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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西周时期法制的基本内容

有关记述西周法制状况的典籍最主要者为《尚书》与《周礼》。《尚书》中集中记述法制状况的篇章为《吕刑》,而《周礼》中集中记述法制状况的部分为《周礼》(周官)中的《秋官》。研究周朝法律制度者,其主要参考材料为此二者,以下分别加以介绍。

一 《吕刑》中所记述的西周法制的基本内容

关于《吕刑》之初作,有称吕侯为其封国所作,有称吕侯受周王命而作。所谓“周道既衰,穆王眊荒,命甫侯度时作刑”。 笔者倾向于后者,其主要原因为,《吕刑》从形式到内容都更接近于所谓“天下之法”,而不似只以一小诸侯国为范围。

《吕刑》之文,古奥难懂,不依靠诸多文献互相引证,难寻真义。两千年来,为之注疏者多矣,其中多有睿智饱学之士,但学说纷纭,莫衷一是,大义可知,而细微难察。司马迁对此加以概括,字句简约,不失大意:“诸侯有不睦者,甫侯言于王,作修刑辟。王曰:‘吁,来!有国有土,告汝祥刑。在今尔安百姓,何择非其人,何敬非其刑,何居非其宜与?两造具备,师听五词,五词简信,正于五刑。五刑不简,正于五罚。五罚不服,正于五过。五过之疵,宜狱内狱,阅实其罪,惟钧其过。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简信有众,惟讯有稽。无简不疑,共严天威。黥辟疑赦,其罚百率,阅实其罪。劓刑疑赦,其罚倍灑,阅实其罪。膑辟疑赦,其罚倍差,阅实其罪。宫辟疑赦,其罚五百率,阅实其罪。大辟疑赦,其罚千率,阅实其罪。墨罚之属千,劓法之属千,膑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二百。五刑之属三千。’命曰甫刑。”

笔者学疏才浅,难以辨正文辞之深意,字句之差异。故所述多依照顾颉刚、刘起釪先生所著之《尚书校释译论》及马小红先生《吕刑考释》中之注释及今译之文。

以下择《吕刑》中主要内容加以叙述。

(1)苗民之五虐之刑。《尚书》首先提到:“苗民之君不行善道,只知制订重刑,创作了五虐之刑叫作‘法’,以滥行杀戮无辜,殃及没罪的人。”

(2)伯夷降典。“上帝为了降福于民,就命令三位臣神下来降福于民之功;伯夷降下刑典,治理人民惟以详善之刑;禹平治水土,为山川之主;后稷下教民播种,勉力种植嘉谷。”

(3)“非终”与“惟中”。“人有犯大罪而非故意,实出于偶然因素的,属于‘非终’之列;人有犯小罪而出于蓄意犯罪,且不坦白认罪,则属于‘惟中’之列。”

(4)五刑与三德。此五刑与上述之“五虐之刑”(劓、刵、椓、黥、大辟)是不同的。是尧所作,分为墨刑、劓刑、刖刑、宫刑、大辟。 此五刑与苗民的“五虐之刑”虽在形式上相近,但在适用过程中大为不同,“治狱讯德其真情本可欣喜,但应哀矜而勿喜。惟应敬于五刑之用,以成三德:刑当轻为柔德,刑当重为刚德,刑不轻不重为正直之德”

(5)五辞、五刑、五罚、五过及五过之疵。“诉讼双方都到庭,诸狱官共听狱讼中有关口供,以其涉及五刑故称‘五辞’。五辞经简核其情属实,信无可疑,就按五刑定罪,……如果定为五刑罪的囚犯经覆审不合已简核的结果,就是所犯情状不确切,不适合五刑的规定,就应降等定从五罚,令罪犯出罚金赎罪。如果定了五罚而罪犯仍然不服,应重加简核,倘使确不是五刑之罪而只是五刑方面的过失,这叫作‘五过’。如果发现所定的罚与过失不相应,就应将五罚改定按五过处理,按过失赦免他的罪。……在处理五过的过程中往往发生五种弊病,叫作‘五过之疵’”。 马小红先生将“五过之疵”归结为审判中的五害:官官相护、私报恩怨、暗中牵制、敲诈勒索、贪财受贿。

(6)慎刑。《吕刑》中以上所有的规定,其宗旨就是“慎刑”。要重视证据,“两造具备,师听五辞。五辞简孚,正于五刑”,要体现威恩兼具,“简孚有众,惟貌有稽,无简不听,具严天威”,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仔细听取原被告双方的证词,以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之法来辨别真假,根据具体情况酌情量刑。

(7)罪疑惟轻,罪疑从赦。“五辞简孚,正于五刑,五刑不简,正于五罚。五罚不服,正于五过。”即“断狱一定要注意核实事实。以五刑定罪,证据尚嫌有疑问的,则宽宥入于五罚。按五罚定罪,证据尚嫌有疑问的,则宽免入于五过。”

