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哲学家们从“天人合一”的模式出发来思考人与自然的关系,提出了许多理论,其中儒道两家的理论尤为显著,但这两个学派在天人关系上的观点却是截然不同的。儒家哲学强调人文与自然的区别,主张自然的人文化;道家哲学却反对过分地将自然人文化,而强调“道法自然”。
道家认为,大自然本身就存在其运转的内在秩序,人类生活的真谛就在于学习大自然运转的内在规律性并形成一种合乎自然的“道”。叶树勋认为,道家的“自然”概念“呈现出主体对他人、对社会、对物质世界的一种态度和一种境界,属于伦理、认识论及审美的综合判断,表现出一种‘关系’的集合,富有独特的东方文化色彩” 。这意味着道家是从人与自然的关系出发来审视人的存在的。
相反,西方哲学从“天人二分”的哲学思维出发思考人与自然的关系,呈现出从敬畏到粗暴,从粗暴到理性的发展路线。从近代的人道主义哲学家们开始,人类中心主义受到严厉的批判。例如,近代西方哲学家埃希里·弗洛姆(Erich Fromm,1900—1980)提出了人与自然关系的悖论:一方面,人就是自然的一部分,人与自然是不能分离的,人始终与动物一样需要从自然中获取生存的资料;另一方面,人作为社会存在物,又必须脱离自然、超越自然。
在弗洛姆看来,人虽处在生物进化的最高级阶段,但却是自然中最柔弱的存在,“他缺乏对自然的本能适应,缺乏体力,他生下来就是所有动物中最无能的” 。这样的生理缺陷使得人必须摆脱自然的束缚,获得人类自身的解放和自由,因而弗洛姆说:“人在生物学上的弱点,恰恰是人类文化产生的条件。” 要化解人与自然之间的悖论,就必须深刻地理解人的“生存悖论”,这是人自身无法克服的有限性和性格缺陷。在这一章中,我们将集中于自然的概念、人与自然的关系、自然与疾病、自然与健康等展开讨论。
普遍认为,在中国哲学史上,“自然”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老子》一书中。在现代哲学研究中,“自然”成为现代学者研究道家思想必不可少的一个概念。有学者提出,在《老子》一书成书之前,“‘自’和‘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自’是自己、自主的意思;‘然’是如此、这般的意思。这两个词叠加而成的‘自然’所表达的意思就是不依人的主观愿望,不附加人的情感与主观意志的客观存在” 。
尽管如此,“自然”这一概念经过后人无数次的诠释,它的内涵在不停地增加。世人所要找寻的是关于“自然”概念的形而上学意义,这离不开“自然”概念的源头,也就是《道德经》一书。有人统计出,“《道德经》中‘自然’的出处有五处,都是在反复论证‘道德’的具体形态后提出的” 。可见,“道”与“自然”这两个概念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若从“道法自然”来看,似乎在“道”之上存在一个“自然”,意思是“自然”是比“道”更为形而上的存在。当然,王巧玲等认为,从后世学者的译注来看,“道”与“自然”并非两个概念;也并不是说在“道”之上还存在一个“自然”概念。“‘自然’只是一个形容词,‘自然’是道的本性,故道与自然是有着某种解释论和工具论的意义的,老子将这个‘自然’抽象出来,上升到抽象的人类思想体系就是道德哲学。” 当然,有关老子之“道”与“自然”的关系,历来分歧较大。
虽然众多学者一致认同,“道法自然”其本质的内涵是指人类应该效法天地万物,通过对天地万物的体悟来发现自然之道并遵循它,但对于其中的“自然”一词,确实众说纷纭。很多学者认为,首先应该否定将“自然”等同于“自然界”。肖玉峰提出,道家的“自然”所描述的是“天地万物自己如此,没有外力的干涉或促动,纯然顺应自体本性的一种正常、健康、完美的生存法则和生存状态” 。“自然”在这里与人的生存联系起来。可以看出,与“道”相比,哲学家们更愿意把“自然”看作与人的生命更为一致的东西。
