方面要尊重和实现他们的空间选择与需求,另一方面,要把他们作为城市治理的一股强劲力量,有效调动参与治理的积极性,发挥治理共同体的力量,实现多元、互助、共同治理城市社会中的空间非正义问题。
其二,从城市治理的方式角度讲,城市治理不是一种控制、命令或行政式的方式,而是一条利益相关者多方参与、协调共治从而充分保障城市人民权利的道路。城市空间的非正义问题,从某种意义上看主要是由空间权力和空间利益处理不当、滥用等造成的。所谓处理不当就是没有尊重他们的上述权利及满足他们的上述需要,未平衡好这种权利和需要。因而关键在于,要建立利益相关者都能够参与其中的民主利益表达机制和法律保障机制,只有每个利益相关者都能够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并在现实中得到凸显,协调各方,保障各方权利,才能够从细微的方面分散、化解这些问题,促进城市治理面貌的整体改善。
其三,从治理权责的角度讲,政府、市场和社会这几大治理主体,都应该划清自己角色定位的边界,有针对性地、高效地处理各自权责范围内相应的空间问题,这里的关键词就是恰当。城市空间治理应该是一种追求多样、全面和平衡的空间建设和使用的治理,每一种力量都应该担负起自己的空间建设和问题处理的使命,把握好自己对空间的权利边界和责任边界,做到各司其事,充分协调。特别要防止的是,政府在推进和规范相应的空间治理的过程中,过分地介入市场,追求市场利润和过多的行政指令、强制社会而忽视自己的本职所在;防止市场以效率和利润为导向的治理道路成了问题本身的根源,过分的市场化和市场失灵导致对公共空间和空间的公共服务职能的侵蚀,并造成上文所说的,某些空间过度开发而某些空间开发不足,或某些空间资源短期内过分利用甚至浪费,而造成无法弥补的长远损失等问题;同时,也应该注重市场的社会责任,防止市场或企业过分追求利润而规避应当承担的社会义务。
城市权利是城市治理的重要构成之一。面对城市化引发的诸如地理景观、城市格局、城市样态、城市生活方式的空间变革,城市权利的平等获取成为关涉人的生存的核心问题,也是城市治理需要实现的基本目标。城市权利,是空间权利的一种表现形式,它意味着对空间剥削、空间压迫、空间不平衡的反抗与抵制,对空间资源、空间利益、空间分配的协调与平衡。在走向都市社会进程中,它极大地影响着人的生存、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整个都市文明的方向。在理论探讨上,对于城市治理中相关空间问题的讨论通常在空间批判的逻辑中展开。空间批判逻辑展现出不同的空间关系,既包括宏观的,也包括微观的。空间批判的视角与对空间的社会性理解彼此关联,即我们不能将空间只是简单地看作是表达社会抑或是经济、政治文化的载体,而要超越空间的物质性、技术性,达到对其所具有关系性与实践性的理解与把握。空间的关系性,指空间代表着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空间的实践性指的是,我们可以从空间所遭遇的问题中,深层次地挖掘空间的主体——谁占有空间、空间的创造过程——如何生产出不同的城市空间形态、何以将空间的效用发挥到最大——主体对于空间的利用等。由此,空间本身就是存在于一定的关系中,处在网络的关系中。空间表征着关系、体系、结构、结果,而城市空间所遭遇的一些危机和问题,也只能在上述框架中得到认识和解决。除了对空间上述的理论认识之外,我们仍需要回到城市空间的现实样态上。可以看到,城市纷繁复杂的环境、社会生产、经济特征、城市秩序结构、街区邻里等,都深深嵌入到空间的问题区域中——只有在空间关系、空间生产和空间结构中,以一种整体性的、总体性的、宏观性的空间视野,才能真正把握它们如何在空间中产生、发展,不断被空间所制造和强化。现代化进程造就了城市的不平衡发展,形成城市空间的不平衡关系。这种不平衡既是城市社会关系的不平衡,也是资本与劳动力之间的不平衡、富裕阶层与贫困阶层之间的不平衡。空间贫困就是城市空间不平衡发展的突出表现,它是在与空间财富、空间富余或空间繁荣相对比意义上的贫困。如果说空间财富代表着有很强的空间集聚功能与效应,能够在非常短的时间内投入资本并回收产生高效益,具有丰富的价值,那么空间贫困显然与之相反。之所以会有诸如空间贫困的问题产生,是因为空间本身所具有的“构成性中心” [30] 的本质和属性,即中心的强大集聚力、辐射力、影响力使得资源、资本等都流向了其他空间,导致不平衡的空间关系产生,并且逐步形成了一种发展模式、效应和特征:越是优质的空间,往往吸引力和控制力就越强,它能够在非常短的时间内,以非常快的速度把有限的资源聚集至此。这样一种不平衡的发展、倾斜式的发展和单向式的发展,不断地将不平衡空间关系生产出来,并得到固定与强化。
因此,城市现代化应该在其内部发生一场真正脱胎换骨的革命。在这个革命过程中,要摒弃单向的、片面的、线性的发展,这种发展往往以资本、效率和利润作为目标,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是以牺牲多数人的空间利益作为代价,成就少部分群体的空间特权。而只有做到公平、公正、正义、平衡的发展,才能成功实现脱胎换骨,即需要在多元化的空间行为主体、空间利益冲突之间进行协调,最终能够让主体平等获取其空间权利,实现其空间利益的平衡。这对于城市治理而言至关重要,可以说是城市治理能否实现空间正义、以人民为本这一目标的灵魂。城市空间权利,代表着不同主体在城市空间中生产、创造、使用空间的权利,这些主体是多种多样的,既包括城市人,也包括从农村走出来的城市人。城市空间权利的平衡协调,指的是城市空间环境、资源、权利平等地为民众所享,每个人能够在城市的空间生产、权利分配中自由平等参与,每个人不同的权利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从集体性权利、个体性权利角度来看,城市中的每个人,无论他是属于精英阶层还是弱势阶层,都有权利生产、创造并且占有、使用城市空间。也就是说城市空间生产、分配及使用应该是正义的、公平的,这是属于城市所有人的一种空间生产的权利。空间自身的多元特征,表明一种异质性,也代表着开放、弹性与活力,在广阔的城市化进程中走向空间正义,是一项与城市权利紧密相关的重要议程。城市空间权利的本质与内涵就是正义,正义则是获取权利、享有权利的正当、公正与公平。那些处于弱势、边缘空间的群体,有权利根据自己的诉求选择、占有和使用空间资源,他们的正当、合理、平等的权利不应该受到精英阶层、优势群体的侵占和压制,反倒应该得到政府和全体人民的尊重与关注,在空间权利的享有上应该得到更多的支持。对此,城市治理中应该在多元主体参与机制,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政策保障上给予重点关注,要保障所有主体在参与治理的起点、过程等环节的正义与平等,在民主与法治之间寻求张力与平稳。要反对精英阶层、强势群体、少数利益占有者在源头上控制空间资源,在分配上制造的空间差异与霸权。总之,城市权利的平衡是多元城市文明与不同城市主体福祉满足、城市主体的创造性与空间生产正义性、权利的属人性与城市发展商业性之间的平衡与辩证关系,是迈向空间正义的城市治理应该确保的实践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