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7年,科斯在《企业性质》一文中首次提到交易成本概念,这是新制度经济学学科上的一项重要分析。新古典主义中企业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并且最优化的终极目标是在市场机制无摩擦的假设前提下实现的,忽略了交易费用的存在。他认为价格机制是存在成本的,而市场上的价格并非透明且随意获得的,所以将未知的交易价格信息化为已知时,必然会付出一定的代价。这意味着企业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时,必然要考虑市场上每一笔交易所付出的成本,而成本往往存在于交易或者谈判签约的过程中。1960年,科斯又发表了《社会成本问题》一文,进一步阐述了交易成本的本质,企业为了进行市场交易,需要获取供给方或者需求方的信息、交易的方式、讨价还价的谈判、缔结契约以及谈判履约等,而这些工作往往也要耗费一定成本。所以,价格机制的成本就是企业在市场上为了发现价格进行协商和达成协议所耗费的成本。科斯认为,企业与市场之间存在一种对等的资源配置方式,交易费用的增加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市场的扩大,而企业的扩张必然会带来自身组织成本的增加。
不过,科斯并未完整地定义交易成本,所以后续引出了两种学派对交易成本的定义,一类是以威廉姆森为代表的新制度学派的定义,另一类是以尼汉斯为代表的新古典主义学派的定义。一方面,交易成本是建立和维持产权的成本。所以,Williamson(1985)从契约和交易成本的角度出发,将交易成本的决定因素分为交易因素和人的因素。在交易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产生的成本费用,比如信息的收集、协议的起草、谈判和维护等,属于有形且客观的成本费用。而人的因素是指当交易偏离了计划准则时所引起的“人为”消耗成本,包括双方机构解决纠纷、建立和运作管理机构、交易主体自利的决策等产生的成本费用。张五常(1996)提出交易成本存在于产权、交易甚至是经济组织中,由于各种类型的成本无法全部细分,所以交易成本的范围十分广泛,可以看作总成本刨除物质生产过程的成本后的剩余。另一方面,新古典主义学派对交易成本的界定更为狭窄。汉尼斯(1987)给出了一个精简的定义,即:交易成本是产生自产权交换的成本。这意味着在市场经济中任何产权的转移变更都会产生交易的成本费用。因为交易的双方需要沟通交换信息,以便检查和衡量货物,草拟合约,并根据市场中商品买卖的价格利差决定交易。另外,交易成本的存在形式可以是费用投入或者资源投入。总而言之,新古典主义学派强调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成本,但是行政执行性成本不包含在内。基于此,零交易成本的经济体系是可以在国营经济组织中存在的,此时的交易成本被看作由劳动投入量所决定的交易职能(Constantinides, 1979)。
交易成本实质上与搜寻信息相关的成本有着密切的联系。非一人社会条件下,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获取信息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交易成本就此产生。其中,社会财富并不会由交易成本的产生而体现,但是交易成本作为一项占用市场资源的因素却影响着社会的经济效率。交易成本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交易双方在签订契约时往往会考虑一些不确定和复杂的因素,在交易过程中必然增加了由于不可预期的因素带来的议价成本,同时也增加了交易难度,这个交易难度在一定程度上就可以表现为交易成本的大小。通常而言,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可以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基于交易环境视角,市场具有不确定性与复杂性。