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朝对于中国古代政治体制构成的最大贡献是制定了周礼,并以此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王国维先生称:“中国政治与文化之变革,莫剧于殷周之际,……周人之大异于商者:一曰立子立嫡之制,……二曰庙数之制,三曰同姓不婚之制。此数者皆周之所以纲纪天下,其旨则在于纳上下于道德,而合天子、诸侯、大夫、士、庶民成一道德之团体。” 应该说,以上所述三个方面都是礼的核心内容。
由于采取分封制,周朝的最高统治者并不完全对其疆土享有控制权,故而,其统治地位的保持基本上需要诸侯的认可,而诸侯地位的保持,也需要大臣的认可。因此,等级制度就成为礼制的核心内容。周初实行分封,首先确立周王是天之子,即天子,是天下的共主;其次在姬姓家族内部按照同周王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来分配国家权力。具体做法是周王除将京城附近的地区(称作王畿)留作自己直接管辖统治外,将全国其他的土地及土地上的民众分封给诸侯去进行统治,称“封邦建国”。此即为原初意义上的所谓封建制。其相对于秦以后之中央集权政体而言,与我们现在广泛运用之封建社会这个政治经济学意义上的名词意义有别。诸侯受封之后,除保留一块直辖封地(称作公室)外,将其余的封地又同样封给其属下的卿大夫。卿大夫的封地叫采邑。卿大夫以下还有士,由卿大夫分给其食地。“士”是最低层贵族,不再分封。分封的同时,还明确规定了上下级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下级必须服从上级,须缴纳贡赋,定期朝觐、述职,提供劳役,接受军事调遣、指挥,服从裁判等,上级则有保护下级和排除纠纷的责任。这样,通过层层分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了“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的宝塔式等级结构。这种封建的形式,要以什么基本原则来维系呢?周朝的统治者创造了一套在当时社会条件下极其完美的社会规范,以此作为政治统治的基础,这套社会规范就是周礼,其于社会个人及国家政治都极为重要。班固言:“《六经》之道同归,而《礼乐》之用最急。治身者斯须忘礼,则暴嫚入之矣;为国者一朝失礼,则荒乱及之矣。” 特别是对于统治者,其为为政之本,孔子称:“为政先礼,礼其政之本与!”
周礼包括礼法与礼义两方面内容。在周礼的规范下,宗法制和等级制结合起来,形成了一套完整而严格的君臣、上下、父子、兄弟、亲疏、尊卑、贵贱的礼制。各级贵族的衣、食、住、行和婚姻、丧葬、祭祀、会盟等都要严格遵守礼制的规定。违犯者受到处罚。周礼所确立的全部规范和制度,始终贯穿着“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别”四个原则。
“礼学包括礼法和礼义两大元素。礼法,是指仪式的过程与物质形式,包括人物、仪节、礼器、服饰、辞令、场所等。礼法是供操作用的,具有严格的规定性,必须处处遵行,否则就不成其为礼。礼义,是指制作礼法的人文内涵,每一个细节的设计,背后无不寓有深意。礼义是礼法的灵魂,是礼的精神之所在,礼法是礼义的外在形式,是礼义的展现。”
礼既是一套仪范规则,所谓“礼仪三百,威仪三千”,但更是一种发自内心的行为准则。《论语·阳货》中载:“子曰:礼云礼云,玉帛云乎哉?乐云乐云,钟鼓云乎哉?”朱熹注称:“敬而将之以玉帛,则为礼;和而发之以钟鼓,则为乐。遗其本而专事其末,则岂礼乐之谓哉?”
“礼治”实施的基本原则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是指礼所赋予各级贵族的世袭特权,平民和奴隶一律不得享受;“刑不上大夫”是指刑罚在实施过程中,贵族具有特权。“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不仅是西周“礼治”的特点,也是西周指导立法、司法的重要原则。
礼治还有“止刑”的作用。在礼的规范中,对于罪犯予以社会层面上的歧视,对此形成对于犯罪的限制。因为一个人犯罪,会形成对于整个族群的羞辱。荀子称:“送死不忠厚,不敬文,谓之瘠。君子贱野而羞瘠。……刑余罪人之丧,不得和族党。独属妻子。棺椁三寸,衣衾三领。不得饰棺,不得昼行,以昏殣;凡缘而往埋之。反,无哭泣之节,无衰麻之服,无亲疏月数之等;各反其平,各复其始;已埋葬,若无丧者而止,夫是之谓至辱。” 在礼治的社会中,不能以礼相待,被视为奇耻大辱。而犯法受刑之人,即使死去,也不能按照丧礼的要求为其送终。由此,以使人尽量远离被刑责的耻辱。