普遍认为,在老庄思想中,“道即无为”的解释是可以被接受的,这意味着“道”和“无为”是拥有相同内涵的两个概念。从逻辑上讲,老子所说的“道即自然”“自然即无为”等说法如果成立,那么,相应地就可以推出“道即无为”这样的观点。显然,老子思想中的“自然”概念所指向的并非只是客观的、实然的自然界,而呈现出“主体对他人、对社会、对物质世界的一种态度和一种境界,属于伦理、认识论及审美的综合判断,表现出一种‘关系’的‘集合’” 。“自然”所代表的是人认知与把握世界的一种精神境界或内在本性,它与“人为的”东西形成对立。“道法自然”意味着只要人能够理解自然、把握自然,那么,相应地也就理解和把握了“道”。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道”就蕴含在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自身的伦理关系里,老子的“自然”概念是人认识这些关系的一个“通道”。因而“自然”代表的是人的认知境界,它是完全意义上的自主或自由,不需要凭借任何外在力量就可以完成的。人不需要刻意地去认知某一事物,而需要认知这一事物的自然境界和状态。其目的是回归人的本真状态或依从自己的本性去认知事物,去除一切外物对人的认知所造成的影响,仅仅从事物本来的面目出发来认知,即“辅万物以自然”。这是极尽人之生存智慧的法则,体现了人对万事万物自然本然状态的尊重。
玄学家郭象也说:“自然者,不为而自然者也。……不为而自能,所以为正也。” 郭象的“自然”概念更呈现为规律性的东西,天地万物皆以遵循自然规律而生,如大鹏能飞,椿木之所以能生长都是自然而然,并非人力之所能为或不为,“自然”中的“然”所包含的是“本来如此”的意思。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然”与西方哲学中的“being”这一概念极其相似,如王中江认为:“‘自’有‘自身’‘自己’等意义;‘然’有‘是’‘宜’‘成’等义。把这两个字的意思合起来,‘自然’的字面意义可以说就是‘自是’(即‘自己所是的样子’)‘自宜’(‘自己恰如其分’)或‘自成’(‘自己成就’)。” 因而“自然”的概念意味着肯定万物自身存在的内在价值,自己成就自己,自成道理,不需要通过任何外物或外在的力量来完成对自身的肯定。
在道家哲学中,“道”是“知其然而不可知其所以然”的,过分地去追问“道”的含义是没有意义的,对于这样一个无法解释也无法明确把握的概念,道家只使用了一个“自然”概念便终止了人们对它的无穷追问,无须再多解释,“道即自然”。“自然”就是自然而然,是万事万物本来就有的样子,是不需要多加思索的、本来就如此的道理,如天上飞的鸟儿、水里游的鱼儿一样,是它们本能如此,并非有什么外在的力量在驱使它们这样,天地间的万事万物都遵循这样的道理而生存,这是事物存在的一般性规律。依此类推,在人事之中也存在同样的道理,这是人所不能轻易违背的自然法则。
在前文中,我们认为,道与“自然”、“无为”的关系是通过“道即自然”“自然即无为”等观点中的逻辑关系推理出来的。在中国哲学史上,这些概念往往也让后世的哲学家们感到十分迷惑,很难真正地辨别其中的细微差别。在大多数情况下,哲学家们认为这些概念在实质上拥有相似的内容,说明的也是同一个意义。但是,也有人提出,“‘无为’和‘自然’在此虽然趋近,但它们仍有区别。前者表示所为无心,侧重于描述意志的缺失;后者则表示原本如此,主要描述无心状态下的本然表现” 。依照此观点,在“无为”和“自然”这两个概念之间似乎构成了因果关系,“无为”意味着人无心如此,即没有刻意地产生必须要怎样行为的动机,所以才依照“自然”而行为了。“无为”所表示的是人存在的方式,“自然”则是这一方式带来的结果。
值得一提的是,在众多解释中,“无为”的意思绝不是主体完全地不作为、不行动,而应该是有选择性地作为,即“有所为、有所不为”,这种选择性遵从的就是“自然”法则,意即不妄为、遵循自然而为。因而“无为”只是一种外在的表现形式,“自然”才是其本质内涵。
