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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中国法律的起源与初建时期(尧舜立国至夏商)

重要节点:皋陶作士 《大学》有言:“物有本末,事有始终,知所先后,则近道矣。”万事皆有起始,此于中国古代法律而言亦然。但此原点究于何处,已经无可确定。由此,寻求一个最为接近且最有意义的开端也是必要的,而最为贴切者,非皋陶作士莫属。《尚书·尧典》曰:“帝命皋陶,蛮夷猾夏,寇贼奸宄,汝作士。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流有宅,五宅三就。”皋陶是中国历史上有史记载最早的掌管法律的官员。

所谓“士”,也称“士师”,为上古执掌法律事务之官员。此种官职在后世很少作为正式的官职名称使用,如在夏朝就改称为“理”。史籍载:“理,治狱之官也。有虞氏曰士,夏曰大理。” 此后,又有廷尉等称谓。但“士”沿袭古义,也是一种对司法官员的非正式的称呼。如宋高宗在诏书中称:“廷尉,天下之平也。高柔不以明帝喜怒而毁法,游肇不以宣武敕命而曲笔……布告中外,为吾士师者,各务仁平,济以哀矜。”

中国上古有关法律的记载,多假皋陶之名以传世。也就是说,此时已有主管法律的官员,也有以之适用的法律和适用法律的原则。《书·尧典》记载:“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从这种记述来看,此时的法律已经有了相当的规模和比较完备的形态。 4Pva9THrGZcrtbACvFHu/x6Tr95/12ec2DjgO3hedHCJmotwf48/Q4dvoTb0kmW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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