在交易过程中,交易商品的种类、品质、供给情况未知。此外,商品的价格和制度安排是不确定的,可能存在竞争与垄断效应,而这种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往往无法通过技术手段消除。另一方面是基于买卖双方视角,知识和技术的供给具有不确定性和复杂性。一是人类知识有限,无法对交易的商品进行全面准确的评估,往往会受到其他非客观测评的干预。复杂的心理预期变化,导致交易双方会受到深层心理的力量影响来主观判断交易物品的好坏。二是交易双方对事物的评价具有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在交易过程中除了物物关系,还会形成交易双方的权利关系。不同的买方或者卖方对权利的预期和评价不尽相同,即便是相同的买方或者卖方在不同阶段或者不同情境下对待事物的看法也是不同的。
投机主义是指买卖双方通过随机应变、投机取巧最大化自己利益的行为。经济活动中买卖双方都是理性的利己的,所以在达成契约时可能会隐瞒不利己的重要信息;即便是在履行契约阶段也会以不可抗要素为理由迫使对方妥协以谋求利益;或者是在合约纠纷发生时,可能会千方百计以各种理由宣判对方失约,等等。投机主义的产生往往来自经济人的有限理性、外部经济效应和信息不对称。此外,投机主义还会利用市场上的价差获取利益或者出卖信息来营利。由此可见,投机主义所产生的违背契约行为会增加交易成本,降低经济效率。
一方面,资产的专用性是指在保持一定的生产价值的前提下,对某项资产进行重新配置,能够将其投入其他相似的生产用途或者重新调配使用的最大限度。换而言之,资产专用性是指用于特定用途后被锁定很难再作为其他性质的资产,这种资产与某种特定用途相结合时,才能体现其价值,否则其价值将会被大打折扣。与沉没成本相关,资产的专用性意味着交易成本在事前无法被预料。由于资产的专用性决定了资源的特定用途,资产专用性高的企业会为了降低交易成本而在企业内部自行生产,而资产专用性低的企业会把交易由企业内部转向市场,以便获取更低成本的生产资料。
另一方面,韩智勇和高玲玲(2004)认为交易的专用性可以用K来表示,其中, q 表示企业对该交易的需求量, Q 表示市场对该交易的总需求量,也就是所有企业对该交易的需求量之和。由式(2 -1)可知,当企业对某一项交易的需求量 q 一定时,交易的专用性 K 与市场对该交易的总需求量 Q 成反比,这意味着市场交易的总需求量越大,与企业交易的需求量差距就越大,交易专用性 K 值越小;而市场交易的总需求量越小,越接近企业的交易需求量时,交易专用性 K 值越大。另外,交易的成本包含交易生产成本和交易转移成本,而交易最终能够实现的模式是由上述两种会随着交易专用性的改变而改变的交易成本决定的,其既可以通过企业组织也可以通过市场组织进行交易,主要取决于哪个成本更低。由此可见,交易的专用性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交易的方式。
由于交易成本并未形成统一的界定,不利于经济学科建立健全的逻辑体系和交易成本的测度。为了进一步对交易成本进行划分,基于已有文献,本书认为交易成本是指交易双方相互作用的成本,而双方的相互作用表现为界定和规范利益关系以及人为消耗。交易成本与转型成本(投入转换为产出所产生的消耗成本)的和即为社会的经济成本。交易成本的分类有助于厘清不同研究框架下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按照宏微观的表现形式来划分,交易成本可以分为宏观交易成本和微观交易成本。二者的区别在于交易的范畴不同,宏观交易成本体现在国家范围内处理贸易双方交易时所产生的费用;而微观贸易成本是指发生在某一单位如企业或者某一交易中的贸易成本。
第二,按照交易成本的表现形式来划分较为常见。交易成本可以分为搜寻成本、谈判成本、制定和签署合同成本、执行成本等。搜寻成本是指在信息不对称的市场,为了获取价格最优的交易对象而支付的各种时间、精力以及风险等成本费用的总和。在搜寻过程中所耗费的时间成本不可忽视,所以,可以把信息搜寻看作一种机会成本,只有当这种机会成本小于信息搜集所带来的产品价格收益时,交易者才会继续搜寻,否则搜寻将会终止。谈判成本是指交易双方在合同谈判订立的过程中所投入的时间、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成本。制定和签署合同成本是指为完成合同所产生的直接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是指可以计入合同成本核算对象的各项费用支出,而间接费用则是不宜直接归属合同成本核算的各项支出。执行成本是一种事后监督成本,如果贸易的一方并未履约,那么执行合同所发生的诉讼费用、违约费用都可以看作执行成本。