在西方哲学中,与“自然”这一概念对应的单词是“nature”,常常将其翻译成“自然界”或“自然本性”。实际上,关于这一概念的解释,西方哲学家们也有自己的独到见解。可以说,对“自然”概念的解释也体现了哲学家们对于人与自然、自我与社会关系的诠释。例如,西方近代重要的理性主义者巴鲁赫·德·斯宾诺莎(Baruch de Spinoza,1632—1677)就严格地区分了“自然”两个方面的意涵:“能动的自然(natura naturans)和被动的自然(natura naturata)。” 两者都是“自然总体”的组成部分,但“能动的自然”指能动地创造着自身的那部分,是在无限多的各种属性中呈现出来的本质性力量,它相当于自然的本能,是自然中本能的动力;“被动的自然”是已经被创造出来的各种事物,它相当于自然的存在。在这里,“能动的自然”代表的是主体所具备的属性,比如鸟会在天空飞,鱼会在水里游,人类会自己繁衍后代等。但“被动的自然”却是在这些规律引导之下的客观存在物,比如鸟儿、鱼儿和人类等都属于这一范畴。
德国客观唯心主义哲学家弗里德里希·威廉·约瑟夫·冯·谢林(Friedrich Wilhelm Joseph von Schelling,1775—1854)吸取了斯宾诺莎的思想并形成自己的观点,他认为,“自然”代表的是有生命力的一切,它意味着一种能动的创造力。“能动的自然”代表的是主体自然,是自然中有创造能力的那部分,这部分是自然的生命力的象征;而“被动的自然”指的是客体自然,是已经被创造出来、无法被改变的自然存在,是客观存在的自然之物。并且谢林指出,“自然是外化的心灵,心灵是内化的自然” 。
英国的浪漫主义诗人塞缪尔·泰勒·柯勒律治(Samuel Taylor Coleridge,1772—1834)把谢林关于“自然”的思想传达到美国散文家、诗人拉尔夫·瓦尔多·爱默生(Ralph Waldo Emerson,1803—1882)那里,他继续区分了二者的含义:“能动的自然”指各种能动力量和过程的集合,是不可见的自然法则;“被动的自然”指被完成的自然产品,是可见的自然形式。
关于自然,比较著名的是爱默生的思想,他在《论自然》中把“自然”定为“非我”,他说:“从哲学意义上考虑,宇宙是由自然(nature)和灵魂(soul)构成的。所以严格说来,一切独立于我之外的,所有哲学意义上的非我(Not-E),即自然和艺术(art),他人,以及我自身(body)都属于这一范畴。” 爱默生实际上采取了谢林的说法,将认识论与本体论合二为一,他的“自然”概念代表的是“人所处的外部环境”,是外在于人的一切“非我”的东西,而不是“我”,“这个‘非我’是客观的,是‘被动的’,它是指未被人改变其本质特征的事物” 。
实际上,爱默生的“自然”概念有着极为复杂的意涵,它是“我”与“非我”能动结合之后的产物,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他的“自然”概念包含三个层面的含义:“1.指人所处的、表面上看是固定的环境,被称为‘被动的自然’;2.人构成了另一个自然模式,这个自然是积极的,叫‘能动的自然’;3.以上两种模式交互作用,辩证发展,构成了大写的‘自然(nature)’。” 它包含了人对于一切外在于“我”以及自我的体验,它是人与外在、自我统一、交融之后的产物。这种体验正是人对于自然界、他人与自我的把握,是一种经由人生经验之后得来的独特体验,是人之所以为人的高尚追求。“自然”之所以这么灵动是必须有“我”在场,人的心灵与自然的契合才是大写的自然,否则一切都变得枯燥、乏味,死气沉沉。
