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抗日战争形势的不断发展,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敌后抗日根据地不断发展壮大,越来越多的沦陷区的人民加入敌后抗日根据地的建设中,并推动敌后战场成为抗日战争的主战场。随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敌后抗日根据地政权的不断建立,财政制度和财经建设也取得了重大进展,总体形成以华北、华中、晋冀鲁豫、晋察冀、华南等根据地各具特色,又统一领导、统一方针的财政经济体系。
华中抗日根据地包括江苏、安徽、湖北的大部分,河南、浙江的一部分和湖南的一小部分,分苏北、苏中、苏南、淮北、淮南、皖江、鄂豫、浙东八个战略区,是敌后的主要抗日根据地之一。华中抗日根据地位于江淮之滨、汉水之侧,是我国富庶的地区,物产丰富,人口稠密,金融、贸易活跃,田赋和工商税收较多。中共中央华中局对各块根据地的财经工作,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领导,各根据地从实际情况出发,逐渐制定了各项财经制度和税收法规。本章以江苏抗日根据地作为主线,将华中抗日根据地的财政制度和经济建设融会其中。
财政的基本任务是保证抗战经费,实行合理负担,废除苛捐杂税,改善人民生活。为实现这一目标,华中抗日根据地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税收制度,并对筹集收入、保障供应、支持抗日作战打下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1.货物检查税(即进出口货物税)
货物检查税的征收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与敌人作经济斗争;二是与敌伪顽争夺税源;三是保卫根据地的工商业发展;四是改善人民生活。
货物检查税的免税入口与禁止出口的政策优惠范围是:一是直接的军用品及自给不足之物产暨足以影响民生之物产均应禁止出口;二是为我军事上或工业必需之用品(如五金、机器、电料等),又为敌人所禁止者应免税入口;三是为群众必需而又大量之物品(如粮食)应减征,或尽量免征税款。
货物检查税的税率标准相对复杂,但根据与老百姓生活和根据地生产的相关程度,相应地调低或降低税率。主要税率情况如表3-1所示:
表3-1 1942年货物检查税的税率统计情况
此外,相关实施的税率除表3-1所列示的外,中共中央华中局还认为应该“注意某种税率高的物品,我们是否能够控制,如果不易控制的货品仍应该适当地减低(但不是严重地影响征收原则)以免造成大量的逃税”。
税收优先原则和避免重复征税。考虑到各抗日根据地内部的物资流通和保障的要求,应对货物检查税设定税收优先原则,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重复征税:一是在同一区域内(指一战略单位)应保证税不重征(即各货只征税一次);二是各区如与其邻区在商业上有密切联系(如苏中与盐阜,淮北与淮南),其税率与办法应尽可能求其统一,万一有两种货物情形特殊,税率不能统一时,对其税率之差额应互不补税;三是各区间一般应互相承认其税票有效,但如有一两种商品(如盐),为该地区的主要税源,在不影响其税源的原则下,可适当地再征税一次,但必须在技术上尽可能减少因重征所引起的坏影响。
货物检查税漏税的处理方案本着惩戒和教育并举的原则,主要有:一是处罚漏税商人是为了能教育商人下次不再漏税,并不是为了多收罚金,因此惩罚漏税的主要目的是教育,收取罚款只是辅助的;二是偷税的罚金最高不超过其应纳税款的20倍,最低按1倍处罚,但罚款总数不能超过其总货值的60%;三是禁运资敌物品的处罚,应取消没收政策,其处罚可相应加重一些,但主要仍应以教育为目的。
2.田赋(以农村土地为基础的直接税)
田赋在华中抗日根据地建立前是国民政府和汪伪政权普遍征收的税种,华中抗日根据地承袭了这一税种,并按照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优化了征税对象和税负水平,成为华中抗日根据地的重要财政收入来源。