西周的礼治成为后世的楷模,《周礼》为实现法制的依据,不但制定法典以遵循周礼为内在的价值追求,即使在具体的法律实施过程中,周礼的内容也成为一种实在的依据。如宋代,君主、大臣在处理如何对荒年饥民劫掠仓廪之适用刑罚的问题上,也以周礼为依据进行讨论。
《宋史》载:“凡岁饥,强民相率持杖劫人仓廩,法应弃市,每具狱上闻,辄贷其死。……因谕之曰:平民艰食,强取糇粮以图活命尔,不可从盗法科之。”
因诏:“民劫仓廩,非伤主者减死,刺隶他州,非首谋又减一等。”
司马光时知谏院,言曰:“《周礼》荒政十有二,散利、薄征、缓刑、弛力、舍禁、去几,率皆推宽大之恩以利于民。独于盗贼,愈更严急。盖以饥馑之岁,盗贼必多,残害良民,不可不除。顷年尝见州县官吏,有不知治体,务为小仁。……今若朝廷明降敕文,豫言与减等断放,是劝民为盗也。……臣恐国家始于宽仁,而终于酷暴,意在活人而杀人更多也。”事报闻。
“帝尝御迩英阁经筵,讲《周礼》大荒大札,薄征缓刑。”
本来,夏商以来形成君权神授之观念非常适合于一种古代国家宗教的形成。但在西周的德治下,人事压倒了天命,避免了古代中国走上一条依靠宗教进行社会控制的道路。
面对比自己本来领地大了千倍的国土,面对比自己实力强大得多的众多诸侯,周朝统治者起初不敢如夏商王朝那样宣称自己的权力是神授的,而是把自己放在一个较低的位置。要用自己的德来顺从天的旨意,实际上也就是迎合天下诸侯的意志。从而,在周朝的法律中,现实的成分远大于所谓上天意旨的内容,其事人的成分远大于事神的成分。这种事人的法律与世界上其他的文明发展中的法律有很大的区别,即几乎完全摆脱了神权法,甚至自然法。这种区别甚至深刻地影响了中国社会与思想的发展进程。周朝的法律摆脱了神权的控制,从求天问神转向满足社会本身的行为准则。它基本上没有掺入宗教的内容,却与礼相结合,成为内容广泛的社会规范,而与礼治相伴而行的是德治。
西周初期,周代统治者看到专恃天命的商王朝的灭亡,认识到“天命靡常”,因而提出以“德”,以济“天命之穷”。于是“德”作为一个政治概念出现了。在西周的青铜器铭文中,有很多关于“德”的记载。“德”之思想基本贯穿于整个西周时期,是周人所独有的思想。“德”在西周有多重含义,但大致可以理解为“敬天”和“保民”。所谓“以德配天”是主张“天”或“上帝”并非归哪一族群所独有,是天下各族群所共有的神;至于“天命”属于谁,就看谁有能使人民归顺的“德”。所谓“皇天无亲,惟德是辅”。 “以德配天”思想的提出,在中国思想史上具有重大的意义。礼治与德治的结合反映到法制方面就是要求“明德慎罚”。
周人对刑的认识,较为集中地体现在周公的言论和《尚书·吕刑》 篇中。《尚书·吕刑》认为,刑罚在实践中既有“止乱”的作用,又有“作乱”的作用;不可用之过度,又不能弃之不用。“止乱”,有所谓的“祥刑”;“作乱”,有所谓的“虐刑”。
西周统治者主张德与刑并用,反对专任刑罚,周金文之中,亦有“明刑”与“明德”并举的例子。如“秦公钟”之铭文:“德刑政事典礼不易,不可敌也。……伐叛,刑也;柔服,德也。德、刑、详、义、礼、信,战之器也。德以施惠,刑以正邪,详以事神,义以建利,礼以顺时,信以守物。……御奸以德,御轨以刑。德刑不立,奸轨并至。”
周朝的慎刑是为了明德,所谓“黍稷非馨,明德惟馨”。而明德是为了配天,无德就无以配天,也就失去了统治者的资格。“明德慎刑”思想的提出,对儒家思想的形成有直接的影响。
周朝的礼治和德治并不是单纯地以礼仪与道德手段进行社会控制,而是以礼治和德治为主要统治方式。当然,周朝德治的适用还是有一定范围的,也就是说,德治的实施仅限于周王朝所控制的领域,而对待那些所谓蛮夷只能用刑罚来加以震慑。《左传》所载仓葛的话“德以柔中国,刑以威四夷” ,此之谓也。
礼治和德治在许多层面上与法律手段相结合,甚至是相融合,成为一种特殊形态的法律。武树臣教授称:“礼不断被国家上升为法律,从而获得更高的权威。在西周和春秋,礼在很大程度上发挥着法律的作用。只不过常常以习惯法的形式出现而已。” 礼的这种作用,虽然起到了法律难以达到的广泛的社会控制作用,但从另一方面来说,它也决定了中国古代法律的内容和形式与现代意义上的法律产生了重要差别。也就是说,礼在许多情况下,“越俎代庖”地行使着法律的功能,调整了许多本应该由法律调整的社会事务,挤压了法律的空间,其后果是,礼使“法无处容身了。它不断萎缩,最后堕落成为毫无理论色彩的赤裸裸的暴力手段——刑罚” 。这种后果,也在很大程度上使得中国的法学理论没有机会充分发育。在中国封建社会的两千年历史中,绝大多数时间内,在社会通常的认知上,对于礼的研究与探讨是高尚的,而对刑的认识与钻研是卑下的。从而,经学与律学在品格上的高下,无须判断已有定论。在这种背景下,中国法学为何难以发达也就是显而易见的了。