如果人仅仅将“自然”看作田野、树木,抑或是河流、山川,而不赋予它以人的思想或意义,这种呆板和枯燥的“自然”只能说明人的精神上的匮乏。如爱默生所描述的心灵与自然的体验:“我的头沐浴着快乐的空气,被向上牵引着(uplifted),指向无垠的天穹……我变成了一个透明的眼球。我成了‘无’,我洞察一切。” 在爱默生看来,一切在“我”之外,一切又在“我”之中。人与自然交相辉映,自然因为有了人的在场而变得灵动,一切看似呆板、枯燥的存在有了生命的能动性。人自身因为自然而变得丰富,人的灵魂因为自然而不再是一张白纸。人可以发挥自身的能动性对自然的客体加以改造,使得原本没有意义的“物”变成体现了自我审美的存在。在爱默生的自然观里面,人与自然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人既是自然的一部分,又能够超越自然而存在。
然而,爱默生关于“自然”的论述并非前后完全一致的,在他早期的作品《论自然》的部分内容中,他对“自然”的描写是美丽与和谐的,没有显示出任何对“自然”阴暗面的认知。但在他后期所撰写的一些作品中,对自然的态度已经发生了明显的改变,他开始思考“自然”中不和谐、不美妙的阴暗面。比如在《论经验》这一作品中出现了诸如此类的描述:“自然不是神圣的”,“他的到来伴随着吃、喝和罪过”。除此之外,爱默生认为“自然不是伤感主义者,蛇、蜘蛛的习惯,老虎的撕咬,都存在自然的系统当中。我们的习惯就和它们一样。”因此,我们可以这样认为,爱默生后期撰写的一些作品中所呈现的“自然”思想与他在《论自然》中所描述的已经大相径庭,这足以证明爱默生本人的“自然”思想并非一成不变的。
作为爱默生崇拜者的另一位诗人、哲学家罗伯特·弗罗斯特(Robert Frost,1874—1963)并不主张自然的法则和人心灵的法则一致,他的自然观更多地关注自然的阴暗面,描写自然与人分离的一面,如他的诗歌《孤独》所写的:
我以前曾在何处听见过这风,
像今天这样变成一种低低的轰鸣?
……
一团枯叶旋转并发出嘶嘶之声,
想撞我的膝盖但未能得逞。
……
说我在我的生活中是孤家寡人,
说我除上帝之外已举目无亲。
可以读出,这首诗歌中所描写的“自然”的画面并非和谐的、美丽的,而是冷酷无情的、凶狠的。在人与自然的抗争中,人并非总是能够体验到大自然温暖的怀抱,大自然并非总是温情脉脉的,它随时都有可能成为扼杀人生命的罪魁祸首。因而自然既赋予了人以生命赖以存在的基础,同样也隐藏着威胁人生命存在的暗流,如“低低的轰鸣”“白浪击案的海滨”“大团的乌云”这一系列意象,所描述的是大自然的深不可测与凶狠,给人一种肃杀的感觉。
无疑,弗罗斯特所描述的自然“跟人的法则也是不协调的,作者内心渴望有人陪伴,渴望脱离孤独,但自然的肃杀和萧索让作者无法摆脱孤独和寂寞,自然的法则和作者内心的法则无法协调” 。这意味着自然与人是有一定距离的,人在自然之中,却又永远无法真正地与自然融为一体。人作为自然之中最为灵动的部分是孤独的、无助的,除了相信上帝能够主宰一切,能够掌握大自然的运行,人自身其实并不能了解大自然的一些奥妙。而在大自然给予人类的每一次惩罚当中,如海啸、地震和其他一些自然灾害,人都是无能为力的。
显然,近代的哲学家们已经看到了人与自然不和谐的危机。一方面,他们强调人与自然的有机结合;另一方面,他们又发现了人与自然关系的悖论。尤其是日益发展的科学技术,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改变着整个人类世界,“自然”正在以一种看得见的方式向人类昭示着自身的命运,这不得不让哲学家们对人类的存在做出进一步的哲学反思。
20世纪存在主义哲学的创始人、德国哲学家马丁·海德格尔(Martin Heidegger,1889—1976)更是看到了人与自然的分裂状态。在他看来,现代社会人的能力被夸大到了无限,人可以让高山低头,让河水倒流,人可以使得一切看似不可能的事情发生。在这种思维模式主导下,人失去了对自身的本性、万物的本然、存在的神秘等应有的体察,人把世界上一切的存在者、存在物都放置于自身的跟前并与之发生联系,这些存在者、存在物被作为主体人的感性认识所觉知、被他们的理性认识所确定和表达。人以自身既定的认识模式把握和解释一切存在者,把自身视为把握和主宰作为客观对象的一切存在者的主体。