第一,课税对象是农村土地所有者,主要指登记在册,且权利明确的耕地。
第二,税率标准是按照土地每年总收获量作为税基,将税率设定为1%—2%,税率水平较低。
第三,田赋的征收原则是由各根据地按照其需要情形与客观环境及主观力量,按照百分率征收实物或货币,如游击区改革困难,仍可暂时维持原有办法。
第四,田赋设置了累进率,并且明确,如果各地有条件征收累进税,最高适用税率可以累进到5%。
第五,对属于封建残余的征收方法应予以废除,如征收办法应废除册书,以乡为单位,由政府直接进行征收。
除上述主要税种外,华中抗日根据地还有契税(财产交易税)、屠宰税(屠宰营业税)、普通营业税(间接税)、牙税(佣金营业税)、烟酒牌照税(行为税)、烟酒印花税(交易行为税)等。
华中局对财政支出的管理主要是做好经费保障和厉行节约两项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1.经费的保障和支配
第一,为了保证部队的给养,各个根据地一般的办事费与行政费(包括文教、社会事业等)的比例应该是7:3。
第二,各根据地的行政、文教、财务、建设、卫生及社会事业等收费,应按照其实际情况作一般的百分比规定,以免事业的偏废。
第三,各根据地对相关经费开支标准,应有具体和明确的规定,且应合乎实际并满足工作需要。
2.节约与反对浪费
第一,为了响应中央精兵简政和积蓄力量、准备反攻的号召,华中局要求在财政上不但应该做到不虚耗一文公帑,并且要做到一个钱都不浪费。
第二,严格执行预决算制度。
第三,各根据地应进行节约教育,使节约运动形成态势,养成习惯。
第四,根据地的干部尤其是党员干部应成为节约的模范。
第五,各根据地应具体规定节约的办法。
第六,各根据地应坚决与贪污浪费作斗争,并应规定严格的经济纪律。
第一,各根据地在区级军政党委员会下组织财政经济委员会负掌握政策及决定分配各项经费暨其他有关财政重要事件之责任,并指导该区财经处工作。
第二,各根据地在区行政公署设财经处负领导全区财经工作之责。
图3-1 华中抗日根据地财政制度和组织体系
晋冀鲁豫抗日根据地包括太行、太岳、冀鲁豫、冀南四个区,主要包括位于同蒲路以东,津浦路以西,陇海路以北,正太、石德路以南的广大地区。根据地拥有县城105座,面积60万平方千米,人口2550万。晋冀鲁豫抗日根据地始建于1938年5月,八路军一二九师主力进入冀南并建立冀南抗日根据地。同年8月20日,宣布成立中共晋冀鲁豫中央局(归属中共中央北方局领导)和晋冀鲁豫军区,驻河北省涉县,后迁至邯郸市。
中共中央北方局在1940年4月做出了“关于建政问题的结论”。对财政经济工作做出了“统筹统支,严格预决算制度”“合理负担累进税”“建立检查制度”等一系列安排。晋冀鲁豫抗日根据地的财经工作进入制度化、规范化和统一化的发展阶段。相较于其他抗日根据地,晋冀鲁豫抗日根据地的财政建设与发展的主要亮点在财源建设和财政管理体制上。
北方局对晋冀鲁豫抗日根据地经济建设的指示是“一切做到自给自足”,从而为根据地的供应保障、财政稳定和人民生活提供坚实的基础。晋冀鲁豫根据地按照北方局的指示,提出“达到自给自足最基本办法,就是增加各方面的生产”的要求,并提出在农业、工业和贸易三个方面的重点发展。
1.增加农业生产
晋冀鲁豫根据地对增加农业生产的措施主要包括:
第一,消灭熟荒,开垦生荒,规定垦荒应享权利,如五年不定粮、不送租,保持永佃权,保障租粮不过一定百分数等。
第二,提倡和奖励农业副业生产,包括猪、羊、牛、鸡、蔬菜、棉、麻、造林,按照具体情形,定出具体要求和增加的数字。
第三,对于熟地须具体规定增加生产量及增加生产办法,如解决肥料、改良种子、深耕、多锄、增加水田等办法。
第四,如欲使生产品增加达到具体要求,必须有深入的政治动员工作,使广大人民了解增加生产的意义,提高男妇老少的生产热忱,尤其需要有具体的分工与精密的组织工作,同时事先必须有充分的具体准备。
2.发展工业生产
第一,有计划地集中领导,并对工业分散建设。
第二,敌后是艰苦斗争的环境,发展工业,必须军政民互相帮助,要坚持“帮助别人,就是帮助自己”的理念。
第三,工业生产的技术工具要适合环境,工厂应考虑到原料供给的能力和条件。
第四,改良手工业工具,形成良好的工具和技术保障,是目前增加工业生产的重要工作之一。