第三,按照交易类型来划分,交易成本可分为市场性交易成本、管理性交易成本以及政治性交易成本。市场性交易成本是一项直接成本,是交易活动的成本耗费。管理性交易成本是指存在于组织管理内部交易活动的费用,如单位制定政策、人事安排、代理费用和信息费用等。政治性交易成本是指国家或者国际社会团体建立,维持和改变相关制度、法律法规以及从事社会公益性活动所产生的费用。
第四,按照交易范围来划分,交易成本可以分为内部交易成本和外部交易成本。两者的区别在于交易双方是否属于同一个组织,组织内部交易活动发生的成本是内部交易成本,如代理费用、考核费用等;组织与其他组织交易发生的成本则为外部交易成本,如信息费用、诉讼费用等。
第五,从交易中是否存在机会主义来划分,可分为内生交易成本和外生交易成本。杨小凯和张永生(1999)认为在交易过程中由于决策之利益冲突所引起的价值损失,并导致资源分配产生背离帕累托最优的扭曲即为内生交易成本,这是一种典型的机会主义行为。而外生交易成本则是在交易过程中并非由利益冲突导致经济扭曲的直接或者间接费用,如商品运输过程中所耗费的资源。
第六,从是否产生经济效益来划分,交易成本可以分为无效交易成本和有效交易成本。无效交易成本是指由欺诈、制度不完善以及纠纷等商业不信任行为造成的交易成本,它丝毫不能助推经济发展,甚至还产生了阻碍作用。有效交易成本则是指能给交易双方带来效益的成本,并促进经济向好运行。所以这种分类方法可以将成本和效益有机结合起来,并进一步控制无效成本的产生。
第七,按照会计计入方式来划分,交易成本可以分为直接交易成本和间接交易成本。直接交易成本是指可以直接根据交易活动中消耗的费用凭证计入产品中的成本。比如,单位发给产品公关人员的劳务便可以直接计入会计账户中。另外,信息成本和搜寻成本也可以看作直接交易成本。而间接交易成本则不能直接计入生产产品的成本中,而是需要按照一定的方法通过分配计入其中。
一方面,交易成本理论是西部陆海新通道沿线节点物流组织模式选择的关键。广西北部湾作为西部陆海新通道对外开放的重要门户,与西部陆海新通道的各个物流节点的物流组织模式的选择与融合十分重要。而根据交易成本理论,西部陆海新通道沿线节点物流形式是由其内部组织物流运行成本和市场交易成本所决定的,具体可以分为自营物流、物流外包以及物流协作。首先,自营物流的组织模式也称作第一方物流,对物流的需求通过自我提供的方式实现,可以适用于西部陆海新通道内部各自职能部门独立的物流资源和功能进行整合,资产专用性较高,会为了进一步降低交易成本而在内部自行流通,但是基础设施的沉没成本和功能成本不可忽视,适用于初期的物流基础设施搭建和整体规划的统筹。随着市场的逐渐扩大,物流设施的逐渐完善,自营物流模式的交易成本会逐渐下降,运输效率会随之提升。但是,规模扩大所带来的分散管理成本和资源的闲置浪费成本也不容忽视,否则难以形成一定的规模。其次,物流外包是以签订合约的方式,将物流活动委托给较为成熟的专业物流企业运作。因此各个物流企业之间便会形成竞争,此时各个物流节点要根据交易成本选择物流外包公司,形成具有周期性的、反复性的物流功能。最后,物流协作是指地区与物流企业基于物流长期目标而采用的合作,二者是以一定的机制形成多向流动、共担风险、长期互利的一种稳固合作关系。这种模式既可以让西部陆海新通道沿线节点物流外包模式获取规模效益和专业化服务,又会降低物流外包的交易成本,这是因为交易的风险、不确定性以及交易的频率都会大大下降,形成有效的交易成本,提高物流运输的经济效率。
另一方面,交易成本理论在一定程度上是西部陆海新通道沿线节点物流发展的宏观和微观视角基础。从宏观层面上剖析,西部陆海新通道战略是促进区域经济繁荣发展的契机,各个物流节点会进行经济制度的选择,并且会选择交易成本较低的经济制度,从而保持“均衡”的区域经济制度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