海德格尔用他的存在主义哲学时刻提醒着人们,从根源上说,人并不是能够主宰一切存在者的主体,而更应该是一切存在者的持守者与看护者。他指出:“现代人在存在者中的地位不同于中世纪人和古代人。关键的问题在于是人本身仅仅把这一地位看作为由他自己所创造的东西与之关联,人有意识地把这一地位当作与他关联的地位来遵守。” [1] 显然,人通过自身的力量来彰显自身的主体地位、试图主宰大自然的想法是荒谬的,因为人与大自然并非能够相互并列存在的不同主体,人只能归属于大自然,将大自然当作自身存在的基础,并想方设法地看护好自己存在的基础。
现代的哲学家们更倾向于从人与自然的平等关系中去探索“自然”。在他们看来,自然与人是内在统一的,作为存在的自然与作为存在的人,他们共命运、同呼吸,是相互成就的。一方面,自然成就了人;另一方面,人赋予自然以存在的意义。诚如海德格尔所描述的:“自然奇妙地无时无刻不在培育着。自然处身在一切现实之物中。自然在人的工作中和民族的命运中,在日月星辰中,在诸神中,也在岩石、植物和动物中,在空气流动中。” [2] 因而自然与人作为共同的存在,他们是一个整体,人与万物同源同流,他们的原初状态是一样的。人只有明识自身的本然,与自然建立起相融相契的关系,才真正能明了自身存在的意义。
综上所述,中西方哲学家们对于“自然”概念的解释既相互差别,又存在一致。无论他们对“自然”做出何种解释,目的都在于阐明“自然”与人之间的关系及对“自然”进行哲学思辨的现实意义。可以说,“自然”与其他的本体性的哲学概念,如道、无为、存在等概念一样,都有着其自身的内涵及其不停发展、丰富的历史,这样的认知正代表着人类对自我、他人与社会的深刻洞察。
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将人置于各种社会实践活动的中心位置,主张“以人为万物的尺度,一切从人的利益出发,为人的利益服务”;其主要弊端是:在人和自然的关系上,将自然置于被动和被奴役的境地,形成了人与自然的二元对立。其实质是过分地夸大人的主体性,在主客二分的认识论中,将人的主体性提升到至高无上的地位,宇宙中其他一切存在物皆为客体。人类凭借自身的理性发明——科技力量以征服者的姿态屹立于“自然之林”。然而,环境污染、生态平衡的破坏、自然资源的枯竭和全球性的生态危机等问题让人们意识到:凭借科技力量征服自然是有限度的,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是更重要的问题,人类必须走出“人类中心主义”。
在近代西方哲学家埃希里·弗洛姆(Eric Fromm)看来,人与自然的悖论是必然的,这种必然性植根于人“生存的两歧”。如弗洛姆所描述的,“人永远无法摆脱他存在的两分性:他无法从他的心灵中消灭他自身,即使他应该如此;而只要他还活着,他也无法从他的肉体上消灭他自身——他的肉体使他要活着” 。可以说,是人“存在的两分性”决定了人与自然关系的悖论。与人类中心主义者相比较,弗洛姆不只是强调人的中心地位,而且更强调通过塑造人的健康人格来化解人与自然之间的悖论。在他看来,社会历史文化固然使得人获得了自由,拥有了真正的人性,但健康的人格体现为塑造自身赖以生存的社会环境,而不是奴役。
弗洛姆将人与自然的悖论同个体的人格健全联系起来,他的核心观点是:“不健全的人格才是生态危机产生的根源,要化解人与自然的冲突不是要回到自然,也不是要消灭自由,而是要重塑新型的健康人格。” 可以看出,弗洛姆在人与自然关系的问题上,重心仍然在人自身这一最为灵动的部分。大自然本身是不可改变的,也是不需要去改变的。人类发挥了自己的智慧从大自然中吸取有用的成分为自己服务,但这种利用是需要掌握好“度”的。人必须不停地发展自己、完善自己,以获取更为自由、幸福的生活,回归原始、自然的生活是不太可能的,现代化的潮流已经证明,人只能更好地创造生活,而不是退回去。