3.正确的贸易政策
彭德怀同志指出,“贸易是今天我们所处的社会分配商品的必要手段,敌后贸易政策是与敌封锁及其‘以战养战’计划作斗争的重要武器” 。要打破敌人封锁,破坏敌人的“以战养战”的计划和发展抗日根据地的经济,没有正确的贸易政策是不可能完成的。
第一,对外贸易统制。主要包括:一是我根据地内之出口品,必须有计划地收集,向外输出,换回抗日根据地之必需品,商人运货出口,亦须换回根据地之必需品;二是破坏敌人操纵农业品,原料出口由根据地统制,使敌人经济势力无法侵入。
第二,对内贸易自由。北方局明确表示,抗日根据地内部准许自由贸易,但是不能贩卖毒品及其他违禁物品。一切限制排斥“自由营业”的做法,都是错误的;幻想以“官办营业”代替“自由营业”,必然要造成自己封锁自己的后果,这是因为根本不了解自由贸易是现在社会生产方式下必然存在的分配商品的手段。此外,北方局还表示,要组织商业联合会,从而平抑物价,贸易局、合作社均可参加。
4.生产技术奖励办法
为推进抗日根据地的生产技术改良和促进发明,晋冀鲁豫抗日根据地制定了生产技术奖励办法。具体奖励范围包括:一是对工农业生产工具或方法有所改良与发明者;二是以本根据地之原料制成代替仇货及舶来品者;三是对各种日用必需品之制造有所发明与改良者;四是首次引用其他地区进步之工农业工具或方法者。
晋冀鲁豫抗日根据地根据生产技术的进步情况,凡符合第一、第二、第三条者,给予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奖金;对于第四条者,给予1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奖励。
对于有重大发明,且对根据地的贡献极大的情况,给予特别的奖励,由抗日根据地政府临时核定,确定奖励方法和标准。
5.工业生产奖励办法
为发展抗日根据地的工业生产,晋冀鲁豫抗日根据地规定,凡投资于抗日根据地各种工业生产的资本均免征其资产负担,并对以下情况实施奖励:一是大量制造或开采军用品及原料者;二是制造输出货物者;三是使用土货原料制造代替仇货及舶来品者;四是从事制造经政府特别指定的日用必需品者;五是应用机器或改良手工业制造各种工具及日用品者;六是其他开办各种工厂作坊及各种流动手工业者。
具体的奖励办法包括:第一,享受政府提供的低利率贷款;第二,减免其原料进口税与成品出口税;第三,公营贸易机关帮助运销成品及采购原料;第四,给予奖励金或补助金;第五,颁发奖状。
在财政管理体制方面,抗日根据地的总体目标是保持财政体制的总体稳定,激励基层加强经济建设,争取规范超收,并实施适当奖励,形成类似于税收返还属性的制度安排。晋冀鲁豫抗日根据地出台了《关于超额完成财政任务的奖励办法》,指出“为多方开源,保证收入,更加发扬积极创造精神,特决定完成超过计划的奖励办法”,并要求“在正确执行政策法令制度的原则下”,除按期完成计划者,按照一般行政奖励办法(精神的物质的)奖励外,对超过计划收入安排者执行以下奖励安排:
第一,清理税收、司法收入、公营收入三项,不论年底或年中,均按照以下标准奖励:一是超过原有计划1%—10%的,按照超过的部分提取2%的奖励;二是超过10%—25%的,提取奖励3%;三是超过25%—50%的,提取奖励3.5%;四是超过50%以上的,提取奖励3.7%。此项奖金的最高额按照各部门原计划及全体干部人数比例规定如下:税收部门最高额为3万元,公营部门为2万元,司法部门为1万元,全年(累计)个人奖金最高额不超过200元。
在奖金的分配方面,应由该部门主管人员按各地区及干部个人情况与成绩,具体分配,不要搞平均主义。
第二,关于契税的奖励办法。抗日根据地政府对契税的奖励规定是:一是全区契税总数超过的,按照正常税收奖励的规定执行,相关提取比例也一致;二是如果不是全区,而是个别区域超过的,以行政办法进行奖励;三是在换契或检查契税时,可按工作需要,临时聘用人员进行帮助,由各县编制空额报销。
第三,关于公产的奖励办法。对于整理公产,抗日根据地要求可按各县具体情况聘请若干专人负责整理,每日生活费以两元为标准,由公产项下开支,并且要求“唯有此项开支,不得超过所整理公产之收入的三分之一”。对于各级机关单位的公共财产,须填写标准的财产登记表,并于规定期限(一般为每年的5月20日)以前填报,过期不报者,一经揭发,即以隐瞒贪污论处。
