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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礼治与法治之分野

西周时期,以周王室为宗主,以“亲亲”“尊尊”为基本原则,建立了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法等级社会,实行“礼治”。这个时期社会的特点,用孔子的话来说,就是“天下有道,则礼乐征伐,自天子出”。而东周时期,周王室已经没有了号令天下的实力。迨至春秋末期,周天子早已失去了昔日驾驭诸侯的权势,王室衰微,王权旁落,各大诸侯国争夺霸权;各诸侯国内部也是上下相攻,“天下无道,则礼乐征伐,自诸侯出”,出现了一个“礼崩乐坏”的局面,所谓“邪说暴行有作,臣弑其君者有之,子弑其父者有之”。从某种角度而言,即从“王政”演进为“霸政”。即“因王室衰微,政治、军事上,有力之诸侯代之而起,但仍以尊周王室为号召,成立联盟,即所谓霸政”。

从法制角度而言,周朝统治者已经失去了法律的控制权。顾栋高在《春秋刑赏表叙》中称:“余观春秋二百四十年,知天子所以失其柄而旁落于诸侯;诸侯之所以失其柄而僭窃于大夫陪臣者,皆由刑赏之失政。”

所谓东周,为周幽王将王室从镐京东迁至洛邑,故得名。从其法制而言,西、东周并无不同。唯东周之时,诸侯并起,周王室虚悬,失去了天下共主的地位,其所构建的礼治主导下的法制并不能通行于天下,甚至周王室也处于岌岌可危的境地。而此时,诸侯开始了互相兼并的局面,社会的基本状况开始急剧变化,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形态与以往大不相同,人们的世界观与社会的价值观也随之出现重大变化。

春秋战国时期 ,诸侯国家走向独立发展的道路,它们纷纷抛弃了西周的治国理念,而根据现实的需要创造出一套统治方略,或以国力实现霸主之尊,或保家守土意图不被兼并。社会的基本秩序从所谓以德治为主的“王道”走向以法治理的“霸道”。 至战国时期,诸侯国更是不承认“尊王”之霸主,而自行称王。周烈王三十五年,魏国与齐国会于徐州,相互承认为王。周烈王四十四年,秦亦称王。当然,也有诸侯国曾有游移,如赵武灵王称:“无其实,敢处其名乎?”但在时代潮流之下,也选择了对周王室之背离。此后,赵、韩、燕、中山、楚等相继称王。秦、齐更自称西帝与东帝,周王室所谓“徒具衣冠”。

在这种情况下,很多诸侯国都主动或被动地选择了“法治”这个最为有效的强国之策。因之,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法律制度建立的关键时期,在此期间,中国传统意义上的法律理念和法律制度开始建立。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与法律文化的基本内容都在这一时期形成。

由此,中国社会进入一个制度转型时期,一方面,有推崇周礼,意图维持周王室“宗主”体制者;也有视周礼为过时的制度模式,而思以另外的方式为治国手段者。前者坚持礼治,而后者倡言法治,形成了礼治与法治的分野。与此同时,还有其他许多思想体系纷纷建立,中国进入所谓百家争鸣时期。在这一时期,学术思想大兴,形成了诸多流派,司马迁把主要的流派归结为六家,即儒家、法家、道德家、阴阳家、墨家和农家。此六家各有其优点与欠缺,在《论六家要旨》中,司马迁对其进行了精妙的点评,其言:“天下一致而百虑,同归而殊途。夫阴阳、儒、墨、名、法、道德,此务为治者也,直所从言之异路,有省不省耳。尝切观阴阳之术,大祥使人拘而多所畏。然其序四时之大顺,不可失也。儒家博而寡要,劳而少功,是以其事难尽从。然其序君臣父子之礼,列夫妇长幼之别,不可易也。墨者俭而难遵,然其强本节用,不可废也。法家严而少恩,然其正君臣上下之分,不可改也。名家使人俭而善失真,然其正名实,不可不察也。道家无为,精神专一,动合无形,赡足万物。”实际上,关于诸子百家的分类,除司马迁以外,还有多种不同的分类法,如《庄子·天下篇》中对诸家学派加以评说,在《荀子》的《非十二子》一篇中,仅被非议者已有十二家之多。如荀子评价慎到:“尚法而无法,下修而好作,上则取听于上,下则取从于俗,终日言成文典,反紃察之,则倜然无所归宿,不可以经国定分,然而其持之有故,其言之成理,足以欺惑愚众,是慎到、田骈也。”