因而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最关键的是人能够清醒地认识到自身与自然之间的依存关系,调整自身的行为方式,做到既能够发展自己,又不破坏大自然的存在。弗洛姆说:“个体必须通过某种形式与他人相联系,而这种特殊的关系性的形式便是他品格的表现。” 作为社会存在,个体的人格充分地体现在如何处理自身与外部世界的关系上。
在此基础上,弗洛姆将个体的人格分为“生产性人格”与“非生产性人格”两种,后者是不健康人格,将自我与他人、他物置于对立的关系之中,并因此产生对“他者”的占有,使“自我”陷入孤立之中。人与自然的关系正是在“非生产性人格”的控制下被异化了。“生产性人格”是指人的所有其他活动都要服从于“人的全部潜能的生长和发展”这一目的。当然,人能够实现自己潜能的前提是人必须是自由的。
在弗洛姆看来,个体只要拥有了“生产性人格”,作为主体的人在与其客体——自然的相处中,就必然不会把它视为自身掠夺和占有的对象,人与自然又回归于融洽相处的状态,“人不仅不再是他物的奴役者,同样自身也不再受他物的奴役,展现的是人的潜能的充分发展” 。“生产性人格”是人优良的自然本性,弗洛姆称之为“自发性”,它既符合人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重要源泉,“自发性的活动是自我的自由活动,从心理学的角度讲,是人的自由意志的自由活动……因为只有人对其自我的基本组成部分都不加以压抑……自发性的活动才是可能的” 。“自发性”不同于“强迫性”,后者仅仅是出于孤独或无权利的压力而从事的活动;“自发性”也不同于“自动化”,后者类似于受到外在刺激而激发的本能反应。“自发性”是体现个人自由意志的“自由活动”,它超越理智,也超越情感和本能,是充分了解自身的生命潜能并做出积极应对的创造性活动,“自发性活动是使人克服孤独的恐怖,而同时又不使其自我的完整性受损害的唯一的途径” 。
爱是自发性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体现为被占有,也不体现为占有,而是彼此保持独立性并充分地肯定对方存在的价值性,在此基础上实现二者的合一。除了爱,“工作”是自发性的另一重要成分,弗洛姆这里讲的“工作”,“不是指为了逃避孤独而被迫进行的活动……而是指一种创造……它既肯定自我的个性,又同时使自我与他人及自然结合起来” 。“创造性活动”同爱具有同样的本性,既不是受外在压力被迫进行的活动,也不意味着对外界施加自身的强权,它体现为与外界的亲密沟通,正是在这样的沟通活动中,达到了与他人、自然和自身的和谐与统一。
除了爱和工作,其他所有的自发性活动,无论是感官上的,或生理上的,还是社会政治活动,都具有这样的共同特征,既肯定自身的个性,又与他人实现完美的结合。概括地说,这意味着人实现了对自身生存矛盾的解答,既克服了孤独性,又发展了自身的个性。人获得了与生俱来就向往的自由,因为自发性的活动自然而然地解决了发展个性与孤独之间的悖论。
弗洛姆的理论很好地解释了人与自然关系的矛盾性。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人应该把自身放在何种位置成为关键问题。在众多哲学家看来,人因为过分抬高自身的主体地位而导致人与自然关系的紧张,在弗洛姆这里,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最终须回归到人的优良本性,只有人拥有体现以爱、创造性为特点的“自发性”,才能真正地化解人与自然之间的存在悖论。
在前文中,我们已经论述了“自然”的丰富内涵及其与人关系的悖论,人对自身健康的保护蕴含在人对“自然”概念的把握和理解之中。根据叶树勋的观点,“自然”主要包含三层含义:“1.没有外力,自己如此。某物之所以‘自然’,原因可能是他者不干涉(无为),也可能是不存在对其发生作用的他者(莫为)。……是一种‘主体无为而客体自然’的关系模式。2.没有意图,所为无心。意义是行为的表现没有特定的意图,不‘故意’、不‘造作’。……‘自然’是表示主体活动(天道运行)的无意志。3.大自然、自然界。表示一种性状或实体,与‘人类’‘社会’相反。” 作为自然界的“自然”,人因自然而生,自然因为人有了存在的意义,自然与人在其本质上是同源同流、和合而生的。人的存在,无论是肉体上的健康,还是精神上的健康,都是“自然”及其与人之关系的映射。当然,在哲学家们思考自然与健康问题之时,并不局限于自然的“大自然”义,可以说,自然是人的自然,人是自然的人。