第四,关于田赋的奖励办法。田赋原计划于1942年5月由县组织临时征收,现在由军政各单位抽人突击征收,不得另行开支,事毕撤销。为了保证军费,各区政府如果能按照原计划实行的继续按原计划实行,如果不能实行的,采用尾欠办法或契税办法也可以,用上述办法来收取合理负担。为防止收税上的过度随意性,抗日根据地规定“本条不能无限援用,甚至对故意不完成今年任务拖到明年的恶劣意识必须防止” 。
1938年1月,晋察冀抗日根据地建立,并成立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起步阶段仅包括平汉路以西、同蒲路以东、正太路以北、平绥路以南的山区和半山区。到抗日战争结束时,已经发展成包括北岳、冀中、冀东、平北区108个县在内的抗日根据地,拥有80万平方千米,2500万人口的敌后重要战略基地。
在根据地的建设和抗日战争的保障上,彭真同志明确指出,“广大群众的财政动员和前线军事的进展有密切的关系,和军事同等的重要,这是人所共知的事实” 。本书根据晋察冀抗日根据地的财政经济发展情况,从财政政策发展历程的视角进行总结。
这是边区政府尚未完全成立,边区财政仍属于各自为政的阶段。这一时期的根据地财政政策总体来说是杂乱的,税收制度、税率水平均较随意。任何机关都可以要粮要草,都可以漫无标准地筹款或滥打汉奸,一切正常的开支都靠临时的合理负担——派款来解决。在根据地政府开支方面,也没有任何预决算制度,一般都是随筹随支、坐收坐支。在这样的财政制度下,个别的贪污和严重的浪费将会形成并影响根据地建设。主要表现是:公家虽筹款筹粮没有多少,却惹得天怒人怨,部分富户和地主逃往敌区,给根据地的建设和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形成带来了不少影响。
但这一阶段也有其重要的成绩,主要表现为:废除了长期存在的苛捐杂税,并且依靠合理负担解决了当时军政民的抗日需要,从经济方面支持了当时的群众抗日高潮。较为常见的矛盾现象是:有不少地方的村公所天天支着大锅开公饭,在财政上导致了严重的浪费,但是吃了“大锅饭”的人们,又到处雷厉风行地去开展抗日动员工作,推动了抗日运动。
这个时期的经验证明:第一,漫无限制的、零碎的、频繁的、随征随用的办法,是最糟糕的办法,是使人民不胜其苦,而公家却收入无几的办法;第二,打汉奸不能列入财政计划,否则流弊影响极大,在操作上会成为变相的打土豪,极大地影响统一战线的稳定。
这个阶段的时间大致在1938年1月至1940年秋,边区政府成立,边区财政制度得以初步建立的阶段。其主要特点是:
第一,逐渐实行统筹统支,除政府外,一切机关均停止了直接的筹款。部队经费粮食概由政府统筹统发,县区以上各级政府由边区政府统筹统支。群众团体开支,则基本上依靠会员的会费。
实事求是地说,这个时候的统筹统支还不够彻底,县区政府仍可酌派一部分地方款,村财政尚不在统一之列。
第二,停止了县合理负担,开始试行村合理负担,并依照合理负担的原则,征收救国公粮。
第三,一方面废除苛捐杂税,另一方面仍保持旧税中部分比较合理的税收,如田赋。田赋具有明显的不足:税率不是按土地的生产量来厘定,没有免征点,也没有累进,没有正确的地亩(钱粮)册子,征收的时候“黑地”“空粮”现象较多,导致负担的极不均衡。但在新的税制还未有效推行之前,田赋在旧税中,还算是比较合理而又可靠的财源。此外,根据地政府保留了烟酒税、烟酒牌照税和印花税等,但总体规模较小。
第四,新征收了出入口税。首先只对外货的入口征税,根据形势的发展,又征收了土产出境税,实际上是敌我区域之间的关税。
第五,1940年恢复了田、房的契税。
在这个时期中,关于公粮公草的征收和公债的募集是成功的,其他税收的管理总体是失败的,管理不严、收入较少,而且党员和机关工作者都不愿意做税收工作。
统一累进税阶段是从1941年起到抗日战争胜利。主要特点是:
第一,以粮秣款三种形式征收统一累进税。全年所需粮秣款一次征足,原则上每年只收一次统一累进税,此外任何机关不得再征粮、款、柴、草。
第二,统一累进税实行后,除调剂出入口贸易保护边区经济的出口税和带有财产登记性质的田房契税外,其他捐税一律废除,田赋也同时停征。
第三,主力及地方部队,区级以上政权主体一律由边区政府统收统支,县区政府不得再征地方款或任何附加,也不得通过罚款来弥补缺口。
