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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对礼治的背离
——法治主义的极盛时期(春秋战国至秦)

重要节点:李悝作《法经》 春秋战国时期为中国历史上社会最为动荡之时期,同时为思想发展最为伟大之时期。诸子纷出,百家争鸣,纵观人类思想之发展史,也很少有如此辉煌之时代。特别是儒家、法家、道家都为人类贡献了最宝贵的思想成果。

孔子之思想对中国影响深远,甚至从世界历史范围而言,其对于人类的影响也堪称重大。黄宗羲称:“孔子之道,非一家之学也,非一世之学也,天地赖以常运而不息,人纪赖以接续而不坠。世治,则巷吏门儿莫不知仁义之为美,无一物不得其生,不遂其性;世乱,则学士大夫风节凛然,必不肯以刀锯鼎镬损立身之清格!”

余录此言,不觉掩卷太息。苍茫大地,赤县神州,孔子之学尚得传乎?学士大夫之清格尚得存乎?

《法经》的制定标志着以法治替代礼治成为一种社会主导性的统治方式。

以法治代替礼治,是春秋战国时期的主要趋势。而这一历史阶段的重要节点为《法经》的制定,其标志着法治主义在这一历史时期成为社会的主流,法治取代了礼治。

史籍记载“魏文侯师于李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也就是说,魏国宰相李悝所造的《法经》,是在总结了各国的立法经验基础上制定的。关于李悝,除了有关其制定《法经》的记述,关于其人之情况,只有很少一些阐述其思想主张的文字留存。李悝(亦称李克),相传为子夏之弟子,相魏文侯,其主张“为国之道,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罚必当”,其举措为“夺淫民之禄,以来四方之士”。

《资治通鉴》中记载了一个有关他的故事。据胡三省之注解,李氏出自颛顼曾孙皋陶,为尧大理,以官命族为理氏。商纣时,裔孙利贞逃难,食木子得全,改为李氏。“文侯谓李克曰:‘先生尝有言曰:家贫思良妻,国乱思良相。今所置非成则璜,二子如何?’对曰:‘卑不谋尊,疏不谋戚。臣在阙门之外,不敢当命。’文侯曰:‘先生临事勿让!’克曰:‘君弗查故也。居视其所亲,富视其所与,达视其所举,穷视其所不为,贫视其所不取,五者足以定之矣,何待克哉!’文侯曰:‘先生就舍,吾之相定矣。’李克出,见翟璜。翟璜曰:‘今者闻君召先生而卜相,果谁为之?’克曰:‘魏成。’翟璜作色曰:‘西河守吴起,臣所进也。君内以邺为忧,臣进西门豹。君欲伐中山,臣进乐羊。中山以拔,无使守之,臣进先生。君之子无传,臣进屈侯鮒。以耳目之所睹记,臣何负于魏成!’李克曰:‘子言克于子之君者,岂将比周以求大官哉?君问相于克,克之对如是。所以知君之必相魏成者,魏成食禄千钟,什九在外,什一在内;是以东得卜子夏、田子方、段干木。此三人者,君皆师之;子所进五人者,君皆臣之。子恶得与魏成比也。’翟璜逡巡再拜曰:‘璜,鄙人也,失对,愿卒为弟子。’”

大意为:魏文侯问李悝,在魏成与翟璜两个人之间选择一人为相,如何取舍?李悝推辞不言,而文侯一再追问。李悝只好提出了一个行为准则,居家是否亲睦;富贵是否可以给予;闻达能否举贤;穷困是否能够不亏名节;贫寒是否可以不取不义之财。文侯听闻,称他心中已经确定人选了。李悝出了宫殿,恰好遇到了翟璜。翟璜问,今天君上召先生进宫,肯定是问由谁出任相职一事,那么先生认为谁会得到任命呢?李悝答:应该是魏成。翟璜面露不悦之色,说:“我曾经为大王举荐了吴起、西门豹、乐羊、先生您及屈侯鮒。我哪里不如魏成呢?”李悝说:“魏成以他的俸禄之九成用于周济他人,自己只留用一成。而为君上举荐了卜子夏、田子方和段干木。此三人均为君上之老师。而您举荐的五个人,不过是君上的臣子。那么您怎么能够与魏成相比呢?”翟璜对此心悦诚服,自承卑陋,愿以师事悝。此处所言为君师者三人,均为著名儒家人物。从李悝之言谈中,对其评价极高。但李悝也绝非儒家思想之信奉者。吴起为一刻毒之人,其曾求师于曾子,因母死而不奔丧,被曾子逐出门墙。齐国伐鲁,鲁国欲拜吴起为将以拒齐师,然因其妻为齐人,有些疑惑,吴起为获将位,不惜杀妻以自明。当吴起欲投靠魏文侯时,魏文侯问李悝吴起是否可用,李悝说:“起贪而好色,然用兵,司马穰苴弗能过也。”于是魏文侯以吴起为将。由此观之,李悝还是信奉法家的现实主义者。《汉书·艺文志》的法家类中,记有《李子》三十二篇,可惜这些文字没能传世。

关于《法经》的内容,史籍中有比较详细的记述。“秦汉旧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师李悝。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著网、捕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是故所著六篇而已。商君受之以相秦,汉承秦制。”

如此看来,《法经》已经开始使用中国古代修律的基本分类方法和基本的立法技术,对后代法律影响深远。梁启超甚至认为:“秦律即李悝之原文也。” 也就是说,商鞅到秦国所实施的法律,不过是照搬了《法经》,而秦国的法律也为秦汉所继承,成为中国古代传统法律的开端。后世典籍中论述法典之始作,多溯及《法经》。如《晋书》中称:“天子又下诏改定刑制,命司空陈群、散骑常侍刘劭、给事黄门侍郎韩逊、议郎庚嶷、中郎黄休荀诜等,删约旧科,傍采汉律,定为魏法,制新律十八篇。……今制新律,宜都总事类,多其篇条。旧律因秦《法经》就增三篇,而《具律》不移,因在第六。罪条例既不在始,又不在终,非篇章之义,故集罪例以为《刑名》,冠于律首。”

《清史稿》称:“魏李悝著《法经》六篇,流衍至于汉初,萧何加为《九章》,历代颇有增损分合。至唐《永徽律》出,始集其成。虽沿宋迄元明,而面目一变。然科条所布,于扶翼世教之意,未尝不兢兢焉。君子上下数千年间,观其教化之昏明,与夫刑罚之中不中,而盛衰治乱之故,綦可睹矣。” 由此可见,其视中国传统法律以《法经》为始,《唐律》为成。 FW1dsZDONLunWbjluUFcAB9yI6bZHN5n+FlTA03ZeBeUwx/J6gu6jlGn+p/lYHT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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