而班固在《汉书·艺文志》中归为:儒、墨、道、名法、阴阳、农、纵横、杂、小说十家;此外,历史上又有七略、六艺之分,涉及的学派上百家。

近人也有以地域作为划分诸子之标准者,如蒙文通认为:“论周秦诸子,推论北方之学为史学、为法家,南方之学为文学、为道家,东方之学为六艺、为儒家。儒家之学以中庸为贵,居于北人注重现实,南人注重神秘之间。盖齐鲁为中国文化最古之发祥地,又为南北走集之中枢,固能甄陶于两大民族之间,而文质彬彬矣。” 此亦可聊备一说。

司马迁对各家的评价,精辟而切中要害,而以道家为尚。从中我们可以知道,他认为最为关注国家政治发展的是儒家和法家,而最为推崇的是道家。而在诸子百家中,真正对中国社会体制有根本性影响的也的确是儒家和法家。当然其余诸家对中国社会的影响也是很大的,如道家对汉初社会经济政策的确立起到了极大作用,而阴阳家的阴阳五行说更被儒家所改造,成为儒家思想的重要内容。

儒家是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法律思想影响最大的一个学派,由春秋时期的孔子所创立。“儒”者,在西周时期是指掌握一定文化知识,懂得周礼,并以教育及“相礼”为业的人士。

儒家的代表人物有孔子、孟子和荀子。儒家坚持礼治理想,认为社会秩序应该是由社会等级的确立而获取的。而法家虽然也认可君臣上下之分,但他们坚持这种区分应该是在法律的统治下获得的。法家的代表人物有李悝、商鞅和韩非,等等。儒家和法家思想的形成,既有社会现实的要求,也有地域文化的影响。武树臣先生认为,“大体而言,儒家是鲁国文化即中原农耕文化的代表;法家则是晋秦文化即西北游牧文化的代表”。 最终,这一时期,法家在社会中占据了统治地位。

礼治与法治,在春秋时期开始成为两种对立的思想主张,这种对立对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发展影响巨大而且深远。可以说,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特点,就是被这种对立所决定的。儒家与法家的对立,使得两者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显现出此消彼长的形态,也形成了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基本脉络。

春秋战国时期,法家成为法律思想发展的主导者,亦为法律转型的实行者。其以实际的活动实现了法家基本的治国理想,并使之成为社会思想的主流。甚至通过焚书坑儒这种极端的手段钳制思想,使其以法治国的思想主张成为国家唯一的思想基础和指导方针。法家思想成为这一时期的主流思想,与法家人物在各国掌握权力有重要关系。法家人物有一个共同的特点,他们大多数为实干家,而非坐而论道者,他们非常执着地要直接掌握国家的权力,这点与其他诸子流派有所不同。如道家人物就不用说了,给官也不当,庄子曾把做官这件事说得很惨,他认为当官就像是太庙中准备祭祀的猪,吃得好,干干净净,自己觉得挺美。但它最终要被杀死供在祭台上;到那时,你想在臭沟中打滚都没机会。儒家人物其实是很愿意从政为官的,但他们为自己留了后路,做不成官,就做做学问、游历山川。而法家人物就不同了,他们没有后路,必须掌握权力,将其思想主张付诸实施。而实际上,许多法家人物都身居高位,从而有机会实现自己的治国理念。这种态度导致了法家把自己的学术思想转化成国家的政治主张。当然,我们也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去理解,即春秋战国时期的政治环境更适合法家施展其所学。 /yFE7d6W5NKR+ySZloIndOCHAHMmzGv8Swg7ioCiOYfRQGYW7TBonaupzUc6RN/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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