第四,村级的政府开支,暂仍由村合理负担解决。但在工作中,须实行严格的预算决算制度,并准备逐渐走上村级财政也由边区政府统收统支的轨道。
第五,所有军队(主力与地主武装)及政府机关一律吃公粮,马发公草,经费由政府统发。
第六,村级党、政、民及一切武装工作人员,一律不脱离生产、不吃公粮、不领津贴、不受优待。但贫苦之村可按照“优待抗日军人家属条例”,给予优待。
第七,群众团体干部一律穿便衣,没有马匹,群众团体经费基本上靠会员缴纳会费。但对于群众干部学校训练班,对于武委会及工作尚在开辟的地区之群众团体,政府得酌量给予补助。
山东抗日根据地包括津浦路以东的山东大部地区和江苏、安徽、河南三省边界的部分地区,东濒黄海、渤海,西临津浦路与冀鲁豫区毗连,北迄天津与冀中、冀东两区相连,南至陇海路与华中的苏北区相连,是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战争时期领导的重要根据地之一。
山东抗日根据地的特点是先通过武装起义等方式,拥有了党直接领导的抗日武装,但没有根据地作为支撑和依托,因此在初期表现出明显的临时性征集给养的特征。随着抗战局势的变化,战争的残酷性与持久性日益明显,这种模式越来越显示出它的不足。1938年9月,苏鲁豫皖边区县委书记联席会提出,必须统一收入统一支出,建立统一的财政制度。山东抗日根据地财政工作的突出之处是统一财政收支工作、整理规范村镇财政和大力发展公营经济等。
1939年年初,山东分局开始提出一些指导财政经济工作的意见,要求根据地建立统一的、有计划的供给制度,取消苛捐杂税和摊派制度,实行合理负担。1939年8月,山东分局决定实行统一的财产所得累进税制度。其基本原则是“钱多多出,钱少少出”。累进税率原则上按阶级规定,中农贫农不超过所得的5%,富农不超过10%,小地主不超过20%,中地主不超过30%,大地主不超过35%。
1940年8月,山东省委战时工作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战工会)颁发的《山东省战时施政纲领》,提出了财政经济工作的施政内容。9月,山东省第一次行政会议把财政经济问题作为重要议题进行了研究,并把财经工作列为中心工作之一。提出要执行正规的财政经济政策,按公平负担办法,实行统一征收救国公粮,实行粮食支票制度,统一支付给养,节省粮食。实行统一财政收支,建立严格预决算制度,肃清贪污浪费。
1940年11月7日,战工会又做出《关于统一财政之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统一山东财政工作做了一系列具体规定。《决定》指出,凡各项税收、田赋、官产、逆产、行政罚金、募捐等款项一律为国家收入,非经每个地区最高政权及财政负责人允许,概不得动用。至年底,又陆续颁发了有关财政经济工作的多项法规、条例,全省财政收支、赋税征收等,都有了明确规定与实施细则。
1942年5月30日,战工会下发一系列关于统一财政建设的文件,包括《关于统一村镇财政及人民负担的决定》《关于配合减租减息整理村镇财政工作的指示》《山东省经管收支款项统一处理办法》《关于罚款募捐及没收代管的决定》《关于税务问题的决议》等,对于统一财政收支和人民负担做出了具体规定。战工会确定,财政收入项目为田赋、税收、矿务税、契税、司法行政罚金、官产收入、公营企业盈余、杂项收入,其中田赋、税收为主要项目。同时取消苛捐杂税、零星税收40余种,在征收办法上废除了中间剥削。确定支出分为军费、行政费、群众团体补助费,并划分省款与地方款的界限。同时建立了预决算、会计、审计、金库、开支报销、解缴等制度。山东抗日根据地的财政经济政策进一步统一和规范。
抗战初期,由于对村镇财政工作重视不够,各地村镇财政收支紊乱,人民负担偏重,贪污浪费现象普遍存在。为了减轻人民负担,改善人民生活,巩固民主政权,保证战争需要,1942年5月30日,省战工会做出《关于统一村镇财政及人民负担的决定》,发出《关于配合减租减息整理村镇财政工作的指示》,要求对村镇财政进行整理。整理的办法,首先是把各村镇过去的财政收支情形、村镇长好坏程度及其在群众中的威信等做详细的调查统计,其次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斟酌轻重缓急,决定处理办法。一般以积弊最深、贪污最多、群众最痛恨者为主。在此基础上,发动群众进行清算工作。
