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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僵尸企业治理措施

国外关于僵尸企业处置方面的研究不多,而且主要基于日本和美国的治理经验(黄婷、郭克莎,2019)。日本采取市场和政府联动、政府适度干预、企业加强内部治理的混合策略。在中国,僵尸企业问题虽然由来已久,但对僵尸企业的研究和治理却是近几年开展起来的领域。僵尸企业治理也可以说是僵尸企业的退出,其含义既包括破产退出等狭义概念,也包含多种形式的退出变动,如重组后的复活等。僵尸企业治理措施包括微观治理和宏观治理两个方面,前者是企业内部治理机制的完善,后者以外部治理环境或国家干预为主要研究视角,但二者是紧密结合的。

一 企业内部治理机制

以日本僵尸企业治理经验而言,主要措施采取政府适度干预下的政府—银行—企业三方联动的混合策略,其中企业内部治理是其中重要内容之一(盛垒,2018)。企业内部治理的内容包括股权结构改造、管理层重建等,以实现企业经营效益改善和活力再生为主要目标。在日本僵尸企业治理过程当中,为了降低经营成本曾削减管理层薪酬和分红,但造成管理人员消极怠工,反而不利于僵尸企业的复苏。研究表明,精简员工、出售固定资产、激励经理人以及建立透明的财务体系等企业重组方式有利于激活僵尸企业(Fukuda & Nakamura,2011),但如果对僵尸企业的兼并重组缺乏创新,也未必使之复苏(Nakamura,2017)。所以日本的经验说明,管理层激励机制在僵尸企业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以中国经验而言,研究结果表明内部治理机制能够防止企业僵尸化。韩飞和田昆儒(2017)从内部控制、股权结构等角度分析公司治理对企业僵尸化的作用,内部控制利用迪博内部控制指数衡量,实证结果显示内部控制质量越高的上市公司,越不容易成为僵尸企业;机构投资者持股和大股东持股以及管理层持股等能够显著抑制僵尸企业的形成。在混合所有制改革推动的背景下,研究文献探讨了混合所有制对僵尸企业的“治疗”功能,研究发现了一种“国企混改类啄序”现象,即混合所有制改革对国有僵尸企业具有显著的治疗效果;在多种混合所有制改革策略中,转制民企优于国企参股,国企参股优于国企控股(方明月、孙鲲鹏,2019)。

有关僵尸企业清理处置方式的研究认为,中国僵尸企业应该进行分类处置,其处置方式主要包括托管经营、扶持发展、兼并重组、破产退出四种类型(熊兵,2016;黄婷、郭克莎,2019)。针对僵尸企业不同的退出方式,研究文献认为应该划分界定标准,如负债率超过100%的国有僵尸企业处置应以破产退出为主,负债率在100%以下的企业应以自救重生为目标。

二 外部治理环境

日本在20世纪90年代经济泡沫崩溃后,深陷经济发展停滞的泥潭,僵尸企业直接导致了日本经济“失去的十年”。经过十余年的努力,日本政府终于解决了僵尸企业难题,并成为僵尸企业治理的全球典范。

据文献(张季风、田正,2017;尹嘉啉、邹国庆,2017;盛垒,2018),日本僵尸企业处理措施主要有四点,第一,坚持以市场配置资源原则为主导;第二,妥善安置失业工人;第三,完善法律法规;第四,建立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政府适度干预僵尸企业清理处置;其中,第三方机构的设立和运作在僵尸企业治理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日本治理僵尸企业的经验成为政府行为弥补市场失灵的典型案例。

1990—2000年,在日本政府最初寄希望于市场机制来主导僵尸企业治理,政府政策的重心在于整治银行不良债权上,没有认识到银行不良债权的根源是无偿债能力的僵尸企业。随着僵尸企业问题的恶化,日本政府意识到仅靠企业与银行的自我转型和自救行为无法有效解决僵尸企业问题,从而转向“适度干预”的政策理念。政府干预的主要形式是成立独立运作的第三方机构来主导僵尸企业问题的处置,比如日本政府成立专门的产业再生机构和中小企业再生支援协议会。这些第三方机构在设立方式上表现为官民共建,但运作流程又以市场运作为特点。第三方机构由专业人士组成,在注重债务关系处理的同时,更重视培育企业自生能力。通过僵尸企业财务重组、经营重建,日本僵尸企业治理取得有效成果。

