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上文中我们所提出的研究意义以及当前国内外相关理论研究中的各种不足之处,我们的研究目标旨在从伦理学的角度对“疾病”本身及其对人存在的意义等做一个全面的分析,以此作为理解疾病本质及其产生原因的基础。在生物医学的研究模式当中,以人的生命体作为探究疾病本质和产生原因的本体性来源,而在伦理学中,我们需要诉诸存在于疾病中的各种关系来探究,因而它在本质上是以人所拥有的关系为本体性来源的疾病研究模式。在这样的认识基础之上,我们的研究目的大致上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论述。
一直以来,医学伦理学和生命伦理学这两个学科的发展各有其论述的重心,一个是以“医患关系”为核心;另一个是以人的“生命价值”为核心,因而实际上它们都未能真正地立足于疾病、健康等概念及其关系来展开相关的伦理学研究。虽然在新型的生物—心理—社会的医学模式当中,一直在强调人—病关系的统一,以反对生物医学模式中的人—病分离状态,但这一新型的医学模式也并未能提供有关人—病为何需要统一、应该如何统一的伦理学理论证明,而是仅仅试图在伦理规范领域为医疗实践中所涉及的各种实存的关系提供模本。但这些规范本身并未涉及问题的实质,常常是以一些日常生活中的伦理规则去规范极其专业的医学实践领域,因而实际上仍然未能改变人—病的关系,也未能使得因人—病关系而产生的其他次级关系更为规范,如医患关系、人—机关系等。
这意味着,我们对于疾病本身的认识不够。疾病和健康都是属人性的,必然离不开人性本身来展开研究,因而有关疾病及其与人的关系必须紧紧地围绕人性本身来研究,其中涉及人本身的自然性和社会性、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他者的关系、人与社会的关系、人与自我的关系等。只有立足于人本身所拥有的这些伦理关系来研究疾病,才能厘清存在于疾病中的伦理关系,也才能正确地认识疾病的本质及其产生的原因。因为疾病它并非存在于人之外的东西,也并非存在于人之中的某一个部分,它在本质上就等同于人的全部:人的生命体连同人所拥有的各种价值。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以“疾病”为核心的伦理研究并不是医学伦理学或生命伦理学的拓展或补充,而是两者的进一步深化。因为无论是在医学伦理学当中也好,还是在生命伦理学当中,疾病和健康始终处在核心地位。如果缺乏对疾病、健康及其二者之间的关系,以及人—病之间的关系的研究,仅仅从一个比较宽泛的意义上去研究存在于医疗实践和各种科学技术应用中所涉及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或人的价值,显然是不够精确的。
而在现代生命伦理学的研究领域,这样的宽泛性越来越强烈,日渐成为一门无孔不入的学科,小到临床医学实践中的伦理,大到环境保护、公共健康中的伦理,它试图从个体的生命价值诉求上升到人类普世价值的诉求,这使得生命伦理学的研究论域更多地涉及民主、人权、自由等观念。虽然从生命伦理学研究本身来看,有学者认为它确实拓宽了当代哲学的研究论域,在一定程度上挽救了现代哲学的研究困境,这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生命伦理学研究本身的理论高度。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生命伦理学的研究正在走向一种以“人类的生命价值”为核心的研究范式,而非医学实践中的个体生命价值。
“疾病治疗”在当今社会已经成为一件具有绝对正面道德价值的事情,“有病不治”在人们的意识中是一种于人于己不道德的事情。因而在“疾病治疗”的过程中产生了众多的因素导致当今社会的“过度医疗”局面。由于缺乏对伦理实践性和“疾病治疗”本质的认知,人们正在日益以一种激进的方式对待自己的疾病和生命,这种激进方式并没有减轻疾病给人们带来的痛苦,也没有在更为完整的意义上提高人们的生命质量。但是,现代人对疾病治疗本身已经深度上瘾,并且深信不疑地认为所有的疾病都是可以通过一定的干预手段来修复和治愈的。正因为如此,在现代生物医学、生命科学研究领域,新型的医疗科学技术层出不穷,它们正以一种前所未有的魔力吸引着普通的社会大众,让他们深信自己的生命会因为高新科技而从此获得救赎。
医学伦理学和生命伦理学研究领域产生了众多的伦理学原则以规范人类有关“疾病治疗”的行为,但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是:生命科学与技术的发展和进步时时刻刻都在挑战着人们传统的伦理思维。几乎每一种新型的医学科学技术的出现都要在与传统的伦理道德的抗争中获得社会的支持,这不得不让我们去反思,当今社会的伦理道德形态应该在何种程度为科学技术的发展提供伦理支撑和辩护?显然,死守着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既无法为科学技术的应用提供实践性的依据,也无法为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我们所秉持的伦理道德观念如果仅仅成为科学技术发展和应用中的阻力,那么我们又何谈人类的共同进步与幸福?!
相对于疾病本身来说,“疾病治疗”中的伦理是更为实践性的伦理,这意味着“疾病治疗”中的伦理不能仅仅停留在规范、原则的层面,它必须能够用来正确地指导各种医疗实践活动。“疾病治疗”的过程既涉及人—病关系,也涉及医患关系、人—机关系等,尤其是在各种生物科学技术、信息技术日益发达的当今社会,“疾病治疗”及其蕴含的伦理道德显得尤为复杂,是不可能仅仅依靠几个原则或一些道德规范就能解决问题的。
首先,在道德价值多元化的现代社会,普世价值可以成为社会宏观决策中的伦理依据。但是对于具体的“疾病治疗”来说,它必须是个人性的或个体性的。我们不能回避医疗实践中任何一个特殊的个体及其所拥有的所有特殊性来对待患者,因为患者的生命价值就体现在他或她个人身上,以及他或她所拥有的社会关系里面。从这一点来说,每一个体都是不一样的,每一个体所承载的生命价值形态也是不一样的,无论是以身体作为本体来源的疾病,还是以个体的社会关系为本体来源的疾病治疗模式,其中都包含了太多的情境性和特殊性,这意味着“疾病治疗”必须是基于个体性产生的伦理,而不是普遍适用的技术和伦理原则。
其次,隐藏在“疾病治疗”中的深刻伦理冲突实际上是疾病所拥有的个体性和社会性的冲突。作为推动社会发展和进步的科学技术及其应用必须是以疾病的社会价值为基础和动力的,而作为个体治疗手段的疾病伦理就体现在个体特殊性的存在价值之中。个体的疾病治疗并非社会发展宏观叙事中的一部分,它更应该作为个体生命叙事的全部来对待。
然而,当今社会的现实是:疾病与疾病治疗仅仅成为社会发展与进步中的宏观叙事,个体对自己的疾病叙事却一无所知。这是造成当今医患关系紧张、医疗科学技术“神魔化”状态的主要原因。正因为如此,我们必须重新立足于疾病和疾病治疗来反思蕴含在其中的伦理本质,而非仅仅是一些空洞无用、自相矛盾的社会伦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