1942年7月1日,山东分局也做出《关于整理村镇财政的决定》。在此前后,各根据地先后召开会议,研究整理村镇财政问题,并根据各地情况制定统一与整理村镇财政的具体办法。整理村镇财政工作在各地相继展开。到1943年9月,山东抗日根据地内有2200余村进行了财政整理。通过整理,各地发现大量的贪污、浪费问题,并分情况给予处理。对一般贪污村长,大都是令其吐出私吞款项,教其改过自新;对个别情节严重的,则给予严厉惩处。
在山东根据地生产建设中,公营工厂是一支骨干力量。公营工厂最早主要是兵工厂,1942年后逐步扩大到染织、鞋袜、造纸、印刷、制皂、卷烟、文具等行业。随着公营工厂规模的扩大,经营管理和分配制度上的不完善也日益显露出来,经营管理上的机关化束缚了工厂的活力。所谓机关化,就是忽视工厂生产物质产品的特点,把工厂当作党政机关来办,或用管理部队的办法来管理工厂。结果,工厂中生产任务不突出,行政管理机构庞大,人浮于事,官僚主义严重,非生产人员多于生产人员,非生产活动多于生产劳动,劳动纪律松弛,生产效率低;生产缺乏计划,生产成本高,经济效益差;政治思想工作与经济工作脱节,收效不大。在分配制度方面,供给制妨碍了工人生产积极性的提高。由于报酬不与劳动实绩挂钩,工人缺乏主人翁的责任感,对工厂的经营状况不够关心。
1943年秋,山东省工商局成立后,除兵工厂由山东军区领导外,其余公营工厂均划归工商局统一领导。在大生产运动的推动下,省政委会工商管理处认真总结过去办厂经验,以实行企业化管理和打破平均主义的分配制度为中心,对公营工厂实行了大胆改革。对企业管理方面,基本要求是,主要用经济手段代替行政手段来管理工厂,使每个工厂都成为拥有固定资金的经济实体,自负盈亏,提高经济效益。
在分配制度方面,1943年秋,有的工厂开始实行工资制,一般为计时工资,供给制仍部分保留,工人按其技术水平的高低确定等级。这一改革突破了传统的供给制,刺激了工人的生产积极性。缺点是工人的积极性往往局限于完成上级规定的生产指标,因为超定额部分得不到应有的报酬。有的工厂在实行计时工资的基础上又前进一步,试行计件工资制,体现多劳多得、按劳取酬的原则,对鼓励工人努力增产起了很大作用。缺点是工人只注意提高个人生产技术,只追求个人超额完成生产任务,但对整个工厂如何改善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仍不甚关心。1944年4月17日,山东分局提出公私两利的原则。按照这一原则,部分工厂开始实行供给制、工资制和分红制相结合的混合型分配制度,使公营工厂管理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
通过经营管理改革,调动了工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了生产效率,从而促进公营企业的蓬勃发展。到抗战胜利前夕,根据地共有工厂88处,资金3000万元,工人3000余名。随着公营企业的发展,产品质量明显提高,花色品种不断增加,活跃了根据地市场,增强了与外来商品的竞争力,保障了根据地财政持续稳定增长。
除上述主要敌后抗日根据地外,中国共产党还在东北、山东、琼崖、东江、晋绥等地区建立了政权体系完善、根据地核心区域稳定、财经政策体系完整、社会治理有效的抗日根据地和相应的边区政府。由于上述根据地在财政制度建设和财政管理规定方面与陕甘宁边区和华中、晋冀鲁豫、晋察冀等敌后抗日根据地具有较高的一致性,本处仅对上述根据地财政制度和财政管理规定中的特殊背景和特定做法进行介绍和总结,共同的财政政策措施和安排就不再赘述。
1937年进入全民族抗战之后,东北抗日根据地的环境日益复杂和艰难,部分东北抗日联军退守苏联一侧,抗日根据地的范围和人口明显减少。但即使在最困难的时期,东北抗日根据地仍在推进财经制度和规则建设,努力保持根据地经济社会的有序发展。从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对财经工作领导的要点来看,主要包括争取援助、负担合理和城市贸易三个方面。