(8)五刑之数:墨刑的条款一千,劓刑的条款一千,刖刑的条款五百,宫刑的条款三百,大辟的条款二百,五刑的条款共三千。

《吕刑》对后世法制的影响深远,甚至在一定条件下成为后世衡量法制状况的标准。如汉成帝曾下诏,其中称:“《甫刑》云‘五刑之属三千,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今大辟之刑千有余条,律令烦多,百有余万言,奇请它比,日以益滋,自明习者不知所由,欲以晓喻众庶,不亦难乎!” 而制定修改法律,也以《吕刑》为准则。如后汉时“(陈)宠又钩校律令条法溢于甫刑大辟二百,五刑之属三千。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今律令死刑六百一十,耐罪千六百九十八,赎罪以下二千六百八十一,溢于甫刑者,千九百八十九,其四百一十大辟,千五百耐罪,七十九赎罪。《春秋·保乾图》曰:‘王者三百年一蠲法。’汉兴以来,三百二年,宪令稍增,科条无限。又律有三家,其说各异。宜令三公延尉,平定律令应经合义者,可使大辟二百,而耐罪赎罪二千八百,并为三千,悉删除其余。令与礼相应”。

以《吕刑》的“五刑之属三千”为准则,删除多余的刑罚种类。沈家本称“宠以大辟犹多,欲复《吕刑》之数,惜其事为施行也”。

二 《周礼》中有关西周法制的内容

现存之《周礼》,从典籍的意义上讲,包括《周礼》《礼记》和《仪礼》。其中《周礼》又称为《周官》,记述了有关西周法制状况的许多内容。沈家本称:“古来法制之书,莫详于《周官》。” 《周礼》的理刑思想重在未犯罪前的纠治,其立足点是以教立国。《秋官·士师》的“五禁”(宫禁、官禁、国禁、野禁、军禁)是为防患于未然。《周礼》对案情的审定十分审慎,订有三刺(讯群臣、群吏、万民,查明实情)、三宥(宽恕因“不识”“过失”“遗忘”而杀人,区分有意行凶、误杀)、三赦(赦免幼弱、老耄和蠢愚)之法。对于万民之间的诉讼,《周礼》依据券书和契约决断。其刑法还体现出恤刑的意向。 当然,我们也不可能认为《周礼》中所记述的内容是对于周朝法制状况完全真实的反映,但其中也必有一定程度上的吻合度。因为即使《周礼》为汉代所作,其绝非凭空臆想,而必有某些典籍的支持和春秋战国诸侯国的司法实践为参照,如前引刘起釪先生之言:“《周礼》一书所有官职资料,都不出春秋时期承自西周的周、鲁、卫、郑四国官制范围。”

《周礼》的基本框架是政治制度、设官分职。所谓“惟王建国,辨方正位,体国经野,设官分职,以为民极”。其中有关周朝法制的内容,集中在《周礼·秋官》中 ,其以对执掌法律事务之官职的设置及其所关联的职责范围的规定而体现,即“乃立秋官司寇,使帅其属,而掌邦禁,以佐王刑邦国”。

秋官为“刑官”,即执掌刑法之官。据孙诒让《周礼正义》的统计,秋官之属计有卿一人,中大夫四人,下大夫八人,上士二十六人,中士百六十四人,下士二百五十一人,府七十人,史百五十九人,胥百六十五人,徒二千二百八人,贾四人,五隶六百人,凡正官自卿至庶人,总三千六百六十人。

刑官之属:大司寇,卿一人;小司寇,中大夫二人;士师,下大夫四人;乡士,上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旅,下士三十有二人、府六人、史士有二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其中最为重要者为大司寇、小司寇和士师,他们属于大夫的身份。以下简单列举一些主要的有关法律事务的官名与职责,以知其大概。

(一)大司寇

大司寇的主要职责是在大的原则上掌刑法相关之事,大司寇之职,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诘四方:一曰刑新国用轻典,二曰刑平国用中典,三曰刑乱国用重典。

以五刑纠万民:一曰野刑,上功纠力;二曰军刑,上命纠守;三曰乡刑,上德纠孝;四曰官刑,上能纠职;五曰国刑,上愿纠暴。

以圜土聚教罢民。凡害人者,置之圜土而施职事焉,以明刑耻之。其能改者,反于中国,不齿三年。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

以两造禁民讼,入束矢于朝,然后听之。以两剂禁民狱,入钧金,三日乃致于朝,然后听之。

以嘉石平罢民。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未丽于法,而害于州里者,桎梏而坐诸嘉石,役诸司空。重罪,旬有三日坐,期役;其次九日坐,九月役;其次七日坐,七月役;其次五日坐,五月役;其下罪三日坐,三月役。使州里任之,则宥而舍之。

正月之吉,始和布刑于邦国都鄙,乃县刑象之法于象魏,使万民观刑象,挟日,而敛之。

据“三典”惩治违法诸侯,以“五刑”惩罚犯法民众,建造“圜土”(监城)以聚教不良顽民,行“两造”之法以防禁诉讼中的诬告,又有罚坐“嘉石”和服苦役的方法惩办刁民,还立有“肺石”使穷困之民的冤情得以上达,等等。