无论是从“天人合一”的一元论认识模式出发,还是从“天人相分”的二元论认识模式出发,哲学家们对自然的认知最终都达成一致:在与大自然的交汇中,人对“自然”的认识和了解在不停地加深,人无法只局限于表面的、经验性的东西来认识和把握自然,更应该站在价值性、体验性的立场上来认识和把握自然。也正是在对“自然”认识的深化中,人学会了不停地调适自己的存在方式,不断地完善自身的人性,在寻求自身与自然关系的和谐一致中达到真正的健康状态。
爱默生在《论自然》篇中对“自然”概念的论述就超越了经验性的认知,开启了对“自然”概念的价值层面的思考,他说:“若是一个人希望独处,那就让他去看天上的星星。从天国传来的那些光线,将会把他和他触摸的东西分离开来。……它使得人在凝视那美妙的星体时领悟到静止不变的崇高境界。”
在爱默生这种诗意般的描述中,他肯定的不是人所能看到的表象,而是隐藏于“自然”表象背后的超验性价值。这种超验性价值不是经验性的,也不是体验性的,而是需要人在一种与自然的亲近中达成的哲学认识。人要想获得这种对自然的超验性认识,就要想尽一切办法与自然合一,走向自然、接近自然,在纷繁的世间万象中,在人与物的异彩纷呈中体悟到“同一”。
在此基础上,爱默生进一步区分了“自然”的表象与本质:“这感觉来自由无数自然物体造成的完整印象。正是这种完整统一的意识使我们能够分辨出伐木工人的木料和诗人笔下的树木。” 同样是大自然中的树木,在伐木工人那里只是实然存在的“木料”,是没有生命力的。而在诗人的笔下,树木却是有生命力的艺术性存在。因而自然中万物因为主体的不同而不同,只有改变主体对自然万物的把握方式,才能真正地通透人作为主体与自然万物之间的关系。
显然,在爱默生的哲学认识方式里,仅仅认知和把握住自然的表象是完全不够的,那是造成人与自然分离的真正原因。人应该认知和把握住自然的本质的全部,那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了解和把握“自然”。这种兼具表象和本质的“自然”概念才能囊括世间万物的多样性,但可惜的是,世间很少有人真的能做到这一点。因为在世俗生活中,人所拥有的洞察自然本质的直觉能力和天性早已被自然所拥有的外在表象所蒙蔽,只有极少部分内心还保留着孩童般天真和天性的人才能敏锐地感受到自身与自然之间的呼应,才能恰当地运用自身的理性看透纷繁复杂的世间万象之后的本质。
爱默生提出了他的著名的“透明眼球说”:“站在空地上,我的头颅沐浴在清爽宜人的空气中,飘飘若仙……我变成了一只透明的眼球。我什么都不是,却看透一切。” 爱默生在这里提出的“透明的眼球”在其本质上隐喻了人看待世界的方式,代表的是人的心灵的力量。通过“透明的眼球”,“我”看到了世间万物,成为万物的一部分。此时的“我”与万物一体,“我”看清楚了世间的一切,明白了自身在自然中的地位,“我”是如此的渺小,又是如此的伟大。
在爱默生的哲学视界里,通过超验性的认识,“自然”和“我”实现了最终的同一,“万物一体”是世间万物存在的真正本质。正是在这种认识里,我与自然已经达到了完全相通的境界。“我”作为主体通过“自然”来认识和把握自我,又通过自我来认识和把握万物。只有这样,人作为主体的认识境界才能达到独特的通达状态。这是一种超越性的哲学认识,“我”作为认识的主体,既超越于自我之上,也超越于自然之上;既作为一个认知主体存在,又时时地超越这个认知主体而存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人与自然是相互拥有、不可分离的,人完完整整地存在于自然之中,自然也完完整整地存在于与人的关系之中。