第一,争取援助主要是争取苏联的经济和军事援助。1939年9月,北满省委常委冯仲云同志向苏联方面提出,要求“提供武器援助”,苏联方向同意了这一要求,表示“赵尚志率队回国时所携带的步兵武器全都是日本的最新武器,今后会继续这样做”。1942年7月22日苏联远东总司令阿帕纳先科接见周保中、李兆麟,委任二者分任教导旅旅长、政委,授予苏军正式番号。这一安排成为重要的供应保障的方式,教导旅的军需财务、武器供应都将正式列入苏军的预算之中,军官和士兵都享受与苏军同等的待遇,如授予军衔、发薪金等。
第二,负担合理主要是战斗人员与根据地经济之间承载匹配合理。东北抗日联军自苏联返回国内的游击队在赵尚志的领导下,在攻打了日满的乌拉嘎金矿后,根据战争的形势和根据地的承载能力情况,决定分兵三路,分别在不同的区域坚持游击作战。
第三,利用日满工业化、城市化的有利时机,积极开展与城市地区的贸易,获得物资积累。东北抗日根据地范围变动频繁,对粮食等农产品的生产不宜得到有效的保障,更多的是通过狩猎产品、山林珍品等与城镇进行贸易,并换取活动经费和物资保障。这一策略与东北地区游击战的目标设计是统一的,战时财政依托贸易交易来获取基础保障,成为东北抗日根据地财政的重要特点。
从财政制度的建设看,晋绥抗日根据地的资产管理工作是较具特色的,特别是其财政预决算制度,对根据地的财政管理和保障供给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940年3月,晋绥抗日根据地颁布了《编制支出预算章程》,开始建立预决算制度。《章程》中对于支付预算科目的细则、支付预决算书的编制、支付预决算的单位机关、支付预决算的日期以及注意事项等都有详细的要求。
为了进一步推动根据地财政工作的发展,根据地政府召开了第一次晋西北临时参议会,再次强调了财政预决算制度的重要性,并颁布了《晋西北三十二年度概算的决议》,进一步完善了根据地的财政预决算制度。决议中再次强调了收支平衡、统收统支的重要性,还强调了精兵简政、厉行节约、禁止贪污浪费的主要思想。为了更好地在财政管理上体现这一精神,行署又颁布了《军政民预决算制度规定》以及《军政民1944年度经费粮秣开支规定》,对于预决算书的科目、种类、表式、编造程序、报送日期及注意事项做出了细致规定。
1945年,晋绥抗日根据地颁布了《关于1945年度财政预算的决定》,在此基础上更加清晰地概括出了八项方针,包括:“首长负责,确定预算,生产自给,民办公助,公私分明,具体分配,精兵简政,厉行节约”。这八项政策的制定不仅包含执行财政预决算制度的具体要求,也包括对于财政预决算执行过程的整体要求,可以说是结合根据地近几年开展财政预决算制度的经验教训所总结出来的,对今后财政预决算制度的执行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
东江抗日根据地的发展始终得到群众的慷慨解囊及爱国团体的资助,还通过截击夺取日、伪军的物资,偷袭敌人仓库的军用物资,没收汉奸、反动地主的财产等手段取得经济收入。在根据地的财政制度建设和财经工作的发展上,东江抗日根据地着力推进建立税站、发展地方经济两个方面的工作。具体包括:
1.建立税站
建立税站的目的是以正常的税收保证供给。东江抗日根据地在宝安布吉的上下坪会议上,确定了深入敌后打击日寇,回击国民党反动派,建立巩固的抗日根据地的方针,决定以设立游击区税站的方式解决部队的经济来源问题,首批税站设在梅林坳、水径和白芒三个地方。东江游击区毗邻香港,内地群众进出香港,此三地为必经之路,贸易极为频繁。而这些区域土匪出没,商旅安全普遍受威胁,税站就以护路的形式,打着“抗日经费自由捐助”的旗子,向进出香港办货的商人征税。因为税站的保护,过往的商旅可免除匪患的灾难,又可表现爱国心,都乐意捐助,“大商旅有的一次给二三十元,小的商旅也给一二元,每天进出有上千人次,税收收入千元以上”。后来由自愿捐改为论担收钱,以货定税,税站也由流动收税转为相对固定地收税。1942年“广东人民抗日游击总队”下属的四个地方大队都在各自的活动范围内建立起税站,并派短枪队协助税站执行各项税收任务。
1943年12月,东江纵队成立后,对税务机构作了调整,税收制度上也作了完善。抗日战争胜利前夕,东江抗日根据地共设有路西、路东和惠东三个税务总站和一支海上收税队,各税总站都设有支站、分站的下属机构,拥有二三百人以上的税收队伍,在抗日根据地各市场和交通要道、边沿地区等处负责税收工作。财政税收政策施行后,部队再没有遇到经济上的干扰,能全力以赴地投入轰轰烈烈的抗日事业中。