在政府适度干预的同时,日本处理僵尸企业的手段还坚持以市场指导原则配置资源,实行尊重市场规律的产业调整模式。在保障工人权益方面,日本政府通过颁布《零短工劳动法》《雇佣派遣法》《合同工保护法》等法律,以立法形式保护失业工人的再就业和福利水平。同时,通过颁布《能力开发促进法》《职业训练法》《教育训练补贴》等法律,以培养失业工人的再就业能力。为了实现银行等债权人与僵尸企业的互赢共生,日本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如1998年的《金融再生法》和2003年的《产业再生机构法》等,试图在短时间内梳理清楚僵尸企业的债务关系,解决金融不良债权问题。总之,经过日本政府对僵尸企业处置的适度干预,自2005年之后日本僵尸企业的数量呈现回落趋势,僵尸企业治理效果明显(张季风、田正,2017)。

有文献比较分析了美国和日本治理僵尸企业的经验方法,发现美国对僵尸企业治理主要是分类处置和破产保护的措施(Hoshi & Kashyap,2010),其结果使20世纪90年代的美国航空业和21世纪初期的美国汽车业渡过了经济危机。

中国僵尸企业主要集中于国有企业,国有僵尸企业清理处置成为国家经济工作的重点内容,相关清理处置僵尸企业的政策文件相继推出,并鼓励企业进行自救脱困。鉴于中国属于转型经济体,制度和法律在进一步完善之中。研究文献认为僵尸企业退出市场的困难之一是破产成本太高,所以建议完善破产法,减少僵尸企业破产退出成本(黄少卿、陈彦,2017)。

不同的制度供给及外部环境对僵尸企业治理产生影响。蒋灵多和陆毅(2017)探讨了最低工资制度对企业僵尸化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最低工资标准促使企业精简员工以实现优化管理,提高生产效率并降低企业负债率,所以最低工资标准制度能够抑制僵尸企业的形成,特别是在劳动密集型行业这种抑制作用更明显。蒋灵多等(2018)以外资管制政策为例,探讨了市场机制在僵尸企业处置中的作用,研究发现,外资自由化有助于僵尸企业复活率的提高。彭洋等(2019)从区域一体化视角探讨了外部治理环境对企业僵尸化的影响,实证结果表明,“撤县设区”对企业僵尸化具有抑制作用,这种抑制作用在中部和东部地区更明显。杨龙见等(2020)基于减税降费视角探讨了僵尸企业处置的具体路径。

另外的文献采用演化博弈论方法,通过构建地方政府和国有僵尸企业之间的动态博弈模型,理论分析了国有僵尸企业退出机制的影响因素(黄婷、郭克莎,2019)。这些因素包括政府补助、惩罚、改革转型费用、转型前后收益的差别以及高管价值损失等方面,研究表明增加政府补助和惩罚力度、抑制改革成本和高管价值损失、提高转型前后的收益差,均会引导国有僵尸企业采取改革转型策略。

僵尸企业治理措施的研究结果比较如表2-4所示。综上,通过比较分析僵尸企业治理的相关文献,可见僵尸企业治理措施以宏观治理为主,且以日本经验为代表。僵尸企业的宏观治理强调政府适度的行政干预,同时坚持市场配置资源为主导的原则。微观治理的研究文献较少,其关注重点在企业股东治理和管理层治理两个方面。

表2-4 僵尸企业治理措施 dr0y8GtJlSDLVWatcJ8AWQBoOj4mzvQ/dm3atw08cQ53KBdN1zqCKEo1vJ9huPm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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