脱离了自然,人无法生存;脱离了人,自然的存在完全失去了意义。如他所描述的:“从哲学上考虑,宇宙是由自然和心灵组合而成的。……所有被哲学界定为‘非我’的事物……统统都必须归纳到自然的名下。” 这里的“我”是作为形而上学存在的我,“我”是一切自然的源泉,自然、艺术、他人和我的身体,这些都属于“非我”,因为“我”即“我的存在”,而“我的存在”是一切的源泉,自然是“我的存在”的形式。无论以何种形式存在,“我”永远是超越于自然而存在的。在《论自然》开篇的“导言”中,爱默生开宗明义:“为什么我们不该同样地保持一种与宇宙的原初关系呢?……每一个人自身的境遇,都是对他提出的疑问所作的形象回答。……大自然以同样的方式早已在它的形态与趋势中呈现了它的目的。”
然而,人并不是总能够明白自然存在的意义,他们发明了属于自身的文化,创造了各种叹为观止的人类文明,但他们仍然未能把握属于自然的真理。相反,人开始失去了与自然的最原始的联系。在人类的历史中记载了祖先们留下来的一切历史、宗教和法律,但这些东西与现代文明已经相去甚远,我们需要拥有属于我们自己的历史和思想,这些思想体现的是新时代“我”对“自然”的一切回答和理解。“我”对自然的理解必须符合自然发展本身的规律,和自然发展的目的一致。因而,“我”作为自然的存在,其本身有着与自然相同的规律性。这里的自然不仅仅是指“大自然”,它更强调符合自然规律性的“自然而然”或者“自然无为”。人的健康正是这样一种肉身和灵魂相统一的“自然而然”,这是一种内外兼修、无物无我的心理状态。
到底什么是“健康”?纵观中西方医学史,如果一定要追溯一下“健康”概念的内涵,不难发现,无论是古希腊、罗马时期的医学家或哲学家们,还是中国古代的医学家或哲学家们,他们都不约而同地发现了人的身体与心灵、自然之间的紧密联系。著名的罗伊·波特教授在《剑桥医学史》一书中对古希腊医学是这样描述的:“它是一种整体医学,强调心与身、人体与自然的相互联系……健康主要取决于生活方式、心理和情绪状态、环境、饮食、锻炼、心态平和以及意志力等因素的影响。” 无可否认,在他关于“健康”概念的描述中,健康并非单个因素所能决定的,而是一个集合了人体状态与人所处环境关系的综合性概念,它涵括了人的身体与心灵、自然,与人所处的环境(自然的或社会的)、个人的行为方式和道德人格等各个方面。
概括起来,“健康”意味着人与自然的通达状态,这样的状态是不拘泥于某一种形式的,是灵活多变的。从最深层次的哲学意蕴上来讲,它是“我”与“非我”之间的沟通与交融,“我”作为主体存在通过一切“非我”的东西来达到对自我的深层次认知。反过来,一切“非我”的东西也因为“我”的自知与自省而与“我”和谐地联系在一起。
归根到底,“健康”不在“我”之外,而在“我”之中,它意味着人对“我”的哲学性认识和把握。因此,这一个层面上的“我”与“自然”概念具有十分相似的哲学意涵。“我”作为认知主体的存在既是自然的,又是必须超越于自然的。或者说,“我”以及我的健康既在自然之中,又在自然之外。“我”作为自然中的一分子,不得已身处于自然之中,却又常常需要在自然之外反观“我”自身的存在。只有这样,“我”才能真正地明了自己在自然中的地位,通透自己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不因为太过于自我而损害了“我”与自然之间的平衡关系。因此,人的“健康”实际上就处在“我”与“自然”之间,无论是偏离了“我”,还是偏离了“自然”,都可能产生紊乱。它不是“我”存在的某一种状态或某一时的状态,而是一个连续的、动态的、不断变化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我以“我”的心灵、本性感受着一切“非我”(即自然)的存在,若“我”的存在与“自然”的存在能够相通,我便能够顺利地达到健康的良好状态;反之,我的身体乃至心灵便会出现一系列的紊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