2.发展地方经济
游击区财政经济工作的总方针是“发展经济、保障供给”,在兼顾公私、兼顾军民的前提下,提出减少人民负担10%的口号,努力救济贫困,发展与人民生活有关的行业。1944年,抗日民主政权“集中了200余万资金,组织生产救济会,救济贫困农民、失业小商人,优待抗属”。发展经济方面以农业为主,生产上积极开荒,扩大耕地,修兴水利,改良农作法,并发展农村副业;手工业方面,鼓励增加日用品的生产与从业人数,发展小规模的工业生产与商业流动,实行自由贸易,反对垄断统制,发展人民的合作事业;金融方面,发行生产建设公债和军用券,促进流通。《东江纵队政治部对于建设惠东宝路东区的施政纲领》提出为巩固与发展东江解放区,坚持敌后抗战,废除过去一切对人民不平等的待遇,彻底贯彻中共中央的土地政策,积极进行生产建设,发展农业、手工业、运输业、盐业、渔业,推进合作社生产经营方式发展,奖励正当贸易之自由,调剂粮食和物价,切实贯彻抗日经费合理负担的原则。
琼崖抗战初期,经济主要依靠独立队每月8000元的军饷、向地主富商预借粮款、发动华侨和人民群众募捐、打击并没收汉奸反动派、游击缴获日伪军补给等方式支撑。1939年冬,成立了琼文经济委员会,意图从根本上解决战争经济供给的问题。琼文经委会开始征税时,主要征收来往于北冲溪(南渡江)的商船货物税。这一时期,“琼山县三民乡征收集市屠宰税、米税”;“文昌县征收屠宰税、糖税、水产品税、盐税、临商税等”;“昌江县在港门、墩头、昌化港征收盐田税、屠宰税、渔船税、商行税等”。从此,中共领导的琼崖税收工作开始恢复起来。
“美合事变”后,为了克服独立队军饷由逐步被削减到停发而引起的经济困难,1941年春,琼崖特委决定成立琼崖税务局,同时,琼山、文昌、琼东、万宁四个县也相应成立税务局;定安、昌江两县成立稽征处;儋临办事处成立财政科,开展税收工作。各县税务局都配有驳壳班或短枪队,以配合征收员收税和开展缉没走私工作。琼崖税务局成立后,张贴布告,公布税收条例,开展税收宣传,号召商人自觉按规定缴纳捐税,并加强琼山、文昌、琼东、万宁、定安等县的税收及打击没收工作。“各县税务局征收的税款,实行三七分成,即三成留在县内使用,七成上缴琼崖特委和独立总队。”各县税务局由琼崖税务局领导,征税收据和印花票证由琼崖税务局统一版式印制,发给各县税务局进行征收时使用。
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琼崖特委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征收各种捐税”的指示和“抗日救国十大纲领”的精神,在1941年2月15日召开的琼崖特委第三次执委会上,对财政税收政策作了修订,并做出几项决定:第一,保障贸易自由,不损害商人利益,禁止米粮出口;第二,奖励生产,发展手工业(如文昌琼山);第三,组织生产消费合作社(对有政权的地区展开);第四,凡是一切公民须有纳税义务,纳税人不要完全放在资本家和地主身上;第五,改善人民生活,尽量减轻人民负担,实行二五减租,统一累进税,禁止没收地主土地;第六,坚决没收汉奸财产,作为抗日经费;第七,在抗日过程中,私人财产放弃荒芜的归政府管理;第八,统一税收;第九,宣布优待抗日军人家属及救济难民。
1940年11月以后,在文昌、琼山、琼东、乐万、昌江、澄迈、儋临等县先后成立了县或联县(办事处)抗日民主政府。1941年11月10日,琼崖东北区抗日民主政府成立。这是全海南由中共琼崖特委领导的最高级别抗日民主政权机关。1942年10月,《琼崖东北区民主政府抗战时期施政纲领》被琼崖东北区抗日民主政府颁布,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琼崖抗日根据地内“实行统一累进税,废除苛捐杂税,减租减息,实行合理负担”。延续了此前琼崖第三次执委会上关于经济政策的决定,据此精神,随后修订并颁布了《税收条例》,规定,一切公民都有纳税的义务,凡是有生产和经营收入的工人、农民、地主、资本家均按累进原则合理缴纳国家赋税,实行合理负担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