(二)小司寇

小司寇之职,掌外朝之政,以致万民而询焉:一曰询国危,二曰询国迁,三曰询立君。

小司寇主掌法律的具体事务。

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附于刑,用情讯之,至于旬乃弊之,读书则用法。

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

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一曰议亲之辟,二曰议故之辟,三曰议贤之辟,四曰议能之辟,五曰议功之辟,六曰议贵之辟,七曰议勤之辟,八曰议宾之辟。

以三刺断庶民狱讼之中: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听民之所刺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

(三)士师

士师负责法律事务的具体实施。

士师之职,掌国之五禁之法,以左右刑罚:一曰宫禁,二曰官禁,三曰国禁,四曰野禁,五曰军禁。皆以木铎徇之于朝,书而县于门闾。

以五戒先后刑罚,毋使罪丽于民:一曰誓,用之于军旅;二曰诰,用之于会同;三曰禁,用诸田役;四曰纠,用诸国中;五曰宪,用诸都鄙。

用五戒辅助刑罚而预先告诫民众,不要使民众因不知戒令而犯罪:一是誓,用之于军旅;二是诰,用之于会同;三是禁令,用之于田猎和劳役;四是纠,用之于都城中;五是宪,用之于采邑。

掌官中之政令,察狱讼之词,以诏司寇断狱弊讼,致邦令。

(四)其他执掌具体法律事务的官员

乡士掌国中,各掌其乡之民数而纠戒之,听其狱讼,察其辞,辨其狱讼,异其死、刑之罪而要之,旬而职听于朝。司寇听之,断其狱,弊其讼于朝。群士、司刑皆在,各丽其法,以议狱讼。狱讼成,士师受中。协日刑、杀,肆之三日。若欲免之,则王会其期。

遂士掌四郊,各掌其遂之民数,而纠其戒令,听其狱讼,察其辞,异其死、刑之罪而要之。

县士掌野,各掌其县之民数,纠其戒令,而听其狱讼,察其辞,辨其狱讼,异其死、刑之罪而要之,三旬而职听于朝。

方士掌都家,听其狱讼之辞,辨其死、刑之罪而要之,三月而上狱讼于国。即方士掌管采邑的诉讼,审理吏民的讼辞,分辨死罪或施刑之罪而制成判决意见文书,过三个月以后把案件判决文书上报给王朝。

讶士掌四方之狱讼,谕罪刑于邦国。即讶士掌管四方诸侯的诉讼,向各个诸侯国晓谕刑法条文及制定刑法的本意。

朝士掌建邦外朝之法,即朝士掌管建立国家的外朝之法。

此外,还有:

司刑,掌管五刑之法以量刑定罪,协助司寇判决狱讼。

司刺,掌管三刺、三宥、三赦之法,协助司寇判决狱讼。

司约,掌管邦国及万民契约券书。

司盟,掌管订立盟约、记载盟辞的法式。

职金,掌管金玉锡石等矿产的戒令,兼管接受金罚、货罚。

司厉,掌管罚没盗贼的兵器、偷盗的财物。

司圜,掌管收教不从化之恶人。圜,即圜土,即监狱。

掌囚,掌管囚禁罪犯,“囚,拘也。主拘系当刑杀之者。”

掌戮,掌管斩杀、刑戮罪犯。

司隶,掌管从事劳役的犯人。

罪隶,凡罪犯之家属没为官奴者,皆谓之罪隶。盖指掌管罪隶之官。

布宪,掌管颁布天子之刑法禁令。

禁杀戮,掌管侦查罪犯、制止庶民互相杀戮。

禁暴氏,掌管禁止庶民的违法乱暴行为。

薙氏,掌管剪除野草。

衔枚氏,掌管禁止人说话、喧哗。

象胥,掌管语文翻译。郑《注》曰:“通夷狄之言者曰象。胥,其有才智者也。”

《礼记》中也有关于周朝法律制度的记述,特别集中于《王制》中。《王制》中称:“假于鬼神、时日、卜筮以疑于众者,杀也。”“爵人于朝,与士共之;刑人于市,与众弃之。”“公家不畜刑人,大夫弗养,士遇之途,弗与言也。”《曲礼》曰:“刑人不在君侧。”

《周礼》为汉以后许多朝代实行法制之根据,甚至在有些时期,《周礼》被当作法制的基本内容,如西汉末年之王莽,及南北朝时期之北周,都意图按照《周礼》进行法制上的变革,但都没有获得成功。但《周礼》对于法律适用能起到实质性的作用。如宋代对于荒年饥民劫掠仓廪的具体处理,曾经引发法律上的争论。当时,尽管皇帝主张采用减轻刑罚的用法方针,但以司马光为首的一些官员反对这种做法,他们特别引用《周礼》荒政的内容为其依据。 mkAhkJj77uGKCN6UsOJeXQ8IRbaeh5UhwYY4ENPLRlRaBGyDun7UmO2pw0IQXE+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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